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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74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林堭儀莊謙崇蔡聰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74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強盜、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2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堭 儀

                法 官 莊 謙 崇

                  法 官 蔡 聰 明

書記官 郭 台 發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740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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