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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選上訴字第6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選上訴字第62號
- 上訴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 選任辯護人
- 陽文瑜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毛仁全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林富村律師
- 被告
- 丁○○○
- 選任辯護人
- 許明桐律師
- 巷107弄15號
上列上訴人因選罷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選訴字第14號,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選偵字第3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包括共同被告)審判外陳述筆錄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 4條(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及辯護人對於公訴檢察官所提出被告以外之證人即共同被告丙○○、及證人黃金亮、楊成章、陳臣郁、郭素華、王文達、王丙、王陳網、陳碧洪、黃美娟、陳林素卿、鄭陳淑麗、沈好、乙○○、甲○○於警詢及偵訊之陳述筆錄,均不爭執證據能力,依前述規定,自得採為證據。另被告丙○○、丁○○○之辯護人認為證人許林粉、黃英櫻分別於警詢及偵訊時之陳述筆錄,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並無證據能力。雖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其等審判外之陳述筆錄,實屬傳聞證據,原則不具證據能力,並無疑義。惟證人許林粉、黃英櫻於原審審理時,已基於證人地位,經合法具結,並在賦予被告等對質詰問機會之情形下為證述,則其上開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所為之證述,即因其等在本件審判庭至原審作證,並引述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詞而取得證據能力。至於被告丙○○之辯護人另主張共同被告丁○○○之警詢及偵訊筆錄,就被告丙○○而言,亦屬傳聞證據而不具證據能力等語,此固符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582號解釋所言「共同被告就對其他共同被告之案件而言,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本質上屬於證人」之意旨。惟
同被告分離審判,並以人證之調查證據程序,具結並詰問共同被告丁○○○。本件既經原審諭知審判程序暫分離,並將丁○○○列為證人具結並詰問,被告丙○○得就丁○○○所為不利其證詞,透過辯護人所行使之反詰問,及被告之對質權,推敲其真實性,因而被告丙○○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延緩」至審判程序中行使及確保。又丁○○○既於審判期日到庭證述,其雖有與審判中不一致之陳述,惟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自仍具證據能力。丙○○之辯護人如前所為傳聞證據之抗辯,自無理由。
二、被告於審判外之自白部分: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式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式,依刑事訴訟法第 156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丙○○及辯護人於審判期日對於公訴檢察官提出其警詢及偵訊筆錄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本院亦查無明顯事證足證檢、警機關於製作該等筆錄,有對被告丙○○施以不正方法之情事,是被告丙○○於審判外之陳述係出於任意性,具證據能力。惟被告丁○○○及辯護人認為其於警詢及偵訊時頭痛並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憂鬱症、恐慌症等精神疾病,而主張丁○○○之自白係受疲勞訊問,依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之規定,其自白不具證據能力。惟衡諸一般人突遇刑事案件之偵辦訊(詢)問,其精神、情緒較諸平常更易焦慮、疲倦,本屬人之常情,又歷經相當時間,體力上略感疲倦,亦非不可想像,祇要非連續長時間,且從未予訊問被告休息,而意圖以冗長時間造成被告身心疲累,致違反自由意志而為虛偽陳述或自白,均不符本條項所定「疲勞訊問」之範疇。查丁○○○第1次、第2 次警詢筆錄及偵訊筆錄之製作時間分別約為53分、12分及47分,其受訊問時間並未過於冗長而逾越合理範圍,客觀上當未致被告有疲勞不堪,致無法自由清楚陳述之情,另衡以主觀上丁○○○之特殊身心狀況,以及丁○○○於偵訊時,已有辯護人陪同,苟有疲勞訊問之情事,亦未見辯護人異議制止,更足證明被告丁○○○於偵訊時,主、客觀上並有本法禁止之疲勞訊問甚明。此外,本院亦查無明顯事證,有何不正訊(詢)問之情,被告丁○○○之自白具有任意性,應有證據能力。至丁○○○主觀上陳述之動機為何,乃被告內心之決定,外人無從判斷,在本院查無偵訊機關使用不正方法訊問之情下,被告所以自白或自認之動機,與自白之任意性尚無關聯,毋寧係自白是否具真實性之判斷因素,併此敘明。
貳、查桃園縣各鄉鎮市第15屆鄉鎮市長選舉之投票日為94年12月3日,法定競選活動期間為94年11月23日起至同年12月2日止,共計10日;另被告丙○○有參加該屆大溪鎮鎮長選舉,號次為1號;選舉結果被告丙○○以17131票獲得當選;以上等情有桃園選舉委員會95年9月1日桃選一字第09507053號函及所檢附之選舉公告、候選人名單公告及大溪鎮選舉候選人各投開票所得票數一覽表影本在卷足憑,合先敘明
參、證據證明力論斷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丁○○○、丙○○互為嬸姪關係。緣被告丙○○欲參選94年桃園縣大溪鎮長,為使丙○○能於民國94年12月3日之桃園縣大溪鎮鎮長選舉時順利當選,二人竟共同基於賄選之犯意聯絡,於同年9月18日中秋節前之94年9月13日至16日期間,由丁○○○親至黃金亮、楊成章、陳臣郁、郭素華、王文達、許林粉、王丙、王陳網、陳壁洪、黃美娟、陳林素卿、鄭陳淑麗、黃英櫻及沈好等有投票權之選民住處,均交付三得利角瓶洋酒禮盒及中秋月餅禮盒各一盒及印有「大溪鎮鎮長參選人丙○○向您問好」之參選名片予上揭選民黃金亮等多人,默示期約於本屆桃園縣大溪鎮鎮長選舉行使投票權時予以投票支持。嗣於同年9月21日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率同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警員在上開黃金亮等人之住處逕行搜索當場查獲,並扣得三得利角瓶洋酒禮盒12盒、中秋月餅禮盒5盒、月餅禮盒包裝袋5 只及丙○○參選名片一張等物,並隨即分別於丙○○位於桃園縣大溪鎮瑞興里16鄰栗子園7之3號住處1樓廚房旁儲藏室貨架上及同址車庫置物間,各查獲三得利角瓶洋酒禮盒4盒及三得利角瓶洋酒禮盒5盒等物。因認被告丙○○、丁○○○二人共同涉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為一定行使之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在刑事訴訟「無罪推定」、「罪疑唯輕」原則下,依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有罪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曾強調此一原則。再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賄選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亦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且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893號著有判例足資參照,本院同此見解。
三、次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就此定有明文。其立法目的乃欲以補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實性,亦即以補強證據之存在,藉以限制向有「證據之王」稱號的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質言之,本條項乃對於自由心證原則之限制,關於自白之證明力,採取證據法定原則,使自白僅具有一半之證明力,尚須另有其他補強證據以補足自白之證明力。而所謂補強證據,最高法院74年台覆字第10號曾經加以闡釋:「指除該自白本身以外,其他足資以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其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而足以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582號解釋文後段,對於本條項所謂「其他必要之證據」,著有闡釋,足為刑事審判上操作「自白」與「補強證據」時之參考標準,茲節錄引述如下:「刑事審判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對於犯罪事實之認定,採證據裁判及自白任意性等原則。刑事訴訟法據以規定嚴格證明法則,必須具證據能力之證據,經合法調查,使法院形成該等證據已足證明被告犯罪之確信心證,始能判決被告有罪;為避免過分偏重自白,有害於真實發見及人權保障,並規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基於上開嚴格證明法則及對自白證明力之限制規定,所謂『其他必要之證據』,自亦須具備證據能力,經合法調查,且就其證明力之程度,非謂自白為主要證據,其證明力當然較為強大,其他必要之證據為次要或補充性之證據,證明力當然較為薄弱,而應依其他必要證據之質量,與自白相互印證,綜合判斷,足以確信自白犯罪事實之真實性,始足當之」。
四、本件檢察官認為被告等共同涉有上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 條之1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為一定行使之罪嫌,無非係以丁○○○於選舉前贈送選民黃金亮、黃英櫻等人洋酒禮盒及月餅禮盒,而黃英櫻所收受之禮盒袋內,尚查扣丙○○之參選名片,足認禮盒附有丙○○參選名片,係用以默示約定一行投票之行使;以及公訴檢察官主張,縱使上開禮盒係丙○○任職之公司,為敦親睦鄰所贈送,但丙○○藉此機會,於禮盒內夾帶競選名片,尋求收禮之住戶支持,足以認定具有期約為一定投票行為之主觀犯意,及交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官有明
【95選上訴62證人附表】┌──┬────┬────┬──────────┬────────┐│編號│證 人│搜索時間│ 陳 述 │ 扣 案 物 │├──┼────┼────┼──────────┼────────┤│ 一 │黃金亮 │94.9.21 │丁○○○在中秋節前二│⑴三多利洋酒禮盒││ │ │下午一時│天(星期五白天)來我│ 一盒。 ││ │ │ │家,當時我不在家,我│⑵月餅禮盒包裝袋││ │ │ │爸媽在,丁○○○送一│ 一只。 ││ │ │ │盒月餅及三多利洋酒禮│(偵卷p.37) ││ │ │ │盒,丁○○○沒說請託│ ││ │ │ │之詞也沒有留下競選文│ ││ │ │ │宣及名片,把東西放著│ ││ │ │ │人就走了。我認為可能│ ││ │ │ │跟前主席丙○○參選鎮│ ││ │ │ │長有關,據我所知應該│ ││ │ │ │整個里都有送,因為鄰│ ││ │ │ │居都會講。 │ ││ │ │ │(偵卷p.31-32) │ │├──┼────┼────┼──────────┼────────┤│ 二 │沈 好 │94.9.21 │是地磚行老闆娘阿玉在│三多利角瓶禮盒一││ │ │下午二時│中秋節前親自送到我家│盒。 ││ │ │四十三分│的,是為了感謝左鄰右│(偵卷p.127) ││ │ │ │舍方便地磚行的貨車出│ ││ │ │ │入,而造成鄰居不便,│ ││ │ │ │特別於中秋節前贈送給│ ││ │ │ │我。禮盒未附候選人名│ ││ │ │ │片或選舉文宣。 │ ││ │ │ │(偵卷p.122) │ │├──┼────┼────┼──────────┼────────┤│ 三 │甲○○ │94.9.21 │是地磚行的人(我不知│秋福月餅禮盒一盒││ │ │下午三時│是誰),在四、五天前│(偵卷p.143) ││ │ │十五分 │親自送到我家,我不知│ ││ │ │ │道他們為何要送,但他│ ││ │ │ │們每年中秋節的時候都│ ││ │ │ │會送,送禮時沒有拜託│ ││ │ │ │我們支持何候選人也未│ ││ │ │ │附候選人名片。 │ ││ │ │ │(偵卷p.132) │ │├──┼────┼────┼──────────┼────────┤│ 四 │陳碧洪 │94.9.21 │查扣的禮盒是我兒子打│三多利角瓶禮盒一││ │ │下午三時│電話告訴我說,有帶酒│盒。 ││ │ │四十五分│跟柚子回家,要我回家│(偵卷p.90) ││ │ │ │後收好,我兒子是在超│ ││ │ │ │商當顧問。中秋節前夕│ ││ │ │ │並未收到尚美地磚行的│ ││ │ │ │禮品。 │ ││ │ │ │(偵卷p.86) │ │├──┼────┼────┼──────────┼────────┤│ 五 │黃英櫻 │94.9.21 │是尚美地磚行老闆娘阿│⑴三多利角瓶禮盒││ │ │下午四時│玉在中秋節前親自送到│ 一盒。 ││ │ │三十八分│我家,因為她們工廠在│⑵秋福月餅禮盒(││ │ │ │那邊,會妨礙交通,灰│ 空盒) ││ │ │ │塵很多又妨害安寧,所│⑶大溪鎮長參選人││ │ │ │以她們每年都會送中秋│ 丙○○名片一張││ │ │ │月餅跟洋酒。阿玉送禮│ 。 ││ │ │ │時沒有要求我們支持誰│(偵卷p.119) ││ │ │ │。禮盒是有一張大溪鎮│ ││ │ │ │長參選人丙○○的名片│ ││ │ │ │,之前我沒有注意到,│ ││ │ │ │是警方查獲時我才看到│ ││ │ │ │。 │ ││ │ │ │(偵卷p.114) │ │├──┼────┼────┼──────────┼────────┤│ 六 │陳林素卿│94.9.21 │是尚美地磚行老闆娘游│三多利角瓶禮盒一││ │ │下午四時│美玉約在九十四年九月│盒。 ││ │ │五十五分│十四日早上十一時左右│(偵卷p.103) ││ │ │ │親自送到我住處,因該│ ││ │ │ │地磚行出入貨運車繁雜│ ││ │ │ │,影響住居,所以才會│ ││ │ │ │送禮,我不知道禮盒有│ ││ │ │ │無附名片,送禮人並未│ ││ │ │ │要求要支持誰。 │ ││ │ │ │(偵卷p.99) │ │├──┼────┼────┼──────────┼────────┤│ 七 │王 丙 │94.9.21 │是丁○○○約在九十四│SUNTORY WHISKY ││ │ │下午五時│年九月十四、十五日親│一盒。 ││ │ │二十分 │自送到我住所的,有洋│(偵卷p.78) ││ │ │ │酒及中秋月餅禮盒(月│ ││ │ │ │餅已吃完),用意為平│ ││ │ │ │時工廠車輛影響住戶環│ ││ │ │ │境。禮盒未附候選人名│ ││ │ │ │片,也沒要求持何人。│ ││ │ │ │(偵卷p.76) │ │├──┼────┼────┼──────────┼────────┤│ 八 │楊成章 │94.9.21 │扣案之三多利洋酒及鳳│⑴SUNTORY WHISKY││ │ │下午五時│梨酥禮盒,是尚美地磚│ 洋酒一瓶。 ││ │ │三十分 │行游美玉於九十四年九│⑵遠走糕啡坊「秋││ │ │ │月十三、十四日左右,│ 福」鳳梨酥禮盒││ │ │ │親自送到我住所,因為│ 紙盒手提袋一只││ │ │ │平時尚美地磚工廠有影│ 。 ││ │ │ │響住戶,所以才送禮,│(偵卷p.41) ││ │ │ │我知道鄰居黃美娟也有│ ││ │ │ │收到禮盒。禮盒上沒有│ ││ │ │ │名片,送禮人也沒有要│ ││ │ │ │求要支持何人。 │ ││ │ │ │(偵卷p.39) │ │├──┼────┼────┼──────────┼────────┤│ 九 │郭素華 │94.9.21 │是丙○○的嬸嬸蘇游美│秋福月餅禮盒一盒││ │ │下午五時│玉在中秋節前送去我家│(偵卷p.56) ││ │ │三十分 │的,當時我不在家,是│ ││ │ │ │我公司會計代收的,我│ ││ │ │ │並沒有注意禮盒上有無│ ││ │ │ │候選人名片。 │ ││ │ │ │(偵卷p.52) │ │├──┼────┼────┼──────────┼────────┤│ 十 │王文達 │94.9.21 │扣案物是我在中秋節前│SUNTORY WHISKY ││ │ │下午五時│一周內,自行前往尚美│洋酒一瓶。 ││ │ │三十分 │公司領取的,因丙○○│(偵卷p.61) ││ │ │ │經營之尚美地磚公司是│ ││ │ │ │我任職之台新電氣工程│ ││ │ │ │行之客戶,我去尚美維│ ││ │ │ │修機器,尚美公司就送│ ││ │ │ │我當做中秋節禮物。尚│ ││ │ │ │美公司每年中秋節都會│ ││ │ │ │送禮。我不知道丙○○│ ││ │ │ │是鎮長候選人,也不認│ ││ │ │ │識丁○○○,禮盒並無│ ││ │ │ │附帶丙○○或丁○○○│ ││ │ │ │的名片。我知道是由蘇│ ││ │ │ │文生本人所贈送,但我│ ││ │ │ │認為該禮盒是老闆以公│ ││ │ │ │司名義餽贈員工之物。│ ││ │ │ │(偵卷p.58-59) │ │├──┼────┼────┼──────────┼────────┤│十一│黃美娟 │94.9.21 │是尚美公司的人,在中│⑴SUNTORY洋酒禮 ││ │ │下午五時│秋節前幾天託我嫂嫂鄭│ 盒一盒。 ││ │ │三十分 │梨珠拿給我,尚美公司│⑵「秋福」月餅禮││ │ │ │每年節日都會送禮,鄰│ 盒紙盒一盒。 ││ │ │ │居應該都有收到禮盒,│(偵卷p.97) ││ │ │ │但沒有候選人的名片也│ ││ │ │ │沒有候選人陪同尋求支│ ││ │ │ │持。 │ ││ │ │ │(偵卷p.93) │ │├──┼────┼────┼──────────┼────────┤│十二│鄭陳淑麗│94.9.21 │【鄭】: │SUNTORY WHISKY ││ │王陳網 │下午五時│今年中秋節前夕送的,│一盒。 ││ │ │四十分 │當時我在農地,返家後│(偵卷p.83) ││ │ │(受執行│始悉有人拿東西來送,│ ││ │ │人:王文│是小孩收的,小孩說不│◎被搜索人稱扣押││ │ │忠) │知道誰送的。禮盒未留│ 物是婆婆收下的││ │ │ │存名片。有聽鄰居說是│ ,來源不知(偵││ │ │ │尚美地磚公司所贈送,│ 卷P.82背面)。││ │ │ │目的是因為該公司車輛│ ││ │ │ │進出常引發飛塵,所以│ ││ │ │ │送禮做中秋禮給小孩吃│ ││ │ │ │。 │ ││ │ │ │【王】: │ ││ │ │ │我當時在住處樓上曬衣│ ││ │ │ │服,下樓時聽到一女人│ ││ │ │ │聲音說有東西要送我們│ ││ │ │ │吃,等我下樓時看見東│ ││ │ │ │西放著,人已經走掉了│ ││ │ │ │,沒親眼看見是誰送的│ ││ │ │ │。(其餘同鄭所述) │ ││ │ │ │(偵卷p.60-61) │ │├──┼────┼────┼──────────┼────────┤│十三│許林粉 │94.9.21 │禮盒及月餅是丁○○○│⑴三多利洋酒禮盒││ │ │下午五時│在九月十六日(星期五│ 一瓶(沒有袋子││ │ │五十分 │)早上十點多送的,蘇│ 及盒蓋)。 ││ │ │ │游美玉說時常打擾,因│⑵遠走糕啡月餅禮││ │ │ │為有灰塵污染住家。她│ 盒一盒。 ││ │ │ │整條巷子,包括工廠斜│(偵卷p.66背面)││ │ │ │對面巷子都有送。我不│ ││ │ │ │知道丙○○要選鎮長,│ ││ │ │ │丁○○○也沒有說請託│ ││ │ │ │之詞。洋酒禮盒上有附│ ││ │ │ │丙○○參選鎮長之名片│ ││ │ │ │,但我已經丟掉了。 │ ││ │ │ │(偵卷p.58-59) │ │├──┼────┼────┼──────────┼────────┤│十四│乙○○ │94.9.21 │是尚美公司阿玉跟她媳│秋福月餅禮盒一盒││ │ │下午六時│婦於中秋節前夕親自送│(偵卷p.73) ││ │ │三十分 │到我家的,因為她們工│ ││ │ │ │廠在那邊,會妨礙交通│ ││ │ │ │,灰塵很多又妨害安寧│ ││ │ │ │,所以她們每年都會送│ ││ │ │ │中秋月餅跟洋酒。洋酒│ ││ │ │ │我不喝所以送別人。阿│ ││ │ │ │玉送禮時沒有要求我們│ ││ │ │ │支持誰。 │ ││ │ │ │(偵卷p.68) │ │├──┼────┼────┼──────────┼────────┤│十五│陳臣郁 │94.9.21 │扣案月餅禮盒我只知道│秋福月餅禮盒袋二││ │ │下午六時│是尚美實業公司在中秋│只。 ││ │ │五十分 │節前送的,尚美每年中│(偵卷p.49) ││ │ │ │秋節都會送月餅給我們│ ││ │ │ │,已經送好幾年了,可│ ││ │ │ │能是因為拖車會經過我│ ││ │ │ │家門口,會污染環境,│ ││ │ │ │所以才會送月餅給我們│ ││ │ │ │。這次送禮時我不在家│ ││ │ │ │,我也沒看到禮盒中有│ ││ │ │ │附候選人名片或選舉文│ ││ │ │ │宣。 │ ││ │ │ │(偵卷p.31-3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