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7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恐嚇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79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未○○ 前一被告之 選任辯護人 曹宗彝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53號,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945號、第3481號、第328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丁○○與與彭文生(通緝中)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由彭文生連續於附表一編號 1至13所示之時間、地點,以所示之方式,恐嚇甲○○、卯○○、亥○○、戌○○、地○○、午○○、辰○○、辛○○、丑○○、申○○、壬○○、天○○、寅○○交付財物,而甲○○等十三人均因此心生畏懼,除戌○○並未因此即依彭文生指示匯款外,甲○○、卯○○、亥○○、地○○、午○○、辰○○、辛○○、丑○○、申○○、壬○○、天○○、寅○○均於接到彭文生恐嚇電話當天即分別於附表一犯罪方法欄匯所示金額至彭文生指定之人頭帳戶,得手後,再由丁○○持彭文生交付之提款卡提款朋分花用。 二、未○○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時間、地點,以所示之方式,恐嚇丙○○、癸○○、庚○○、戊○○交付財物,使丙○○、癸○○、庚○○、戊○○均因此心生畏懼,惟丙○○等四人均未因此即依未○○指示匯款,而未遂。 三、嗣經警先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許,在台中市○○○路○段一0五號十樓第二十二房查獲未○○,並扣得未○○所有如附表三所示分別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及如附表四所示與本案無關之物;復於同日中午十二時許,在上揭樓層第二十一房查獲彭文生、丁○○,並扣得彭文生所有供犯罪所用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彭文生所有與本案無關如附表六所示之物;丁○○所有如附表七所示與本案無關之物,以及彭文生向被害人恐嚇取得之現金一萬三千五百元。 四、案經宜蘭縣警察局及蘇澳分局、宜蘭分局分別移送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經上訴人即被告丁○○、未○○於原審及本院均供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彭文生供述及附表一編號1至13 所示被害人甲○○、卯○○、亥○○、戌○○、地○○、午○○、辰○○、辛○○、丑○○、申○○、壬○○、天○○、寅○○及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被害人丙○○、癸○○、庚○○、戊○○指述情節相符,並有匯款單據多紙在卷,及被告未○○所有如附表三所示分別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同案被告彭文生所有供犯罪所用如附表五所示之物扣案可佐。事證明確,被告未○○、丁○○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丁○○所為,係犯如附表一編號 1至13所犯法條欄所示之罪。被告未○○所為,係犯附表二編號1至4所犯法條欄所示之罪。被告丁○○與彭文生就附表一編號 1至13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未○○所犯附表二編號1至4之犯行,並未因此取得財物,犯罪尚屬未遂,應依刑法第二十六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丁○○、未○○先後多次恐嚇取財犯行,均時間緊接,罪名及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應均依連續犯之規定,就被告丁○○部分論以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罪、被告未○○部分論以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並均加重其刑,被告未○○部分,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三、至被告未○○就被告丁○○及彭文生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 13 之犯行,以及被告彭文生所犯如附表八編號1至6之犯行 ,並不具有共同之犯意聯絡,業據被告未○○、丁○○及彭文生供承在卷。被告丁○○係在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以後,經彭文生告知其所提領之款項,係彭文生恐嚇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被害人匯款後,始基於與彭文生共同之犯意聯絡, 繼續提領被害人匯款等情,業據被告丁○○及彭文生供承在卷。此外依卷內證據,亦無從得知被告未○○就附表一編號1至13之犯行,與被告丁○○及彭文生間;被告丁○○、未 ○○就附表八編號1至6之犯行,與彭文生間,具有犯意聯絡,上述部分均不能證明被告丁○○、未○○有公訴人所指之上述犯行,惟此部分均與被告丁○○、未○○上揭有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原審經詳細調查後,基於以上相同之認定,引據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六條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並審酌被告丁○○、未○○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丁○○有期徒刑一年六月,被告未○○有期徒刑十月。另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係被告未○○所有分別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業據被告未○○供承在卷;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係同案被告彭文生所有供犯罪所用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分別據被告丁○○、彭文生供述在卷,原審分別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諭知沒收之。至扣案如附表四、六、七所示之物,均與被告或共犯犯罪無關,分別據被告丁○○、未○○及彭文生供述在卷,復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或共犯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原審爰均不諭知沒收。扣案之現金一萬三千五百元,雖係彭文生向被害人恐嚇所取得之物,惟並非彭文生所有,業據共犯彭文生供明在卷,原審亦不諭知沒收。本院經核原審以上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稱允恰。被告二人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重,請求本院從輕量刑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姜貴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成 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周盈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余姿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單純恐嚇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犯罪時間│犯 罪 方 法│備 註│所犯法條│ ├──┼───┼────┼─────────────┼────┼────┤ │1 │甲○○│九十三年│被告彭文生撥打被害人甲○○│被害人王│刑法第三│ │ │ │月四月二│之毅榮塑膠工業有限公司(以│志誠匯款│百四十六│ │ │ │十六日下│下稱毅榮公司)電話00-00000│單據(參│條第一項│ │ │ │午二時許│618 號電話,恐嚇被害人王志│宜蘭縣警│ │ │ │ │ │誠稱其因案逃亡中,要被害人│察局94年│ │ │ │ │ │甲○○匯款六十萬元至郵局戶│1月5日警│ │ │ │ │ │名林仁宏(局號0000000、帳 │刑經字第│ │ │ │ │ │戶0000000),否則將帶兄弟 │00000000│ │ │ │ │ │及二把槍至被害人甲○○住處│60號函第│ │ │ │ │ │對被害人甲○○全家開槍,同│17頁) │ │ │ │ │ │時要放火燒掉毅榮公司等語,│ │ │ │ │ │ │至被害人甲○○心生畏懼,因│ │ │ │ │ │ │此於接到電話當天即匯款三萬│ │ │ │ │ │ │元至被告彭文生所指定之林仁│ │ │ │ │ │ │宏帳戶內。 │ │ │ ├──┼───┼────┼─────────────┼────┼────┤ │2 │卯○○│九十三年│被告彭文生撥打被害人卯○○│被害人陳│刑法第三│ │ │ │四月二十│位於宜蘭縣礁溪鄉二段五十七│漢文匯款│百四十六│ │ │ │六日下午│號全來汽車修理廠00-0000000│單據(參│條第一項│ │ │ │三時許 │號電話,恐嚇被害人卯○○稱│宜警刑偵│ │ │ │ │ │其係綽號「阿德」黑道兄弟,│字第0930│ │ │ │ │ │現因案逃亡中,要被害人陳漢│008391號│ │ │ │ │ │文匯款六萬元至編號1之林仁 │第116頁 │ │ │ │ │ │宏帳戶內,否則將對被害人陳│) │ │ │ │ │ │漢文全家人以及所開設之修理│ │ │ │ │ │ │廠不利,致被害人卯○○心生│ │ │ │ │ │ │畏懼,因此於接到電話當天即│ │ │ │ │ │ │匯款六萬元至被告彭文生指定│ │ │ │ │ │ │之林仁宏帳戶內。 │ │ │ ├──┼───┼────┼─────────────┼────┼────┤ │3 │亥○○│九十三年│被告彭文生撥打被害人亥○○│被害人黃│刑法第三│ │ │ │四月二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恐嚇│漢宗匯款│百四十六│ │ │ │七日上午│被害人亥○○稱其係宜蘭地區│單據(參│條第一項│ │ │ │ │綽號「阿德」之黑道分子,因│警澳刑字│ │ │ │ │ │案現逃亡中,要求被害人黃漢│第093000│ │ │ │ │ │宗匯款十萬元至編號1林仁宏 │1673號卷│ │ │ │ │ │帳戶,否則將對被害人亥○○│第5頁) │ │ │ │ │ │全家不利,致被害人亥○○心│ │ │ │ │ │ │生畏懼,因此於接到電話當天│ │ │ │ │ │ │即匯款十萬元至被告彭文生指│ │ │ │ │ │ │定之林仁宏帳戶內。 │ │ │ ├──┼───┼────┼─────────────┼────┼────┤ │4 │戌○○│九十三年│被告彭文生使用0000000000號│被害人黃│刑法第三│ │ │ │四月二十│行動電話撥打被害人戌○○位│教華未匯│百四十六│ │ │ │九日上午│於宜蘭縣冬山鄉○○路○段一│款 │條第一項│ │ │ │十時許 │0七七號住處00-0000000號電│ │、第三項│ │ │ │ │話,恐嚇被害人戌○○稱其因│ │ │ │ │ │ │案現逃亡中,要被害人戌○○│ │ │ │ │ │ │匯款三萬元至編號1林仁宏帳 │ │ │ │ │ │ │戶,否則將對被害人戌○○不│ │ │ │ │ │ │利,致被害人戌○○因此心生│ │ │ │ │ │ │畏懼,惟被害人戌○○並未因│ │ │ │ │ │ │此即依被告彭文生之指示匯款│ │ │ │ │ │ │,而未遂 │ │ │ ├──┼───┼────┼─────────────┼────┼────┤ │5 │地○○│九十三年│被告彭文生撥打被害人地○○│被害人溫│刑法第三│ │ │ │五月中旬│開設之精剛機械有限公司電話│明蒼匯款│百四十六│ │ │ │某日 │00-00000000,恐嚇被害人溫 │款單據(│條第一項│ │ │ │ │明蒼稱其海線兄弟,現因案跑│參93年聲│ │ │ │ │ │路中,要被害人地○○匯款一│拘字第11│ │ │ │ │ │萬元至郵局戶名周文哲(局號│2號卷第1│ │ │ │ │ │0000000、帳號0000000),否│13頁) │ │ │ │ │ │則將兄弟及二把槍至被害人溫│ │ │ │ │ │ │明蒼住處對被害人地○○全家│ │ │ │ │ │ │開槍等語,至被害人地○○心│ │ │ │ │ │ │生畏懼,因此於九十三年五月│ │ │ │ │ │ │三十一日匯款一萬元至被告彭│ │ │ │ │ │ │文生所指定之周文哲帳戶內 │ │ │ │ │ │ │ │ │ │ ├──┼───┼────┼─────────────┼────┼────┤ │6 │午○○│九十三年│被告彭文生撥打被害人午○○│被害人童│刑法第三│ │ │ │五月二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恐嚇│龍村匯款│百四十六│ │ │ │一日 │被害人午○○稱其係綽號「阿│單據(參│條第一項│ │ │ │ │發仔」之南投山線黑道分子,│宜警刑偵│ │ │ │ │ │現因案正在逃亡,要押二支槍│字第0930│ │ │ │ │ │在被害人處,要求被害人童龍│008391號│ │ │ │ │ │村匯款四萬元至編號5周文哲 │卷第132 │ │ │ │ │ │帳戶,致被害人午○○心生畏│頁) │ │ │ │ │ │懼,即於接到電話當天匯款四│ │ │ │ │ │ │萬元至被告彭文生指定之周文│ │ │ │ │ │ │哲帳戶內 │ │ │ ├──┼───┼────┼─────────────┼────┼────┤ │7 │辰○○│九十三年│被告彭文生撥打洋龍企業股份│被害人彭│刑法第三│ │ │ │五月二十│有限公司電話,恐嚇被害人彭│浩洋匯款│百四十六│ │ │ │四日上午│浩洋稱稱其係綽號「發哥」之│單據(參│條第一項│ │ │ │十時許 │黑道分子,現因案逃亡中,要│台中市警│ │ │ │ │ │被害人辰○○匯款一萬六千八│察局93年│ │ │ │ │ │百元至編號5周文哲帳戶,致 │12月6日 │ │ │ │ │ │被害人辰○○心生畏懼,即於│中分三刑│ │ │ │ │ │接到電話當天匯款一萬六千八│字第0930│ │ │ │ │ │百元至被告彭文生指定之周文│001398號│ │ │ │ │ │哲帳戶內 │函第30頁│ │ │ │ │ │ │) │ │ ├──┼───┼────┼─────────────┼────┼────┤ │8 │辛○○│九十四年│被告彭文生撥打誠東股份有限│被害人林│刑法第三│ │ │ │五月二十│公司(以下稱誠東公司)電話│嘉猛匯款│百四十六│ │ │ │五日 │00-00000000 號電話,向被害│單據(參│條第一項│ │ │ │ │人辛○○恐嚇稱其係在地黑道│宜蘭縣警│ │ │ │ │ │分子,現因案在逃亡中,要被│察局94年│ │ │ │ │ │害人辛○○匯款一萬元至編號│1月5日警│ │ │ │ │ │5周文哲帳戶,否則將帶人至 │刑經字第│ │ │ │ │ │誠東公司開槍,致被害人林嘉│00000000│ │ │ │ │ │猛心生畏懼,即於接到電話當│60號函第│ │ │ │ │ │天匯款一萬元至被告彭文生指│45頁) │ │ │ │ │ │定之周文哲帳戶內 │ │ │ ├──┼───┼────┼─────────────┼────┼────┤ │9 │丑○○│九十三年│被告彭文生撥打被害人丑○○│被害人陳│刑法第三│ │ │ │五月三十│開設之祥興螺栓股份有限公司│楨祥委託│百四十六│ │ │ │一日 │00-00000000號電話,恐嚇被 │三信商業│條第一項│ │ │ │ │害人丑○○稱其係台中地區綽│銀行之傳│ │ │ │ │ │號「阿德」之黑道分子,因案│真書信(│ │ │ │ │ │正在逃亡,要押二把槍在被害│參宜警刑│ │ │ │ │ │人公司以週轉現金,並要被害│偵字第09│ │ │ │ │ │人丑○○匯款三萬元至編號5 │00000000│ │ │ │ │ │周文哲帳戶內,否則將對被害│號第137 │ │ │ │ │ │人丑○○全家人及公司不利,│頁) │ │ │ │ │ │致被害人丑○○心生畏懼,因│ │ │ │ │ │ │此於接到電話當天即以傳真委│ │ │ │ │ │ │託位於台中市○○路三信商業│ │ │ │ │ │ │銀行匯款三萬元至被告彭文生│ │ │ │ │ │ │指定之周文哲帳戶內。 │ │ │ ├──┼───┼────┼─────────────┼────┼────┤ │10 │申○○│九十三年│被告彭文生撥打被害人申○○│被害人黃│刑法第三│ │ │ │五月三十│開設之中育機械公司電話,恐│育寬匯款│百四十六│ │ │ │一日 │嚇被害人申○○稱其因案正在│單據(參│條第一項│ │ │ │ │逃亡中,要被害人申○○付款│宜警刑偵│ │ │ │ │ │一萬元至編號5周文哲帳戶內 │字第0930│ │ │ │ │ │,否則將帶槍找被害人申○○│008391號│ │ │ │ │ │等語,至被害人申○○心生畏│第249頁 │ │ │ │ │ │懼,即於接到電話當天匯款一│) │ │ │ │ │ │萬元至被告彭文生指定之周文│ │ │ │ │ │ │哲帳戶內 │ │ │ ├──┼───┼────┼─────────────┼────┼────┤ │11 │壬○○│九十三年│被告彭文生撥打被害人壬○○│被害人許│刑法第三│ │ │ │六月三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被│榮洲匯款│百四十六│ │ │ │ │害人壬○○恐嚇稱其係綽號「│單據(參│條第一項│ │ │ │ │阿德」桃園竹聯幫成員,要押│93年聲拘│ │ │ │ │ │二把槍寄放在被害人壬○○處│字第112 │ │ │ │ │ │,並要被害人壬○○匯款五萬│號卷第11│ │ │ │ │ │元至編號5周文哲帳戶內,否 │2頁) │ │ │ │ │ │則將持槍至被害人開設在桃園│ │ │ │ │ │ │縣大園鄉○○○路六號之國洲│ │ │ │ │ │ │電機店開槍,致被害人壬○○│ │ │ │ │ │ │心生畏懼,因此於接到電話當│ │ │ │ │ │ │天即匯款五萬元至被告彭文生│ │ │ │ │ │ │指定之周文哲帳戶內。 │ │ │ │ │ │ │ │ │ │ ├──┼───┼────┼─────────────┼────┼────┤ │12 │天○○│九十三年│被告彭文生撥打被害人天○○│被害人楊│刑法第三│ │ │ │八月二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恐嚇│朝景匯款│百四十六│ │ │ │日 │稱其係在地黑道分子,因案在│單據(參│條第一項│ │ │ │ │逃亡中,並要被害人天○○匯│參宜蘭縣│ │ │ │ │ │款一萬元第一商業銀行南台中│警察局94│ │ │ │ │ │分行、戶名鐘民憲、帳號4026│年1月5日│ │ │ │ │ │0000000,否則將帶人至旻成 │警刑經字│ │ │ │ │ │齒輪股份有限公司開槍,致被│第094094│ │ │ │ │ │害人天○○心生畏懼,因此於│0060號函│ │ │ │ │ │接到電話當天即囑其媳孟慶如│第40頁)│ │ │ │ │ │匯款一萬元至被告彭文生指定│ │ │ │ │ │ │之鐘民憲帳戶內。 │ │ │ ├──┼───┼────┼─────────────┼────┼────┤ │13 │寅○○│九十三年│被告彭文生撥打被害人寅○○│被害人陳│刑法第三│ │ │ │九月一日│開設之維驤股份有限公司04-2│殿臺匯款│百四十六│ │ │ │ │0000000號,恐嚇被害人陳殿 │單據(參│條第一項│ │ │ │ │臺稱其係台中地區綽號「阿發│宜警刑偵│ │ │ │ │ │」海線黑道分子,因案正在跑│字第0930│ │ │ │ │ │路,要被害人寅○○匯款十萬│008391號│ │ │ │ │ │元至戶名溫峻嘉、局帳號0061│第127頁 │ │ │ │ │ │0000000000,否則將被害人陳│) │ │ │ │ │ │殿臺全家人及維驤公司不利,│ │ │ │ │ │ │致被害人寅○○心生畏懼,因│ │ │ │ │ │ │此於接到電話當天即匯款十萬│ │ │ │ │ │ │元至被告彭文生指定之溫峻嘉│ │ │ │ │ │ │帳戶內。 │ │ │ └──┴───┴────┴─────────────┴────┴────┘ 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犯罪時間│犯 罪 手 法│備 註│所犯法條│ ├──┼───┼────┼─────────────┼────┼────┤ │1 │丙○○│九十三年│被告未○○撥打被害人丙○○│未匯款 │刑法第三│ │ │ │九月初某│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恐嚇│ │百四十六│ │ │ │日 │稱其其係台中地區黑道分子「│ │條第一項│ │ │ │ │坤林仔」,要以二把槍至被害│ │、第三項│ │ │ │ │人丙○○處以週轉現金,如不│ │ │ │ │ │ │付錢要對被害人丙○○不利,│ │ │ │ │ │ │並要求被害人丙○○匯款一萬│ │ │ │ │ │ │六千八百元台北銀行龍山分行│ │ │ │ │ │ │、戶名陳煥坤、帳號00000000│ │ │ │ │ │ │49,至被害人陳煥坤心生畏懼│ │ │ │ │ │ │,惟被害人陳煥坤並未因此即│ │ │ │ │ │ │依被告文春之指示匯款,而未│ │ │ │ │ │ │遂 │ │ │ ├──┼───┼────┼─────────────┼────┼────┤ │2 │癸○○│九十三年│被告未○○撥打被害人癸○○│未匯款 │刑法第三│ │ │ │九月初某│開設之大象模具工業股份有限│ │百四十六│ │ │ │日 │公司00-00000000號電話,恐 │ │條第一項│ │ │ │ │嚇被害人癸○○稱其綽號「坤│ │、第三項│ │ │ │ │霖」,因案現跑路藏匿山上,│ │ │ │ │ │ │要求被害人癸○○匯款三十萬│ │ │ │ │ │ │元至國泰世華銀行篤行分行、│ │ │ │ │ │ │戶名周鳳珠、帳號0000000000│ │ │ │ │ │ │71,並留下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要被害人癸○○匯款後與│ │ │ │ │ │ │其聯絡,否則要叫兄弟持槍前│ │ │ │ │ │ │往公司對被害人癸○○不利,│ │ │ │ │ │ │致被害人癸○○心生畏懼,惟│ │ │ │ │ │ │被害人癸○○並未因此即依被│ │ │ │ │ │ │告未○○之指示匯款,而未遂│ │ │ ├──┼───┼────┼─────────────┼────┼────┤ │3 │庚○○│九十三年│被告未○○使用0000000000號│未匯款 │刑法第三│ │ │ │九月七日│行動電話撥打被害人庚○○09│ │百四十六│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恐嚇被│ │條第一項│ │ │ │ │害人庚○○稱其係綽號「坤霖│ │、第三項│ │ │ │ │」之海線黑道分子,因案現逃│ │ │ │ │ │ │亡中,要將幾把槍枝押在被害│ │ │ │ │ │ │人庚○○處,並要被害人林啟│ │ │ │ │ │ │賢匯款二十萬元至國泰世華銀│ │ │ │ │ │ │行中港分行、戶名蔡淑惠、帳│ │ │ │ │ │ │號000000000000,至被害人林│ │ │ │ │ │ │啟賢心生畏懼,惟被害人林啟│ │ │ │ │ │ │賢並未因此即依被告未○○之│ │ │ │ │ │ │指示匯款,而未遂。 │ │ │ ├──┼───┼────┼─────────────┼────┼────┤ │4 │戊○○│九十三年│被告未○○使用0000000000號│未匯款 │刑法第三│ │ │ │九月六日│號行動電話撥打被害人戊○○│ │百四十六│ │ │ │ │之國騰彈簧五金有限公司(以│ │條第一項│ │ │ │ │下稱國騰公司)00-00000000 │ │、第三項│ │ │ │ │號電話,恐嚇被害人戊○○稱│ │ │ │ │ │ │其係綽號「坤林」之台中地區│ │ │ │ │ │ │黑道分子,要以二把槍枝押在│ │ │ │ │ │ │國騰公司以週轉現金三十萬元│ │ │ │ │ │ │,並稱知悉被害人戊○○家庭│ │ │ │ │ │ │狀況,如不給錢要對被害人林│ │ │ │ │ │ │建昌本人及其家人不利等語,│ │ │ │ │ │ │致被被害人戊○○心生畏懼,│ │ │ │ │ │ │惟因被害人戊○○無處籌錢未│ │ │ │ │ │ │因此即依被告未○○指示匯款│ │ │ │ │ │ │,而未遂。 │ │ │ └──┴───┴────┴─────────────┴────┴────┘ 附表三 ┌───────┬───────────────────┐ │犯罪所用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一本及提款卡一張,書寫│ │ │人頭帳戶資料三張,NOKIA廠牌淺藍色及淺 │ │ │綠色各一支,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0958│ │ │450379之晶片卡各一張 │ ├───────┼───────────────────┤ │供犯罪預備之物│台灣大哥大補充卡三張及預付卡五張 │ └───────┴───────────────────┘ 附表四 ┌───────────────────────────┐ │新台幣百元鈔一張、仟元鈔十三張、台灣銀行交易明細表一張│ │、中國農民銀行施佳妤存摺一本及交易單二張、NOKIA廠牌淺 │ │藍色及淺綠色以外之手機三支,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0958│ │450379以外之晶片卡三張 │ └───────────────────────────┘ 附表五 ┌───────────────────────────┐ │文筆合作外銷採購電話簿一本、書寫聯絡名冊二張、NOKIA廠 │ │牌藍色手機一支(在丁○○處扣得)、門號0000000000及0920│ │274241之SIM卡各一張(在丁○○處扣得)、中華電信電話簿 │ │一本(在丁○○處扣得) │ └───────────────────────────┘ 附表六 ┌───────────────────────────┐ │報紙七張、原子筆二支、手機五支、彭文生郵局存簿一本,泛│ │亞銀行提款卡一張,郵政儲金劃撥儲金收據泛亞銀行存款存根│ │聯七十五張、易付卡二張、大哥大晶片卡九張;以及在丁○○│ │處扣得之台北銀行00000000000000、郵局000000000000000、 │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寶華銀行00000000000000提│ │款卡各一張 │ └───────────────────────────┘ 附表七 ┌───────────────────────────┐ │現金二千元、NOKIA廠牌藍色以外之行動電話二支、門號 │ │0000000000之SIM卡一張、中華電信通話卡一張、國泰世華 │ │華銀及彰化銀行提款卡各一張 │ └───────────────────────────┘ 附表八 ┌──┬───┬────┬─────────────┬────┐ │編號│被害人│犯罪時間│犯 罪 手 法│備 註│ ├──┼───┼────┼─────────────┼────┤ │1 │己○○│九十三年│被告彭文生撥打(0三)九五│有匯款單│ │ │ │四月二十│0八八四三號電話,對被害人│據 │ │ │ │三日 │恫稱:黑道分子「阿德」現在│ │ │ │ │ │正在逃亡,需要跑路費等語,│ │ │ │ │ │被害人如不交錢將對被害人家│ │ │ │ │ │人不利等語,並要求被害人匯│ │ │ │ │ │款十萬元至林仁宏在郵局開立│ │ │ │ │ │,帳號:000000000│ │ │ │ │ │七一一二四號之帳戶內,致被│ │ │ │ │ │害人心生畏懼而於九十三年四│ │ │ │ │ │月二十四日如數匯款至該帳戶│ │ │ │ │ │內 │ │ ├──┼───┼────┼─────────────┼────┤ │2 │巳○○│九十三年│被告彭文生撥打0九三二五五│有匯款單│ │ │ │四月中旬│二三五七號行動電話,向被害│據 │ │ │ │ │人恫稱已注意被害人行蹤久了│ │ │ │ │ │,要被害人付款五十萬元,如│ │ │ │ │ │被害人不付款將對被害人不利│ │ │ │ │ │等語,至被害人心生畏懼,於│ │ │ │ │ │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匯款五萬│ │ │ │ │ │元至被告彭文生所指定,由林│ │ │ │ │ │仁宏在郵局開立,帳號:00│ │ │ │ │ │00000000000號帳│ │ │ │ │ │戶內 │ │ ├──┼───┼────┼─────────────┼────┤ │3 │子○○│九十三年│被告彭文生撥打(0四)二二│有匯款單│ │ │ │四月十五│八七七九五一號行動電話,向│據 │ │ │ │日 │被害人恫稱其係綽號「阿德」│ │ │ │ │ │之黑道分子,因正在逃亡,要│ │ │ │ │ │求被害人提供跑路費,否則將│ │ │ │ │ │對被害人及其家人不利,並要│ │ │ │ │ │求被害人匯款二萬元至林仁宏│ │ │ │ │ │在郵局所開立,帳號:00四│ │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 │ │內以擺平此事,被害人因而心│ │ │ │ │ │生畏懼,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五│ │ │ │ │ │日如數匯款至上開帳戶 │ │ ├──┼───┼────┼─────────────┼────┤ │4 │乙○○│九十三年│被告彭文生撥打(0五)七八│有匯款單│ │ │ │四月十五│八七四九八號電話,向被害人│據 │ │ │ │日 │恫稱其係綽號「阿發」之太陽│ │ │ │ │ │會黑道分子,要求被害人匯款│ │ │ │ │ │二十五萬元,否則將對被害人│ │ │ │ │ │及其家人不利,被害人因而心│ │ │ │ │ │生畏懼,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五│ │ │ │ │ │日匯款一萬元至林仁宏在郵局│ │ │ │ │ │所開立,帳號:00四一六0│ │ │ │ │ │0000000號帳戶內 │ │ ├──┼───┼────┼─────────────┼────┤ │5 │酉○○│九十三年│被告彭文生撥打(0四)二五│匯款單據│ │ │ │四月二十│二四七八六六電話向被害人恫│已丟棄 │ │ │ │三日 │稱其係在地黑道分子,正在逃│ │ │ │ │ │亡中,需要三十萬元,如不付│ │ │ │ │ │款將至被害人公司開槍等語,│ │ │ │ │ │致被害人心生畏懼,於九十三│ │ │ │ │ │年四月二十三日匯款五萬元至│ │ │ │ │ │被告彭文生所指定,由鐘明憲│ │ │ │ │ │在第一銀行開立,帳號:四0│ │ │ │ │ │000000000號帳戶內│ │ ├──┼───┼────┼─────────────┼────┤ │6 │陳復中│九十三年│被告彭文生撥打0九一0五二│有匯款單│ │ │ │四月二十│一六八九號行動電話,向被害│據 │ │ │ │日 │人恫稱其係綽號「阿德」之黑│ │ │ │ │ │道分子,因正在逃亡,要求被│ │ │ │ │ │害人提供跑路費三十萬元,否│ │ │ │ │ │則將對害人及其家人不利,告│ │ │ │ │ │訴人因而心生畏懼,於九十三│ │ │ │ │ │年四月二十一日匯款十萬元至│ │ │ │ │ │被告彭文生指定,由林仁宏在│ │ │ │ │ │郵局所開立,帳號:00四一│ │ │ │ │ │六00000000號帳戶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