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9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1909號上 訴 人即 自 訴 人 吳乃仁 自訴代理人 顏文正律師 被 告 張國立 李世偉 林朝鑫 劉建宏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虹霞律師 被 告 高大偉 邱 毅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自字第195號,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95年8月31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張國立為時報周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時報周刊)之社長兼總編輯,被告李世偉為時報周刊之副總編輯,被告林朝鑫為時報周刊採訪組之社會新聞小組召集人,被告劉建宏為時報周刊採訪組之編輯,渠等均為媒體人,本應據實報導,而非捕風捉影,竟基於共同妨害自訴人名譽之意圖,於民國(下同)94年11月4日出刊之第1446期時報周 刊封面以「高捷案濟州島現場吳乃仁包桌豪賭劉泰英派人埋單」等斗大之標題,誤導讀者,在內頁第6頁又以「H EADLINE2002年6月吳乃仁在濟州島包桌豪賭」為 題,列為該期目錄,在第39頁又以「2002年6月濟州島賭 場現場報導吳乃仁在此包桌豪賭」為題撰文報導,內文中又以小標題「吳乃仁豪賭劉泰英埋單」,並刊載「根據本刊調查,陳哲男、陳敏賢、劉炳偉的賭博照片會曝光,其實還跟臺灣證交所董事長吳乃仁有關。‧‧‧一位臺灣的代理商透露,當時,吳乃仁等人是坐在皇冠假日賭場內最大的百家樂賭桌上‧‧‧吳乃仁用的籌碼,是黑色的邊,中間是金色的,那一個籌碼是5萬美元(新臺幣165萬元左右)耶!我特別靠向前去,看到吳乃仁一把推出去,至少20個籌碼,那就是100萬美金(新臺幣3300萬元)‧‧‧ 葉姓代理商回到臺灣之後,隔了一個星期又去濟州島,就聽何焱彬描述,吳乃仁一口氣就輸了新臺幣1億9千萬元。後來這筆錢是由前中華開發董事長劉泰英身邊的小孟負責解決的‧‧‧吳乃仁會來賭博,就是由小孟直接帶進來的,事先雙方就講好了,輸贏由小孟來處理。有小孟出面掛保證,又有劉泰英背書,吳乃仁輸了新臺幣1億9千萬元,根本不算什麼」等語,刻意以不實之言論,貶損自訴人之名譽,被告高大偉於94年10月間向被告劉建宏等,傳述自訴人吳乃仁於91年6月8日在韓國濟州島賭場豪賭,共賭輸新臺幣1億9千萬元,事後並由劉泰英身邊的「小孟」埋單等不實之言論,詆毀自訴人名譽,因認被告等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云云。 (二)被告邱毅為立法委員,本應依法行使職權,為民喉舌,針砭政府之施政,然其不圖此途,竟基於概括妨害自訴人吳乃仁名譽之犯意,先於94 年11月2日在立法院以記者會方式誣指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於94 年7月引進歐系私募基金乙事,為自訴人在背後操控,有計畫掏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等語;復於94 年11月3日在立法院以記者會爆料方式,誣指自訴人於91 年6月前往韓國係為參加遊戲橘子上櫃成功之慶功之旅,當時慶功之旅的後謝,就是在賭場內給的,給成籌碼,事實上是有分給酬勞,是用籌碼的方式給的,當然有些人拿到籌碼後,沒有賭而換成現金,亦即透過濟州島賭場洗錢,且洗錢才是自訴人等赴賭場的主要目的,在賭場中赤裸裸的進行利益交換與洗錢;遊戲橘子有投資陞技,而陞技是禿鷹案7支放空股票中最嚴重的1支,而自訴人也在陞技案中被列為被告等語;並以記者會方式指遊戲橘子也投資萬海公司,而萬海公司與金管會金檢局李進誠關係匪淺,因為李進誠所有信用卡帳單均由萬海公司埋單,根本就是自訴人一手建構的政商共犯結構等語;再於94年11月5日在TVBS電視晚上9點2100全民開講節目中又指自訴人幫忙遊戲橘子上櫃,然後接著跟遊戲橘子一批人到濟州島去,還騙人說到濟州島去看巴西跟中國的足球賽,又指陞技目前正被調查中,自訴人被列為被告等語,刻意連續以不實之言論,妨害自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以被害人之陳述為認定犯罪之依據時,必其陳述並無瑕疵,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始能認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3099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此分別有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關於被告張國立、李世偉、林朝鑫、劉建宏、高大偉部分:(一)自訴人認被告張國立、李世偉、林朝鑫、劉建宏、高大偉等涉有加重誹謗罪嫌,無非係以94年11月4日出刊之時報 周刊第1446期關於「高捷案濟州島現場吳乃仁包桌豪賭劉泰英派人埋單」之報導為其主要依據。 (二)被告張國立、李世偉、林朝鑫、劉建宏、高大偉於原審、本院審理時均堅詞否認有何加重誹謗之犯行,被告即時報周刊之社長兼總編輯張國立辯稱:本篇報導由伊負責看稿件,看稿之過程中,伊曾向記者即被告劉建宏詢問本篇報導之消息來源係何人,是否可靠,有無向自訴人求證,被告劉建宏給予伊之答案均是肯定的,伊才同意刊登,並下封面、目錄頁之標題等語;被告即時報周刊之副總編輯李世偉辯稱:本篇報導伊係參與潤飾部分,但稿件係總編輯即張國立看過,認為沒有問題,沒有補充,伊才加以潤飾等語;被告即時報周刊採訪組之社會新聞小組召集人林朝鑫辯稱:本篇報導有新聞來源,伊將該新聞往上呈報,確定要作報導後,伊就交代記者即被告劉建宏進行採訪,確認新聞來源,採訪完並向自訴人查證後,伊才將劉建宏撰寫之報導呈報總編輯等語;被告即時報周刊採訪組之編輯劉建宏辯稱:本篇報導由伊採訪及主筆報導,全部採訪經過為94年10月間得到消息來源,並查閱發現92 年6月14日蘋果日報已有自訴人於91年6月8日到韓國看世界杯足球賽時,也曾至濟州島賭場賭博,傳出輸了新臺幣1 億多元之報導,伊除偕同攝影記者赴濟州島實地瞭解所稱賭場情形外,並親自採訪自稱目睹自訴人賭博之在場人即被告高大偉,由高大偉當場解說當時情形,及另由被告林朝鑫採訪與該賭場有關之黃如意,高大偉及黃如意均明確指稱自訴人賭輸新臺幣1億多元,高大偉並表示該款項由「 小孟 」 買單,本篇係經查證後始報導等語。 (三)經查: 1.第1446期時報周刊封面確以「高捷案濟州島現場吳乃仁包桌豪賭劉泰英派人埋單」為標題,內頁第6 頁亦以「HEADLINE2002 年6月吳乃仁在濟州島包桌豪賭」為題,列為該期目錄,在第39頁復以「2002 年6月濟州島賭場現場報導吳乃仁在此包桌豪賭」為題撰文報導,內文中又以小標題「吳乃仁豪賭劉泰英埋單」,並刊載「根據本刊調查,陳哲男、陳敏賢、劉炳偉的賭博照片會曝光,其實還跟臺灣證交所董事長吳乃仁有關。‧‧‧一位臺灣的代理商透露,當時,吳乃仁等人是坐在皇冠假日賭場內最大的百家樂賭桌上‧‧‧吳乃仁用的籌碼,是黑色的邊,中間是金色的,那一個籌碼是5萬美元(新臺幣165萬元左右)耶!我特別靠向前去,看到吳乃仁一把推出去,至少20個籌碼,那就是100 萬美金(新臺幣3300萬元)‧‧‧葉姓代理商回到臺灣之後,隔了一個星期又去濟州島,就聽何焱彬描述,吳乃仁一口氣就輸了新臺幣1億9千萬元。後來這筆錢是由前中華開發董事長劉泰英身邊的小孟負責解決的‧‧‧吳乃仁會來賭博,就是由小孟直接帶進來的,事先雙方就講好了,輸贏由小孟來處理。有小孟出面掛保證,又有劉泰英背書,吳乃仁輸了新臺幣1億9千萬元,根本不算什麼」等語,此部分事實,雖無疑義。惟本案應審究者,乃被告張國立、李世偉、林朝鑫、劉建宏為本案報導時,是否有相當理由確信其報導內容為真實?被告高大偉向被告劉建宏等,傳述自訴人於91年6月8日在韓國濟州島賭場豪賭,共賭輸新臺幣1億9千萬元,事後並由劉泰英身邊的「小孟」埋單,是否係意在詆毀自訴人名譽之不實言論? 2.按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而新聞報導是人民言論自由的表達,且新聞媒體大多係以報紙、雜誌等印刷、出版方法,將其所欲傳達之資訊或意見散布,亦屬於出版形式之一,足見「新聞自由」亦屬憲法第11條所保障之言論、出版自由而為人民基本權利。而新聞出版品係人民表達思想、言論之重要媒介,可藉以反映公意、強化民主、啟迪新知,保障新聞言論自由更有助於新聞媒體發揮監督制衡之制度性功能,攸關國民接受資訊之權利及接近使用媒體之權利,而為民主憲政之基礎,然新聞媒體之報導或評論常會涉及個人名譽,侵害到憲法所保障之個人名譽權,當新聞言論自由防禦權與個人人格名譽權相衝突時,為兼顧上開二基本權之保護,立法者即以憲法下位階之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第1項、第2項之誹謗罪相制衡,惟誹謗罪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自由及妨害社會之發展可謂極矣,故立法者另在刑法第310條第3項明列阻卻違法事由,即行為人對於所誹謗之事,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且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此即英美法上所謂的「真實抗辯」原則。而所謂的「能證明其為真實者」,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只要行為人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得以阻卻違法,此乃因為人民參與言論發表之討論爭辯過程中難免會產生錯誤,如對此種不實言論加以法律制裁,將會使表意人在意見表達之前先作了「自我的事前檢查」,甚至會造成「寒蟬效應」,而使得民主社會中以自由言論促進社會進步之目的將不可得。至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其所言非真實或過於輕率疏忽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對於所發表之言論是否出於善意,自應由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負舉證責任。易言之,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行為人雖不能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之真實性,但依其所提之證據資料,足認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論以誹謗罪,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甚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155號判決參照)。 3.證人即共同被告高大偉於原審審理時,經分離審判程序,以證人身分結證稱:我是韓國濟州島皇冠酒店賭場之代理人,負責臺灣及大陸之業務,包括訂房、訂機票、賭客之食宿、高爾夫球活動,何焱彬是我的老闆,當時被告劉建宏到濟州島採訪陳哲男到皇冠酒店賭博之事,劉建宏來訪問我,我們在韓國濟州島我的房間閒聊時,我提到我在91年6 月間,曾親眼看見自訴人在賭場推出1個5萬美金的20個籌碼,相當100 萬元美金,自訴人所使用之籌碼是黑色中間金色的,我從未見過,我問何焱彬後才知道那是5 萬元美金之籌碼,約一週後,我問何焱彬說自訴人賭得怎樣,何焱彬告訴我說自訴人輸了新臺幣1億9千萬元。採訪當天,我有跟劉建宏提到自訴人包桌豪賭,因為自訴人能下一注100 萬元美金,我認為是包桌,這在國際的賭場算是大戶,一般來說10萬美金就可以包桌,包桌就是這個賭桌之賭注有一個下限,但是沒有上限,我也曾經帶過很多這樣的團,但他們用的是紅色中間是金色,一個代表1 萬元美金之籌碼。本案報導有提到小孟代表劉泰英去競標賭場牌照等語,是我跟劉建宏說的,本案報導中之葉姓代理商就是我的化名,我沒有向劉建宏表示不可以刊載賭博的事情,只有本篇報導關於購買針孔攝影機之事,我有說不能刊登,因為賭場禁止針孔拍攝,這樣會得罪韓國濟州島的賭場等語明確(見原審卷第177頁至第180頁)。 4.經原審當庭勘驗被告劉建宏採訪被告高大偉時所錄製之錄音帶,勘驗結果:辯護人提出之錄音帶譯文內容係該錄音帶之擷錄,二者內容相符(見原審卷第138 頁至第139頁) ,且錄音內容確為被告劉建宏與被告高大偉之對話,證人即時報周刊攝影記者施岳呈亦在場親耳聽見上開對話內容,業經被告劉建宏、高大偉、證人施岳呈陳明在卷(見原審卷第139頁、第173頁)。茲將該錄音帶內容摘要如下:高大偉:這個模式是我先想出來的,當初看到吳乃仁在賭博,我想說把他錄影下來,以備不時之需。後來曾啟明還告訴黃如意,黃如意當時人在臺灣。後來陳哲男、陳炳賢、劉炳偉會被拍照,就是學我這個點子。 劉建宏:吳乃仁是不是在世界杯的時候來賭的? 高大偉:對。 劉建宏:吳乃仁輸的錢,誰幫他處理? 高大偉:應該是叫小孟的人,他一直待在劉泰英身邊。當初劉泰英去標澳門的賭場牌照,就是由小孟去的。小孟在15年前就帶賭團去韓國賭,算是我們的前輩。 劉建宏:劉泰英為什麼要替吳乃仁處理賭債? 高大偉:我個人的看法是給民進黨的公關費用,劉泰英老了,我有錢,但是我怕關。另外一種可能就是利用賭場洗錢。 劉建宏:吳乃仁怎麼有那麼多錢? 高大偉:劉泰英找小孟來處理,小孟比何焱彬還早到濟州島來搞賭團,所以,何焱彬自然要給小孟面子,就是可以讓吳乃仁賭信用,不必帶現金。 高大偉:我和曾啟明飛到漢城想買針孔偷錄設備,沒有買到,曾啟明還真寶,說是要飛回光華商場買,再飛回濟州島偷拍,我罵他等到買回來了,人都跑了。 高大偉:沒有買到偷錄設備之後,我們就從漢城仁川機場要飛回臺灣,在泰航的貴賓室,我還看到一個人穿西裝打領帶,頭上帶個棒球帽,躲躲閃閃,我覺得那個人就是陳哲男。 前揭錄音帶談話內容,核與共同被告高大偉上開證述及本案報導之內容相符。 5.又被告劉建宏於94年10月間除至韓國濟州島採訪外,被告林朝鑫、時報周刊攝影記者施岳呈前往大陸廈門採訪黃如意,當時尚有蘋果日報之記者徐銘穗、黃楷棟,及黃如意之子在場等情,業經證人施岳呈、徐銘穗、黃楷棟結證在卷(見原審卷第172頁至第173頁、第181頁、第182頁),且黃如意當時受採訪時,確曾表示:「我不能說啦,其實,之前蘋果日報也有寫,說是吳乃仁豪賭,吳乃仁輸了 1億多元」、「他是輸了1億9千萬元,扣稅之後,是1億6千多萬元。吳乃仁只付了8 千多萬元。洗碼單都在我們這邊」等語,證人施岳呈、徐銘穗亦在場親耳聽聞,復據證人施岳呈、徐銘穗證述甚詳(見原審卷第173 頁、第181頁) 。經原審當庭勘驗被告林朝鑫採訪黃如意時所錄製之錄音帶,勘驗結果辯護人提出之錄音帶譯文內容係該錄音帶之擷錄,二者內容相符(見原審卷第139頁)。且92年6月14日蘋果日報確有刊登關於自訴人於91年曾到韓國濟州島賭場下注,回臺後傳出賭輸1 億多元之報導,有該日蘋果日報影本在卷可佐(見原審卷第56頁)。足見本案報導確有消息來源,並非空穴來風。 6.又時報周刊之記者邱香蘭在本案報導前,曾以電話向自訴人查證,為自訴代理人所不爭執(見原審卷第183 頁),第1446期時報周刊亦將記者邱香蘭以電話向自訴人查證之結果刊載於該期時報周刊第46 頁:「被指在濟州島輸掉1億9千萬,正在印度開會的證交所董事長吳乃仁表示,2002年春天確實去過韓國看世界足球賽,但不是6月;也去過濟州島的賭場,不過究竟住那個飯店,已經不記得了。至於輸了多少錢,吳乃仁表示,當時他只帶約1 千美金過去,把那錢輸光就沒再玩了;回來後他也和秘書提過輸了 1千美金的事,絕對沒有1億9千萬可以輸。更不認識外界指稱劉泰英派來還錢的『小孟』」(見原審卷第11頁)。且時報周刊記者邱香蘭在本案報導前,曾以電話向劉泰英查證,劉泰英不予回應等情,業據共同被告劉建宏於原審審理時,經分離審判程序,以證人身分結證在卷(見原審卷第175頁反面至第176頁)。雖證人劉泰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報導中提到自訴人賭輸的錢是由其買單之情,並非屬實,且該篇報導刊出前,時報週刊亦未向其查證過該事,其秘書亦未提過有人要採訪云云,然證人即時報週刊記者張怡文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時是由財金組的同事負責向劉泰英查證,因為劉泰英無法直接聯絡,是透過劉先生的窗口提出相關的求證,而財金組同事當時是說劉泰英先生不回應此事等語。二者雖似有出入,但證人劉泰英亦證稱:平常有記者要採訪,均是透過秘書而不是直接打電話給其云云,此與證人張怡文所證述無法直接聯絡證人劉泰英之情相符,另觀諸時報周刊之記者邱香蘭在本案報導前,確曾以電話向自訴人查證之情,衡情在報導之前亦應有記者打電話給證人劉泰英之秘書表示欲查證此事,而證人劉泰英之秘書則表示不回應此事,足證被告張國立、李世偉、林朝鑫、劉建宏就本案報導之消息來源,並非逕行肯認其內容全屬真實,而係經實地與共同被告高大偉、黃如意進行訪談,並以電話向自訴人及劉泰英查證,並參考92年6 月14日蘋果日報確有刊登關於自訴人於91年曾到韓國濟州島賭場下注,回臺後傳出賭輸新臺幣1 億多元之新聞後,始加以撰文報導,且觀諸上開報導內容,亦難認有超出共同被告高大偉及黃如意之訪談內容,及前述蘋果日報報導之範圍,且於第1446期時報周刊報導同時刊載自訴人之說明,而非僅單純報導共同被告高大偉及黃如意所述之內容,被告張國立、李世偉、林朝鑫、劉建宏既已盡查證及客觀、中立、平衡報導之責,要難謂本案報導內容有何誹謗自訴人名譽之惡意。 7.再者,自訴人為知名公眾人物,且擔任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一職,其專業能力、品德、個人人格之誠信操守,自與公共利益有關,被告高大偉係親眼見聞自訴人在韓國濟州島賭場以黑色中間金色之籌碼一次推出約20個籌碼賭博,並向何焱彬求證,且經何焱彬告知自訴人賭輸新臺幣1億9千萬元,黃如意亦稱自訴人豪賭賭輸新臺幣1億9千萬元,而被告張國立、李世偉、林朝鑫、劉建宏為本案報導前,已經相當之查證後,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始加以報導,尚難認被告張國立、李世偉、林朝鑫、劉建宏、高大偉主觀上有何誹謗自訴人之犯罪故意甚明,參諸前揭說明,被告張國立、李世偉、林朝鑫、劉建宏、高大偉所為,自難以加重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四)綜上所述,自訴人除以本案報導內容不實為據外,並無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以證明被告張國立、李世偉、林朝鑫、劉建宏、高大偉所為前揭報導言論確係出於誹謗惡意,自不得僅以自訴人主觀上認被告高大偉之陳述與事實不符,及本案報導之內容不實,即據以推定被告張國立、李世偉、林朝鑫、劉建宏、高大偉等五人有誹謗自訴人之行為或惡意。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張國立等五人有自訴人所指前開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張國立等五人犯罪,原審依法對被告張國立等五人諭知無罪判決,經核並無不合,自訴人上訴仍執前詞主張被告張國立等五人應成立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關於被告邱毅部分: (一)自訴人認被告邱毅涉有加重誹謗罪嫌,無非係以94年11月3日中國時報A8版剪報、94年11月4日自由時報A4版剪報、94年11月4日中國時報A4版剪報、94 年11月4日TVBS—N新聞報導側錄光碟及其譯文、94 年11月4日年代新聞報導側錄光碟及其譯文、94 年11月5日TVBS2100全民開講側錄光碟及其譯文為其主要論據。 (二)訊據被告邱毅堅詞否認有何加重誹謗之犯行,辯稱: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於94 年7月引進歐系私募基金乙事,係伊在立法院提出之書面質詢內容,中國時報記者何博文係看到該書面質詢內容才做新聞處理,且檢調單位正在調查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遭掏空一事,伊身為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資深委員,本應監督該銀行遭掏空之問題,伊指掏空該銀行之人是入主該銀行的太平洋證券之董事長何志強,伊並未說是自訴人掏空該銀行,且何志強與自訴人私交甚篤也是事實。又遊戲橘子上櫃、投資萬海公司,及自訴人是否由遊戲橘子的三巨頭陪同到濟州島賭博等情,係伊於94年11 月3日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質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下稱金管會主委)龔照勝之內容。另94 年11月5日2100全民開講節目伊的回答,是針對自訴人召開記者會稱揭發自訴人到濟州島賭博的人是有人卡位,才引發濟州島事件。至於陞技案部分,自訴人被列為他字案被告,媒體報導也非常清楚。上開言論均係伊身為立法委員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質詢監督之正當範圍內,並未涉及私人恩怨或有任何惡意,且伊有經過查證的過程,伊沒有誹謗的故意等語。 (三)經查: 1.自訴人提出之94年11月3日中國時報A8版剪報、94年11月4日自由時報A4版剪報、94年11月4日中國時報A4版剪報,及94 年11月四4TVBS—N新聞報導側錄光碟及其譯文、94 年11月4日年代新聞報導側錄光碟及其譯文、94年11 月5日TVBS2100全民開講側錄光碟及其譯文,確為被告邱毅所發表之言論,業經證人即中國時報記者何博文證述在卷,並經原審當庭勘驗上開側錄光碟屬實(詳後述),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茲將自訴人指稱被告涉嫌誹謗自訴人名譽之言論摘錄如下: ⑴94年11月3日中國時報A8版標題為「立委點名吳乃仁掏空花企」報導之導言記載:「無黨籍立委邱毅昨日指控,今年7 月花蓮企銀引進高達10億新臺幣的私募基金,但經調查,發現該基金背後唯一股東,竟然是資本額只有10萬港幣的港商,完全不符正常的資金結構,他質疑,引進這種可疑的基金,根本是證交所董事長吳乃仁涉嫌在背後操縱、有計畫的要掏空花企。」內文記載:「‧‧‧幕後操盤主導一步步吃掉花企的人士就是吳乃仁。‧‧‧邱毅說,這種資金異常的基金,根本是吳乃仁這一群人用來洗錢用的,日後花企將被掏空絕不是危言聳聽」等語。 ⑵94年11月4日中國時報A4版標題為「遊戲橘子就是『禿鷹案前傳』」報導之導言載明:「繼『雙陳』赴濟州島賭場照片投下政壇震撼彈後,無黨籍立委邱毅昨日再度爆料,指前證交所董事、現任金管會主委龔照勝,以及證交所董事長吳乃仁等人,於民國94年6月7日也曾前往韓國,參加遊戲橘子上櫃成功的慶功之旅,除接受廠商招待外,並同樣透過濟州島賭場洗錢。」內文載明:「邱毅指出‧‧‧91年5月,當遊戲橘子成功上櫃後,同 年6 月7日,包括吳乃仁、龔照勝、身兼證交所董事的 臺大財務金融系教授李賢源、OTC委員邱宏仁、前財訊記者陳宗基、以及宜蘭縣長劉守成等人,便一同搭機前往韓國首爾慶功,而遊戲橘子董事長劉柏園、副執行長呂寶麟、監察人曲家林等人,更展現誠意先在韓國等著接待吳乃仁等人參與的『遊戲橘子成功慶功之旅』。邱毅指出,慶功團在韓國首爾的洲際飯店下榻一晚後,隔天6月8日隨即轉赴濟州島,名義上是去看世界盃足球賽,但骨子裡這只是幌子。他強調,洗錢才是這群人赴賭場洗錢的主要目的‧‧‧每人至少分有數百萬元籌碼,赤裸裸的進行利益交換與洗錢。邱毅說,遊戲橘子公司內部其實黑幕重重,其所投資的陞技公司,竟是禿鷹案中放空最嚴重的公司,也讓吳乃仁直接捲入禿鷹案的漩渦中;另投資的萬海公司,事後證明與前金管會金檢局李進誠關係匪淺,因為李幾乎所有信用卡帳單都由萬海埋單,由此觀之,根本就是由吳乃仁一手建構的政商共犯體系。」等語;該報導所附之「邱毅指控遊戲橘子政商網路圖」之文字記載:「遊戲橘子投資陞技(吳乃仁捲入被依他字案列為被告)」等語。 ⑶94年自由時報A4 版自由時報報導記明:「立委邱毅昨日指出,金管會主委龔照勝91 年6月前往南韓,是『遊戲橘子』成功上櫃的慶功之旅,同行還有時任臺糖董事長吳乃仁與宜蘭縣長劉守成。‧‧‧邱毅表示,龔照勝與吳乃仁協助遊戲橘子上櫃後,獲得大筆酬勞,遊戲橘子透過慶功之旅,以賭資籌碼支付兩人。」等語。 ⑷94 年11月4日TVBS—N新聞報導譯文:「邱毅:◎李賢源也擔任證交所董事,另外陳宗基由遊戲橘子派去,安撫遊說OTC委員,跟一些證交所董事的最主要的中間人,在首爾接機的就是遊戲橘子的三巨頭—董事長劉柏園、副執行長呂寶麟,還有他的監察人曲家林。 ◎當時他們幫忙遊戲橘子上櫃成功,濟州之行其實就是『橘子上櫃成功的慶功之旅』。他們在濟州島賭場裡面,當然有人不賭,但不賭有拿到錢嗎?因為當時的慶功之旅的後謝就是在賭場內給的,是給成籌碼。」等語。⑤94 年11月4日年代新聞報導譯文:「邱毅:◎瑞士信貸的臺灣區總裁(龔照勝),可是不要忘記了他還有另一個身分,是臺灣證交所董事,很清楚,臺灣證交所董事,另外與他同行的還有李賢源,也是臺灣證交所的董事,吳乃仁雖然不是臺灣證交所的董事,而是臺糖董事長,可是他在臺灣證交所也掌握一席董事。◎慶功之旅嘛!所以每個人事實上是有分給他們一些酬勞,那這些酬勞是用籌碼的方式給的,當然有些人拿到籌碼後他沒有賭他換成現金。◎遊戲橘子他有去投資陞技,而陞技是禿鷹案七支放空股票中最嚴重的一支,而吳乃仁也在陞技案中被列為被告。」等語。 ⑹94 年11月5日TVBS2100全民開講節目譯文:「邱毅:◎吳乃仁的話說對了一半,我為什麼說說對了一半呢?其實有人想要去爭、去卡金管會的主委跟證交所的董事長,已經不是新聞,而且有兩位人士也活動了很長的一段時間,所以吳乃仁這一部份說的是對的,但是後面這一段是錯的,也就是說我揭發吳乃仁等人到濟州島賭場去的這樣的一個訊息,給我資料的跟他所想像指出的這兩個人士沒有關係的,一點關係都沒有的,是有人真的看不過去,覺得說你們去幫一個遊戲橘子上櫃,然後接著跟遊戲橘子一批人到濟州島去,然後還騙人家說到濟州島是去看巴西跟中國的足球賽,巴西跟中國的足球水準是差的十萬八千里那麼懸殊,誰會飄洋過海跑到韓國去看巴西對中國的足球賽呢?而看到他們在賭場裡面的醜態,所以才把消息給我,跟這個爭鬥的、想要卡這個位子的,是沒有關係的。◎我前幾天有拿一塊板子,說明『禿鷹案放空股票』,這個禿鷹案獲利有多大,禿鷹的獲利108億,108億,不比高捷整個弊案要少喔!那麼今天如果能夠坐上這個位子,掌握了金檢局,我要作多也可以,我要放空也可以,那如果連證交所董事長也拿下來,那更是天下的金脈都在我身上了,這是肥缺啊!油水多啊!當然有人搶嘛!所以這一部份吳乃仁說的倒是對的。◎我覺得吳乃仁這番話有很重要的一個涵義,我們前一段時間不是一直在談說金錢跟權力的一個交換嗎?政商的勾結嗎?其實吳乃仁這一段話正好印證了我們不斷的再談的這一件事情,他不是講嗎?想要去卡金管會主委或者證交所董事長這個位子的不是政治人物,是一個民間的財金人士,這個民間的財金人士,不就是有錢人嗎?有金錢的人嗎?而有金錢的人想要得到一個有權力的位子,這不就是典型的金權交易嗎?權跟錢的交易嗎?所以印證了我們這段時間一直在討論的這樣的一個主題。第二個,我覺得吳乃仁確實現在發現他面臨了一個空前的危機。因為禿鷹案到目前為止,有第一支勁永案部分被偵結,李進誠被求刑8 年,但是下面有一個更嚴重更嚴重,規模更大的案子叫做「陞技案」,陞技案目前正被調查中,被鎖定的是包括比李進誠職位更高的金管的官員,以及吳乃仁正式被列為被告,所以吳乃仁緊張啊!他當然緊張啊!他要把這個問題推導到這幾個鬥爭,是為了卡位的鬥爭,無非是為了幫自己脫困,另外,他今天也承認啊!他確實在91年的6月8日是到濟州島去啊!確實去賭博啊!只不過他說我說他大賭,他其實是小賭,而且有遊戲橘子的人陪同,他都承認啦!好,那今天他為了要掩飾他自己所作的一些所謂被人質疑的東西,他現在把它顛倒眾生。」等語。 2.惟本案應審究者係被告邱毅發表前揭內容之言論,是否為憲法第73條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又被告邱毅發表上揭言論時,是否有相當理由確信其報導內容為真實?是否係意在詆毀自訴人名譽之不實言論?茲論述如下: 3.被告邱毅發表自訴人所指前開言論,是否為憲法第73條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 ⑴按憲法第73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至於具體個案中,立法委員之行為是否已逾越保障之範圍,於維持議事運作之限度內,固應尊重議會自律之原則,惟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於必要時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此觀諸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5 號解釋可明。質言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謂:民意代表之行為是否屬「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的保障範圍,自應依此標準認定言論免責權之保護範圍。而「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再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定,立法委員之職權包括有:議案審議、聽取報告與質詢、同意權之行使、覆議案之處理、不信任案之處理、彈劾案之提出、罷免案之提出及審議、文件調閱之處理、委員會公聽會之舉行、行政命令之審查、請願文書之審查、黨團協商等十二大項,其職權行使本不包括記者會在內。而「院內」並非指立法院之「建築物或其附連圍繞土地」,而係指於立法院中所召開之各種會議,除正式之大會外,並包括臨時會、其他各委員會、調查委員會、紀律委員會或公聽會等,因此與執行職務無關之「記者會」,即非保障之範圍。 ⑵關於掏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部分: 撰寫94年11月3日中國時報A8版標題為「立委點名吳乃仁掏空花企」報導之中國時報記者何博文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94 年11月2日下午在立法院被告的辦公室,大家彼此閒聊過程,有談到自訴人的議題,在訪談的過程中,我知道被告已經準備好質詢稿,準備在隔天進行這項質詢,當天我有拿到質詢稿及金管會答覆被告之書面資料,這篇報導,絕大部分是引用被告的質詢稿,至於該質詢稿,因為隔天質詢時間有限,所以被告來不及做這方面的質詢等語(見原審卷第271頁反面至第273頁反面)。足見關於掏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之言論,係被告在其立法院辦公室內對記者所發表,縱該等言論為其翌日擬在委員會中進行質詢之內容,然其發表該等言論時,既非屬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即與立法委員職權之行使無涉,自不受前揭憲法上之言論免責權保護,應為司法機關審判之範圍。 ⑶關於遊戲橘子公司及陞技案部分: ①撰寫94年11月4日中國時報A4版標題為「遊戲橘子就是『禿鷹案前傳』」報導之中國時報記者何博文無法回憶該篇報導除被告邱毅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質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龔照勝之內容外,有無在被告邱毅之辦公室訪問或被告有開記者會對外說明,此據證人何博文結證在卷(見原審卷第273頁至第274頁)。 ②惟經原審當庭勘驗自訴人提出之94 年11月4日TVBS—N新聞報導側錄光碟,及94 年11月4日年代新聞報導側錄光碟結果,被告邱毅所發表前揭報導所示之言論,均非其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或質詢,而係在其立法院辦公室內對記者所發表之言論,有側錄光碟擷取畫面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304頁、第309頁、第310頁),並為被告邱毅所不否認(見原審卷第113頁)。又被告邱毅於94 年11月5日在TVBS電視晚上9 點2100全民開講節目中所發表之言論,亦顯與立法委員職權之行使無涉,參諸前揭說明,上開被告於與執行職務無關之記者會及電視節目中所發表之言論,不受前揭憲法上之言論免責權保護,亦應為司法機關審判之範圍。 4.被告發表上揭言論時,是否有相當理由確信其報導內容為真實?是否係意在詆毀自訴人名譽之不實言論? ⑴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 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 項前段以對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此有司法院大法官第509 號解釋文足資參照;而司法機關亦應具體衡量案件中法律欲保護的法益與相對的基本權限制,據以決定法律的解釋適用,追求個案中相衝突之基本權的最適調和。由誹謗行為所引起的社會爭議,基本上便是一種典型的基本權衝突問題;蓋此際表意人所得向國家主張之言論自由防禦權,會與人格名譽受侵害者所得要求國家履行的基本權保護義務,發生碰撞衝突。面對此項難題,立法者一方面必須給予受到侵擾的人格名譽權益以適當之保護,滿足國家履行保護義務的基本要求,他方面亦須維持言論自由的適度活動空間,不得對其造成過度之干預限制。立法者藉由第310 條之規定,進一步設定了誹謗罪的可罰性範圍。簡言之,其係以言論事實陳述的「真實性」以及「公共利益關聯性」兩項標準,對於此際所涉及的基本權衝突情形做了類型區分,並分別做了不同的價值權衡。從而,於言論人所為的事實陳述係真實且與公共利益相關時,基於此際言論自由之保護應優先於人格名譽權益維護之價值權衡,立法者特將之排除於誹謗罪之處罰範圍外;而在所為事實陳述不真實或雖真實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情形,立法者則認為此際的人格名譽權益重於言論自由之價值,故此際侵犯到他人人格名譽法益之言論表現,必須受到刑法之制裁。立法者以事實陳述之「真實性」以及「公共利益關連性」兩項基準進行權衡的作法及其結論,固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如過分執著於真實性的判別標準或對真實性為僵硬之認定解釋,恐將有害於現代社會的資訊流通。蓋在社會生活複雜、需求快速資訊的現代生活中,若要求行為人必須確認所發表資訊的真實性,其可能必須付出過高的成本,或因為這項要求而畏於發表言論,產生所謂的「 寒蟬效果 」(chillingeffect),若將第310 條第3項之規定,解釋為行為人必須負證明所言確為真實的責任,更無異於要求行為人必須證明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亦違反了刑事法上「被告不自證己罪」的基本原則,為避免上開違憲狀態之發生,吾人實應對第三百十條之處罰範圍做嚴格之認定,而對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規定,做取向於合乎憲法意旨的解釋。因而,所言為真實之舉證責任不應加諸於行為人,法院對於言論是否為真實仍有發現之責任;並且對於所謂「能證明為真實」其證明強度不必至於客觀的真實,只要行為人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的過失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皆應將之排除於第三百十條之處罰範圍外,認行為人不負相關刑責。 ⑵關於掏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部分: ①撰寫94年11月3日中國時報A8版標題為「立委點名吳乃仁掏空花企」報導之中國時報記者何博文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當時被告談到花企掏空的角色是何志強,何志強是自訴人的好朋友,何志強進入花企也是自訴人介紹的,而自訴人擔任證交所董事長,何志強與自訴人關係密切,自訴人的角色值得去調查,而這項傳聞在立法院我聽到很多訊息,那天被告願意具名陳述,所以我就撰寫這樣的報導,當時被告確實有對自訴人提出質疑,但是被告沒有說自訴人掏空花企,被告質疑是因為自訴人與何志強的關係,而且何志強進入太平洋證券也是透過自訴人牽線,所以被告質疑自訴人涉嫌在背後操縱,有計畫要掏空花企,而在我的報導中也是寫質疑,我認為立法委員有監督政府的功能,被告合理質疑自訴人,在我撰寫報導的導言有呈現,至於究竟是否如被告所陳述,是否自訴人涉嫌掏空,我並沒有下這樣的語氣,但是我把事實呈現出來,我這篇報導,絕大部分是引用被告的質詢稿,至於該質詢稿,因為隔天質詢時間有限,被告來不及做這方面的質詢等語(見原審卷第271頁反面至第273頁反面)。 ②證人何博文庭呈標題為「金管會造就一隻股市禿鷹難道還要創出一隻銀行禿鷹嗎」之被告邱毅之質詢稿確記載:「花蓮企銀由太平洋證券購併,在購併過程中太平洋證券以每股10 元(市價才每股3.8元),高出市價3倍購買,且利用『 人頭交易 』、『低價高買』 手法,涉嫌掏空太證,日前北檢已經在偵辦中。而何志強藉由吳乃仁牽線進入太平洋證券!再以太平洋證券出『高價』購併花企,涉嫌掏空太平洋證券。購併花蓮企銀後,也未見積極經營,未來將以賣花企分行方式取得新的資金,讓花企變私人金庫,沒有意思要打消呆帳,未來您還不是必須由金融重建基金來收拾殘局。此次花蓮企銀引進歐系私募基金 Nassau Inn Investments Limited資金有10 億,但是唯一的股東,就是香港商LEVEEINVESTMENTS LIMITED(只是一家登記10萬港幣登記兩名港商(鐘國賢、馬惟儀))。主委,一個10萬港幣成立的公司可以掌握10億臺幣的資金?主委,金管會確切瞭解幕後金主跟資金來源嗎?金管會已經造就一隻股市禿鷹讓民眾慘賠,現金可能又造就一隻銀行禿鷹嗎!且據檢調單位調查何志強也常出現在李進誠的應酬中。問1、花企長期以來體質根本不好,儼然是地方私人金庫,經營績效又不好,站在投資立場來看根本不是個好的投資標的物?聽說審核過程也有多方人士施壓才過,貴會有人介入嗎?問2、基金入股後花企將掌握花企61.83 ﹪的股權,幾乎掌握花企的經營權,股東會根本可以完全,未來花企打算一家分行約以1 億元賣出,將賣公司的前當作獲利,而股東們將獲利分一分,獲利了結,但是留下呆帳不處理,透過如此洗錢模式,可是花企已經被洗光了!問3、而且此項資金股東是港商,主委,你不怕後面是中資來掏空臺灣金融圈嗎?這種資金異常的基金,據本席瞭解且質疑這筆錢根本就是一堆人用來洗錢用的,金管會說真的瞭解幕後金主,日後如果花企被掏空,留下一堆呆帳,誰來負責處理!用你們薪水抵扣嗎!」等語。另證人何博文庭呈金管會標題為「對邱委員質詢之書面答覆」亦載明:邱委員毅針對有關本會94年10月17日通過英屬維京群島商NASSAAU INN INVEST MENTS LIMITED公司投資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案,說明如下:答:英屬維京群島商NASSAAU INN INVESTMENTS LIMITED(唯一法 人股東為香港商LEVEE I NVESTMENTS LIMITED)於94年7月19日申請匯入相當於新臺幣5億元等值之外幣,用以認購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資新股5千萬股,並於同年10 月14日申請修正投資計畫,變更為匯入相當於新臺幣10億元等值之外幣,用以認購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資新股計1 億股。案經本會於94年7月22日、10月4日及10月18日函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核核准,於94年10月24日核准匯入相當於新臺幣10億元等值之外幣,用以認購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資新股1 億股,持有投資事業61.8.08﹪股權,並報經本會第994次委員會核備。」等語。 ③依前開證人何博文之證詞、被告邱毅之質詢稿,及金管會對邱委員質詢之書面答覆內容可知,被告邱毅與證人何博文係談論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疑遭掏空一事,並提及掏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之主角為何志強,因何志強與自訴人係好友,何志強進入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亦係經由自訴人介紹,而自訴人係擔任證交所董事長,二人關係密切,被告因而質疑自訴人涉嫌在背後操縱,有計畫要掏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而關於此項傳聞證人何博文在立法院已聽聞許久,當日係被告邱毅願意具名陳述,且擬於翌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中就該議題加以質詢,證人何博文始撰寫該報導,足認被告邱毅於接受記者訪談時,並非毫無根據、自行杜撰而為上開傳述指摘,是其傳述行為應屬憲法所應保障言論自由之意見陳述,堪認被告邱毅係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而發表言論,可推定係出於善意,尚難認被告邱毅主觀上具有誹謗自訴人名譽之惡意。 ⑶關於遊戲橘子公司及陞技案部分: ①依立法院公報第94卷第68期94 年11月3日審查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6組第6次會議紀錄略以:(見原審卷第318頁至第329頁) 賴委員士葆:今天主委滿緊張的,因為媒體以頭版頭條報導,2002年你和吳乃仁去濟洲島賭博,如果不說是去賭博,就說你們只進出賭場,你當時雖沒有公職,但吳乃仁是台糖董事長,不久之後,由你接任台糖董事長,由此可知你們交情罪淺,是否經過一場賭博或進出賭場,就可以私相授受?或是媒體亂寫冤枉你,其實你並沒有去,關於這件事,你要不要說明一下,你是在什麼情況下前往? 龔主任委員照勝:我去濟洲島看2002年世界杯足球賽。 賴委員士葆:什麼時候,幾月? 龔主任委員照勝:大概是6、7月。 賴委員士葆:報紙寫6月沒錯。 龔主任委員照勝:其次,我沒有賭博。 賴委員士葆:沒有去濟洲島? 龔主任委員照勝:足球賽舉辦的地方是在濟洲島。 賴委員士葆:有casino? 龔主任委員照勝:但我沒有去賭博。 賴委員士葆:沒有進去? 龔主任委員照勝:我沒有去賭博。 賴委員士葆:吳乃仁有去吧? 龔主任委員照勝:我不清楚。 賴委員士葆:他有沒有和你同行? 龔主任委員照勝:這個要請他回答,我是私人的行程。 賴委員士葆:有沒有和他一起,你總該回答? 龔主任委員照勝:我是自己去的。 賴委員士葆:什麼叫自己去的,是你自己買單? 龔主任委員照勝:對,我自己去看足球賽。 賴委員士葆:你自己去看? 龔主任委員照勝:對。 賴委員士葆:我們希望毋枉毋縱,所以要確定你有沒有和他同行,你怎麼在閃躲? 龔主任委員照勝:我不是閃躲。 賴委員士葆:吳乃仁有沒有和你同行? 龔主任委員照勝:那時候有不少臺灣人去看足球賽,我有我的私人行程,他有他的私人行程,關於他的部分應由他自己回答。 賴委員士葆:你們不是坐同一班飛機嗎? 龔主任委員照勝:我不記得是同一班飛機,真的不記得。 賴委員士葆:你不必閃躲,即使一起去casino也只表示你們有同行,假如有照片被拿出來,你就難看了,如果有第一張,後面就有第二張、第三張,本席只問你,是否和他一起去濟州,或是有在濟州踫到他?龔主任委員照勝:有在濟洲碰到他。 賴委員士葆:有嘛!怎麼一直不乾脆,你就講有嘛!龔主任委員照勝:對。 賴委員士葆:你就清楚說:有,但沒去casino。答案就是這個意思。 龔主任委員照勝:對,我沒去賭博。 賴委員士葆:對嘛!沒有進出casino,但有一起去幾個地方喝酒,大家都知道你喜歡喝紅酒,不是嗎? 龔主任委員照勝:濟洲島沒有紅酒。 賴委員士葆:濟洲島怎麼會沒有紅酒? 龔主任委員照勝:沒有。 賴委員士葆:在濟洲你有沒有和他一起喝酒、吃飯?有沒有一起吃飯? 龔主任委員照勝:如果委員問那時有沒有和他一起吃飯.... 賴委員士葆:一定有的,不是嗎?這樣問是因為吳乃仁時任台糖董事長,後來由你接任台糖董事長,你們交情很match是你們的事 ,但是你現在擔任官職,所以當初是否因為常和他去旅遊,才能接任台糖董事長,外界當然會睜大眼睛檢視?難怪人家說金管會管不到交易所,因為他比你大。 龔主任委員照勝:我和他是朋友,但並未一起出國或常在一起喝酒。 (略) 羅委員志明:主委擁有195張的遊戲橘子的股票,請 問你從什麼時侯開始擁有?從你擔任台糖董事長申報財產時就已持有。 龔主任委員照勝:確實時間我還要查證。 羅委員志明:你應該在91年5月21日以後就已擁有遊 戲橘子的股票195張。此次爆料指出, 你到韓國濟州島,除與吳乃仁同行外,還有遊戲橘子上櫃公司的聯絡友陳姓友人,他是否受呂寶麟副董事長的請託與你同行,請問他有沒有幫你買單。 龔主任委員照勝:沒有,我也不清楚這件事情。 羅委員志明:龔主委,這些事實都會慢慢呈現的。今天你擁有該公司195張股票,是自己購 買或是人家贈與? 龔主任委員照勝:我自己買的。 羅委員志明:陞技電子是不是掏空案? 龔主任委員照勝:是。 羅委員志明:萬海投資陞技,遊戲橘子也投資陞技,這是怎麼回事? 龔主任委員照勝:這我不清楚。 羅委員志明:萬海、遊戲橘子、陞技三家公司互相投資,請問主委,為何李進誠的帳單都會寄到萬海? 龔主任委員照勝:這我不知道。 羅委員志明:你當個主委什麼都不知道。 龔主任委員照勝:主委並不是在管私人的事情。 羅委員志明:這不是私人的事情,這是一件錯綜複雜、有計畫、有相互關係的掏空案,所以本席在此指出你和橘子有關係。 龔主任委員照勝:陞技案是我們移送的。 羅委員志明:本來陞技一開始出現問題的時候,陞技求助萬海陳董事長,陳董事長說可以打通,所以其進場持有23.5%的股票,可 是後來爆發禿鷹案,所以沒有人敢再去為這家公司當墊背,所以股價一路栽下跑,我們所查到的資料中,李進誠的帳可有匯到萬海為其買單,萬海又插股陞技,橘子也插陞技,你擁有橘子股票,你又跟橘子的關係人起遊韓國,龔主委,我們在此疑你,關係確實太複雜,你擁有橘子股票的時間與橘子關係人同遊濟州島的時是一種巧合,回來以後於91年5月21日橘子遊戲成為上櫃公司。 龔主任委員照勝:橘子遊戲是我個人資金購買,到濟州島看足球賽的門票也是我自己負責;至於委員所描述弊案的情形,都是我們在查核異常交易及例外查核時所發現,並移送檢調單位辦理。 羅委員志明:所以陞技案基本上是屬於掏空案,因為入股後開始集合掏空,這樣一個所由的開曼群島的外資公司在香港成立之簟公司,你知道該公司值多少錢而已? 龔主任委員照勝:這是由證期局所負責的。 (略) 江委員昭儀:今天媒體爆料,你和吳乃仁到韓國濟州島會面,不管是正式或非正式會面,是否真有此事? 龔主任委員照勝:2002年我是前往觀看世界盃足球賽,也曾遇見他,但是我並未如報上所刊載至賭埸賭博。 江委員昭儀:有沒有賭博是另一回事,其實我也經常去賭城,但是我也不賭博,也經常會在那邊碰到一些朋友,是難免的事,不過,吳乃仁離開台糖之後,遺缺由你接任,你知道是誰幫你推薦嗎? 龔主任委員照勝:不知道。 江委員昭儀:吳乃仁至交易所上任,你也到金管會赴任,你知道是誰推薦你嗎? 龔主任委員照勝:不知道。 江委員昭儀:你也不知道,可是怎麼這麼巧合,你都跟著吳乃仁的腳步在走?另外,請教主委,金管會與交易所職務關係為何? 龔主任委員照勝:交易所從事市場管理工作,資本市場的監理是由證期會負責,所以交易所與證期會的工作有直接關係。江委員昭儀:金管會、證期會是交易所的上司,是嗎? 龔主任委員照勝:是,在監理的這一部分。 江委員昭儀:據說,有關你的任命案,不論是臺糖或是金管會的職務,都是吳乃仁所事薦,你能不能證實此事? 龔主任委員照勝:掌管金管會是重要職務,經游院長電話告知總統及他本人都希望由我處理相關業務,當時我有些猶疑,繼而想到是為國家做事,也就答應接任了,至於委員提到吳乃仁先生推薦之事,我並不知道,但是,就金管會成之後,證期會與交易所的互動,交易所還是很尊重行政體系。 江委員昭儀:如果你的幾個職務都是吳乃仁大力推薦的結果,這就產生一個很奇特的現象,金管會負責監管交易所,但是金管會的主管卻是交易所任命,如果這種現象是事實,就奇怪了。 龔主任委員照勝:江委員,這不是事實,金管會成立採委員制。 江委員昭儀:此現象讓人存疑,且在職務上,你走的路總在吳乃仁之後。 龔主任委員照勝:江委員,我是一個專業人士,專業人士該怎麼做就怎麼做,就事論事。 (略) 邱委員毅:龔主委已經承認去過濟州島,請問龔主委當時是與吳乃仁同住一家飯店嗎? 龔主任委員照勝:我不記得我住在哪一家飯店。 邱委員毅:但是你有遇見吳乃仁,他有沒有賭博?要說實話。 龔主任委員照勝:我不清楚。我想他私人的問題,應該要問他。 邱委員毅:因為在綠色執政時期,吳乃仁是提攜你得以平步青雲最關鍵的一號人物,今天報載有一位開設賭場的黃如意表示,當時在濟州島的賭埸,有一個來自台灣姓吳的人、臉上長一顆痣,他一出手下注就是500萬 ,我想你應該知道... 龔主任委員照勝:我不知道。 邱委員毅:不過你這個性,我也滿喜歡的,至少你不會出賣你的朋友、提攜你的人。當時與你們同行的人是一位陳宗基? 龔主任委員照勝:是否同行,我並不知道,但我認識他。 邱委員毅:遊戲橘子當時申請上櫃,但是很不順利,所以遊戲橘子的副執行長呂寶麟就找了陳宗基,透過總統府的參事陳鴻榮和吳乃仁及你搭上線,請你們幫忙,有沒有這件事? 龔主任委員照勝:沒有。 邱委員毅:你認識陳宗基,那你和遊戲橘子的關係如何? 龔主任委員照勝:我是股東,但是股票已經賣掉了。邱委員毅:你是遊戲橘子的股東,但是持股不多。除此之外,你和遊戲橘子還有沒有別的關係、你回答本席之前要想清楚,不說謊話。你和遊戲橘子還有沒有別的關係?給你十秒鐘想一下,然後再回答本席。 龔主任委員照勝:我不知道你說的是什麼關係。 邱委員毅:就是和遊戲橘子之間還有沒有其他千絲萬縷的關係? 龔主任委員照勝:我不曉得什麼是千絲萬縷的關係,能不能說的比較具體一點? 邱委員毅:十秒鐘已經過了,那本席就直接說,你後來從韓國回來以後,擔任台糖董事長,台糖有一種保養品... 龔主任委員照勝:不是回來之後,我擔任臺糖董事長是2004年以後的事。 邱委員毅:這不重要,你不要那麼緊張。 龔主任委員照勝:不是那麼緊張,這是事實,我要讓你知道。 邱委員毅:臺糖有個保養品叫詩丹雅蘭,你要為這個保養品找通路,但是卻找了一家自己沒有通路系統的通路商,而且沒有透過公開招標的程序,對不對? 龔主任委員照勝:有,有四家來。 邱委員毅:你又說謊話了,這是臺糖公司的公文,臺糖公司很明白的表示將詩丹雅蘭委託百萬網數位國際公司擔任通路代理商,公文寫的清楚,「本公司對該案未辦理公開招標」,這是白紙黑字。 龔主任委員照勝:第一,負責這件事情的並不是我,我是董事長。 邱委員毅:所以你方才就是說謊話了。 龔主任委員照勝:我不是說謊話。 邱委員毅:本席還有很多問題要問,我們慢慢來。 龔主任委員照勝:第二,據我事後的了解,百萬網本來就是臺糖公司的一個網路通路。(略) 邱委員毅:龔主委方才說有辦公開招標,於是本席拿出具體的臺糖司公文,詩丹雅蘭這個保養品鐺百萬網驄位科技公司行銷,有沒經過公開招標的序,這裡寫的清清楚楚,本席再請大家看看,百萬網公司的董事長叫做曲家林,這個董事長就是遊戲橘子的監察人,你在擔任臺糖董事長的任內,沒有經過公開招標的程序,就把你們的保養品給一個自己沒有通路系統的,踸稱是通路公司的百萬網行銷,百萬網的負責人,也就是董事曲家林同時也是遊戲橘子的監察人,你和遊戲橘子的關係真的是很切,不但幫遊戲橘子在上櫃這件事穿針引線,打點OCT委員,還和陳宗基一 起到韓國濟州島去。你作了臺糖董事長以後,也很知恩圖報,當初有七家公司要爭取代理詩丹雅蘭保養品,偍是你沒有經過公開招標程序,就把經銷權給了百萬網。本席再問你,依照百萬網的股東結構,裡面還有一家特列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這是前行政院長張俊雄的公司,你們把詩丹雅蘭保養品給百萬網公司來做,讓他再轉包給其他的下包通路商,然後轉手淨賺8%的利潤,到底是因為你對遊戲橘子知恩圖報,還是你和遊戲橘子有什麼樣的關係?到底是怎麼回事?請你回答。 龔主任委員照勝:第一,臺糖是一家國營事業,國營事業,國營事業招標時有一定的程序,這完全符合規定。第二,百萬網本來就是臺糖的網路經銷商,據我事後的了解,那次合作並不是你說的那樣,他有一定的程序,是依規定辦理的,他應該是和耐斯集團合作。因外你說知恩圖報這件事..邱委員毅:本席先回答你這一點,因為你馬上又說謊話了。本席再強調一遍,這是臺糖公司的公文,臺糖公司的公文明白的回覆,百萬網做的詩丹雅的通路這件事沒有經過公開招標。至於你方才提到耐斯集團的陳哲芳,沒錯,百萬網的總經理就是陳哲芳的兒子。本席請問你,臺糖公司的保養品竟然給一個濡通路系統的百萬網銷售,然百萬網馬上轉手給下包的通路商淨賺8%,有沒有這件事? 龔主任委員照勝:第一點,臺糖公司是國營事業,所有的東西都有經過一定的程序,我是董事長,並不負責找產品經銷商,你應該找山這點看有無違法。 邱委員毅:本席已經幫你找出來了,是違法沒錯。在這個過程中,就是遊戲橘子的上櫃以及百萬網的問題,到底和韓國濟州行有沒有關係?這才是重點,請你把這個關鍵性問題說清楚。 龔主任委員照勝:遊戲橘子的上櫃問題我不清楚,第二,你說知恩圖報的事情,股票是我自己買的,你可以查。 邱委員毅:你到濟州時,陳宗基和你同行,有沒有招待你? 龔主任委員照勝:到濟州是去看足球賽,我已經說了,我自己的私人行程是我自己負責的。 邱委員毅:陳宗基和你去做什麼? 龔主任委員照勝:我去看足球賽,陳宗基是個人去,然後我認識他。 邱委員毅:遊戲橘子上櫃就是陳宗基去遊說OTC的委員,有沒有這件事情?拿了多少交際費? 龔主任委員照勝:請問你,我2002年擔任什麼工作?我那時有擔任任何工作。 邱委員毅:你已經跟在吳乃仁的後面亦步亦趨,大家都知道,吳龔二人當時掌握了綠色金脈,這誰不知道?你們的人事系統也是你們二人掌握了。 龔主任委員照勝:我是個無黨派的人,也是個專業人士,請邱委員不要把故事描述成這個樣子,如果有任何不法的事情,麻煩你舉證出來。 邱委員毅:本席說的每件事都是鐵證如山,單單臺糖公司把詩丹雅蘭保養品在未經過公開招標程序就委託給百萬網就能證明,你不要在那邊故意唬弄。 龔主任委員照勝:邱委員,立法院有免責權,如果你覺得有提出證據的話,就公開提出來,不要在立法院質詢我。 邱委員毅:公文寫的清清楚楚,臺糖公司回覆「本公司此案未辦理公開招標」,白紙黑字,你還抵賴! 龔主任委員照勝:邱委員,我拜託你,如果你可以拿掉立法院免責權,就請你繼續說。邱委員毅:拿掉就拿掉,有什麼要緊的,本席又不像陳水扁一樣說謊話。 龔主任委員照勝:那我們就法律上來談。 邱委員毅:本席明明講得很清楚,臺糖公司回函「本公司此案並未辦理公開招標」,你不要再騙了。 龔主任委員照勝:要看是誰簽的文,你不能拿一個文就說是我簽的,請你把那個文給我看。 邱委員毅:這個公文寫的清清楚楚,還有什麼好爭辯的? 龔主任委員照勝:你把整個公文程序弄清楚,臺糖是國營事業,所有的... 邱委員毅:百萬網的負責人曲家林,就是遊戲橘子的監察人,你和遊戲橘子的關係匪淺。韓國濟州島之行,你和遊戲橘子的代表人陳宗基同行,難道這些都不是事實嗎? 龔主任委員照勝:邱委員,請你把立法委員的免責權拿掉,我們就事實來談。 (略) 李委員慶華:請問你是何時到韓國的濟洲去? 龔主任委員照勝:世界盃足球賽時。 李委員慶華:是在哪一年? 龔主任委員照勝:我記得是在2002年。 李委員慶華:幾月幾號? 龔主任委員照勝:幾月幾號我記不清楚了,應該是在6、7月時。 李委員慶華:是看哪一場比賽? 龔主任委員照勝:韓國對中國,因為票很難買,所以只買到這一場。 李委員慶華:當時有哪幾位和你一起去? 龔主任委員照勝:我是自己去看的。 李委員慶華:吳乃仁不是和你一起去嗎? 龔主任委員照勝:我們有碰到。 李委員慶華:那你還碰到了誰? 龔主任委員照勝:我不知道委員指的是誰。 李委員慶華:你一定要非常謹慎的答覆本席的問題,請問你還碰到了誰? 龔主任委員照勝:我不知道委員指的是誰。 李委員慶華:你有沒有碰到其他新潮流的朋友? 龔主任委員照勝:新潮流中我只認識吳乃仁。 李委員慶華:有沒有地方首長? 龔主任委員照勝:我不清楚。 李委員慶華:本席現在直接問你,你當時去韓國有沒有碰到宜蘭縣長劉守成?請你非常誠實且謹慎的回答本席這個問題,不要考慮,請你誠實回答有沒有在韓國濟州碰到劉守成?你這個問題如果說謊,就證明你前面的問題也都在說謊。 龔主任委員照勝:我不認識劉守成,我的確有碰到一些人。 李委員慶華:有沒有碰到劉守成? 龔主任委員照勝:我向委員報告,我真的不認識劉守成,我有碰到一些人,但沒有碰到他,我真的不知道。 李委員慶華:你考慮得非常久。 龔主任委員照勝:因為我不認識劉守成。 李委員慶華:那由本席來告訴你,你們那次韓國行,宜蘭縣長劉守成也去了,並且比你和吳乃仁先行回到台灣。 龔主任委員照勝:這部分我不清楚。 李委員慶華:本席掌握得清清楚楚,當時劉守成的職位是宜蘭縣長,他正是新潮流中的一位重要大將。 龔主任委員照勝:這部分我不清楚。 李委員慶華:這是第一件事,本席剛剛問你,你卻不回答,讓本席很失望。 龔主任委員照勝:我不是不回答。 李委員慶華:新潮流中的劉守成縣長你會不知道? 龔主任委員照勝:我真的不認識他。 李委員慶華:另外,本席接到檢舉,你是否有遊戲橘子的股票? 龔主任委員照勝:是的,我買的。 李委員慶華:大概多少張? 龔主任委員照勝:195張。 李委員慶華:你是多少錢買的? 龔主任委員照勝:這是我自己照市價買的,沒有任何優惠。 李委員慶華:本席得到檢舉,你是用三分之一的價錢購買遊戲橘子的股票,也就是市價大約100元,你只用30元就購得,並且希望 我們調查你的交易往來紀錄,本席希望你針對這個情況做出回應。 龔主任委員照勝:沒有這回事,我是用自己的錢購買的,而且是用市價購買,並非三分之一的價格,這點我可以保證。 李委員慶華:如果查出來有問題,你要為今天說的話負責。 龔主任委員照勝:沒有問題。 李委員慶華:本席再問一次,真的不記得劉守成嗎?龔主任委員照勝:我真的不認識劉守成。 李委員慶華:你和吳乃仁先生在一起,宜蘭縣長劉守成在現場你們會不認識? 龔主任委員照勝:向委員報告,我並不是政治圈的人,所以我不認識政治圈的人,包括委員剛才提到的新潮流,說實話我只認識吳乃仁先生,新潮流中我只認識吳乃仁先生而已,因為我和他一起開過會。 李委員慶華:好,這些都會留下紀錄。 (略) 是立法院於94年11月日審查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立法委員賴士葆、羅志明、江昭儀、李慶華及被告邱毅,確曾針對金管會主委龔照勝是否與自訴人及遊戲橘子公司之關係人陳宗基、宜蘭縣長劉守成一同前往韓國濟州島,以及遊戲橘子公司上櫃、遊戲橘子公司與萬海公司、陞技公司之關係等事質詢金管會主委龔照勝。 ②觀諸前開94年11月4日中國時報A4版標題為「遊戲橘子就是『禿鷹案前傳』」之報導,及94年自由時報A4版自由時報之報導內容,實為綜合立法院於94 年11月3日審查95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立法委員賴士葆、羅志明、江昭儀、李慶華及被告質詢金管會主委龔照勝之內容。經原審當庭勘驗自訴人提出之94年11月4日TVBS—N新聞報導側錄光碟、94年11月4日年代新聞報導側錄光碟94 年11月5日TVBS2100全民開講側錄光碟結果(見原審卷第110頁至第119頁): Ⅰ94年11月4日TVBS-N新聞片段 主播:現在政壇真的可以說是每日一爆,像邱毅他說他又掌握了一些新事證了(新聞標題為:邱毅:吳乃仁韓賭場洗錢收後謝),他說去韓國濟州島的人,除了吳乃仁、龔照勝和劉守成之外,還有另外兩個人,大家到賭場的目的,就是洗錢,是為了協助遊戲橘子上櫃之後,這個慶功之旅,但是相關當事人,全都否認。(畫面轉換為立法院,聲音與畫面不同步) 記者:龔照勝否認去韓國賭場是遊戲橘子有關,但邱毅不放手,繼續爆料,強調91年到韓國的,除了吳乃仁、龔照勝還有一名與案情無關的人士之外,另外還有兩位關鍵人物。(畫面轉到立法委員邱毅,與聲音同步,邱毅手指手上之資料) 邱毅:李賢源也擔任證交所董事,那另外陳宗基啊就是由遊戲橘子派去,安撫OTC的委員,遊說OTC的委員,跟一些證交所董事的最主要的中間人,那麼在首爾機場接機的,就是遊戲橘子的三巨頭,董事長劉柏園、副執行長呂寶麟(手指手上資料)、還有他的監察人曲家林。(畫面轉換成電視臺製作的關係圖) 記者:根據邱毅的說法,吳乃仁一行五人,飛到首爾和遊戲橘子三位主管碰面後,隔天飛往濟州島並進入當地的賭場,當時是91年6月,而遊戲 橘子正好就在5月上櫃。 (畫面轉換成邱毅委員,與聲音同步) 邱毅:當時他們幫忙遊戲橘子上櫃成功,而到濟州之行,其實就是橘子上櫃成功的慶功之旅,然後他們在賭場裡面,濟州島的賭場,要請問嘛,當然有人不賭嘛!不賭有沒有拿到錢?因為當時慶功之旅的後謝,就是在賭場裡面給的嘛,是給成籌碼嘛! (畫面轉換到文件,與聲音不同步) 記者:邱毅強調他已經掌握吳乃仁、龔照勝一行人到韓國的詳細時間,連下塌的洲際飯店相關資料和證據都查的一清二楚,不過聽到邱毅再提質疑(畫面切換到龔照勝走出立法院),龔照勝不願停下腳步,只簡短回應。 記者:你認不認識李賢源,他當初是不是有跟你一起過去? 龔照勝:不是。 記者:當時你們是不是一行五個人? 龔照勝:(有畫面但電視臺並無播出現場聲音) 記者:邱毅質疑濟州島已經成為綠營政府高官洗錢的天堂,他所指控的複雜環節和相關人士,究竟有沒有涉案?留待檢調單位深入調查。 Ⅱ94年11月4日年代新聞片段 主播:不過我們現在這個邱毅!是仍然持續的針對高雄捷運案,窮追猛打,現在呢,又挑上了金管會的主委龔照勝,以及證交所的董事長吳乃仁,曾經到濟州島的賭場賭博,並且指控龔照勝涉嫌利益輸送,龔照勝昨天在立法院是表示他的確有去過濟州島,但是呢是去看當時2002年的世界杯足球賽,也的確有遇到吳乃仁,不過呢這兩個人是沒有同行,只是巧遇而已,而吳乃仁的妻子詹彩虹呢,則是完全否認邱毅的指控。 (畫面轉至邱毅在立法院質詢龔照勝畫面,畫面與聲音同步) 龔照勝:6、7月我去看世界杯足球賽,第二個,我沒有賭博。 邱毅:啥! 龔照勝:我沒有賭博。 邱毅:沒有去濟州?沒有去濟州島? 龔照勝:那個舉辦的地方在濟州島。 邱毅:有CASINO? 龔照勝:但我沒有去賭博。 邱毅:沒有進去? 龔照勝:我沒有去賭博。 邱毅:那吳乃仁有去吧? 龔照勝:我、我、我不清楚。 邱毅:他有沒有跟你同行? 龔照勝:這個是他私人的事情。請他回答。 邱毅:他有沒有跟你同行? 邱毅:你有碰到吳乃仁對不對?(新聞標題:龔照勝赴韓看世足賽澄清未賭博)好,啊!吳乃仁有沒有賭博? 龔照勝:我不‧‧‧ 邱毅:要說實話喔!好不好?要說實話,吳乃仁真的沒有賭博? 龔照勝:我想他私人的問題,應該是問他。 邱毅:因為我吳乃仁是提攜你一步,在綠色執政裡面能夠平步青雲最關鍵的一號人物。 (記者報導,聲音與畫面不同步) 記者:龔照勝表示他的確在濟州島遇到吳乃仁(新聞標題:吳乃仁到濟州島賭博詹彩虹出面否認),但是兩人沒有同行,而吳乃仁的妻子詹彩虹,也出面澄清。(畫面轉為吳乃仁妻子詹彩虹,聲音與畫面同步) 詹彩虹:他去那邊有沒有不軌行為,有沒有不法行為(畫面轉回邱毅在立法院畫面,記者播報,聲音與畫面不同步) 記者:邱毅緊咬著龔照勝跟吳乃仁不放,質疑兩人就是綠色金脈,民進黨新潮流系也要求龔照勝把話說清楚。(新聞標題:赴濟州島賭博?賴清德籲吳乃仁自清)(賴清德畫面,聲音與畫面同步) 賴清德:邱毅喔!能夠進一步提出資料,我們也希望(法務部長) 施茂林:他們兩位先生到國外,是不是跟這個有關(記者:龔照勝、吳乃仁同時出現在濟州島,牽扯出複雜的利益糾葛,濟州島是不是真的成為民進黨的洗錢天堂,恐怕還要藉助司法單位查個水落石出。年代新聞綜合報導 主播:不過呢我們金管會的主委(新聞標題:龔吳濟州行,邱毅:上櫃慶功之旅),龔照勝呢,他是公開否認他曾經跟所謂的中間人,這個前財訊的記者陳中興到濟州島,而當時呢,他也不具有公職身份,不過大家很好其龔照勝跟吳乃仁當時一個民間身份,一個是外商,另外一個呢是臺糖董事長,如何來影響遊戲橘子的上櫃,不過邱毅呢直斥:你們說謊!邱毅在接受年代新聞的訪問時候,進一步爆料說:吳乃仁、龔照勝還有遊戲橘子呢代表當時一起到韓國,就是慶祝上櫃成功的慶功之旅,並且在賭場都拿到了籌碼來當成後謝。 記者:2002 年6月初,龔照勝、吳乃仁還有遊戲橘子人士同赴韓國,在立委邱毅口中就是一趟錢與權的政商勾結,目的是遊戲橘子上櫃成功了,慶功之旅。(畫面轉為邱毅的訪問畫面,聲音與畫面同步) 邱毅:是瑞士信貸的臺灣區總裁(字幕顯示係指龔照勝),可是不要忘了他還有一個身分是臺灣證交所的董事。很清楚的臺灣證交所的董事,另外還有與他同行的李賢源,也是臺灣證交所董事,吳乃仁雖然不是臺灣證交所董事,而是臺糖董事長,可是他在臺灣證交所也掌握了一席董事的席位。(新聞標題:吳乃仁龔照勝賭場拿後謝) 記者:吳乃仁、龔照勝、李賢源,遊戲橘子中間人陳中基,及龔照勝外甥邱宏仁從臺北出發,到韓國首爾跟遊戲橘子監察人劉柏園、呂寶麟、曲家林會合,在洲際飯店住一晚,前往濟州島的皇冠假日賭場,邱毅說吳乃仁、龔照勝就是在賭場拿到遊戲橘子的後謝(邱毅手中出示關係圖)(邱毅訪問畫面,畫面與聲音同步) 邱毅:慶功之旅嘛,所以每個人事實上是有給他們一些酬勞,給酬勞,那這些酬勞是用籌碼的方式給的。那當然有人拿到籌碼沒有賭,他就換成現金。 記者:(新聞標題:邱毅:遊戲橘子投資陞技禿鷹放空牟利)此外邱毅還指出吳乃仁和遊戲橘子的密切關係,也在後來的禿鷹案中牟利。 邱毅:遊戲橘子他有去投資陞技,而陞技是禿鷹案中七支放空股票最嚴重的一支,吳乃仁也在陞技案裡列為被告。 記者:邱毅舉證歷歷,強調是吳乃仁龔照勝濟州行的同行者中所爆料,隨著龔照勝吳乃仁有關證交所的利益層曝光,真相如何有待當事人親自說分明。 主播:(新聞標題:濟州島風雲遊戲橘子是「禿鷹案前傳」)根據邱毅委員的爆料呢,這次遊戲橘子招待吳乃仁、龔照勝去韓國,事實上一開始是到首爾,然後是個晃子就轉往濟州的這一趟洗錢之旅,而這根本是禿鷹案的前傳,現在禿鷹案股市禿鷹案牽扯出來目前到了這個程度,是到了這個前金管處調查局長李進誠先生,不過呢,接下來他說這根本就是禿鷹案的前案,為什麼呢?因為遊戲橘子他們有投資,投資哪些公司呢,包括陞技,而陞技呢,正是禿鷹案放空最嚴重的一個公司,也是使著吳乃仁直接牽扯到禿鷹案的漩渦當中,而另外還有投資一家公司叫做「萬海」,萬海航運,而李進誠還記得嗎?李進誠他查出來所有信用卡的帳單都是由萬海來買單,所以說遊戲橘子根本就是由吳乃仁一手建構起來的政商共犯結構,遊戲橘子的這個政商關係,正是所謂的禿鷹案前傳!哇!這下子就非常非常的精彩啦! Ⅲ94 年11月5日TVBS2100全民開講電視節目李濤:為各位介紹我們現場的來賓之前,今天的話題一開始,讓各位觀眾朋友來觀察,是吳乃仁先生證券交易這個董事長吳乃仁先生說,有人卡位,搞鬥爭,就是想要金管會的主委,那麼這句話一說,吳乃仁先生也認為說最近一兩天來矛頭對準了他,其實是有這個人要來卡更高的一些位子。這對我們一般社會大眾來講說,這已經把這個所有好康的官位,赤裸裸的變成一個叢林的爭奪戰。 (略) 李濤:所以這簡單講,一句話就是,好康的官位,是好康的官位,為什麼會爭成這個樣子?為什麼會這麼的赤裸,為什麼向吳乃仁先生就直接的了當的說出來,我們看一下吳乃仁先生是怎麼說的,他今天接受這個中國時報的訪問的時候。說的更清楚一點(照載有吳乃仁訪問內容的簡報唸),這是針對證交所董事長及金管會主委這兩項職務而發動的鬥爭,這是目前這個證交所董事長吳乃仁先生說,這是發動的鬥爭,這是有某個人要搶位子、爭權位。據我瞭解,發動主角不是政治人物,邱毅等人的資料,也是由這位主角給的,這位主角連證交所董事長都未必看的上眼,他的目標是金管會主委,財經圈裡面的人都應該可以研判這個人是誰。(唸完)所以這個人是誰?民眾稍後可以還不是最想知道的,而是這為什麼吳乃仁先生會這樣子來講?如果吳乃仁先生講的是確實,有這個樣的動作,有這麼大一些野心而且這麼樣的不避諱人家會知道,完完全全用爭奪的方式,用鬥爭的方式,邱毅! 邱毅:啊,吳乃仁的話說對了一半,我為什麼說說對了一半呢?其實有人想要去爭、去卡金管會的主委,跟證交所的董事長,已經不是新聞,而且有兩位人士也活動了很長的一段時間,所以吳乃仁這一部份說的是對的,但是後面的這一段是錯的,也就是說我揭發吳乃仁等人到濟州島賭場去的,這樣的一個訊息給我資料的,跟他所想像指出的這兩個人。 李濤:就是要爭位子的? 邱毅:沒有關係!一點關係都沒有的,是有人真的看不過去,覺得說你們去幫助一個遊戲橘子上櫃,然後跟遊戲橘子一批人到濟州島去,然後還騙人家說到濟州島是去看巴西跟中國的足球賽,巴西跟中國足球的水準差了十萬八千里那麼懸殊!誰會飄洋過海跑到韓國去看巴西對中國的足球賽呢?而看到他們在賭場裡面的醜態,所以才把消息給我。 李濤:所以真的這是另外一段,可是? 邱毅:跟鬥爭的,想要卡這個位子的,是沒有關係的。 李濤:可是要鬥爭卡這個位子確有其事? 邱毅:啊!因為很多人吶,尤其民進黨執政以後‧‧李濤:所以回過頭還是為什麼要針對這個位子進行這麼激烈的,現任的董事長都跳出來這麼說? 邱毅:我前幾天啊,有拿一塊板子,說明啊,禿鷹案放空股票,這個禿鷹獲利有多大?禿鷹的獲利,108億!108億!不比高捷整個弊案要少喔!那麼今天如果能坐上這個位子!掌控了金檢局,我要做多也可以。我要放空也可以。那如果連證交所董事長也拿下來,那更是天下的金脈都在我身上了,當然這是肥缺啊!油水多啊!當然有人搶嘛,所以這一部份吳乃仁倒是說的對的。 (略) 李濤:今天聽到了證交所董事長吳乃仁先生提出了一個看法,有人要卡他的位,或者是更想用政治鬥爭抹黑,那麼用更高這個憑關係這種方式,是卡金管會這個主委,當然讓觀眾朋友來瞭解這個金管會主委做些什麼事情?或者是證交所的董事長這兩個職位,都是跟臺灣整個金融有關係,臺灣的金融到目前為止,實際上無論是這個國債的問題,或者是整個金融秩序的問題,或者說金融改革的問題,都面臨一個非常關鍵性的,但在這麼關鍵性的這個重要的情形裡面,如果說像吳乃仁先生所說的屬實,那麼就必需要把這個所謂的有人,這個有人的人哪一個人點出來!這個現象呈現出來的這個讓我們整個社會跟我們國家的金融面對這是一個最嚴重的挑戰跟壓力。所以,到目前為止,如果這是一個情形的話,就必需要水落石出,這個情形全盤的把他翻出來,可是這個情況是不是可能? 邱毅:我覺得吳乃仁這番話有很重要的一番含意,我們前一段時間不是一直在談說,金錢跟權力的交換嗎?政商的勾結嗎?其實吳乃仁這段話正好印證了我們不斷的在談的這些事情,他不是講嘛?講的去卡金管會的主委或者證交所董事長這個位子的不是政治人物,是一個民間的財經人士,或者民間的。 李濤:他也知道是誰? 邱毅:對!這個民間的財經人士不就是有錢的人嗎?有金錢的人嗎?而有金錢的人想要得到一個有權力的位子,這不就是典型的金權的交易嗎?權跟錢的交易嘛?這印證了我們這段時間一直在討論的這樣的一個主題,第二個,我覺得吳乃仁現在確實發現他面臨一個空前的危機,因為禿鷹案到目前為止,有第一支勁永案的部分被偵結,李進誠被求刑8 年,但是下面有一個更嚴重更嚴重,規模更大的案子叫做陞技案,陞技案目前正在被調查中,被鎖定的是包含比李進誠職位更高的金管會的官員以及吳乃仁正式被列為被告,所以吳乃仁緊張啊!他就當然緊張啊!他就要把問題推導到這是一個鬥爭,是為他的卡位的鬥爭,無非幫自己脫困嘛!另外,他今天也承認啊!他確實在91年的6月8號是到濟州去啊!確實去賭博啊!只不過他說我說他大賭,他其實是小賭。而且有遊戲橘子的人陪同。他都承認啦!好!哪今天他為了要掩飾他自己所做的一些所謂被人質疑的東西,他現在把他引導到鬥爭。 李濤:問題掩飾是你的推論?但是他是掩飾還是說這裡面確實有這些? 邱毅:都有嘛!我就說都有嘛! 李濤:如果都有問題就嚴重了! 邱毅:一個是解自己危機嘛! 李濤:如果‧‧‧ 邱毅:另外一個也是真的遇到一些壓力嘛! 觀諸上開新聞報導及電視節目中被告所發表之言論,實係前開立法院於91年11月3日審查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 算案時,立法委員賴士葆、羅志明、江昭儀、李慶華及被告等人質詢金管會主委龔照勝內容之總合,以及被告對於自訴人接受中國時報訪問關於「卡位」之說法所為之評論,縱被告所發表之言論除立法院質詢之內容外,兼有其個人所提出之質疑及意見之詞,然綜觀被告所陳述之內容,並逾越其與立法委員賴士葆、羅志明、江昭儀、李慶華於立法院審查質詢關於金管會主委龔照勝與自訴人是否赴韓國濟州島賭博,是否曾為遊戲橘子公司上櫃而收取利益所為等議題,難認其係單獨針對自訴人個人,是被告所為之前開言論,尚非毫無根據故意捏造虛偽事實,依前揭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及說明,縱被告據此對自訴人有所指摘,亦難認其主觀上有何誹謗自訴人之犯罪故意。 ③又原審以電話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詢結果,固未查得關於陞技公司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自訴人被列為被告之相關資料(見原審卷第四十八頁),然94 年7月5 日聯合報確有標題為「查禿鷹吳乃仁列他字案被告」之報導,該報導內容並記載:「禿鷹案偵辦箭頭指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臺北地檢署數月前收到具名檢舉函,指在證券交易所去年底開記者會公開陞技公司財務出問題前的一周,陞技股票連續遭大舉放空,證交所董事長吳乃仁等三人疑涉不法;檢方經初步瞭解後,已將吳乃仁等三 人分『他』字案被告調查」(見原審卷第291頁)。是被告邱毅辯稱:自訴人被列為他字案被告,媒體曾報導一情,並非子虛,自難認被告邱毅就關於自訴人在陞技案中被列為被告之言論,有何誹謗自訴人之故意。 (四)綜上所述,自訴人所提出之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邱毅有何加重誹謗之犯行,況且,自訴人身為知名公眾人物,並曾擔任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一職,其專業能力、品德、個人人格之誠信操守,自與公共利益有關,依前揭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及說明,被告邱毅前揭言論縱對自訴人有所指摘,然自訴人提出之證據,並不足以證明被告邱毅係毫無根據故意捏造虛偽事實,亦不足以證明被告邱毅主觀上有誹謗自訴人之故意。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邱毅有自訴人所指前開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邱毅犯罪,原審依法對被告邱毅諭知無罪判決,經核並無不合,自訴人上訴意旨仍執前詞主張被告邱毅應成立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8414號、第15415號、第18416 號案被告林朝鑫、張國立、劉建宏三人涉嫌加重誹謗之部分,因本院仍維持原審對被告林朝鑫、張國立、劉建宏三人之無罪判決而駁回自訴人之上訴,業如前述,是上開併案部分與本案即無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無從併案審理,應退回檢察官另行依法辦理。 六、被告李世偉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李春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邵淑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