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1718號上訴人 即 自 訴 人 乙○○ 代 理 人 黃璧川律師 被 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國防政策與戰略研究學會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楊志恆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自字第十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稱:自訴人乙○○係專研中共軍事學者,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初發現民主進步黨(下稱民進黨)中國事務部出版之「中共軍力基本報告二00三」一書所引用圖表,包括新式主力戰車性能表、解放軍主要遠程多管火箭性能表、解放軍主要戰區防空飛彈性能表、解放軍主要水面戰艦性能表、解放軍主要傳統動力潛艦性能表、解放軍主要核子動力潛艦性能表、解放軍主要戰鬥機性能表、解放軍空對空飛彈性能表,及系爭著作第一章、第三章及第六章部分內容抄襲自訴人所著「赤龍之爪」、「銳變中的軍事強權」、「中共與美國飛彈攻防之軍備建構」等書內容,經委請律師函請該書出版人民進黨中國事務部,經回函該書係委託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國防政策與戰略研究學會(下稱戰略學會)之研究報告,因該學會由陳文政出面對外發言自稱為該會執行長,而系爭著作為該會研究報告,誤認陳文政為該報告主持人,乃對陳文政及該書發行人陳忠信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自訴(案號:九十四年自字第三三號),審理期間,迄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陳文政等人之辯護人提出相關研究計畫提案及審查意見等資料,始悉夏瀛洲(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為計畫主持人,並督導該案執行,另由被告楊志恆統籌該案執行並負責研究報告撰寫,因認夏瀛洲及被告楊志恆共同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被告戰略學會併應依同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論罪,並科以同法第九十二條所定之罰金刑云云。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三百三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而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故提出該罪之自訴,亦應於六個月之合法告訴期間內為之,合先敘明。 三、經查: ㈠自訴人曾於九十三年八月八日召開記者會,依該記者會譯文記載略以:「…某國立大學教授說這個的確他是抄襲,這個主持人叫楊志恆,我不涉及他。他跟我講主持人叫楊志恆,執筆人叫顧立民,我都不是針對他們,這些人你們都可以去查」、「…我自己開出版社,我是晶典文化事業出版社的總編輯,而版權頁也沒有作者,你叫我去找作者,這對嗎?不對。陳文政的指控都是不對,我當然執意要找中國事務部啊」,另稱:「…那我跟各位講,我現在要指控的,就是前民進黨中國事務部主任陳忠信陳先生,他是現任的國安會諮詢委員,這是他所發行的,他必須負起全責。還有一位,就是現任的國安會諮詢委員,這是他所發行的,他必須負起全責。還有一位,就是現任的國防部軍政副部長蔡明憲蔡先生,他是當時這個基金會,叫做中華民國國防政策與戰略學會,他是當時的執行長,所以他也必須負全責」等詞,此有該記者會譯文暨錄音光碟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二五一至二五二之一頁)。又自訴人亦自承錄音光碟之內容確係其在記者會之公開談話,此有自訴人於原審提出之刑事準備書狀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二八九頁)。 ㈡證人顧立民於原審,辯護人問:九十二年至九十三年間,你有無參與系爭著作撰寫?答:有(詳原審卷第二六三頁)。㈢自訴人係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提起本件自訴,此有原審法院之收狀戳可考(見原審卷第一頁)。 ㈣綜上,依自訴人上揭於九十三年八月八日之記者會談話內容,並參照證人顧立民上開證述,可見自訴人於九十三年八月八日記者會之前對於何人參與主持及撰寫系爭著作,顯有相當確切之信息。準此足徵就被告楊志恆及戰略學會,自訴人最遲於九十三年八月八日即已知悉犯人,其迄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始提起本件自訴,顯已逾六個月之告訴期間,而不得提起自訴。 四、按自訴人已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本件自訴,揆諸上揭規定,自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是原審就被告楊志恆及戰略學會部分,諭知不受理判決,核無不合。自訴人就此部分提起上訴,指摘原審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宋 祺 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陳憲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育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