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更(一)字第428號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甲○○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義雄律師 吳慶隆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乙○○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廖信憲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貪污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24號,中華民國93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6932號),經判決後,由最高 法院發回更審,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丙○○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叁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佰柒拾肆萬壹仟柒佰零捌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甲○○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佰柒拾肆萬壹仟柒佰零捌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丁○○、乙○○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各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均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佰柒拾肆萬壹仟柒佰零捌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臺北縣蘆洲市公所八十七年重陽節敬老禮品採購案中以詠情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名義投標之標單、臺北縣蘆洲市公所包商估價單、切結書、購物投標廠商印模上所分別偽造之詠情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印文、鄭淑女印文各壹枚,及退還押標金申請書上所偽造之詠情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印文、鄭淑女印文各貳枚,及偽造之詠情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鄭淑女之印章各壹個均沒收。 事 實 一、丙○○自民國(下同)79年調任臺北縣蘆洲市公所民政課課員,87年9月3日接任主任秘書,並於同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兼代民政課長,綜理民政業務,平日依規定,除負責協助市長綜理市政,核對層決行文稿外,對於市公所經辦之公共工程標購案,併需會同辦理。甲○○自69年即任職該公所兵役課課員,87年5月間調任秘書室總務,負責辦理採購事宜, 均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丁○○、乙○○(原名徐惠祥)分別係媚之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媚之蒂公司)之負責人、總經理,均為從事業務之人。緣於81年間,丙○○之妻馬素如因經營服飾業與經營褲襪批發之丁○○認識,雙方逐漸熟識而互有金錢借貸往來,丁○○亦因此認識在臺北縣蘆洲市公所任職之丙○○。丁○○於83年間集資成立媚之蒂公司,經營一般進出口貿易及代理國內外廠商產品之投標報價等業務。嗣甲○○於87年5月間調任蘆洲市公所秘 書室總務,負責採購、發包等業務;丙○○乃與甲○○、丁○○、乙○○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甲○○、丙○○竟不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及臺北縣政府辦理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方式之規定辦理公開招標、公告招標、公告比價,明知違背法令,經辦蘆洲市公所禮品採購案,為使丁○○、乙○○經營之媚之蒂公司順利得標,於媚之蒂公司參與承包臺北縣蘆洲市公所禮品採購案時,事前與丁○○、乙○○等內定採購商品規格,排除其他廠商參與投標,同時不依規定程序公開招標比價、實地訪價,故意遲延寄發公告,不通知當地有關公會轉知會員參加投標、比價,並由媚之蒂公司偽造其他廠商估價單參加投標,其等並將不實事項(虛偽比價等)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開標紀錄公文書上,足以生損害於該市公所,其主要犯罪事實臚列如次: ①蘆洲市公所87年教師節旅行箱採購案(即附表編號18): 為慶祝87年教師節,蘆洲市公所民政課於7月14日簽陳依編 列之經費150萬元採購禮品贈送轄內1463名教師,經市長黃 劍輝於87年9月14日核定,並另爭取議員補助款加列100萬元,合計250萬元(後追加至270萬元)。惟丁○○、乙○○於87年7月間即透過丙○○、甲○○告知,得知蘆洲市公所欲 採購旅行箱及採購規格(高55公分、長22公分、顏色墨綠、黑、藍),丁○○乃於87年7月1日於筆記註明旅行箱之上開規格,因此丁○○即向廠商洽詢上述規格之航空旅行箱,並於87年9月12日支付益鑫皮件公司(下稱益鑫公司)30萬元 支票先行訂貨。其後,丙○○、甲○○果然於87年9月17日 前,決定採購旅行箱,惟該採購案蘆洲市公所於同年9月17 日才張貼招標公告,並迴避臺北縣政府86年10月27日八六北府主二字第406466號函「250萬元以上之採購案應採公開招 標」之規定,逕以公告比價方式辦理,媚之蒂公司乃自行找盈勵興業有限公司(下稱盈勵興業公司)及尚好百貨行2廠 商陪標,並由媚之蒂公司填寫標單及準備押標金一併投寄蘆洲市公所,以符合3家廠商形式比價之規定,丙○○、甲○ ○為協助媚之蒂公司得標,甲○○竟於9月23日公告期滿, 當日下午5時下班前,始將通知臺北縣商業同業公會轉知會 員於87年9月23日前,至蘆洲市公所領取圖說,並應於87年9月24日參與競標之函文,交付秘書室以平信郵寄,致使其他廠商根本無從得知以參與投標。而由甲○○製作實質並未比價之內容不實之「臺北縣蘆洲市公所比價紀錄表」公文書,並將該不實內容之比價紀錄表交付現場不知情之主持人、監標人等人員簽名,再交由相關承辦人員附卷辦理簽約等後續事宜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臺北縣蘆洲市公所對於公共工程發包程序之正確性,及不知詳情之盈勵興業公司、尚好百貨行。同年9月24日開標結果,媚之蒂公司果然以0000000元得標(底價260萬元),蘆洲市公所驗收時竟違反「機關營 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起訴書誤載為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買賣財務稽查條例)規定,將不符契約驗收項目之鋼珠筆併案核銷給付媚之蒂公司0000000元。媚 之蒂公司事後給付益鑫公司貨款102萬元,獲取高達約 0000000 元之高額不法利益。 ②87年重陽敬老毛毯採購案 (即附表編號21): 87年8、9月間蘆洲市公所辦理重陽節敬老禮品採購,編列預算520餘萬元,丙○○、甲○○二人事先已預定採購標的為 毛毯5570條,為圖利媚之蒂公司,竟於辦理公開招標作業之前洩漏訊息,由媚之蒂公司以綁標、圍標等方式承包。經媚之蒂公司於同年8、9月間探詢王田毛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王田公司)有前開數量毛毯庫存,該禮品採購案於87年9月 28日經市長黃劍輝核定後,丁○○隨即於10月1日代表媚之 蒂公司,與王田公司簽定買賣契約,契約中採購數量為5570條,毛毯規格為160×200公分、重量2㎏、成分:WOOL35% 、A╱T65%,簽約後次日(10月2日),蘆洲市公所始公告 招標重陽節禮品案,採購標的規格、數量,一如前述媚之蒂公司與王田公司所訂之契約及規格,且交貨期限僅8日,然 於無庫存情形下,依紡織業照正常程序生產前開數量毛毯,需費時2至3月,一般廠商根本無法在短短8天內完成交貨, 因此使其他本有意參加投標之廠商卻步。本採購案於10月12日開標,丁○○與乙○○為達成形式上至少3家廠商參與投 標以符合公開招標作業之規定,除向鉅谷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鉅谷公司)借牌照參與陪標外,又未經詠情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詠情公司)負責人鄭淨文(原名鄭淑女)之同意,偽造詠情公司與鄭淑女之印章,蓋用於標單、估價單、切結書及退還押標金申請書等投標文件上,而偽造上開投標文件,持向蘆洲市公所辦理投標,顏、徐2人並替該兩家陪標 廠商支付押標金共約96萬餘元,開標結果媚之蒂公司以 0000000元得標(底價為490萬元),丙○○、甲○○亦以上開登載不實公文書方式使不知情之監標人員李月鈴簽名,足以生損害於該市公所。之後,並於10月17日至20日在蘆洲市公所各里長辦公室陸續完成交貨。據丁○○、乙○○向王田公司採購該批毛毯的成本價格,其中4884條的單價為390 元,另有686條之單價為490元,總計媚之蒂公司給付王田公司0000000元,獲得約0000000元之不法利益。 ③88年兒童節禮品採購案(即附表編號30): 為慶祝88年兒童節,蘆洲市公所民政課於88年3月5日內簽預算190萬元採購禮品贈與轄內國小學童,文經會主計室主任 簽註「依據投標規範規定公告比價(應係公告招標之誤)辦理」,經市長批示如主計擬。丙○○、甲○○等為使媚之蒂公司順利得標,乃由甲○○於88年3月22日簽請本件採購案 改依通訊比價方式辦理,經丙○○於88年3月23日批示如擬 ,於3月26日用印發文,並由媚之蒂公司於3月中旬先行洽訂龍和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和公司)之文具組合5 千組、每組單價65元。再由媚之蒂公司將禮品規格交承辦人甲○○列入招標規範中,而丙○○、甲○○等人為協助媚之蒂公司得標,除洩漏底價(189萬元)外,並擅將由市長批 定之公告比價採購方式另簽文改成不需公告之通訊比價方式辦理,並由乙○○提供龍和公司、明德辦公室用品公司(以下簡稱明德公司)資料給甲○○,作為郵寄邀商比價公函之廠商,惟該公函並未發出,而係由乙○○於3月26日開標日 ,由發文小姐處取回,同時乙○○並交付前開3家公司投標 單並出具押標金支票給甲○○,以符合3家廠商形式比價之 規定,丙○○、甲○○亦以前開登載不實公文書方式,使媚之蒂公司得標,足以生損害於該市公所,及不知情之龍和公司、明德公司,結果由媚之蒂公司以0000000元得標。但後 因公所預算不足刪減採購,以0000000元核付貨款,媚之蒂 獲得848808元之不法利益。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之辯護人分別以被告於調查局之供述,係受調查局之誘導訊問,不具任意性,不得為證據。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法第156條第1項固有明文。而誘導訊問仍指訊問者對供述者暗示其所希望之供述內容,而於「問話中含有答話」之訊問方式,就交互詰問之實務經驗而言,由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一般是有利於該造當事人之友性證人,因此,若行主詰問者為誘導訊問,證人頗有可能迎合主詰問者之意思,而做非真實之供述,故而,原則上在行主詰問時不得為誘導詰問,惟為發現真實之必要或無導出虛偽供述之危險時,則例外允許於行主詰問時,為誘導詰問。反之,行反詰問時,因證人、鑑定人通常非屬行反詰問一造之友性證人,較不易發生證人、鑑定人附和詰問者而為非真實供述之情形,故允許為誘導詰問(參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1第3項、第166條之2第2項),是在行主詰問時原則上禁止誘導詰問無非係避免受詰問者為迎合詰問者之意,而為非真實之供述。從而,在誘導訊問下,無論受訊者供述如何(是否真實,屬證明力之問題),應可認無何非出於任意性,即非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所指之不正之方法,則被告於調查局之供述,自均得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訊之上訴人即被告丙○○、甲○○、丁○○、乙○○均堅詞否認有前揭犯行,被告丙○○辯稱:伊係87年9月1日開始擔任臺北縣蘆洲市公所之主任祕書兼民政課課長一職,負責協助市長作核稿的工作,及負責民政業務,如有採購案要會同辦理,採購案公文中,金額10000元以下由科室主管決行, 10000元以上由伊決行,公訴人指訴之採購程序中,伊沒有 與廠商有不法來往,而採購程序是採購人員在辦理,每個人各有職掌,採購不屬於伊職掌範圍,伊不必負責等語。被告甲○○辯稱:伊係87年擔任臺北縣蘆洲市公所總務工作,並承辦臺北縣蘆洲市公所87年教師節旅行箱採購案、重陽敬老毛毯採購案、88年兒童節禮品採購案,其中毛毯採購案、兒童節禮品採購案是陳志盛代理伊開標,其比價紀錄表是陳志盛紀錄的,旅行箱採購案之比價紀錄表是伊紀錄的,三個採購案的訪價都是伊做的,87年教師節旅行箱採購案之通知遲至87年9月23日才交付祕書室以平信郵寄臺北縣商業同業公 會,係行政疏失,且伊經辦的所有採購案件,是經過主計人員嚴格審核,伊本於職責,有向廠商巡訪價格,每個採購案件都是做的最好,價格最低,所有一切都在合法範圍之內等語。被告丁○○辯稱:伊為媚之蒂公司之負責人,媚之蒂公司確有標得前開臺北縣蘆洲市公所之採購案之事實,但伊僅負責媚之蒂公司財務上的調度,業務上事情都是乙○○負責等語。被告乙○○辯稱:伊為媚之蒂公司之總經理,負責該公司所有業務,該公司參加臺北縣蘆洲市公所之採購案都是伊承辦,臺北縣蘆洲市公所87年教師節禮品採購案是找盈勵興業公司、尚好百貨行陪標,87年重陽節敬老禮品採購案是找鉅谷公司、詠情公司陪標,88年兒童節禮品採購案是找龍和公司、明德公司陪標,而鄭淑女原是伊的客戶,伊去她公司商量事情,她請會計將詠情公司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稅單給伊,而且說伊在臺北,跑新竹太遠,要伊自己去刻印章,伊才去刻章等語。惟查: ㈠蘆洲市公所87年教師節旅行箱採購案: ①被告丙○○、甲○○私下與媚之蒂公司丁○○等早在87年7 月1日即決議著手採購旅行箱,惟該所民政課承辦人魏全星 卻遲至7月14日始內簽要求採購禮品,並由丁○○等將旅行 箱款式規格交由甲○○辦理等情,業據被告甲○○於調查中自白不諱,並有被告丁○○筆記本(87年7月1日於筆記註明旅行箱為高55公分、長22公分、顏色黑綠、黑、藍之採購規格)扣案可稽,渠等並決定9月17日公告及9月24日辦理比價。本件採購案預算金額為270萬元,其中由於包括縣政府撥 給議員補助款100萬元,依臺北縣政府86年10月27日86北府 主二字第406466號函規定,該營繕購置預算在250萬元以上 ,依照縣府及相關稽察條例規定應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公 告方式需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張貼公告欄5日以上及通知 本地有關公會轉知會員參加(掛號郵寄)等要件,被告丙○○、甲○○雖均自承:未依照前開規定而係以公告比價方式辦理,但均辯稱係本件採購並未動用縣政府補助款,係動支公所自有預算,故無須依縣政府之規定辦理云云,惟查,臺北縣政府於87年9月10日已依當時臺北縣議會副議長李學益87年8月28日箋,將100萬元補助款撥付蘆洲市公所,有臺北 縣政府87年9月10日87北府民一字第282526號函存卷可佐, 蘆洲市公所主計室亦將該筆補助款作為教師節紀念品採購之補助款,另有蘆洲市公所88年會計年度歲入明細總分類帳、歲出預算明細分類帳影本在卷可參,被告丙○○、甲○○雖提出預算書及動支經費請支單為憑,證明本筆採購係動用公所自有業務費辦理云云。然蘆洲市公所88年會計年度業務費項下編列0000000元,教師節紀念品採購原編列預算為150萬元,然本件得標金額高達0000000元,佔全年全部業務費比 例高達63.57%,如無其他補助,勢將產生嚴重之預算排擠效用而影響其他業務之執行,一般之公務員均知其嚴重性,且於會計年度甫開始之際,即動用全年六成之業務費預算,顯然超出一般公務機關執行預算之通況,且公務機關之歲入亦需依照稅收及其他收入進度分配歲入預算(參酌歲入預算分類帳),並非會計年度一開始公庫即保有全年度預算收入(否則即無歲入短收之情形),是被告丙○○、甲○○顯然已預知將有足額補助收入,始放心將採購金額提高至250萬元 。又依證人即臺北縣政府主計室黃育民於調查中證述:凡接受縣府補助款均需依照前開規定辦理,以維招標公平性,顯見丙○○、甲○○等前開所辦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②被告甲○○為協助媚之蒂公司得標,規避公告方式中應事先通知同業公會規定,有關通知臺北縣商業同業公會之招商函文早於89年9月17日即完成發文掛號程序(北縣蘆秘字第 87121649號),卻遲至於公告截止時間(9月23日17時30分 )前,始將上開函文交付秘書室用印並以平信郵寄乙節,業據證人即蘆洲市公所收發室職員林碧霜證述無訛,另有上開函文影本及臺北縣蘆洲市秘書室課室登記桌發文清單1紙附 卷足憑,而此採購案於87年9月24日上午10時開標,此等作 法顯然使其他可能參與投標之廠商根本無法事先得知訊息而參加投標。又被告丙○○、甲○○事後又違反稽察條例以不符契約驗收項目之鋼珠筆一併驗收結案(本應另案驗收結案,且該案亦係由盈勵公司、尚好百貨行二家陪標,簽名分別為葉慶輝、謝雪珠),並核款給媚之蒂公司0000000元,其 等辦理採購物品,不依規定擇覓通訊比價之廠商,私下接受被告乙○○提供之三家公司作為通訊邀商比價之廠商,復未依規定辦理公開招標,甚至遲延寄發邀商比價公文,雙方如此密切勾結配合,顯然係為圖利媚之蒂公司使其獲得不法利益甚為明確。 ③媚之蒂公司負責人丁○○等早在同年7月初著手與益鑫公司 洽談採購旅行箱,採購標的為特定規格(高55公分、長22公分)之航空旅行箱1500個,又於9月12日預先支付益鑫公司 30萬元支票先行訂貨,媚之蒂公司向益鑫公司購買旅行箱成本約102萬元,而該採購案係至9月17日才由蘆洲市公公告招標,為達成形式上至少三家廠商參與投標以符合公告招標作業規定,媚之蒂公司自行填註盈勵興業公司及尚好百貨公司二家陪標廠商標單並準備押標金支票一併投寄蘆洲市公所,其中盈勵興業公司掛名負責人葉慶輝(丁○○之夫、實際負責人為乙○○),標單由葉慶輝簽名蓋章,盈勵興業公司押標金252000元由媚之蒂公司帳戶支付,尚好百貨公司負責人謝雪珠,但尚好公司旅行箱押標金255000元,係被告丁○○向謝雪珠所借貸,此等事實有查扣帳證在卷可稽,並據葉慶輝、乙○○、謝雪珠、丁○○分別於調查中供述甚詳。媚之蒂公司向益鑫公司進貨成本約102萬元,得標金額為0000000元,獲利達0000000元。 ㈡87年重陽敬老毛毯採購案: ①被告丙○○、甲○○共同於辦理公開招標作業之前,即於9 月下旬,與媚之蒂公司丁○○等私下決議以綁規格數量標(毛毯160×200公分、重量2Kg、5570條)、圍標等方式,指 定由媚之蒂公司承包,媚之蒂公司在招標公告前1日(10月1日)即與王田公司定下前開數量毛毯契約。該採購案於10月2日進行公開招標,並於10月12日由丙○○負責主持開標並 定底價,竟在審查廠商資格時,未將不符合投標廠商資格之詠情國際企業公司予以剔除等情,業據被告甲○○、丁○○於調查中坦承不諱,而媚之蒂公司於87年9月間即與王田毛 紡公司接洽毛毯規格,並於招標公告前(10月1日)即與王 田公司簽定同等數量與規格的買賣契約(總價為0000000元 ),並以交付票期87年10月15日、面額40萬元之支票1紙, 作為定金等情,亦據被告丁○○、乙○○分別供明在卷,核與證人即王田公司業務員陳文澤、副理吳銘銓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媚之蒂公司致王田公司之訂貨單及毛毯訂購明細各1 紙在卷可佐(見他字卷第11、12頁),被告乙○○雖辯稱:當初與王田公司言明,如未能得標,則需退還上開定金云云,然為證人陳文澤所否認,並證稱:當初媚之蒂公司向王田公司訂貨時,王田公司並不知該批毛毯係蘆洲市公所發包之用,丁○○、乙○○亦未曾透露此事,遑論言及日後如不能得標,則支票亦不支付等細節,丁○○等人於87年10月1日 與王田公司簽約,10月6日即交付2張支票,金額分別為40萬元、183萬元(另參閱卷附訂貨單所載),伊於10月7日左右,即將上開2紙支票存入公司帳戶,不可能退還等語甚明, 是被告乙○○所辯,顯然不實。 ②上開5570條毛毯,如依正常製程至少需時2個月,除非事先 確定有足額庫存現貨,否則不可能於7至10日內完成,且上 開毛毯招標一事,臺灣區毛紡織工業同業公會事先均未獲得任何訊息等情,業據證人即臺灣區毛紡織工業同業公會總幹事張粵芳於調查中證述明確。被告丁○○、乙○○於10月2 日公開招標前,即事前查訪市場,並向王田公司預訂相同數量之毛毯並支付高額定金,顯然有得標之絕對把握,益徵本件被告丙○○、甲○○以特定規格、數量綁標圖利媚之蒂公司,使其獲取不法利益至為顯然。 ③媚之蒂公司為達成形式上至少3家廠商參與投標,以符合公 開招標作業之規定,被告丁○○、乙○○並未經詠情公司負責人鄭淨文之同意,而偽刻詠情國際企業公司大小章,並蓋用於標單、估價單、切結書及退還押標金申請書等投標文件上,而偽造投標文件,又借用詠情公司、鉅谷企業有限公司之牌照,並替兩家陪標廠商支付押標金共約96萬餘元,而參與陪標等情,業據證人詠情公司負責人鄭淨文、鉅谷公司負責人吳文賓於調查中證述明確,復有詠情公司正式印章印文及偽造標單之詠情公司印文在卷可供比對,被告丁○○、乙○○辯稱事前徵得詠情公司負責人鄭淨文同意代刻印章云云,顯不足採,其偽造文書犯嫌足堪認定。 ④本件毛毯採購案,媚之蒂公司最後以0000000元得標,渠與 王田公司之進貨價僅0000000元,有如①所述被告丁○○、 乙○○與王田公司簽訂採購契約、明細及交付王田公司兌領之支票2張在卷可憑,被告等從中獲取一倍之高額暴利。 ㈢88年兒童節禮品採購案: ①蘆洲市公所於88年3、4月間,辦理蘆洲市公所兒童節紀念品案,同年3月5日由民政課承辦人陳泓蓁簽文,採購預算為 190萬元,經會主計主任林明春加註需依公告比價方式辦理 ,亦經市長黃劍輝批示「如主計擬」,但被告丙○○、甲○○與丁○○、乙○○已私下商議指定媚之蒂公司承包、被告乙○○並在被告甲○○辦公室取得前開簽文影本,文內載明每份紀念品單價105元及總價105乘18601,媚之蒂公司即在 88 年3月中旬,向龍和公司訂購文具組合5000組,每組65元,同時被告甲○○為掩護媚之蒂公司,使之順利得標,另於88 年3月22日簽文改以通訊比價方式辦理,由被告丙○○逕行批核,然於88年3月20日該通訊比價之邀商函稿「88年3月20 日北縣蘆秘字第88106205號」函文卻早已創稿、批定, 有卷附上開函稿可證,顯見被告丙○○、甲○○圖利媚之蒂公司之意圖彰彰明甚,而邀商比價之廠商龍和、明德公司兩家投標資料及押標金均由媚之蒂公司提供,且邀商比價公文於88 年3月26日比價當日,由乙○○自公所發文小組處取走並未發文,故媚之蒂公司得以金額0000000元得標(底價為 189萬元)。 ②媚之蒂公司88年2月中旬,向龍和文具公司索取相關兒童節 禮品規格,迄至3月中旬。被告丁○○即向龍和公司下訂 5000組文具禮盒,並言明3月底交貨,丁○○等並於88年3月中旬向陪標廠商龍和公司、明德公司借牌圍標;並將陪標廠商資料交付甲○○填註於比價邀商函中,另龍和公司投標之押標金為台支票號BB0000000,開票人為媚之蒂公司丁○○ ,且明德公司押標金為台支票號BB0000000,開票人為媚之 蒂股東葉慶輝(丁○○之夫),所以甲○○涉嫌洩漏底價及違反程序發包圖利媚之蒂至為明顯,前開事實並經證人林炎同、高陳素貞及被告丁○○、乙○○分別陳明在卷,並有被告丁○○與王田公司訂立之訂貨單、毛毯訂購明細表(參上①所述),及交付之支票2張在卷可稽。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被告等行為後,刑法於94年1月7日修正,且於同年2月2日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新法修正施行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及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均予刪除,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規定經刪除後,數行為將予分論併罰,而數罪併罰之結果較論以連續犯、牽連犯等裁判上一罪之情形為重。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行為時舊法之規定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舊法之規定,亦即仍依連續犯、牽連犯之規定論處。次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 ,係屬身分犯,以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或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為犯罪主體,無此身分者若僅單純為有此身分者圖利之對象,則該無此身分者與有此身分者間,具對向關係,行為縱有合致,並使該無此身分者因而獲得不法利益,然彼此之行為各有其目的,尚不能遽論以上開圖利罪之共同正犯;惟無此身分者與有此身分者,若非單純處於對向關係,而係具有「合同平行性」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朝同一目的,共同對於有此身分者所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得不法利益並因而獲得利益,依同條例第3條規定, 並非不得成立本罪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00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最高法院發回意旨㈡亦同此見解)。 ㈡本件依卷內資料,被告丙○○、甲○○辦理前揭各項禮品採購案時,未依法定規定公開招標、公告比價及實質訪價,甚至遲延寄發邀商比價公文,而使被告丁○○、乙○○所共同經營之媚之蒂公司得以承包上述禮品採購案而獲取利益。被告丙○○、甲○○二人均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渠等辦理上述各項禮品採購案,理應切實遵守相關採購程序之規定,妥慎公正執行其職務,竟不遵守規定辦理公開招標、公告比價或實質訪價,甚至遲延寄發邀商比價公文,且各該禮品採購案,均係指定由媚之蒂公司得標,顯係基於圖利媚之蒂公司之目的,故意利用職權違法操弄採購程序,以使媚之蒂公司得標而獨攬承包,而該公司因被告程、王二人違反規定程序,而以不正當之手段標得禮品採購案所獲致之利益,足見被告等四人互相密切配合,其等間自有合同平行性之犯意聯絡。何況被告程、王二人辦理前揭採購案時,不僅未依規定公開招標、公告比價或實質訪價,且事先洩漏所擬採購禮品之規格及底價予被告顏、徐二人,以使其等得以預先準備採購案禮品及借牌圍標,並故意於公告期滿當日下午5時 下班前,始將通知廠商至蘆洲市公所領取圖說參加競標之函文交予秘書以平信郵寄,以使其他廠商不及參加投標,又故意將一般廠商須耗時2、3個月始能完成生產之5570條毛毯採購案,限定交貨期限為8日,以排除其他廠商參加競價之機 會,而使媚之蒂公司得以高價獨獲承包,甚至擅將蘆洲市長批定之「公告比價」採購方式,另行簽文由丙○○批示改為依「通訊比價」之方式辦理,並將不符合約驗收項目之「鋼珠筆」一併核准撥款予媚之蒂公司,凡此諸多違法勾結圖利情節,已如前述,是被告丙○○、甲○○顯有共同利用主管或監督事務之機會,故意違法圖謀私人之不法利益,又被告丁○○、乙○○與程、王二人共同實施犯罪,其等雖無此身分關係,仍與程、王二人均應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查被告等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於90年11月7日修正公布,修正前該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對於主 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者,處5年 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 該條第1項第4款則為: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前後法定本刑雖屬相同,惟修正後之構成要件範圍既有減縮,自應以修正後之規定有利被告,無論依行為時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或依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均應適用修正後之新法即現行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直接圖利罪。而被告甲○○ 既以「通訊比價」之方式辦理上揭兒童節禮品採購案,理應由其自行依規定擇覓適當之廠商,作為通訊比價之對象,竟私下由乙○○提供上述三家公司,作為通訊邀商比價之廠商,且甲○○既將上開採購案之邀商比價公文交予蘆洲市公所發文小姐辦理寄發,竟由乙○○逕向該發文小姐取得上述公文,該發文小姐何以未依規定將該公文寄發,而竟私下交予乙○○?顯見被告等就各該採購案,密切配合,均係為圖利媚之蒂公司。又甲○○不依規定擇覓通訊比價之廠商,而私下接受徐某所提供之上述三家公司作為通訊邀商比價之廠商,復未依規定辦理公開招標、公告比價及實質訪價,甚至遲延寄發邀商比價公文,以使媚之蒂公司得標,依此雙方密切勾結之情節,自難謂丙○○、甲○○不知顏、徐二人「借牌陪標」之情。又被告丁○○、乙○○為使媚之蒂公司標得前述禮品採購案,而有向龍和公司、鉅谷公司、明德公司、尚好百貨行及盈勵興業公司借牌陪標之情事,則其二人「借牌陪標」之行為,由被告丙○○、甲○○以之登載於比價之公文書上,自應構成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 。又被告丙○○、甲○○二人於87年8、9月間辦理重陽節敬老禮品採購案時,為圖利媚之蒂公司,竟事先將預定採購毛毯5570條作為禮品之訊息洩漏予媚之蒂公司;嗣於88年間辦理兒童節採購禮品案時,為協助媚之蒂公司得標,又事先將該採購案底價189萬元洩漏予媚之蒂公司亦如前述。上述採 購訊息及底價自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被告程、王二人上揭所為亦應併論以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檢察官起訴法條認被告丙○○、甲○○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 之購辦公用物品舞弊罪,尚有未洽。此部分起訴法條應予變更。核被告丙○○、甲○○二人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213條、第132條第1項之罪,起訴書雖漏引刑法第213條、第132條第1項法條,但事實既已載明 ,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究。其等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手段相若,而觸犯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論以一罪,依法加重其刑。被告二人所犯上開三罪,均係為順利使媚之蒂公司標得上揭禮品採購案所為之犯行,彼此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罪處斷。又被告丁○○、乙○○雖非依法 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但與有此身分之被告丙○○、甲○○共同犯罪,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規定,仍應依貪污治罪條例 第6條第1項第4款處斷。核被告丁○○、乙○○二人所為則 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216條、第210 條之罪,其等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密,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依法加重其刑;再被告顏、徐二人未經詠情公司負責人鄭淨文之同意,共同偽刻詠情國際企業公司與鄭淑女之印章,並蓋用於標單、估價單、切結書及退還押標金申請書等投標文件上,偽造印章與偽造印文之行為,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則為高度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所吸收,應逕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顏、徐二人上開所犯各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罪論處。被告丙○○、 甲○○與被告丁○○、乙○○相互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原審據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丙○○、甲○○二人應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213條、第132條第1項之罪,而被告丁○○、乙○○二人應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罪,原審 僅論被告四人以公務員明知不實事項登載罪,或行使罪,自有可議,且原審就其餘圖利部分認無證據證明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亦有不當。被告等上訴意旨均否認犯罪,雖無可取。惟檢察官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丙○○、甲○○身為公務人員,利用主管或監督之事務,不依法定程序辦理採購,竟與被告丁○○、乙○○互相勾結,圖利媚之蒂公司龐大利益,就各該採購案恣意妄為,嚴重損害該市公所及其他同業競標之權利,事後均藉詞否認、毫無悔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四人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等均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並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之規定,分別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所示。被告等共同圖利所得之不法利益新臺幣0000000元,依同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規定,應 予以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沒收時,以其財產連帶抵償之。 ㈣被告丁○○、乙○○所偽造之詠情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鄭淑女之印章各一個,雖未扣案,惟無證據得證明業已滅失,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另被 告丁○○、乙○○於臺北縣蘆洲市公所87年重陽節敬老禮品採購案中以詠情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名義投標之標單、臺北縣蘆洲市公所包商估價單、切結書、購物投標廠商印模單上所分別偽造之詠情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印文、鄭淑女印文各一枚,及於退還押標金申請書上所偽造之詠情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印文、鄭淑女印文各二枚,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 四、公訴意旨另以:如附表之27件採購案部分(除編號18、21、30外),承辦人丙○○、甲○○均未依規定實際進行市場訪價,且渠明知程序不合法,仍指定媚之蒂公司承作,圖利金額達100萬餘元,核前述30案件均由丙○○、甲○○等人以 違反行政程序等方式辦理招標,涉嫌圖利媚之蒂公司金額高達600餘萬元云云,經查,公訴人並未提出任何被告有因此 收取回扣、浮報價格、數量之事證,或有與上開情形同等性質之危害性之情形,是被告此部份是否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罪,亦有可疑。況公訴 意旨所指27件採購案,媚之蒂公司得標後,已按合約交貨,並由臺北縣蘆洲市公所相關人員驗收,此有該27件工程之各件支出傳票、動支經費請示單、統一發票、收據等資料扣案為憑,且於87年3月23日之兒童節採購案係由魏全星簽辦, 由黃信鐘決行,並非由被告丙○○、甲○○承辦,檢察官又未提出被告丁○○、乙○○在承包上開工程有何偷工減料情事,自不足據為被告丙○○、甲○○不利之認定。此外,亦查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丙○○、甲○○就此部分亦有圖利被告丁○○、乙○○之犯行,被告等此部分之犯罪即屬不能證明,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部分有連續犯關係,為裁判上一罪,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0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第3條、第6條第1項第4款、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7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216條、第213條、第210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第56條、刑法第37條第2項、第219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許仲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莊謙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林旻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 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 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 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 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 1 款至第 3 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第1項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 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 前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為保全前二項財物之追繳、價額之追徵或財產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 │編號│ 品 名 │ 公庫票 │簽文日 │得標及支付金額 │ 陪標廠商 │ 備 註 │ ├──┼────────┼─────┼────┼────────┼─────────┼─────────┤ │ 1 │兒童節紀念品 │87.4.9 │87.3.23 │1,957,145元 │1.萬進貿易(武昌街)│1.報價(87.3.15) │ │ │ │ │ │ │2.盈勵(徐) │2.文具組合、軌道車│ │ │ │ │ │ │ │ 、迷你科技手電筒│ │ │ │ │ │ │ │ 、對筆 │ │ │ │ │ │ │ │(由民政課魏全星承 │ │ │ │ │ │ │ │ 辦,秘書黃信鐘決 │ │ │ │ │ │ │ │ 行) │ ├──┼────────┼─────┼────┼────────┼─────────┼─────────┤ │ 2 │老人慶生會紀念品│87.6.9 │87.5.18 │ 520,000元 │1.盈勵(徐) │1.甲○○ │ │ │ │ │ │ │2.萬進貿易 │2.報價(87.5.27) │ │ │ │ │ │ │ │3.觸控式檯燈 │ ├──┼────────┼─────┼────┼────────┼─────────┼─────────┤ │ 3 │三重蘆洲區校長、│87.6.9 │ │ 30,000元 │1.盈勵 │1.甲○○ │ │ │會長聯誼紀念品 │ │ │ │2.尚好百貨 │ │ ├──┼────────┼─────┼────┼────────┼─────────┼─────────┤ │ 4 │大專兵抽籤紀念品│87.6.12 │ │ 43,800元 │1.尚好百貨(武昌街)│1.甲○○ │ │ │ │ │ │ │2.盈勵 │2.報價(87.6.8) │ │ │ │ │ │ │ │ │ │ │ │ │ │ │ │ │ ├──┼────────┼─────┼────┼────────┼─────────┼─────────┤ │ 5 │畢業班市長獎獎狀│87.6.17 │ │ 84,000元 │1.尚好百貨 │1.報價(87.6.4) │ │ │框 │ │ │ │2.盈勵 │2.甲○○ │ ├──┼────────┼─────┼────┼────────┼─────────┼─────────┤ │ 6 │畢業班市長獎獎品│87.6.18 │ │ 625,820元 │1.尚好百貨 │1.甲○○ │ │ │ │ │ │ │2.萬進貿易 │ │ ├──┼────────┼─────┼────┼────────┼─────────┼─────────┤ │ 7 │組團至日本龍崎市│87.6.23 │87.6.17 │ 320,000元 │1.世維企業 │1.甲○○ │ │ │訪問禮品 │ │ │ │2.明祥貿易 │2.世維李春麗,曾為│ │ │ │ │ │ │ │ 保證人。 │ │ │ │ │ │ │ │3.明祥葉慶輝,顏的│ │ │ │ │ │ │ │ 先生。 │ │ │ │ │ │ │ │4.報價(87.6.16) │ ├──┼────────┼─────┼────┼────────┼─────────┼─────────┤ │ 8 │端午紀念品 │87.6.25 │87.6.2 │ 420,000元 │1.世維企業 │1.甲○○ │ │ │ │ │ │ │2.明祥貿易 │2.報價(87.6.14) │ │ │ │ │ │ │ │3.康寧鍋組 │ ├──┼────────┼─────┼────┼────────┼─────────┼─────────┤ │ 9 │蘆洲國小縣級比賽│87.6.26 │87.4.23 │ 126,000元 │1.明祥貿易 │1.甲○○ │ │ │優異獎品 │ │ │ │2.盈勵 │2.報價(87.6.22) │ │ │ │ │ │ │ │3.二層式手提袋 │ ├──┼────────┼─────┼────┼────────┼─────────┼─────────┤ │10 │蘆洲市績優教師紀│87.6.30 │87.6.23 │ 500,000元 │1.明祥 │1.甲○○ │ │ │念品 │ │ │ │2.盈勵 │2.報價(87.6.22) │ │ │ │ │ │ │ │3.小家電禮品組 │ ├──┼────────┼─────┼────┼────────┼─────────┼─────────┤ │11 │八七役男體檢場紀│87.7.23 │87.7.6 │ 160,000元 │1.盈勵 │1.尚好簽名葉慶輝 │ │ │念品 │ │ │ │2.尚好 │2.甲○○ │ │ │ │ │ │ │ │3.報價(87.7.12) │ │ │ │ │ │ │ │4.皮件禮盒(playboy│ │ │ │ │ │ │ │ 牌短夾及皮帶各一│ │ │ │ │ │ │ │ ) │ ├──┼────────┼─────┼────┼────────┼─────────┼─────────┤ │12 │聯合服務中心月曆│87.8.12 │ │ 14,000元 │1.世維企業 │1.甲○○ │ │ │鐘 │ │ │ │2.明祥貿易 │2.報價(87.7.20) │ ├──┼────────┼─────┼────┼────────┼─────────┼─────────┤ │13 │卸任里長代表紀念│87.8.14 │87.7.15 │ 412,500元 │1.明祥 │1.甲○○ │ │ │品 │ │ │ │2.盈勵 │ │ ├──┼────────┼─────┼────┼────────┼─────────┼─────────┤ │14 │七夕活動情人節禮│87.9.16 │87.8.26 │ 31,000元 │1.尚好百貨 │1.甲○○ │ │ │品巧克力糖等 │ │ │ │2.盈勵 │2.報價(87.8.22) │ │ │ │ │ │ │ │3.尚好簽林淑惠名 │ ├──┼────────┼─────┼────┼────────┼─────────┼─────────┤ │15 │鑽石婚紀念品 │87.8.28 │87.8.28 │ 44,800元 │1.尚好百貨 │1.甲○○ │ │ │ │ │ │ │2.盈勵 │2.報價(87.8.22) │ ├──┼────────┼─────┼────┼────────┼─────────┼─────────┤ │16 │贈送韓國青年會議│87.9.19 │87.9.4由│ 56,000元 │1.台豐文具 │1.台豐葉慶輝 │ │ │所訪問紀念品 │ │市長批交│ │2.世維企業 │2.世維沈某 │ │ │ │ │總務王志│ │ │3.甲○○ │ │ │ │ │湧辦理 │ │ │4.報價(87.9.4) │ │ │ │ │ │ │ │5.交阯陶、銘版、錦│ │ │ │ │ │ │ │ 盒 │ ├──┼────────┼─────┼────┼────────┼─────────┼─────────┤ │17 │六八年次役男抽籤│87.9.22 │ │ 45,675元 │1.台豐(葉慶輝) │1.甲○○簽、丙○○│ │ │紀念品 │ │ │ │2.世維 │ 核 │ ├──┼────────┼─────┼────┼────────┼─────────┼─────────┤ │18 │教師節紀念品 │87.10.1 │87.7.14 │2,635,200元 │1.尚好百貨 │1.甲○○ │ │ │ │ │ │ │2.盈勵興業 │2.招標(87.9.24) │ │ │ │ │ │ │ │3.playboy航空旅行 │ │ │ │ │ │ │ │ 箱 │ ├──┼────────┼─────┼────┼────────┼─────────┼─────────┤ │19 │清潔人員中秋節禮│87.10.15 │87.9.28 │ 560,000元 │1.世維(葉) │1.報價(87.9.28) │ │ │品 │ │(87.9.28│ │2.尚好(張昭寬) │2.playboy航空旅行 │ │ │ │ │由清潔隊│ │ │ 箱 │ │ │ │ │長簽,程│ │ │ │ │ │ │ │啟雄於9.│ │ │ │ │ │ │ │29批,市│ │ │ │ │ │ │ │長同日批│ │ │ │ │ │ │ │) │ │ │ │ ├──┼────────┼─────┼────┼────────┼─────────┼─────────┤ │20 │慶祝榮民節活動捐│87.10.23 │ │ 150,000元 │1.台豐(游雅苓) │1.走跑兩用計步器 │ │ │助紀念品 │ │ │ │2.詠情(葉慶輝) │2.甲○○ (由其簽章│ │ │ │ │ │ │ │ 認媚之蒂以最低價│ │ │ │ │ │ │ │ 得標) │ │ │ │ │ │ │ │3.報價 (87.10.4) │ ├──┼────────┼─────┼────┼────────┼─────────┼─────────┤ │21 │重陽敬老禮品 │87.11.4 │87.9.28 │4,678,800元 │1.詠情 │1.甲○○ │ │ │ │ │ │ │2.鉅谷 │ │ ├──┼────────┼─────┼────┼────────┼─────────┼─────────┤ │22 │市運大會舞用襪 │87.11.23 │87.9.16 │ 4,116元 │只由媚之蒂報價 │1.甲○○ │ │ │ │ │ │ │ │2.報價(87.10.6) │ ├──┼────────┼─────┼────┼────────┼─────────┼─────────┤ │23 │立委選舉選務人員│87.12.15 │87.10.14│ 619,500元 │1.詠情(游雅苓) │1.甲○○會簽,由程│ │ │工作紀念品 │ │ │ │2.尚好(葉慶輝) │ 啟雄批准 │ │ │ │ │ │ │ │2.詠情報價(87.11 │ │ │ │ │ │ │ │ .18) │ │ │ │ │ │ │ │3.尚好報價 (87.11 │ │ │ │ │ │ │ │ .19) │ │ │ │ │ │ │ │4.電磁爐(尚朋堂) │ │ │ │ │ │ │ │5.媚之蒂於87.11.20│ │ │ │ │ │ │ │ 報價(無公告比價)│ ├──┼────────┼─────┼────┼────────┼─────────┼─────────┤ │24 │敬老慶生會紀念品│88.1.14 │87.9.18 │ 585,300元 │1.盈勵(徐簽名) │1.甲○○簽,丙○○│ │ │(88年度7、8、9、│ │ │ │2.尚好(葉慶輝簽名)│ 核批,市長決行 │ │ │10月慶生) │ │ │ │ │2.觸摸式檯燈 │ │ │ │ │ │ │ │3.報價(87.10.5), │ │ │ │ │ │ │ │ 無開標比價紀錄 │ ├──┼────────┼─────┼────┼────────┼─────────┼─────────┤ │25 │調解委員紀念品 │88.1.21 │87.12.14│ 16,500元 │1.詠情(葉慶輝) │1.甲○○簽,丙○○│ │ │ │ │ │ │2.世維(葉永茂) │ 核批 │ │ │ │ │ │ │ │2.皮件組合禮盒 ( │ │ │ │ │ │ │ │ 雨傘牌短夾、名片│ │ │ │ │ │ │ │ 夾、皮帶各乙件) │ │ │ │ │ │ │ │3.報價(87.1.4) │ ├──┼────────┼─────┼────┼────────┼─────────┼─────────┤ │26 │年終員工聯歡會摸│88.2.10 │88.2.2簽│ 39,960元 │1.詠情 │1.甲○○ │ │ │彩獎品 │ │ │ │2.盈勵(葉慶輝) │2.媚之蒂於88.1.25 │ │ │ │ │ │ │ │ 報價 │ ├──┼────────┼─────┼────┼────────┼─────────┼─────────┤ │27 │市長饋贈代表、里│88.3.12 │88.2.9簽│ 121,360元 │1.盈勵 │1.甲○○簽,丙○○│ │ │長春節禮盒 │ │ │ │2.尚好(張昭寬) │ 核 │ ├──┼────────┼─────┼────┼────────┼─────────┼─────────┤ │28 │87年11月至88年2 │88.3.20 │88.1.21 │ 591,000元 │1.盈勵(葉慶輝) │1.甲○○簽,丙○○│ │ │月敬老慶生會紀念│ │ │ │ │ 核 │ ├──┼────────┼─────┼────┼────────┼─────────┼─────────┤ │29 │贈蘆洲分局榮升晉│88.4.14 │88.3.30 │ 78,600元 │1.盈勵 │1.甲○○ │ │ │階員警獎品 │ │ │ │2.尚好(葉慶輝) │2.派克原子筆 │ │ │ │ │ │ │ │3.報價(87.4.1) │ ├──┼────────┼─────┼────┼────────┼─────────┼─────────┤ │30 │八十八年度兒童節│88.4.14 │88.3.22 │1,173,808元 │1.龍和文具 (林炎同│1.保證人,豐鐽、世│ │ │禮品 │ │簽 │(88.3.29得標價為│ 、太原路135號) │ 維 │ │ │ │ │ │1,886,410元) │2.明德(高陳素貞、 │2.照相機、文具組合│ │ │ │ │ │ │ 中山北路一段) │3.甲○○簽,丙○○│ │ │ │ │ │ │ │ 核批。丙○○核底│ │ │ │ │ │ │ │ 價,以採通訊比價│ │ │ │ │ │ │ │ 方式 (未依法公開│ │ │ │ │ │ │ │ 招標) │ │ │ │ │ │ │ │4.招標(88.3.26) │ ├──┼────────┼─────┼────┼────────┼─────────┼─────────┤ │31 │市長等訪問姐妹市│88.6.30 │88.6.27 │ 197,000元 │1.尚好(謝雪珠) │1.甲○○ │ │ │紀念品 │ │甲○○簽│ │2.台豐(游雅苓) │2.報價(88.6.25) │ │ │ │ │丙○○批│ │ │3.交趾陶麒麟 │ ├──┼────────┼─────┼────┼────────┼─────────┼─────────┤ │32 │蘆萩采風民調紀念│88.6.30 │88.5.6 │ 97,280元 │1.世維(葉永茂) │1.甲○○承辦,程啟│ │ │品 │ │ │ │2.尚好(謝雪珠) │ 雄批,市長決 │ │ │ │ │ │ │ │2.密封罐組 │ │ │ │ │ │ │ │3.報價(88.6.1) │ ├──┼────────┼─────┼────┼────────┼─────────┼─────────┤ │33 │員工端節紀念品 │88.6.30 │88.6.10 │ 218,400元 │1.盈勵 │1.甲○○指定,主計│ │ │ │ │甲○○簽│ │2.世維(葉永茂) │ 林明春指單價太高│ │ │ │ │丙○○批│ │ │ ,政風室未指定購│ │ │ │ │ │ │ │ 康寧鍋 │ │ │ │ │ │ │ │2.康寧透明萬用鍋 │ │ │ │ │ │ │ │3.報價(88.6.14) │ ├──┼────────┼─────┼────┼────────┼─────────┼─────────┤ │34 │市長致贈本市優秀│88.6.30 │88.6.5簽│ 328,000元 │1.台豐 │1.遠見電子字典 │ │ │畢業生紀念品 │ │ │ │2.盈勵 │2.報價(88.6.7) │ │ │ │ │ │ │ │3.甲○○簽,丙○○│ │ │ │ │ │ │ │ 決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