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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56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許國宏楊貴志林銓正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56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257號,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203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累犯,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為300元折算1日,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未具任何理由提起本件上訴,空言不服原判決,求予撤銷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啟彬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國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法 官 楊貴志

                 法 官 林銓正

書記官 陳玲憶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560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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