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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95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楊炳禎陳博志李春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195號
原    告
亞律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甲○○
訴 訟 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曹詩羽律師
簡嘉宏律師
被    告
飛行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依智慧財產法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2 項規定,應自為裁判,原裁定誤為移送本院民事庭,有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李春地

書記官 蘇秋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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