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4號

違反著作權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沈宜生鄭水銓周煙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5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政男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戊○○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壬○○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子○○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癸○○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丑○○
即被告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寅○○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卯○○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丁○○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午○○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未○○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申○○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酉○○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辛○○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巳○○
被上訴人
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巳○○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著作權法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 93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以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其第一審判決後提起上訴,其上訴期間,依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上訴期間為10日, 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按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它類此之顯然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原裁判之意旨並未因而變動,故更正裁定溯及於為原裁判時發生效力。亦即原裁判之效力不因更正裁定而受影響,故原裁判之上訴之不變期間,自不因更正裁定而延長。本件原審93年度重附民字第2 號判決,其判決抬頭雖書列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然觀其裁判內容,均係以判決形式羅列,顯然上開抬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誤繕。原審依法裁定更正,並無錯誤,合先敘明。

二、而依上開所述,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其上訴期間之起訴,應以附帶民事判決送達後起算,非以更正裁定送達後起算。本件上訴人於95年7月6日收受判決後,卻遲至同年8月8日始提起上訴 (上訴人雖係對原更正裁定提起抗告,應認係對原判決提起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依法應駁回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7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4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周煙平

書記官 蕭麗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4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