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更(二)字第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更(二)字第23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原名林秋山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原名林丙○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邱雅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蔡文燦律師 林凱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565號,中華民國 91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7896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丙○○、丁○○部分撤銷。 甲○○共同連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玖年。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 丙○○共同連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柒年。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 丁○○共同連續偽造有價證券,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如附表八所示之物沒收。 事 實 一、甲○○(原名林秋山,嗣更名甲○○)與丙○○(原名林丙○○,嗣更名丙○○,現已與甲○○離婚)原係夫妻關係,丁○○與賴美燕(經本院92年度上訴字第 901號論處連續收受贓物罪,量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則係同居關係,丁○○前曾因犯妨害秩序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82年10月22日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於82年12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甲○○、丙○○與名為謝東福之不詳確實年籍住所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詐取他人財物以供渠等生活之資,並以之為常業之犯意聯絡,由甲○○於84年間借得不知情之許玉萍(丙○○之妹)名義,在臺北縣土城市○○路○段184號虛設「百業 商行」(起訴書誤載為百葉公司,應予更正);旋以百業商行之名義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客戶佯稱購買貨物,使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送貨至百業商行,由甲○○、丙○○或其等僱用之不知情職員點收,再由丙○○或不知情之職員簽發「許玉萍」為發票人之如附表一所示之遠期支票佯以支付貨款(詐購貨品之時間、貨品、數量、訂購次數、簽發支票及被害人等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得手後,其等再將所詐得之貨物以賤價銷售他人獲取暴利,迨支票屆期(若干廠商尚未及收取支票),即惡性倒閉任令支票大量退票,並逃匿無蹤,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始悉受騙。 三、甲○○、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同一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於84年12月間,由甲○○以「得風奇石異木企業有限公司」之名義(實際並未申請公司之設立登記),至臺北市○○○路 288號鴻達棉被寢飾有限公司,向該公司業務經理李俊堅佯稱訂購床罩5套(價款新臺幣〈下同〉2萬5千元),使李俊堅陷於錯誤,依約將床罩5套送往臺北縣板橋市○○街150巷5號;再由丙○○開立不詳內容之支票乙紙以為搪塞。迨支票屆期退票,鴻達棉被寢飾有限公司始悉受騙(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 四、甲○○於84年12月間,與綽號「阿輝」之18歲以上男子,共同基於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甲○○在臺北市○○區○○路、內湖路麥當勞,分別提供其本人之照片,及不知情之丙○○照片(丙○○斯時不知情)交付「阿輝」,以每張新臺幣3萬元之代價(3張共9萬元),委由「阿輝」在不詳處所,將丙○○照片貼在偽造之「王慧雅」、「秦淑茜」身分證上,而將甲○○之照片貼在偽造之「陳炳樟」身分證上,以偽造屬特種文書之「王慧雅」、「秦淑茜」、「陳炳樟」身分證各1張;旋於約5日後,在臺北市萬華區龍山寺旁之麥當勞交付甲○○,以供甲○○等人嗣後冒名使用(另詳如後述),足以生損害於王慧雅、秦淑茜、陳炳樟等人,及戶政機關對於戶籍管理之正確性。 五、甲○○、丙○○承前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意圖,並與丁○○共同基於常業詐欺、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及偽造有價證券之概括犯意,由丁○○投資300萬元及100萬元,再由甲○○於85年間以不知情之林阿俊之名義,分別於臺北縣汐止鎮○○路 ○段17號虛設成立「維納行」,於臺北縣汐止鎮○ ○街6巷2號虛設成立「維斯食品公司」;旋由甲○○對外自稱係葉德賢,丙○○對外自稱係周雅惠,而以維納行、維斯食品公司之名義,或直接以電話訂貨方式,或先至被害人商店接洽取得信任後再以電話訂貨之方式,向如附表二所示之客戶佯稱訂購貨物,使如附表二所示之客戶陷於錯誤,而依約送貨至前述臺北縣汐止鎮○○路 ○段17號維納行,或臺北 縣汐止鎮○○街6巷2號維斯食品公司,由甲○○、丙○○或所僱用之不知情職員點收,再由丙○○或不知情之職員偽造「林阿俊」為發票人之如附表二所示之遠期支票佯以支付貨款(詐購貨品之時間、貨品、數量、訂購次數、簽發支票及被害人等均詳如附表二所示)。得手後,由林秋山、丁○○將所詐得之貨物或以賤價銷售他人獲取暴利,或由丁○○載至臺北縣三峽鎮○○路○段362號、臺北縣土城市○○路38號 8 樓、臺北縣板橋市○○路○段265巷28號、臺北縣板橋市○ ○路265巷18號等處屯放,或載運至臺北縣板橋市○○路159號其與賴美燕共同經營之金成洋菸酒專賣店。而賴美燕知悉丁○○運回之上開貨物,係甲○○、丙○○、丁○○詐欺取得之贓物,仍基於收受贓物之概括犯意,予以收受後用之販售。迨支票屆期大量退票後,甲○○、丙○○、丁○○並逃匿無蹤,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始悉受騙。 六、甲○○於86年 5月間,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行使前開偽造身分證之概括犯意,先於86年 5月初某日,在臺北縣板橋市○○街150巷5號附近不詳處所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師傅,偽刻陳炳樟之印章乙枚;再蓋用偽刻之陳炳樟印章,偽造「陳炳樟」之印文乙枚,以偽造「陳炳樟」名義之「得風企業社」營利事業設立登記申請書私文書1 件,旋連同前述偽造之「陳炳樟」身分證,提出臺北縣政府行使,申請以「陳炳樟」為負責人之「得風企業社」之營利事業設立登記,使臺北縣政府承辦該業務之公務員於86年5月6日核准設立登記,將該不實之申請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及營利事業登記證上,據以核發臺北縣政府北縣商聯甲字第105562號營利事業登記證予甲○○,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商號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及陳炳樟本人。甲○○再於86年6月6日,至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62號彰 化商業銀行(下稱彰化商銀)光復分行,在該銀行之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上、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上申請人欄,分別偽造「陳炳樟」之簽名各 1枚,又蓋用前開偽造之陳炳樟印章於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上( 1枚)及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上( 2枚)以分別偽造「陳炳樟」印文1枚、2枚,進而偽造「得風企業社負責人陳炳樟」名義申請開戶之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私文書各 1份;旋甲○○意圖供行使之用,連同前述偽造之陳炳樟身分證、登載不實之「商聯甲字第105562號營利事業登記」,提出彰化商銀光復分行行使,使彰化商銀光復分行人員核准開設 0000000-0號之支票存款帳戶,足以生損害於陳炳樟及彰化商銀光復分行。甲○○繼夥同下列人而再為下列行為: ㈠與丙○○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及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甲○○冒名「陳炳樟」,以「得風奇石異木企業有限公司」之名義,於86年6月15日至臺北縣鶯歌鎮○○○路119號周靜萍所經營之石璣屋天然水晶店,向周靜萍佯稱欲付款購物而訂購白晶柱 2座,價款 8萬3400元;嗣丙○○另又冒名為「劉玉芬」再打電話至該店,追加訂購白晶柱及燈具(詳細品名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使周靜萍陷於錯誤,依約於86年6月16日派人送貨至臺北縣板橋市○○街150巷5號得風奇石異木企業有限公司由丙○○簽收,並由丙○○偽造簽發「陳炳樟」為發票人之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支票1紙以抵付價款。 ㈡與丙○○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及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丙○○冒名「劉玉芬」於86年 6月16日打電話至石璣屋天然水晶店,向周靜萍佯稱欲付款購物而訂購黃水晶燈座等物(詳細品名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價款8萬4200元,使周靜萍陷於錯誤,依約於86年6月19日派人送貨至臺北縣板橋市○○街150巷 5號得風奇石異木企業有限公司由丙○○簽收,並由丙○○偽造簽發「陳炳樟」為發票人之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支票1紙以抵付價款。 ㈢與丙○○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聯絡,由丙○○冒名「劉玉芬」於86年 6月20日打電話至石璣屋天然水晶店,向周靜萍佯稱欲付款購物而訂購綠幽靈原礦柱等物(詳細品名如附表三編號 4所示),價款78萬1300元,使周靜萍陷於錯誤,依約於86年 6月24日派人送貨至臺北縣板橋市○○街150巷5號得風奇石異木企業有限公司由丙○○收受;丙○○並佯稱「等公司老板選定後再給貨款」等語,以為搪塞。 ㈣與丙○○、丁○○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及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丙○○冒名「劉玉芬」陪同丁○○,於86年 6月25日至石璣屋天然水晶店,向周靜萍佯稱欲付款購物而訂購白水晶等物(詳細品名如附表三編號 5所示),價款25萬6750元,使周靜萍陷於錯誤,當日即將該批水晶交由丁○○載走;並由丙○○偽造簽發「陳炳樟」為發票人之如附表三編號 5所示之支票 1紙以抵付部分價款,餘款6750元則約定另行結算。迨86年 6月26日周靜萍欲前往得風奇石異木企業有限公司收款時,發現該公司鐵門深鎖,而前開如附表三編號 2、3、5所示之支票亦均遭退票,始悉受騙。 ㈤甲○○與丙○○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及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之概括犯意聯絡,於86年6月23日共同至臺北縣鶯歌鎮○○○路88 號釉鴻企業社,向彭文雄佯稱欲付款購物而訂購大圓球磁器等物(詳細品名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使彭文雄陷於錯誤,於86年6月24日,依約將前述所訂購之貨物送至臺北縣板橋市○○街150巷5號由丙○○簽收,並由丙○○偽造簽發「陳炳樟」名義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之支票1紙以抵付價款。甲○○、丙○○復於86年 6月26日同至釉鴻企業社,向彭文雄佯稱欲付款購物而訂購直瓶荷葉磁器等物(詳細品名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使彭文雄陷於錯誤,將該等貨品交予丙○○、甲○○ 2人由計程車運走,並由丙○○偽造簽發「陳炳樟」為發票人之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支票1紙以抵付價款。迨前 2紙支票屆期均不獲兌現,彭文雄始悉受騙。 七、甲○○、丙○○、丁○○與自稱「陳三群」之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50餘歲男子,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及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之概括犯意聯絡,在臺北市木柵區(行政區域現已重劃為文山區○○○路○段103 號虛設「冠記公司」,推由丙○○冒名「王慧雅」,自稱係受僱於與湘滕國際有限公司業務代表蔡永逢曾有菸酒生意往來之陳三群,自86年 9月26日起迄同年10月21日止,連續向蔡永逢佯稱欲付款購物而訂購如附表四所示之酒類及飲料,使蔡永逢陷於錯誤,均依約送貨至臺北市○○區○○路 3段103 號,由甲○○、丙○○或所僱用之不知情職員簽收,部分詐得之洋酒則由丁○○載往臺北縣土城市○○路38號 8樓及臺北縣板橋市○○路 159號金成洋菸酒專賣店屯藏或販售。再推由自稱「陳三群」之男子持不知情之不詳姓名人士於不詳時、地偽造之「陳三群」印章 1個,在如附表四所示之臺北銀行木柵分行之支票乙紙上,偽造「陳三群」之印文 1枚,而偽造如附表四所示臺北銀行木柵分行之支票乙紙,並持之行使交付蔡永逢,以代清償貨款;另推由丙○○持另一枚由不知情之不詳姓名人士於不詳時、地偽造之「陳三群」印章 1個,在如附表四所示之臺灣土地銀行古亭分行之支票共5紙上,分別偽造「陳三群」之印文各1枚(共5枚),而連續偽造如附表四所示土地銀行古亭分行之支票 5紙,並連續持之行使,交付蔡永逢以代清償貨款。迨該等支票屆期均遭退票,蔡永逢始悉受騙。 八、甲○○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先於86年11月間,在不詳地點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師傅偽造「王慧雅」之方型印章1枚、圓型印章1枚,及「張素燕」、「劉燕」、「林淑貞」、「林正昌」等人之方型印章各1枚,再於86年11月15 日,在不詳處所,持前述偽刻之「王慧雅」、「張素燕」、「劉燕」、「林淑貞」、「林正昌」等人之方型印章,蓋用在合嵐企業有限公司章程上以偽造「王慧雅」之印文 2枚,及偽造「張素燕」、「劉燕」、「林淑貞」、「林正昌」等人之印文各 1枚,以偽造王慧雅、張素燕、劉燕、林淑貞、林正昌等人同意之「合嵐企業有限公司之章程」私文書 1紙,旋提出向臺灣省政府建設廳行使,申請合嵐企業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使承辦該業務之公務員於86年11月20日准予核備,並將合嵐企業有限公司之董事為「王慧雅」、股東為「張素燕」、「林淑貞」、「劉燕」、「林正昌」等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管之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另將合嵐企業有限公司之董事為「王慧雅」之不實事項,登載於經濟部公司執照,而核發該公司執照予甲○○,足以生損害於王慧雅、張素燕、劉燕、林淑貞、林正昌等五人,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九、甲○○、丙○○共同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而為下列行為: ㈠甲○○、丙○○於86年11月4日,至桃園縣桃園市○○路720號合作金庫銀行慈文支庫(以下簡稱合庫慈文支庫),推由丙○○在該銀行之活儲存款印鑑卡上,偽造「王慧雅」之簽名1 枚,蓋用前述偽刻之「王慧雅」圓型印章以偽造「王慧雅」之印文2枚;在開戶申請書上偽造「王慧雅」之簽名2枚,蓋用前述偽刻之「王慧雅」圓型印章以偽造「王慧雅」之印文2 枚;又在授權書上偽造「王慧雅」之簽名1枚、印文2枚,而偽造王慧雅名義申請開戶活儲存款印鑑卡、開戶申請書、授權書私文書共3 份,旋連同上開偽造之王慧雅身分證,提出向合庫慈文支庫人員行使,並經核准開立0000000000000 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足以生損害於王慧雅及前述銀行。 ㈡甲○○、丙○○於86年11月11日,至桃園縣桃園市○○路720 號合庫慈文支庫,推由丙○○在該銀行之支票存款印鑑卡上,偽造「王慧雅」之簽名 2枚,蓋用前述偽刻之「王慧雅」圓型印章以偽造「王慧雅」之印文 3枚,而偽造王慧雅名義申請之支票存款印鑑卡私文書 1份,旋連同上開偽造之王慧雅身分證,提出向合庫慈文支庫人員行使,並經核准開立0000000000000 號支票存款帳戶,足以生損害於王慧雅及前述銀行。 ㈢甲○○、丙○○於86年11月 5日,至新竹企銀南崁分行,推由丙○○在該銀行之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上,偽造「王慧雅」之簽名 1枚,蓋用前述偽刻之「王慧雅」圓型印章以偽造「王慧雅」之印文 1枚;在印鑑卡上蓋用前述偽刻之「王慧雅」圓型印章以偽造「王慧雅」之印文 2枚;而偽造王慧雅名義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印鑑卡私文書共各 1份,旋連同上開偽造之王慧雅身分證,提出向新竹企銀南崁分行人員行使,並經核准開立 31034號之支票存款帳戶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足以生損害於王慧雅及前述銀行。 ㈣丙○○於86年11月27日,由不知情之尹黃美珠陪同至新竹企銀龍岡分行,由丙○○在該銀行之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上偽造「王慧雅」之簽名 1枚,蓋用前述偽刻之「王慧雅」圓型印章以偽造「王慧雅」之印文 4枚,而偽造王慧雅申請開戶之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私文書 1份,連同前述偽造之王慧雅身分證、前述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合嵐企業有限公司經濟部公司執照,提出向新竹企銀龍岡分行人員行使,又在該銀行所留存之王慧雅身分證影本上,用前述偽刻之「王慧雅」圓型印章以偽造「王慧雅」之印文1枚,旋經核准開立16757號之支票存款帳戶,足以生損害於王慧雅及前述銀行。 十、甲○○旋與丙○○、丁○○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及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之共同犯意聯絡,推由甲○○於86年11月初向呂勝男佯稱願意支付價款,使呂勝男陷於錯誤,至桃園縣桃園市○○路○段159號進行合 嵐企業有限公司之裝璜(裝璜內容詳如附表五編號 1所示);旋並推由丙○○假冒「王雅慧」名義偽造簽發如附表五編號 1所示之遠期支票以代清償。嗣復由甲○○對外自稱係「李修仁」,丙○○對外自稱係「王慧雅」,丁○○自稱係「李修明」,共同以合嵐企業有限公司之名義,或以電話尋找適合詐騙之廠商而以電話詐訂貨物之方式,或利用參觀臺北世貿中心廠商展示會之機會當場訂貨或索取廠商名片再電話訂貨之方式,向如附表五編號 3至編號33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訂購如附表五編號 2至編號33所示之貨品(時間、貨品、數量、訂購次數各如附表所示),使如附表五編號 2至編號33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送貨至前述合嵐企業有限公司地址,由甲○○、丙○○或所受僱而不知情之職員點收;並由丙○○或受僱於合嵐企業有限公司之不知情職員簽發如附表五編號 2至33所示之遠期支票佯為支付貨款,以為搪塞。得手後,甲○○、丁○○則將所詐得之貨物以賤價銷售他人,或由丁○○載回土城市○○路38號 8樓屯放,或運至臺北縣板橋市○○路 159號其與賴美燕所共同經營之金成洋菸酒專賣店。而賴美燕知悉丁○○運回之上開貨物,係甲○○、丙○○、丁○○詐欺取得之贓物,仍承前收受贓物之概括犯意,予以收受後用之販售,以獲取暴利。迨支票屆期,甲○○旋與丙○○、丁○○即惡性倒閉,人去樓空,支票大量退票,如附表五所示之被害人始悉受騙。 十一、嗣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於87年 1月12日及15日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搜索票分別在基隆市○○街35巷19之3號4樓、基隆市○○街134巷8號 3樓、臺北縣中和市○○路○段171號1樓、167號 2樓、臺北縣汐止 鎮○○街128巷7弄22號5樓、臺北縣土城市○○路38號8樓、臺北縣板橋市○○路一五九號(金成洋菸酒專賣店)、臺北縣土城市○○路76巷2號3樓等甲○○、丙○○、丁○○、賴美燕之居住處或店址,查獲被害人遭詐騙之洋酒、家電用品、皮飾、音響、桌子等物品(詳細物品內容如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卷第430至第446頁所示),並扣得如87年度偵字第4330號卷第17頁至第26頁贓證物品清單所示之物品。 十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壹、甲○○、丙○○部分: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甲○○於警詢及偵審時坦承不諱在卷,而上訴人即被告丙○○就上揭犯罪事實二、三、五、六、七、九部分,亦於警詢及偵審時供承不諱在卷,並有以許玉萍名義而於第一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開立帳戶之開戶資料影本、該二銀行支票存款帳戶之退票明細、彰化商業銀行光復分行91年3月21日彰光復字第473號函及該函所附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影本、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影本各乙紙、「得風企業社」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乙紙、合庫慈文支庫活儲存款印鑑卡影本、開戶申請書影本、支票存款印鑑卡影本、新竹企銀南崁分行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影本、印鑑卡影本、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影本、新竹企銀龍岡分行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影本、新竹企銀支存退票明細資料表影本、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影本、支票存款戶往來紀錄分戶登錄卡影本、合嵐企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影本、董事股東名單影本、公司章程影本、合嵐企業有限公司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臺灣土地銀行古亭分行函附之陳三群開戶資料影本 6紙、臺北銀行木柵分行函覆之陳三群開戶資料影本乙紙、臺北市票據交換所函覆之林阿俊支票帳戶拒絕往來交易明細影本多紙、及如事實欄九所查扣之物品等在卷可稽,是被告甲○○及丙○○二人上揭自白,堪認與事實相符,嗣被告甲○○及丙○○雖於本院本審審理時均否認有參與犯罪事實七部分之犯行,被告甲○○並辯稱:伊沒有虛設「冠記公司」,沒有參與過冠記公司之業務,也沒有向蔡永逢購買菸、酒云云,被告丙○○辯稱:伊沒有做這部分之犯行云云,惟查被告甲○○及丙○○自警詢以迄本院前審審理時均坦承有此部分犯行,被告丙○○於警訊時供稱:伊與甲○○在冠記企業有限公司擔任員工,負責訂貨,所開的票是「陳三群」的云云(見內政部刑事察局偵查卷宗第19頁),嗣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供承:冠記公司部分的詐騙行為是事實等語(見本院上訴卷 (二) 第32至33頁);而證人即被害人蔡永逢於原審法院 87年6月19日訊問時到庭證稱:被告丙○○即為當時自稱「王慧雅」而向伊訂貨者,伊至冠記公司曾見過林秋山(即被告甲○○)、丙○○二人云云(見原審卷㈠第102頁背面、103頁),被告丙○○及甲○○二人若與該冠記公司無涉,何以被害人蔡永逢在該虛設之冠記公司出現,被告丙○○且冒稱「王慧雅」名義訂貨,是以被告丙○○及甲○○二人確有向湘滕國際有限公司之業務代表蔡永逢佯稱欲付款購物而詐欺訂貨,至為明確。又被告丙○○等人明知渠本人並非「陳三群」,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復供稱:伊不認識陳三群云云,則渠等自無簽發以「陳三群」為發票人之支票之權限,自係灼然可見,被告丙○○等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向蔡永逢佯欲付款購物而詐欺訂貨後,由被告甲○○交付簽發以「陳三群」為發票人之支票並在其上填寫金額後交予蔡永逢,被告丙○○二人有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陳三群」支票之犯意,亦堪認定。被告甲○○及丙○○二人嗣後改稱並未參與犯罪事實七部分犯行,殊非事實,要無足採。事證明確,被告甲○○及丙○○二人犯行,應堪認定。 貳、丁○○部分: 一、上訴人即被告丁○○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丁○○矢口否認有上揭犯行(犯罪事實五、六 (四) 、七、九、十部分),辯稱:伊不知亦未參與甲○○、丙○○二人之上揭犯行,伊只是用比較便宜的價格向甲○○買菸酒、雜貨等物,當時不知道這些東西有問題,另外伊僅是陪同丙○○前往世貿中心,並未與他們共同詐欺云云。惟查: (一)被告甲○○於警詢時供稱:伊為了要虛設行號向廠商詐騙貨物,在84年12月間在臺北市○○區○○路麥當勞前向綽號「阿輝」之男子以每張3萬元之代價購買3張偽造身分證,其中2張貼丙○○照片(「王慧雅」、「秦淑茜」),1張貼有伊本人照片(「陳炳樟」),嗣因資金不夠就邀朋友丁○○出資共同虛設行號向廠商詐騙貨物,經丁○○同意後,於85年初就開始虛設「維納行」、「維斯食品公司」、「合嵐企業有限公司」等公司,維納行丁○○出資 3百餘萬元,維斯食品公司出資約1百餘萬元,合嵐企業有限公司出資約1百萬元,丁○○除了出資外,也會在公司內打電給適合詐騙之廠商,經他認為對象不錯,再告訴伊與丙○○向廠商詐騙貨物,有時丁○○會與丙○○到臺北世貿中心展示會場尋找詐騙之對象,當場訂貨或索取廠商名片再以電話向廠商詐騙貨物,約定廠商將貨物送往上述 3家公司,由伊與丙○○及員工負責點貨並由丙○○開立支票給廠商,俟支票到票期前,就將貨物用車子載往他處出售;維納行部分伊是以假名「葉德賢」擔任經理,丙○○則是以假名「周雅惠」任業務經理,丁○○負責出資金及找適當之詐騙廠商,而由伊與丙○○負責向丁○○所提供之廠商詐騙財物,並將貨物送到維納行內,由伊與丙○○負責點收詐騙之貨物,丁○○在公司內問今天騙什麼貨物,並由丙○○以「林阿俊」名義於合作金庫、泛亞銀行開立帳戶,簽發「林阿俊」為發票人之支票給廠商。維斯食品公司伊與丙○○擔任經理,丁○○出資金及物色詐騙對象,而丙○○以「林阿俊」名義於合作金庫、泛亞銀行開立帳戶,簽發「林阿俊」為發票人之支票給廠商, 9月間到期日前,渠等就陸續將詐騙之貨物載走。以上 2家公司,負責人「林阿俊」是伊找來的人頭,實際負責人是伊、丙○○及丁○○。另合嵐公司是由86年10月間開始經營至87 年1月 2日,由丙○○以假名「王慧雅」任負責人,並以「王慧雅」名義於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合作金庫開立帳戶、申請支票,伊則以假名「李修仁」任經理,丙○○與丁○○到臺北市心中心商品展示會將所詐騙之貨物送到合嵐企業公司內或後面渠等所承租之貨櫃內,由伊與丙○○負責點收並由丙○○簽發「王慧雅」為發票人之合作金庫、新竹區中小企業南崁分行支票給廠商;得風奇石異木公司是伊自86年5月至7月間,以偽造之「陳炳樟」身分證,虛設之行號,伊任負責人,並以「陳炳樟」名義於臺北區中小銀行彰化銀行開立帳戶、申請支票,丙○○以假名「劉玉芬」任經理,丁○○在該公司沒有出資,只有尋找詐騙對象及收買分贓,伊與丙○○負責訂貨、點收貨物及開立支票給廠商,俟詐騙之貨物到手後,就陸續出售,屆時所開立之支票均跳票。渠等所詐騙之貨物,丁○○在合嵐企業公司分了1千2百萬元左右,在維納行、維斯食品公司分到9百萬元,得風奇石異木公司分到3百萬元。向舒益公司詐騙之拉鍊全由丁○○分去出售,向紅太陽詐騙之手錶4只,伊分到男女金錶各1只,丁○○亦分到男女金錶各 1只。警方搜索查扣之電腦投幣式點唱機,是以合嵐企業有限公司名義於86年11月底利用臺北世貿中心展示會機會,向景誠音響公司詐騙到。伊與丙○○、丁○○所詐騙之貨物,丁○○分到約 3千萬餘元貨物,伊所分到之貨物有 1千餘萬元,分贓方式是丁○○先將他所出資的資金數百萬元拿回,再從所詐騙之貨物中分到約 50%的贓物,伊與丙○○分到 50%,其他員工薪水,房租、運費全部由伊負責。所詐騙之洋酒大部分由丁○○拿回板橋市金城酒店由賴美燕出售,有一部分留在合嵐公司出售。伊與丙○○、丁○○所組成之詐欺集團實際上丁○○佔很大分量,他不但出詐騙資金、訂貨,且大部分贓物由他負責處理,並分到大部分貨物等語(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卷第1頁背面至第5頁背面,第 9頁背面至第12頁)﹔另被告丙○○於警詢時供稱:合嵐公司部分,是由伊與丁○○一起去臺北市世貿中心音響大展,向廠商訂貨並叫廠商將貨送到合嵐公司,而由伊點收後開立支票給廠商。維納行、維斯食品公司部分,丁○○以「黃先生」、甲○○以「葉德賢」假名向外訂貨,事後得到的財物,再由甲○○與丁○○去分。合嵐企業有限公司訂貨部分大多是甲○○或丁○○去臺北世貿中心訂,至於銷贓及分款是甲○○和丁○○去講,伊不清楚。石璣屋天然水晶店部分,因水晶太重,故伊叫丁○○和伊一起去搬。王嬋娟服飾詐欺部分,丁○○亦有量身製衣,郭元益食品有限公司詐欺部分,丁○○有開其賓士車載伊去訂貨等語(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卷第15頁背面、第19頁及該頁背面),至被告甲○○、丙○○二人嗣雖於本院本審審理時改稱被告丁○○僅係借錢,對於本件詐欺犯行並不知情云云,惟查依共犯本案之被告甲○○、丙○○上揭於警詢時所供情節,就如何與被告丁○○共同出資虛設「維納行」、「維斯食品公司」、「合嵐企業有限公司」等公司,而以各該公司名義向廠商佯騙商品得手,嗣由被告甲○○及丁○○處理該等詐購之貨品並予以分贓等情,互核大致相符,若非被告丁○○確有與被告甲○○、丙○○二人共犯上揭詐欺之犯行,何以渠等所供情節大致相符,足認被告甲○○、丙○○二人於警詢時指述被告丁○○上揭共犯之詐欺情節應係就確有發生之事實經過為真實之陳述,其嗣後於本院本審審理時翻異前詞,要係迴謢被告丁○○之詞,不足採信,則被告甲○○、丙○○二人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應以其先前之陳述較為可採。 (二)以虛設之「維納行」及「維斯食品公司」詐欺部分:①證人即被害人陳建成於偵查中證稱:「葉德賢」(即被告甲○○)、「周雅惠」(即被告丙○○)說丁○○是老板, 85年9月23日開始退票,當日晚上伊有看到丁○○指揮工人在搬東西,且在丁○○位於板橋市○○路 ○段65巷28號處對面之18 號找到伊公司被佯騙之地板 7箱,另在丁○○車內查到當樣品所用之地板云云(見85年度偵字第20120號卷第108頁)﹔②證人即被害人蔡綉紜於警詢時證稱:警方所提示之相片及錄影帶中之男子就是「維納行」內自稱「丁○○」者云云(見85年度偵字第20120號卷第42頁),嗣於偵查中證稱:伊有去維納行約1週3次,都有看到丁○○在辦公室,賓士車也停在外面,每次都會看到,「葉德賢」說丁○○是老板等語(見85年度偵字第20120號卷第109頁背面)﹔③證人即被害人王信堯於警詢時證稱:相片中之男子就是向伊公司詐騙貨物而自稱是「維納行」負責人的「丁○○」云云(見85年度偵字第20120號卷第40頁) ,嗣於偵查中證稱:85年5月間,丁○○到伊公司拿電話去維修,他說帳寄維納行,伊每個月會送5、6次貨到維納行,都有看到丁○○在維納行,丁○○有到伊店裡說他是該行的負責人;在丁○○三峽之公司有查到伊被詐欺之 4支大哥大,在丁○○板橋市○○路住處亦查到12支無線電話,他都說是他們要賣的等語(見85年度偵字第20120號卷第 110至111頁)﹔④證人被害人藍文華、高武雄、黃志偉分別於警訊時證稱:渠等至維斯公司送貨及請領貨款支票時,均親眼見到丁○○在維斯公司內與「周雅惠」及「葉德賢」談話,並指揮搬放貨品云云(見85年度偵字第20120號卷第 60頁)﹔⑤證人即被害人高武雄於偵查中證稱:是一位自稱「葉德賢」的人向伊叫貨,「周雅惠」自稱是老闆娘,支票都是她開的,丁○○都有在場等語(見85年度偵字第20120號卷第150頁)﹔⑥證人即被害人黃志偉於偵查中證稱:「周雅惠」說丁○○是老板云云(見85年度偵字第20120號卷第150頁)﹔⑦證人即被害人何莒民於警詢時證稱:在伊送貨至維納行時,常見到丁○○在維納行指揮自稱「周雅惠」之女子處理進貨及會計等支票業務,於是伊問周小姐該丁○○在維納行是何種職務,「周雅惠」跟伊說丁○○是維納行的股東等語(見85年度偵字第 20120號卷第65背面)﹔⑧證人即被害人張鎮銧於警詢時證稱:伊在交貨至維納行時,常見丁○○在維納行處理業務云云(見85年度偵字第20120 號卷第66頁背面)﹔⑨證人即被害人江鋒洲在原審法院審理時到庭證稱:伊與業務一起送貨到維納行時,當時小姐說老闆在裏面,伊有看一下,就看到丁○○等語(見原審卷㈡第 101頁)﹔⑩證人即維納行職員林淑雯於警詢時證稱:丁○○經常至維納行找「葉德賢」、「周雅惠」,他們經常在維納行內辦公室談話,商量事情,「周雅惠」、「葉德賢」曾向伊表示丁○○需要燈飾、衣架等物,要伊等聯絡廠商訂貨,且其 2人很聽從丁○○的命令,而林阿俊在維納行則係聽命「周雅惠」、「葉德賢」,做搬運貨物之工作云云(見85年度偵字第20120號卷第100背面至第102頁)。 (三)以得風奇石異木企業有限公司名義於86年 6月25日向石璣屋天然水晶店詐欺部分:證人即被害人周靜萍於偵查中證稱:丙○○在86年 6月25日帶丁○○到伊店內,丁○○說他自己要的貨20多萬元,開的是「陳炳樟」的票,當時林秋山(即甲○○)自稱「陳炳樟」,丁○○說是黃董等語(見87年度偵字第4330號卷第105頁),嗣於原審法院審理時到庭證稱:林丙○○(即丙○○)曾帶庭上之被告丁○○至伊公司拿貨,且稱是他們公司客戶,林丙○○開立25萬元之支票予伊,後來均退票云云(見原審卷㈠第 104頁),另並在臺北縣土城市○○路38號 8樓賴美燕住處查獲被告丁○○向周靜萍佯騙所得之燈飾、水晶石、彩繪瓶等物,此有搜索扣押證明筆錄在卷可查(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卷第 446頁)。 (四)以冠記企業有限公司(被害人為湘滕國際有限公司)詐欺部分:經警在臺北縣土城市○○路38號 8樓賴美燕(即被告丁○○之妻)住處查獲被害人遭詐欺之龍舌蘭10瓶、與狼共舞30年威士忌1瓶、法白蘭地XO禮盒1瓶。另在臺北縣板橋市○○路 159號金成洋菸酒專賣店查獲被害人遭詐欺之龍老爹15威士忌7瓶、男人島威士忌 1瓶、馬蹄鐵酒4瓶、西班牙92紅酒11瓶、香格里拉1.5公升6瓶、西班牙紅酒1.5公升2盒、洛卡咖啡酒1瓶、法國94紅酒4瓶、與狼共舞35瓶、法國白蘭地XO 1瓶、香格里拉0.5公升2瓶等物,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搜索扣押證明筆錄在卷可憑(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卷第363頁、第364頁,第439頁至第445頁)。 (五)以合嵐企業有限公司詐欺部分:①證人即被害人尹黃美珠於偵查中證稱:86年11月21日伊將貨(酒)送到合嵐公司時,丁○○也在場,丁○○說阿公店須要很多酒,且他太太姓賴在板橋開洋酒店,伊送丁○○ 1瓶酒。後來一個禮拜後甲○○用大哥大打電話給伊說黃先生阿公店須大量的酒,兩天內伊共送了40箱酒去,都送到合嵐公司,當時丙○○便開以「王慧雅」為發票人的票給伊,後來丙○○又打電話來說賴美燕要叫貨,有公爵15年、約翰梅爾15年、酒癡、喬治15等 4種酒,伊當時送去給丙○○,因她一直跟伊催貨,伊在賴美燕家有找到約翰梅爾、皇家、公爵共 2箱,伊到合嵐公司時有看過丁○○很多次云云(見87年度偵字第1002卷第 144頁背面、第 147頁),嗣於原審法院訊問時證稱:丁○○自稱是黃先生,亦以合嵐公司名義向伊訂購洋酒,並稱他另開立阿公店,且其太太(即賴美燕)在板橋開立菸酒專賣店,賴美燕曾打電話予伊自稱是丁○○太太,要求伊將貨送至合嵐公司,由林丙○○開立支票,當時林丙○○表示該人為丁○○太太等語(見原審卷㈠第99頁)。且經警於87年1月20日在臺北縣土城市○○路38號 8樓賴美燕住處搜獲其公司之皇家30年威士忌 1瓶、公爵15年威士忌12瓶、約翰梅爾15年12瓶;在板橋市○○路15 9號金成菸酒專賣店搜獲皇家30年(19瓶)、喬治15( 117瓶)、酒癡(76瓶)、約翰梅爾17箱、公爵208瓶、豪酒水晶2瓶、博多華11瓶、黑寶XO 5瓶、金寶XO12瓶、豪酒XO14瓶、梅酒6瓶、龍馬1瓶、維納斯XO禮盒17盒、拿破崙白蘭地3瓶、12年APS贈禮1瓶等物,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搜索扣押證明筆錄在卷可稽(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卷第66頁、第67頁,第 439頁至第445 頁)﹔②證人即被害人陳雅妮於警詢、偵查中及原審法院調查時均證稱:丁○○即為86年12月19日開賓士車載「王慧雅」(即被告丙○○)一起至伊桃園門市部訂禮盒之人,貨是送到合嵐公司云云(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卷第71頁、87年度偵字第4330卷第106頁背面、原審卷㈠第241頁)。並經警於87年 1月20日在土城市○○路38號8樓賴美燕住處搜索時,查獲被害人陳雅妮上揭被詐騙之佳宴禮盒 1盒,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乙紙在卷可稽(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卷第76頁)﹔③證人即被害人林明憲於偵查中證稱:伊在世貿展覽時,丁○○自稱是「李修明」,拿了 1張「李修仁」的名片,還跟伊說他的名片未印好,他要伊幫他調些貨,當時他說他公司有賣酒希望跟伊訂一些貨,他說要開票給伊,第一批 8萬2600元的貨,丁○○要伊隔天送去,收了一張以王慧雅為發票人之支票;當時在現場伊並沒有看到丙○○及甲○○,跟伊叫貨的是丁○○云云(見87年度偵字第1002卷第145頁背面至第146頁、第148頁),嗣於原審法院訊問時證稱:當時丁○○有在訂購單上簽名,渠等即依丁○○提出之李修仁名片上合嵐公司之地址送貨;隔幾天丁○○又打電話給伊表示欲加訂音響器材,接著自稱「王慧雅」的人亦向伊訂購器材等語(見原審卷㈠第 100頁)﹔④被害人梁麗英於原審法院訊問時證稱:伊有見過丁○○,當時他們稱丁○○是外務云云(見原審卷㈠第 135頁)﹔⑤被害人林富義於偵查中證稱:伊去合嵐公司有看到丁○○,在丁○○住處有找到伊被騙的點唱機、及36吋的電視機 1台;在賴美燕住處查獲伊遭佯騙之行動電話1組、充電座1組、字幕機 1臺、先鋒牌影碟機2臺、三菱錄放影機1臺、點將家伴唱機 1臺、無線麥克風主機1臺、三音路喇叭2個、中置喇叭 1個、歌本2本等物云云(見87年度偵字第1002卷第147頁)。並經警於87年1月20日在土城市○○路38號8樓賴美燕住處搜索時,查獲前述被詐騙之機具物品,此並有被害人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各乙紙在卷可稽(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卷第142頁、第443頁)﹔⑥被害人王麗梅於原審法院訊問時證稱:86年11月底伊於世貿參加禮品展,丁○○自稱「李修仁」並遞名片予伊,上面是寫合嵐公司,丁○○當場並向伊訂購價值約 9萬多元之皮包、皮衣,且要求伊將貨物送到合嵐公司,送過去時是由「王慧雅」簽收的云云 (見原審卷㈠第101頁背面),嗣經警於87年1月20日在臺北縣土城市○○路38號8樓丁○○住處,搜得皮包6件、皮衣及皮背心共 9件、皮褲9件、皮帶8條等前述遭佯騙之物,此並有被害人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各乙紙在卷可參(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卷第127頁、第442頁)﹔⑦被害人李秀蘭於偵查中證稱:86年11月26日在臺北世貿,丁○○給伊一張(李修仁)名片,他表示對伊產品有興趣,叫伊會後與他聯絡,後來伊因忙而沒打電話過去,丁○○自己打電話來跟伊訂貨,在12月初時打電話向伊公司訂了月份杯、拿破崙鐘、天鵝鐘等。當初跟伊叫貨的是丁○○,伊並無看到丙○○及甲○○云云(見87年度偵字第1002卷第145頁、第148頁)﹔⑧被害人吳文生於警詢時證稱:伊經常去合嵐公司,甲○○、丙○○、丁○○在裏面辦公室,伊經常和他們聊天,知道他們都是店裏的人;於87年1月20日在臺北縣板橋市○○路159號賴美燕所開之金酒城洋菸酒店查獲之三得利「響」12瓶、三得利XO10瓶、三得利皇冠16瓶、三得利老牌2瓶、三得利角瓶70瓶、大角瓶8瓶等物都是伊公司的,伊公司出的貨,外箱有蓋「桃園處」的章,伊有請該店楊媚英小姐幫忙留意,她說伊的貨有一部分被丁○○用賓士車載走云云(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卷第 284頁)﹔⑨被害人吳瑞卿於偵查中證稱:是甲○○與伊接觸,並由丙○○簽票給伊,當時甲○○有介紹丁○○是他的股東,當時丁○○開賓士 300的車,很有氣派,伊便相信他了云云(見87年度偵字第 4330卷第104頁背面)﹔⑩證人乙○○(任職合嵐企業有限公司)於警詢時證稱:伊在合嵐公司擔任業務助理工作,工作時間由86年11月24日至87年1月2日止,甲○○、丙○○通常親自接待客戶,並直接接洽廠商及訂購貨物,通常由伊和戊○○及門市小姐負責清點貨物,而甲○○、丁○○及7、8位不詳姓名之男子負責裝載貨物,丁○○時常在公司與甲○○、丙○○談事情,遇有重要事情,會請伊離開辦公室,有時並會至公司最後一間休息室討論事情,同時將音樂轉開,避免員工聽到,丁○○經常打電話至公司給甲○○、丙○○。所訂購之貨物清點後,除部分置於公司門市外,其餘均放置於公司馬路旁之貨櫃屋內,貨物由不詳男子多人分別以計程車、貨車、自用小客車載往他處云云(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卷第376至377頁)﹔嗣於偵查中證稱:丁○○天天都到店裏去,他會去拿店裏的東西,有時拿很多錢到店裏去,大約有 100萬左右,拿給丙○○等語(見87年度偵字第 4330卷第109頁)﹔⑪證人即合嵐企業有限公司職員戊○○於警詢中證稱:伊從86年11月27日至87年1月2日止在合嵐公司工作,公司負責人是自稱「王慧雅」之女子,經理「李修仁」,丁○○幾乎每天下午以後都會來,他來都會跟甲○○及丙○○在辦公室或最裏面休息室談事,所訂購之貨物清點後不是放在公司內,就是放在離公司約100公尺的處巷子內約 20尺之貨櫃內,而每次來載貨的人都開小貨車或小客車來載,載去哪裏,伊不知道云云(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卷第383至384頁)﹔嗣於原審法院87年11月27日訊問時證稱:合嵐公司進的很多貨都被丁○○載走等語(見原審卷㈠第 243頁)﹔⑫證人楊媚英(任職於合嵐企業有限公司)於警詢時證稱:伊於86年11月24日至87年1月2日止在合嵐公司擔任門市銷售工作,丁○○常到合嵐公司與王慧雅(即被告丙○○)、李修仁(即被告甲○○)在辦公室內討論事情,他來公司時均開一輛賓士轎車,有時並會載走一些公司訂購的貨物,丁○○到公司時有時會和丙○○或林秋山一起查看公司訂購的貨品,他也經常到公司或打電話來找丙○○或林秋山,幾乎每天有聯絡,彼此之間的關係非常密切;公司所訂購之貨物經清點之後,林丙○○或林秋山通常會請貨車前來運走,偶爾也會先放在公司後面的貨櫃屋存放云云(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卷第392至394頁)。 三、上揭同案被告甲○○、丙○○、被害人蔡綉紜、王信堯、藍文華、高武雄、黃志偉、何莒民、張鎮銧、陳雅妮、吳文生,及證人林淑雯、乙○○、戊○○、楊媚英等人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固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然經本院前審提示該等供詞並告以要旨,被告丁○○表示對證據能力不爭執,僅爭執渠等供述之證明力,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得為證據。而查同案被告甲○○、丙○○上揭供證被告丁○○參與詐欺之情節,核與上揭被害人蔡綉紜、王信堯、藍文華、高武雄、黃志偉、何莒民、張鎮銧、江鋒洲、尹黃美珠、陳雅妮、林明憲、梁麗英、林富義、王麗梅、李秀蘭、吳文生、吳瑞卿,及證人林淑雯、乙○○、戊○○、楊媚英等人如何遭被告甲○○、丙○○、丁○○等人佯騙貨物等情節大致相符,此外並有經警於85年10月14日當場查獲被告丁○○正在搬運大批之洋菸酒贓物,且在臺北縣三峽鎮○○路○段362號(丁○○所經營之莉宏企業有限公 司址)、臺北縣土城市○○路38號 8樓(丁○○與賴美燕同居處)、臺北縣板橋市○○路159號(丁○○與賴美燕所經營之金成洋菸酒專賣店)、臺北縣板橋市○○路○段 265巷28號 (丁○○住處)、臺北縣板橋市○○路 265巷18號 (丁○○之姑姑所有借丁○○屯放物品之處所)等處,搜獲多紙未提示之以「林阿俊」為發票人之臺灣省合作金庫汐止支庫、泛亞商業銀行汐止分行支票並查扣數量龐大之贓物(清單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 20120卷第32頁至第35頁),依被告甲○○上揭於警詢及偵查中所供被告丁○○分別出資投資「維納行」、「維斯食品公司」、「合嵐公司」等公司之設立,至被告丁○○雖以其僅係借錢予甲○○,並非投資該等公司等語置辯,惟依被告甲○○供稱當時因生意失敗,經濟陷於困境,而虛設公司詐騙他人財物等語,則被告甲○○顯係並無清償能力,被告丁○○是否可能借予鉅資而無何擔保,實非無疑,且被告丁○○亦未能提出其借款予被告甲○○之憑據,甚且供稱不知究竟借予被告甲○○若干錢,亦有違情理,被告丁○○所辯係借錢予被告甲○○云云,殊非事實,要無足採,是被告丁○○顯係出資予被告甲○○、丙○○共同虛設「維納行」、「維斯食品公司」及「合嵐公司」等,而據以向他人詐取財物。況查被告丁○○若與被告甲○○、丙○○以「維納行」、「維斯食品公司」、「得風奇石異木企業有限公司」、「冠記公司」及「合嵐公司」等名義向上揭被害人詐取財物無涉,何以上揭被害人蔡綉紜、王信堯、藍文華、高武雄、黃志偉、何莒民、張鎮銧、江鋒洲、尹黃美珠、陳雅妮、林明憲、梁麗英、林富義、王麗梅、李秀蘭、吳文生、吳瑞卿,及證人林淑雯、乙○○、戊○○、楊媚英等人分別指述在該等公司曾見過被告丁○○,其中並有經介紹被告丁○○係負責人或股東,被告丁○○並曾以該等公司名義訂購商品,並前來搬載貨品,嗣並於被告丁○○及其妻賴美燕住處查獲上揭被害人遭佯騙之部分商品,而賴美燕並因連續收受該等詐騙而來之贓物,並經本院92 年度上訴字第901號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若如被告丁○○所辯係向被告甲○○購買詐騙而來之菸酒等物,則被告丁○○及其妻賴美燕所涉犯者,應係故買贓物罪,而非單純之收受贓物罪),是被告丁○○顯有參與以維納行及維斯食品公司名義之詐欺犯行(如附表二所示)、以冠記企業有限公司名義向湘滕國際有限公司之詐欺犯行(如附表四所示)、以合嵐企業有限公司名義之詐欺犯行(如附表五所示),及以得風奇石異木企業有限公司名義於86年 6月25日向石璣屋天然水晶店詐欺(如附表三編號五所示)之犯行,應堪認定,被告丁○○所辯:並不知到亦未參與甲○○、丙○○ 2人之詐欺犯行云云,殊非事實,要無足採,事證明確,被告丁○○犯行,應堪認定。 參、被告甲○○、丙○○、丁○○三人各所犯法條: 一、查被告甲○○、丙○○自84年3月間起至87年1月間,被告丁○○自85年間起至87年 1月間,各先後多達數十次以佯購貨品為由,向不同廠商詐騙數千萬之財物,渠等因而所獲得之利益非少,是被告甲○○、丙○○、丁○○三人顯有以此所獲得之利益供其生活之資,恃以維生,以之為常業甚明,而查被告甲○○、丙○○、丁○○三人行為後,刑法第 340條於88年2月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 5日生效施行,將原規定「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修正為「得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是被告犯罪後法律已有變更;惟因如適用修正前之規定,須併同適用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1條前段提高10倍之規定,是88年 2月3日修正前後之刑法第340條,其法定刑並無不同,對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可言,自無新舊法之適用比較。嗣95年7月1日修正公佈施行之刑法,已刪除第 340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惟本件被告甲○○、丙○○、丁○○三人所犯本罪之時間在刑法修正施行前,而依當時常業詐欺罪之規定,其法定本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刑法修正後,因常業犯已經刪除,應將所犯詐欺數罪分論併罰,合併計算其法定最高本刑,本件被告甲○○、丙○○、丁○○三人先後所為詐欺行為,若依數罪併罰論處,渠等應而所量處之刑顯較原常業犯之法定刑為重,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刑法第 340條之常業詐欺罪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甲○○、丙○○、丁○○三人,自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 340條之規定處斷。又刑法第201條第1項、第212條及第214條所定罰金刑部分,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原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十倍,茲依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規定中華民國 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而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本次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第201條第1項、第212條、第214條並未為修正,而依上揭規定,就罰金刑部分之貨幣單位改為新台幣,因而就其所定罰金數額提高為三十倍,惟實際上刑法第 201條第 1項、第212條及第214條之構成要件及法定刑並未變更,自無有利或不利而為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附此敘明。二、被告甲○○、丙○○以百業商行之名義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客戶佯稱購買貨物,使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送貨至百業商行(即犯罪事實欄二),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被告甲○○、丙○○與名為「謝東福」之不詳年籍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甲○○、丙○○以得風奇石異木企業有限公司之名義向鴻達棉被寢飾有限公業務經理李俊堅佯稱訂購床罩5套,使李俊堅陷於錯誤,依約交付床罩5套,再由被告丙○○開立不詳內容之支票乙紙以為搪塞,支票屆期退票部分(即犯罪事實欄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被告甲○○、丙○○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三、被告甲○○、丙○○、丁○○共同:⒈以虛設之維納行、維斯食品公司名義,向如附表二所示之客戶佯稱訂購貨物,使如附表二所示之客戶陷於錯誤而依約送貨,再由被告丙○○或不知情之職員偽造「林阿俊」名義如附表二所示之遠期支票佯以支付貨款(即犯罪事實欄五所載);⒉以虛設之得風奇石異木企業有限公司名義,向周靜萍所經營之石璣屋天然水佯稱欲付款購物而訂購白晶柱等物品,向釉鴻企業社彭文雄佯稱欲付款購物而訂購大圓球磁器等物品,再由被告丙○○偽造簽發「陳炳樟」名義如附表三編號2至7所示之遠期支票支付貨款(即犯罪事實欄六之㈠至㈤所載,被告丁○○僅涉犯罪事實六之㈣部分);⒊以虛設之「冠記公司」名義,推由被告丙○○冒名「王慧雅」名義,向蔡永逢佯稱欲付款購物而訂購如附表四所示之酒類及飲料,使蔡永逢陷於錯誤依約送貨,再由被告丙○○等人偽造「陳三群」名義簽發如附表四所示支票支付貨款(即犯罪事實欄七所示);⒋向呂勝男佯稱願意支付價款,使呂勝男陷於錯誤為合嵐企業有限公司進行裝璜,再由被告丙○○假冒「王雅慧」名義偽造簽發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遠期支票以代清償 (即犯罪事實欄十前段所示);⒌由被告甲○○對外自稱係「李修仁」,被告丙○○對外自稱係「王慧雅」,被告丁○○自稱係「李修明」,共同以合嵐企業有限公司名義,向附表五編號 2至編號33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訂購如附表五編號 2至編號33所示之貨物,被害人依約交貨後,再由被告丙○○等人偽造如附表五編號 2至編號33所示支票支付貨款(即犯罪事實欄十後段所示),支票屆期均不獲兌現部分,核被告甲○○、丙○○、丁○○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及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被告等偽造有價證券後持之行使,其行使之低度行為應為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高度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被告甲○○、丙○○就前揭犯罪事實欄六之㈠至㈢及㈤之犯行相互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甲○○、丙○○、丁○○就犯罪事實欄五、六之㈣、十之犯行相互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甲○○、丙○○、丁○○與自稱「陳三群」之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五十餘歲男子間,就犯罪事實欄七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四、被告甲○○偽造「王慧雅」、「秦淑茜」、「陳炳樟」之身分證進而行使部分(犯罪事實欄四所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被告甲○○偽造特種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被告甲○○與綽號「阿輝」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另被告甲○○偽造相關文書以申請「得風企業社」營利事業設立登記及偽造相關文書以向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申請合嵐企業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2條及第214條之罪。被告甲○○向彰化商業銀行光復分行申請 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及被告甲○○、丙○○向合庫慈文支庫申請核准開立0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申請核准開立0000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向新竹企銀南崁分行申請核准開立 31034號之支票存款帳戶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向新竹企銀龍岡分行申請核准開立16757號之支票存款帳戶,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 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甲○○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師傅偽造「陳炳樟」、「王慧雅」、「張素燕」、「劉燕」、「林淑貞」、「林正昌」等人之印章,係屬間接正犯。被告甲○○偽造印章、印文及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均不另論罪。被告甲○○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後復持之行使,其偽造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僅論以高度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甲○○、丙○○向合庫慈文支庫申請核准開立 0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申請核准開立0000000000000 號支票存款帳戶、向新竹企銀南崁分行申請核准開立31034 號之支票存款帳戶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向新竹企銀龍岡分行申請核准開立 16757號之支票存款帳戶犯行,渠二人間就前揭犯罪事實欄九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甲○○、丙○○二人同時以一行為行使偽造身分證、私文書及登載不實文書,係一行為侵害三種不同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而查被告甲○○、丙○○、丁○○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本件被告甲○○、丙○○基於概括犯意,以相似之手段,在緊接之時間,連續多次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偽造有價證券罪,暨被告丁○○基於概括犯意,以相似之手段,在緊接之時間,連續多次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偽造有價證券罪,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均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惟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刑法第 2條第 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即舊法,論以連續犯,各以一罪論(參照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並均加重其刑。 五、依最高法院著有判例謂:「信用合作社之支票本身,既具金錢價值,又有流通力量,自應別於一般私文書,而為一種有價證券,私刻他人印章,偽造此項有價證有價證券券,並曾持向領款,其證券內所蓋印文,為構成證券之一部,偽造印章應係偽造有價證券階段行為,而包括於偽造有價證券行為之內,其偽造完成後持向領款,雖已達行使程度,但此項行使行為應吸收於偽造行為之中,且意圖行使而偽造有價證券,其效用即為非法取得他人財物,亦不另成立詐欺罪,應依同法第201條第1項,論以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參照最高法院31上字第1918號、43台非字第45號判例、94台上字第575號判決)。依上所述,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以取得票面價值之對價,不另論詐欺罪(參照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1814號,31年上字第409號判例意旨),是以偽票向人借貸 (貼現) ,其貸得款即不另論詐欺,但如以證券供作擔保或作為新債清償而借款,則其借款之行為,為行使有價證券以外之另一行為,其間有方法結果關係,應論以詐欺罪之牽連犯(參照最高法院62年6月20日,62年度第1次刑庭庭長會議決議),本件被告甲○○、丙○○、丁○○等以偽造之有價證券向被害人等購物而取得貨物之犯行,尚非直接以該證券票面價值取得對價,是被告甲○○、丙○○所犯上揭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常業詐欺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被告丁○○所犯上揭偽造有價證券、常業詐欺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均應從一重論以連續偽造有價證券罪。 六、被告丁○○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判決及執行紀錄,有本院被告丁○○前案紀錄表乙紙在卷可稽,被告丁○○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47條,或修正後之刑法第47 條第1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對被告丁○○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並依適用法律不宜割裂原則,自同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7條累犯之規定,遞加重其刑。 七、至公訴人起訴書所附附表以外被告等人之犯行,雖未據起訴,惟該等部分既與已起訴部分,具有裁判上之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自應併予審理。 八、原審就被告三人上述犯行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一)檢察官起訴被告丁○○另涉有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 212條犯行(如後述肆),原審就此漏未審理,尚有未當;(二)原審於事實及主文認被告甲○○、丙○○先後多次基於概括犯意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以連續犯,惟於判決理由內疏未敘明何以被告甲○○、丙○○就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應論以連續犯,亦有未洽﹔ (三) 同案被告賴美燕依卷內證據,並查無涉有參與本件偽造有價證券、常業詐欺等罪(賴美燕經本院前審認不構成此部分犯行,而論處連續收受贓物罪確定),原審將被告賴美燕論以偽造有價證券及常業詐欺等罪之共同正犯,亦有未當﹔ (四) 被告丁○○並無參予犯罪事實欄六之㈠至㈢及㈤之犯行(理由詳後述),原審遽認被告丁○○就此部分亦涉有偽造有價證券、常業詐欺等罪嫌,其論斷同有未洽﹔至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依修正前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以適用裁判時法為原則,如行為時法有利於行為人,則例外適用行為時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以適用行為時法為原則,惟如裁判時法有利於行為人,則例外的適用裁判時法。以往實務見解,認原判決未及比較適用新舊法時,上訴後,雖比較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行為人,而原判決別無其他撤銷事由,仍應由本院以此為由撤銷改判。惟修正後之規定係以適用行為時法為原則,因此原判決雖未及此比較適用,然上訴本院後,經比較新舊法,行為後之法律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仍應適用行為時法,則原判決適用行為時法即無不當,自不構成撤銷之事由,本件被告三人所犯上開之罪,經比較新舊法結果,均應適用舊法之連續犯及累犯(被告丁○○)規定,此均與原判決適用之法律相同,就此部分自不構成撤銷之事由。是被告甲○○、丙○○上訴意旨否認涉有犯罪事實七所示之犯行,暨被告丁○○上訴意旨猶否認犯行,固均無理由,惟原判決關於被告甲○○、丙○○、丁○○三人部分既有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三人犯罪之動機,渠等分別之犯罪期間、所參與之犯罪程度、犯罪之手段、次數,虛設公司行號佯騙廠商,所詐欺之金額高達四仟三佰餘萬元,受害廠商遍及全省各地,對於市場交易秩序之影響嚴重且鉅大;渠等三人分工之情節,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如附表六所示之偽造身分證 3枚,係被告甲○○偽造所得,為被告甲○○所有;且其中偽造之「陳炳樟」、「王慧雅」身分證各乙枚,係被告甲○○、丙○○持以供犯罪所用之物,應分別依刑法第 38條第1項第3款、第2款之規定,依法宣告沒收。如事實欄所述之「陳炳樟」印章1枚、「王慧雅」方型印章1枚、「王慧雅」圓型印章1枚、「張素燕」印章 1枚、「劉燕」印章1枚、「林淑貞」印章1枚、「林正昌」印章 1枚、「陳三群」印章2枚,均屬偽造,雖未扣案,但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刑法第 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如附表六、七所示之印文及署押,係被告甲○○、丙○○為如事實欄六、八之犯行分別或共同所偽造,均應依刑法第 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如附表六、七、八所示之偽造有價證券(支票),均應依刑法第205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該等支票上所偽造之印文,因已併同於支票一併沒收,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丁○○與被告甲○○、丙○○共組詐欺銷贓集團,並以此為業,恃以維生。渠等於84年12月間,由林秋山向綽號「阿輝」不詳姓名男子以每張 3萬元之代價偽造身分證 3張,其中兩張身分證貼林丙○○相片,身分證之姓名分別為王慧雅及秦淑茜(末使用),另一張張貼其本人之相片,身分證姓名為陳柄樟,俾使向經濟部申請設立公司行號行詐市等處,共同開設「維納行」(臺北縣汐止鎮○○路○段17號)、「維欺食品公司」 (臺北縣汐止鎮伯爵山莊 ,以林阿俊為負責人,開立署名林阿俊之支票)、「冠記企業公司」(臺北市○○區○○路3段103號)、「得風奇石異木企業公司」(臺北縣板橋市○○街5號1樓)、「合嵐企業有限公司」(桃園縣桃園市○○路159號)及由林秋山、林許小玲共同經營之百葉公司(此家公司丁○○末參與)等公司為幌。被告甲○○、丙○○則分別以偽造之王慧雅、陳炳樟身分證,或由林阿俊出名,向台北、桃園地區泛亞、合作金庫、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等數家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號.並申請支票使用,渠等對外詐騙之時,被告甲○○係冒稱李修仁、陳炳樟、葉德賢等;被告林丙○○則冒稱王慧雅、劉玉芬、周雅惠等,被告丁○○以李修明、黃先生自稱。渠等陸續以上述虛設之「維納行」、「維斯食品公司」、「冠記企業公司」、「得風奇石異木企業公司」、「合嵐企業有限公司」、「百葉公司」等數家行號為據點之後,利用台北世貿中心廠商展示會及向廠商索取名片之機會,由被告甲○○、丙○○、丁○○以現場及電話訂貨方式,向緯勳音響等約200 家廠商大量詐騙音響、皮飾、洋酒、勞力士金錶等貨物(詳如詐欺一覽表清冊),並將貨物送往上述公司,由被告甲○○、丙○○負責點收及簽發林阿俊、及偽造王慧雅等人之支票與上述廠商。另丁○○則負責資金供給、物色詐騙之對象.再將詐得之洋煙酒等物品交予賴美燕位於臺北縣板橋市之洋煙酒重慶路 159號金城洋酒店銷售。渠等為達詐騙廠商之目的,初期均交付現金,所簽發之小額支票亦均有兌現,俟時機成熟,即開始大量進貨,並延遲發票日期,屆時柒等所簽發之支票均行跳票,無法兌領,部份廠商甚至連支票均未及收受。俟被害廠商因支票末獲兌現,發現事有蹊蹺,隨即趕往前揭合嵐等企業公司查看.發現該些公司已人去樓空,始知受騙。嗣經內政部刑事警察局於 87年1月12、15日持本署核發之搜索票分別在板橋、汐止、土城等被告甲○○、林丙○○、丁○○、賴美燕住處,查獲渠等詐騙之洋酒、音響等物品。因認被告丁○○另參予上揭犯罪事實欄六之㈠至㈢及㈤所示犯行而涉有偽造有價證券、常業詐欺罪嫌;又參與前揭犯罪事實欄四所示之犯行,而涉有刑法第 216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及參與前揭犯罪事實欄六前段、犯罪事實欄八前段所示之犯行,而涉有刑法第 216條、第 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被告丙○○另參與犯罪事實欄四所示之犯行,而涉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及參與犯罪事實欄六前段所示之犯行,而涉有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云云。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丁○○涉有此部分犯行,無非以:石磯屋天然水晶店周靜萍指證被告丁○○於 86年6月25日詐騙發財樹等水晶貨物,為其主要之論據。惟訊據被告丁○○堅決否認有此部分犯行,辯稱:甲○○欠伊金錢以部分貨物抵債,另伊亦向甲○○以市價約九折購買部分物品,故在伊居住處或金成洋菸酒專賣店查扣若干物品云云。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共同正犯之成立,須有犯意之聯絡,或行為之分擔。而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參照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經查:依同案被告甲○○、丙○○迭次於偵、審中之供述,均詳確陳明犯罪事實欄六之㈠至㈢及㈤之犯行係渠二人所為,並未指述被告丁○○有參與此部分犯行,而被害人周靜萍於檢察官偵查時證稱:丙○○在 86年6月25日帶丁○○到伊店內,丁○○說他自己要的貨20多萬元等語(見87年度偵字第4330號卷第105頁)。嗣於原審法院審理時證稱:林丙○○曾帶庭上之被告丁○○至公司拿貨,且稱是他們公司客戶,林丙○○開立25萬元之支票予伊云云 (見原審卷㈠第104頁)。依被害人周靜萍之前揭供述,已明確陳明被告丁○○僅有於 86年6月25日與丙○○南到被害人周靜萍經營之石璣屋天然水晶店 1次,購貨價款20多萬元(即犯罪事實欄六之㈣之犯行)。同案被告甲○○、丙○○與被害人周靜萍之供述情節均相一致,渠等所為之上開供述應屬可採;則被告丁○○未曾參與犯罪事實欄六之㈠至㈢及㈤之犯行,應可認定。至犯罪事實欄四、六之㈠至㈢及㈤、八之犯行,係由被告甲○○、丙○○二人共同為之,已如前述,而被告甲○○、丙○○二人均未指述被告丁○○有共犯此部分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丁○○涉有參與此部分犯行,被告丁○○所辯並無此部分犯行云云,應堪採信,則被告丁○○被訴此部分犯行,尚屬不能證明,自難遽以刑法第 216條、第212條、第210條之罪責相繩,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被告丁○○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第47條、刑法第201條第 1項、第216條、第210條、第212條、第214條、修正前 (即88年2月3日修正後)刑法第34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19條、第205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全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朱光仁 法 官 張傳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何子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4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01條第1項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附表一:百業商行詐欺一覽表 ┌─┬────┬────┬────────┬─────┬───┬───────┐ │編│ 被害人 │犯罪時間│ 財物損失 │簽發支票 │共 犯│ 證 據 │ │號│ │(訂貨時│ │付款行 │ │ │ │ │ │間或送貨│ │發票人 │ │ │ │ │ │時間) │ │發票日期 │ │ │ │ │ │ │ │金額 │ │ │ │ │ │ │ │票號 │ │ │ ├─┼────┼────┼────────┼─────┼───┼───────┤ │1 │紡城貿易│84.3.4. │情人傘20打 │發票人:許│甲○○│1.告訴狀 │ │ │有限公司│ │(共值57600元) │玉萍 │丙○○│ (板檢84偵756│ │ │(林志忠)├────┼────────┤1. │謝東福│ 5卷 P1-3) │ │ │ │84.4.13.│情人傘10打、休閒│第一商銀 │ │2.合約影本 │ │ │ │ │服300套、帽子18 │土城分行 │ │ (P3背面、P4│ │ │ │ │打 │百業商行 │ │ 背面) │ │ │ │ │(共值176500元)│84.4.27. │ │3.支票影本 │ │ │ ├────┼────────┤$57600元 │ │ (P5背面、P6│ │ │ │84.4.18.│自動傘20打 │KB0000000 │ │ 背面) │ │ │ │ │(共值28800元) │2. │ │ │ │ │ │ │ │第一商銀 │ │ │ │ │ │ │ │土城分行 │ │ │ │ │ │ │ │百業商行 │ │ │ │ │ │ │ │84.4.26. │ │ │ │ │ │ │ │$147700元 │ │ │ │ │ │ │ │KB0000000 │ │ │ ├─┼────┼────┼────────┼─────┼───┼───────┤ │2 │翔電企業│84.3.23.│PL13W單臂式護眼 │1. │甲○○│1.告訴狀 │ │ │有限公司│ │檯燈384 │第一商銀 │丙○○│ (板檢84偵779│ │ │(負責人│ │ │土城分行 │謝東福│ 1卷P1-3) │ │ │:卓敏雄│ │ │百業商行 │ │2.出貨單影 │ │ │,業務吳│ │ │84.4.25. │ │ (P3背面) │ │ │林全) │ │ │$57600元 │ │3.支票影本 │ │ │ │ │ │KB0000000 │ │ (P4背面) │ │ │ │ │ │ │ │4.卓敏雄偵訊筆│ │ │ │ │ │ │ │ 錄(板檢87偵│ │ │ │ │ │ │ │ 259卷P12, 84│ │ │ │ │ │ │ │ 偵7565卷 P16│ │ │ ├────┼────────┼─────┤ │ ) │ │ │ │84.4.7. │同右 │尚未收到 │ │ │ ├─┼────┼────┼────────┼─────┼───┼───────┤ │3 │辰旭塑膠│84.3.20.│手提包1000件、教│尚未收到 │甲○○│1.告訴狀 │ │ │工業有限│(送貨時│師研習中心600件 │ │丙○○│ (板檢84偵77│ │ │公司 │間:84年│(共值129800元)│ │謝東福│ 08卷P1-5) │ │ │(陳木川)│4月7日,9│ │ │ │2.訂貨單影本 │ │ │ │日,18日)│ │ │ │ (P3背面) │ │ │ │ │ │ │ │3.送貨收據影本│ │ │ │ │ │ │ │ (P4背面, P5│ │ │ │ │ │ │ │ 背面) │ ├─┼────┼────┼────────┼─────┼───┼───────┤ │4 │群安企業│84年3、4│香皂 │1. │甲○○│1.告訴狀 │ │ │有限公司│月 │(共值213330元)│第一商銀 │丙○○│ (板檢84偵83│ │ │(葉偉明│ │ │土城分行 │謝東福│ 53卷P1-3) │ │ │) │ │ │百業商行 │ │2.支票影本二紙│ │ │ │ │ │84.4.30. │ │ (P4背面) │ │ │ │ │ │$146150元 │ │3.葉偉明偵訊筆│ │ │ │ │ │KB0000000 │ │ 錄(板檢87偵│ │ │ │ │ │2. │ │ 259卷P16、84│ │ │ │ │ │第一商銀 │ │ 偵7565卷 P16│ │ │ │ │ │土城分行 │ │ ) │ │ │ │ │ │百業商行 │ │ │ │ │ │ │ │84.4.30. │ │ │ │ │ │ │ │$67180元 │ │ │ │ │ │ │ │KB0000000 │ │ │ ├─┼────┼────┼────────┼─────┼───┼───────┤ │5 │台錩股份│84.3.13.│透明玻璃文具 │1. │甲○○│1.支票影本乙紙│ │ │有限公司│(84.4. │(共值285780元,│第一商銀 │丙○○│ (板檢84偵83│ │ │(郭明樹│19送貨)│只付一成訂金,尚│土城分行 │謝東福│ 53卷P5背面)│ │ │) │ │積欠271469元) │百業商行 │ │2.郭明樹原審訊│ │ │ │ │ │84.4.30. │ │ 問筆錄(原審│ │ │ │ │ │$271469元 │ │ 卷㈢91.11.26│ │ │ │ │ │KB0000000 │ │ 筆錄) │ │ │ │ │ │ │ │3.訂貨單影本、│ │ │ │ │ │ │ │ 送貨單影本(│ │ │ │ │ │ │ │ 原審卷㈢91.1│ │ │ │ │ │ │ │ 1.26筆錄後)│ ├─┼────┼────┼────────┼─────┼───┼───────┤ │6 │林秀芳 │84.4.6 │相簿300本 │不詳 │甲○○│1.告訴狀 │ │ │(即時尚│ │(共值78000元) │ │丙○○│ (雄檢84偵97│ │ │企業社)│ │ │ │謝東福│ 10卷) │ │ │ │ │ │ │ │2.訂貨單影本一│ │ │ │ │ │ │ │ 紙、托運單影│ │ │ │ │ │ │ │ 本二紙(P3-6│ │ │ │ │ │ │ │ ) │ │ │ │ │ │ │ │ │ ├─┼────┼────┼────────┼─────┼───┼───────┤ │7 │晨陽興業│84.3.2 │美工刀 │無 │甲○○│1.告訴狀 │ │ │有限公司│(84.4. │ L-235型 6000把│ │丙○○│ (板檢84偵85│ │ │(負責人│15.送貨 │ L-238型 4500把│ │謝東福│ 34卷P1) │ │ │楊少萍)│) │剪刀1200把 │ │ │2.訂貨契約影本│ │ │ │ │(共值134050元 │ │ │ P3 │ │ │ │ │ │ │ │3.陳杉銘偵訊筆│ │ │ │ │ │ │ │ 錄(板檢87偵│ │ │ │ │ │ │ │ 緝259卷P16)│ │ │ │ │ │ │ │4.陳杉銘原審訊│ │ │ │ │ │ │ │ 問筆錄(原審│ │ │ │ │ │ │ │ 卷91.4.19.訊│ │ │ │ │ │ │ │ 問筆錄) │ │ │ │ │ │ │ │ │ ├─┼────┼────┼────────┼─────┼───┼───────┤ │8 │雅光有限│84.4.12 │電視機2台、電磁 │1. │甲○○│1.告訴狀 │ │ │公司 │ │爐46台、 │第一商銀 │丙○○│ (北檢85偵16│ │ │(廖全平│ │(共值193650元)│土城分行 │謝東福│ 867 卷P1-3)│ │ │) │ │ │百業商行 │ │2.支票影本及退│ │ │ │ │ │84.4.25 │ │ 票理由單影本│ │ │ │ │ │$193650元 │ │ 二紙P3背面-4│ │ │ │ │ │KB0000000 │ │3.廖全平偵訊筆│ │ │ ├────┼────────┼─────┤ │ 錄(板檢85偵│ │ │ │84.4.21 │電視機2台、電磁 │第一商銀 │ │ 19681卷P23)│ │ │ │ │爐4台 │土城分行 │ │ │ │ │ │ │(共值59605元) │百業商行 │ │ │ │ │ │ │ │84.4.28 │ │ │ │ │ │ │ │$59605元 │ │ │ ├─┼────┼────┼────────┼─────┼───┼───────┤ │9 │信友玻璃│84.3.2 │玻璃相框 │無 │甲○○│1.告訴狀 │ │ │股份有限│(送貨日 │ SG-25 308組 │ │丙○○│ (板檢84偵10│ │ │公司 │84.4.14,│ SG-26 共1500組│ │謝東福│ 208卷P2) │ │ │(代表人│84.4.19)│(共值218866元 │ │ │2.訂貨單影本P3│ │ │-呂健良│ │) │ │ │3.出貨單影本二│ │ │) │ │ │ │ │ 紙P4背面 │ │ │(經理-│ │ │ │ │4.簡衍山偵訊筆│ │ │簡衍山)│ │ │ │ │ 錄(板檢87偵│ │ │ │ │ │ │ │ 緝259卷P14)│ ├─┼────┼────┼────────┼─────┼───┼───────┤ │10│連豐仁 │84.4.18 │高級洋酒48瓶 │1. │甲○○│1.告訴狀 │ │ │(大立菸│ │(共值156000元)│第一商銀 │丙○○│ (板檢84偵1 │ │ │酒商店)│ │ │土城分行 │謝東福│ 0376卷P1-2)│ │ │ │ │ │百業商行 │ │2.支票影本及退│ │ │ │ │ │84.4.26 │ │ 票理由單影本│ │ │ │ │ │$156000元 │ │ 乙紙P5背面 │ │ │ │ │ │KB0000000 │ │ │ │ │ │ │ │ │ │ │ ├─┼────┼────┼────────┼─────┼───┼───────┤ │11│藝冠框業│84年4月 │相框共1000個 │1. │甲○○│1.告訴狀 │ │ │有限公司│初 │(總價十四萬元,│第一商銀 │丙○○│ (板檢84偵1 │ │ │(林悅琴│ │但因係現金票故有│土城分行 │謝東福│ 1433卷P1-3)│ │ │) │ │折扣,價金如上述│百業商行 │ │2.訂購單影本、│ │ │ │ │票據金額) │84.4.30 │ │ 送貨單影本(│ │ │ │ │ │$136500元 │ │ P3背面、P4)│ │ │ │ │ │KB0000000 │ │3.支票影本暨退│ │ │ │ │ │ │ │ 票理由單影各│ │ │ │ │ │ │ │ 乙紙(P5) │ │ │ │ │ │ │ │ │ ├─┼────┼────┼────────┼─────┼───┼───────┤ │12│三榮塑膠│84.3.13 │微波保鮮盒 │1. │甲○○│1.告訴狀(臺中│ │ │製品工業│ │R-000 0000個 │第一商銀 │丙○○│ 地檢84偵1167│ │ │有限公司│ │R-000 0000個 │土城分行 │謝東福│ 9卷P1) │ │ │(彭運平│ │(共值13萬元) │百業商行 │ │2.訂購單影本P2│ │ │,會計王│ │ │84.5.15 │ │3.支票影本暨退│ │ │珠雀) │ │ │$130000元 │ │ 票理由單影本│ │ │ │ │ │KB0000000 │ │ 各乙紙P3 │ │ │ │ │ │ │ │4.王珠雀偵訊筆│ │ │ │ │ │ │ │ 錄P7背面 │ │ │ │ │ │ │ │ │ ├─┼────┼────┼────────┼─────┼───┼───────┤ │13│豪美皮飾│84.4.11 │禮品 │1. │甲○○│1.告訴狀(板檢│ │ │股份有限│ │(共值438187元)│彰化商銀 │丙○○│ 84偵13539卷 │ │ │公司 │ │ │永和分行 │謝東福│ P1-3) │ │ │(劉鼎煥│ │ │百業商行 │ │2.支票影本暨退│ │ │) │ │ │84.5.18 │ │ 票理由單影本│ │ │ │ │ │$438187元 │ │ 各乙紙P4 │ │ │ │ │ │CR0000000 │ │ │ ├─┼────┼────┼────────┼─────┼───┼───────┤ │14│雷諾工業│84.3.22 │雷諾045原子筆 │1. │甲○○│1.告訴狀(北檢│ │ │股份有限│ - │(共值310076元)│彰化商銀 │丙○○│ 84偵19412卷P│ │ │公司 │84.4.17 │ │永和分行 │謝東福│ 1-3) │ │ │(王清)│ │ │百業商行 │ │2.客戶簽收單影│ │ │ │ │ │84.5.10 │ │ 本四紙、統一│ │ │ │ │ │$146389元 │ │ 發票影本四紙│ │ │ │ │ │CR0000000 │ │ P3-6 │ │ │ │ │ │ │ │3.支票影本暨退│ │ │ │ │ │ │ │ 票理由單影本│ │ │ │ │ │ │ │ P7 │ ├─┼────┼────┼────────┼─────┼───┼───────┤ │15│立業電子│84.4.7 │亮麗珠寶型計算機│無 │甲○○│1.樊寶貞警訊筆│ │ │股份有限│ │1070個 │ │丙○○│ 錄 (板檢84偵│ │ │公司(負│ │(共值112350元)│ │謝東福│ 7565卷P38) │ │ │責人瞿訓│ │ │ │ │2.估價單影本乙│ │ │愷,業務│ │ │ │ │ 紙P39背面 │ │ │樊寶貞)│ │ │ │ │ │ ├─┼────┼────┼────────┼─────┼───┼───────┤ │16│佑祥磁器│84.3.27 │全國品茗杯250個 │第一商銀 │甲○○│1.陳佳進警訊筆│ │ │有限公司│ │ 杯耳250個 │土城分行 │丙○○│ 錄 (板檢84偵│ │ │(陳佳進│ │(共值33500元) │百業商行 │謝東福│ 7565卷P38) │ │ │) │ │ │84.4.28 │ │2.估價單影本二│ │ │ │ │ │$33500元 │ │ 紙P40背面 │ │ │ │ │ │KB0000000 │ │3.支票影本二紙│ │ │ ├────┼────────┼─────┤ │ P41背面 │ │ │ │84.4.17 │ 全國品茗杯560個│第一商銀 │ │ │ │ │ │ │全國品茗杯780個 │土城分行 │ │ │ │ │ │ │(共值104520元)│百業商行 │ │ │ │ │ │ │ │84.5.20 │ │ │ │ │ │ │ │$104520元 │ │ │ │ │ │ │ │KB0000000 │ │ │ ├─┼────┼────┼────────┼─────┼───┼───────┤ │17│奇銳文具│84.3.15 │比妮大背包、文具│不詳 │甲○○│1.徐鴻銘警訊筆│ │ │開發設計│起 │組合乙批及其他文│ │丙○○│ 錄(板檢84偵│ │ │有限公司│ │具禮品 │ │謝東福│ 7565卷P43) │ │ │(負責人│ │(共值約十餘餘元│ │ │2.徐鴻銘本院訊│ │ │廖英茂,│ │) │ │ │ 問筆錄(原審│ │ │業務徐鴻│ │ │ │ │ 卷91.4.19.訊│ │ │銘) │ │ │ │ │ 問筆錄) │ │ │ │ │ │ │ │ │ └─┴────┴────┴────────┴─────┴───┴───────┘ 表二:維納行及維斯食品公司詐欺一覽表 ┌─┬────┬────┬────────┬────┬────────┐ │編│ 被害人 │犯罪時間│ 財物損失 │共 犯 │ 證 據 │ │號│ │(訂貨時│ │ │ │ │ │ │間或送貨│ │ │ │ │ │ │時間) │ │ │ │ ├─┼────┼────┼────────┼────┼────────┤ │1 │南聯國際│85.7.24 │麥格黑啤酒392箱 │甲○○ │1.余福原、李啟銘│ │ │貿易股份│ 至 │百威啤酒系列21箱│丙○○ │ 警訊筆錄(內政│ │ │有限公司│85.9.03 │..等貨品,共三十│丁○○ │ 部警政署偵卷P4│ │ │(法務陳│ │二萬四千八百五十│ │ 00-401、P415-4│ │ │俊彬、林│ │元 │ │ 17) │ │ │炳輝、專│ │ │ │2.出貨單12紙(同│ │ │員余福原│ │ │ │ 右卷P402-413)│ │ │、業務李│ │ │ │ 支票影本(P414)│ │ │啟銘) │ │ │ │3.陳俊彬偵訊筆錄│ │ │ │ │ │ │ (板檢86偵1854│ │ │ │ │ │ │ 9卷P11背面、桃│ │ │ │ │ │ │ 檢87偵1732卷P1│ │ │ │ │ │ │ 36背面) │ │ │ │ │ │ │4.受害廠商統計表│ │ │ │ │ │ │ (板檢86偵1854│ │ │ │ │ │ │ 9卷P18) │ │ │ │ │ │ │5.林炳輝原審法院│ │ │ │ │ │ │ 訊問筆錄(90. │ │ │ │ │ │ │ 12.4.訊問筆錄 │ │ │ │ │ │ │ ) │ ├─┼────┼────┼────────┼────┼────────┤ │2 │泛飛股份│85.7.29 │鋁箔(型號084) │甲○○ │1.謝麗娟、洪秋鴻│ │ │有限公司│ │150箱 │丙○○ │ 警訊筆錄(內政│ │ │(負責人│ │ │丁○○ │ 部警政署偵卷P3│ │ │吳欣憲,│ │ │ │ 13-314、317) │ │ │業務助理│ │ │ │2.送貨單影本(同 │ │ │謝麗娟)│ │ │ │ 右卷 P315) │ │ │ │ │ │ │3.支票暨退票理由│ │ │ │ │ │ │ 單影本(同右卷 │ │ │ ├────┼────────┤ │ P316) │ │ │ │85.9.9 │鋁箔(型號084) 40│ │4.吳欣憲偵訊筆錄│ │ │ │ │箱 │ │ (板檢85偵2012│ │ │ │ │鋁箔(型號087) 80│ │ 0卷P123) │ │ │ │ │箱 │ │5.受害廠商統計表│ │ │ │ │ │ │ (板檢86偵1854│ │ │ │ │ │ │ 9卷P21) │ ├─┼────┼────┼────────┼────┼────────┤ │3 │姿華傢飾│85.7下旬│地板木料(柚木地 │甲○○ │1.陳建成警訊筆錄│ │ │精品公司│ 至 │板、二葉松地板) │丙○○ │ (內政部警政署│ │ │(陳建成│85.9.23 │、明式傢俱(檀木 │丁○○ │ 偵卷P218-220)│ │ │、蔡綉紜│ │戰國椅、水晶製品│ │2.支票影本五紙 │ │ │) │ │、家飾咕咕鐘、 │ │ (同卷P223-224│ │ │ │ │黑壇神桌配件( │ │ ) │ │ │ │ │香爐一具、紅燈二│ │3.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個、公媽抬一具、│ │ (同右卷P225) │ │ │ │ │公媽牌二個、公媽│ │4.陳建成調查局筆│ │ │ │ │座二座、支架二具│ │ 錄筆錄(板檢85│ │ │ │ │、環香具、心經燈│ │ 偵20120卷P78)│ │ │ │ │二具、紫檀燈二具│ │5.陳建成偵訊筆錄│ │ │ │ │、金爐(大)一具│ │ (同右卷P108、1│ │ │ │ │、(中)一具、瓷│ │ 49、160、桃檢 │ │ │ │ │玉杯四盒、如意瓶│ │ 87偵1732卷P137│ │ │ │ │二具 │ │ ) │ │ │ │ │(共約七百多萬元│ │6.蔡綉紜偵訊筆錄│ │ │ │ │) │ │ (同右卷P42、5│ │ │ │ │ │ │ 89、76、109) │ │ │ │ │ │ │7.陳建成原審法院│ │ │ │ │ │ │ 訊問筆錄(原審│ │ │ │ │ │ │ 卷87.7.3.筆錄 │ │ │ │ │ │ │ ) │ │ │ │ │ │ │8.受害廠商統計表│ │ │ │ │ │ │ (板檢86偵1854│ │ │ │ │ │ │ 9卷P17) │ │ │ │ │ │ │ │ ├─┼────┼────┼────────┼────┼────────┤ │4 │太慶企業│85.6 │飲料、啤酒等 │甲○○ │1.潘柏利警訊筆錄│ │ │有限公司│ 至 │共約十三萬零九百│丙○○ │ (內政部警政署│ │ │(業務潘│85.7 │四十四元 │丁○○ │ 偵卷P330-332)│ │ │柏利) │ │ │ │2.支票影本四紙(│ │ │ │ │ │ │ 同右卷P334) │ │ │ │ │ │ │3.送貨單(同右卷│ │ │ │ │ │ │ P335-345) │ │ │ │ │ │ │4.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 │ (同右卷P346 │ │ │ │ │ │ │ ) │ │ │ │ │ │ │5.受害廠商統計表│ │ │ │ │ │ │ (板檢86偵1854│ │ │ │ │ │ │ 9卷P19背面) │ ├─┼────┼────┼────────┼────┼────────┤ │5 │吉訊通信│85.5 │行動電話、呼叫器│甲○○ │1.王信堯調查局筆│ │ │有限公司│ 至 │充電器、電池等 │丙○○ │ 錄筆錄(板檢85│ │ │(王信堯│85.9 │共約六十萬元 │丁○○ │ 偵20120卷(P78│ │ │ ) │ │ │ │ ) │ │ │ │ │ │ │2.支票暨退票理由│ │ │ │ │ │ │ 單影本多紙、出│ │ │ │ │ │ │ 貨單影本、估價│ │ │ │ │ │ │ 單影本多紙(同│ │ │ │ │ │ │ 右卷P81背面-P │ │ │ │ │ │ │ 99) │ │ │ │ │ │ │3.王信堯偵訊筆錄│ │ │ │ │ │ │ (同右卷P110-11│ │ │ │ │ │ │ 1) │ │ │ │ │ │ │4.受害廠商統計表│ │ │ │ │ │ │ (板檢86偵1854│ │ │ │ │ │ │ 9卷P17) │ ├─┼────┼────┼────────┼────┼────────┤ │6 │億佳企業│85.5 │洋菸酒 │甲○○ │1.何莒民調查局筆│ │ │股份有限│ 至 │共三十一萬元 │丙○○ │ 錄(板檢85偵201│ │ │公司 │85.9 │ │丁○○ │ 20卷P65) │ │ │(業務員│ │ │ │2.劉顏如偵訊筆錄│ │ │何莒民、│ │ │ │ (桃檢87偵1732│ │ │劉顏如)│ │ │ │ 卷P137) │ │ │ │ │ │ │3.受害廠商統計表│ │ │ │ │ │ │ (板檢86偵1854│ │ │ │ │ │ │ 9卷P17背面) │ ├─┼────┼────┼────────┼────┼────────┤ │7 │真順菸酒│85.9 │貨品 │甲○○ │1.范志宏調查局筆│ │ │商行 │ │共約三十七萬餘元│丙○○ │ 錄(板檢85偵201│ │ │(外務范│ │ │丁○○ │ 20卷P66) │ │ │志宏、殷│ │ │ │2.殷維君偵訊筆錄│ │ │維君) │ │ │ │ (板檢86偵1854│ │ │ │ │ │ │ 9卷P11) │ ├─┼────┼────┼────────┼────┼────────┤ │8 │陽升行實│85.5 │洋酒 │甲○○ │1.張鎮銧調查局筆│ │ │業有限公│ 至 │共四十五萬元 │丙○○ │ 錄、偵訊筆錄 │ │ │司(業務│85.9 │ │丁○○ │ (板檢85偵20120│ │ │員張鎮銧│ │ │ │ 卷P66、150背面│ │ │) │ │ │ │ ) │ ├─┼────┼────┼────────┼────┼────────┤ │9 │九大拉鍊│85.8 │拉鍊 │甲○○ │1.王金秋偵訊筆錄│ │ │有限公司│ │共一百零五萬元 │丙○○ │ (桃檢87偵1732│ │ │(王金秋│ │ │丁○○ │ 卷P134、板檢86│ │ │) │ │ │ │ 偵18549卷P10背│ │ │ │ │ │ │ 面) │ │ │ │ │ │ │2.王金秋原審法院│ │ │ │ │ │ │ 訊問筆錄 (原審│ │ │ │ │ │ │ 卷90.12.4.訊問│ │ │ │ │ │ │ 筆錄) │ │ │ │ │ │ │3.支票暨退票理由│ │ │ │ │ │ │ 單影本多紙(附│ │ │ │ │ │ │ 於原審卷同前筆│ │ │ │ │ │ │ 錄後) │ │ │ │ │ │ │ │ │ │ │ │ │ │ │ ├─┼────┼────┼────────┼────┼────────┤ │10│萬盛洋行│85年間 │貨品 │甲○○ │1.偵訊筆錄(板檢│ │ │有限公司│ │共約二十萬元 │丙○○ │ 86偵18549卷P10│ │ │(王捷輝│ │ │丁○○ │ 背面) │ │ │) │ │ │ │2.受害廠商統計表│ │ │ │ │ │ │ (同右卷P17背面│ ├─┼────┼────┼────────┼────┼────────┤ │11│盛泰食品│85年間 │食品 │甲○○ │1.陳建發偵訊筆錄│ │ │公司 │ │共一萬五千一百零│丙○○ │ (板檢86偵1854│ │ │(陳建發│ │六元 │丁○○ │ 9卷P11背面) │ │ │) │ │ │ │ │ ├─┼────┼────┼────────┼────┼────────┤ │12│永群塑膠│85年間 │清潔袋 │甲○○ │1.張芳秋偵訊筆錄│ │ │工業有限│ │共約二十七萬九千│丙○○ │ (板檢85偵201 │ │ │公司 │ │七百三十元 │丁○○ │ 20卷P150、桃檢│ │ │(負責人│ │ │ │ 87偵1732卷P138│ │ │賴燦耀)│ │ │ │ ) │ │ │、職員張│ │ │ │2.受害廠商統計表│ │ │芳秋) │ │ │ │ (板檢86偵1854│ │ │ │ │ │ │ 9卷P18) │ ├─┼────┼────┼────────┼────┼────────┤ │13│大順拉鍊│85.9初 │拉鍊、拉頭 │甲○○ │1.江鋒洲偵訊筆錄│ │ │有限公司│ │共二十九萬二千三│丙○○ │ (桃檢87偵173 │ │ │(江鋒洲│ │百二十元 │丁○○ │ 2卷P134背面) │ │ │) │ │ │ │2.受害廠商統計表│ │ │ │ │ │ │ (板檢86偵1854│ │ │ │ │ │ │ 9卷P18) │ │ │ │ │ │ │3.江鋒洲原審法院│ │ │ │ │ │ │ 訊問筆錄(90. │ │ │ │ │ │ │ 12.4.訊問筆錄 │ │ │ │ │ │ │ ) │ │ │ │ │ │ │4.發票影本及支票│ │ │ │ │ │ │ 暨退票理由單影│ │ │ │ │ │ │ 本(附於原審卷│ │ │ │ │ │ │ 同前筆錄後) │ ├─┼────┼────┼────────┼────┼────────┤ │14│震旦行 │85年間 │影印機一台 │甲○○ │1.吳銘恭偵訊筆錄│ │ │(經理吳│ │五萬八千零五元 │丙○○ │ (桃檢87偵173 │ │ │銘恭) │ │ │丁○○ │ 2 P134背面) │ │ │ │ │ │ │2.受害廠商統計表│ │ │ │ │ │ │ (板檢86偵1854│ │ │ │ │ │ │ 9卷P19) │ │ │ │ │ │ │3.吳銘恭原審法院│ │ │ │ │ │ │ 訊問筆錄(90. │ │ │ │ │ │ │ 12.4.訊問筆錄 │ │ │ │ │ │ │ ) │ ├─┼────┼────┼────────┼────┼────────┤ │15│億東企業│85年中秋│洋酒 │甲○○ │1.李鵬振偵訊筆錄│ │ │股份有限│節前夕 │共十八萬六千三百│丙○○ │ (桃檢87偵173 │ │ │公司 │ │二十元 │丁○○ │ 2卷P135) │ │ │(李鵬振│ │ │ │2.受害廠商統計表│ │ │) │ │ │ │ (板檢86偵1854│ │ │ │ │ │ │ 9卷P17背面) │ ├─┼────┼────┼────────┼────┼────────┤ │16│祥美食品│85年間 │食品 │甲○○ │1.林永山偵訊筆錄│ │ │股份有限│ │共三萬三千七百六│丙○○ │ (桃檢87偵173 │ │ │公司 │ │十七元 │丁○○ │ 2卷P135) │ │ │(林永山│ │ │ │2.受害廠商統計表│ │ │) │ │ │ │ (板檢86偵1854│ │ │ │ │ │ │ 9卷P20背面) │ ├─┼────┼────┼────────┼────┼────────┤ │17│瑛昌有限│85.7 │電池、文具 │甲○○ │1.梁榮昌偵訊筆錄│ │ │公司 │ 至 │共四萬七千餘元 │丙○○ │ (桃檢87偵173 │ │ │(梁榮昌│85.9 │ │丁○○ │ 2卷P135、板檢 │ │ │) │ │ │ │ 86偵18549卷P11│ │ │ │ │ │ │ ) │ ├─┼────┼────┼────────┼────┼────────┤ │18│力仁科技│85年間 │電子秤 │甲○○ │1.莊柏亮偵訊筆錄│ │ │有限公司│ │共一萬七千一百元│丙○○ │ (桃檢87偵173 │ │ │(莊柏亮│ │ │丁○○ │ 2卷P135背面) │ │ │) │ │ │ │ │ ├─┼────┼────┼────────┼────┼────────┤ │19│金門群記│85.9間 │高梁酒及洋酒 │甲○○ │1.許志強偵訊筆錄│ │ │企業有限│連續訂貨│四次貨款分別為:│丙○○ │ (桃檢87偵1732│ │ │公司 │四次 │65700元 │丁○○ │ 卷P135背面) │ │ │(許志強│ │98240元 │ │2.受害廠商統計表│ │ │) │ │35730元 │ │ (板檢86偵1854│ │ │ │ │228570元 │ │ 9卷P17) │ │ │ │ │ │ │3.許志強原審法院│ │ │ │ │ │ │ 訊問筆錄(90. │ │ │ │ │ │ │ 12.4.訊問筆錄 │ │ │ │ │ │ │ ) │ │ │ │ │ │ │4.支票影本四紙(│ │ │ │ │ │ │ 附於原審卷同前│ │ │ │ │ │ │ 筆錄後) │ ├─┼────┼────┼────────┼────┼────────┤ │20│勁達實業│85年間 │日用品 │甲○○ │1.陳正一偵訊筆錄│ │ │有限公司│ │共十一萬一千零六│丙○○ │ (桃檢87偵1732│ │ │(陳正一│ │十二元 │丁○○ │ 卷P136) │ │ │) │ │ │ │2.受害廠商統計表│ │ │ │ │ │ │ (板檢86偵1854│ │ │ │ │ │ │ 9卷P18背面) │ ├─┼────┼────┼────────┼────┼────────┤ │21│北盛股份│85年中秋│紙尿布等 │甲○○ │1.黃志偉調查處筆│ │ │有限公司│節前 │共九萬七千五百三│丙○○ │ 錄、偵訊筆錄(│ │ │(業務員│ │十九元 │丁○○ │ (板檢85偵20120│ │ │黃志偉)│ │ │ │ 卷P60、150) │ │ │ │ │ │ │2.出貨單(同右卷│ │ │ │ │ │ │ P62背面) │ │ │ │ │ │ │3.黃志偉偵訊筆錄│ │ │ │ │ │ │ (桃檢87偵1732│ │ │ │ │ │ │ 卷P137) │ │ │ │ │ │ │4.受害廠商統計表│ │ │ │ │ │ │ (板檢86偵1854│ │ │ │ │ │ │ 9卷P18背面) │ ├─┼────┼────┼────────┼────┼────────┤ │22│懋陞菸酒│85年中秋│洋菸 │甲○○ │1.黃道森偵訊筆錄│ │ │企業公司│節前 │共約二十萬三千零│丙○○ │ (桃檢87偵1732│ │ │(黃道森│ │四十五元 │丁○○ │ 卷P137) │ │ │) │ │ │ │2.受害廠商統計表│ │ │ │ │ │ │ (板檢86偵1854│ │ │ │ │ │ │ 9卷P19) │ ├─┼────┼────┼────────┼────┼────────┤ │23│太優科技│85.8 │沖牙機、鬧鐘等 │甲○○ │1.藍武增偵訊筆錄│ │ │有限公司│ 至 │共約一萬九千九百│丙○○ │ (桃檢87偵1732│ │ │(經理藍│85.9中旬│元 │丁○○ │ 卷P138) │ │ │武增) │ │ │ │2.受害廠商統計表│ │ │ │ │ │ │ (板檢86偵1854│ │ │ │ │ │ │ 9卷P17背面) │ │ │ │ │ │ │3.藍武增本院訊問│ │ │ │ │ │ │ 筆錄(90.12.4 │ │ │ │ │ │ │ 訊問筆錄) │ ├─┼────┼────┼────────┼────┼────────┤ │24│中佳實業│85年間 │啤酒 │甲○○ │1.張姚洲偵訊筆錄│ │ │有限公司│ │共約十八萬元 │丙○○ │ (桃檢87偵173 │ │ │(張姚洲│ │ │丁○○ │ 2卷P138) │ │ │) │ │ │ │2.受害廠商統計表│ │ │ │ │ │ │ (板檢86偵1854│ │ │ │ │ │ │ 9卷P17背面) │ ├─┼────┼────┼────────┼────┼────────┤ │25│良運洋行│85.9中旬│洋酒 │甲○○ │1.王俊晴偵訊筆錄│ │ │有限公司│ │共十萬七千七百三│丙○○ │ (桃檢87偵1732│ │ │(經理 │ │十六元 │丁○○ │ 卷P139) │ │ │王俊晴)│ │ │ │2.受害廠商統計表│ │ │ │ │ │ │ (板檢86偵1854│ │ │ │ │ │ │ 9卷P17背面) │ │ │ │ │ │ │3.王俊晴原審法院│ │ │ │ │ │ │ 訊問筆錄(90. │ │ │ │ │ │ │ 12.4.訊問筆錄 │ │ │ │ │ │ │ ) │ │ │ │ │ │ │4.支票暨退票理由│ │ │ │ │ │ │ 單影本(附於原│ │ │ │ │ │ │ 審卷同前筆錄後│ │ │ │ │ │ │ ) │ ├─┼────┼────┼────────┼────┼────────┤ │26│宏喆陞有│85年中秋│吹風機七十二支 │甲○○ │1.蔡有益原審法院│ │ │限公司 │節前二、│共約二萬多元 │丙○○ │ 訊問筆錄(原審│ │ │(蔡有益│三天 │ │丁○○ │ 91.1.22.訊問筆│ │ │) │ │ │ │ 錄) │ ├─┼────┼────┼────────┼────┼────────┤ │27│三商行股│85年間 │貨品 │甲○○ │1.陳美琳偵訊筆錄│ │ │份有限公│ │共一百十九萬三千│丙○○ │ (板檢85偵2012│ │ │司 │ │四百二十元 │丁○○ │ 0卷P139-140) │ │ │(陳美琳│ │ │ │2.受害廠商統計表│ │ │) │ │ │ │ (板檢86偵1854│ │ │ │ │ │ │ 9卷P17背面) │ ├─┼────┼────┼────────┼────┼────────┤ │28│六福食品│85年間 │雜貨食品 │甲○○ │1.李哲仕偵訊筆錄│ │ │有限公司│ │共五萬四百九十四│丙○○ │ (桃檢87偵173 │ │ │(李哲仕│ │元 │丁○○ │ 2卷P138背面) │ │ │) │ │ │ │ 限公 │ │ │ │ │ │ │2.受害廠商統計表│ │ │ │ │ │ │ (板檢86偵1854│ │ │ │ │ │ │ 9卷P18) │ ├─┼────┼────┼────────┼────┼────────┤ │29│味丹企業│85.7.24 │泡麵、飲料 │甲○○ │1.高武雄調查局筆│ │ │股份有限│ - │共約十九萬一千九│丙○○ │ 錄、偵訊筆錄( │ │ │公司(業│85.9 │百六十一元 │丁○○ │ (板檢85偵20120│ │ │務員高武│ │ │ │ P60、150) │ │ │雄) │ │ │ │2.支票暨退票理由│ │ │ │ │ │ │ 單影本(同右卷 │ │ │ │ │ │ │ P63背面) │ │ │ │ │ │ │3.受害廠商統計表│ │ │ │ │ │ │ (板檢86偵1854│ │ │ │ │ │ │ 9卷P20) │ ├─┼────┼────┼────────┼────┼────────┤ │30│戴坤茂 │85年中秋│不鏽鋼鍋二七個 │甲○○ │1.戴坤茂於原審法│ │ │(杉盛行│節前左右│共十七萬一百元 │丙○○ │ 院訊問筆錄(原│ │ │) │ │ │丁○○ │ 審91.1.22.訊問│ │ │ │ │ │ │ 筆錄)及客戶資│ │ │ │ │ │ │ 料 │ ├─┼────┼────┼────────┼────┼────────┤ │31│聯運股份│85.7.24 │飲料 │甲○○ │1.藍文華調查局筆│ │ │有限公司│ - │共約十五萬三千二│丙○○ │ 錄、偵訊筆錄 │ │ │(業務員│85.9 │百零五元 │丁○○ │ (板檢85偵20120│ │ │藍文華)│ │ │ │ 卷P60、149) │ │ │ │ │ │ │2.受害廠商統計表│ │ │ │ │ │ │ (板檢86偵1854│ │ │ │ │ │ │ 9卷P19背面) │ └─┴────┴────┴────────┴────┴────────┘ 附表三:得風奇石異木企業有限公司(得風企業社)詐欺一覽表┌─┬────┬────┬────────┬─────┬───┬────────┐ │編│ 被害人 │犯罪時間│ 財物損失 │簽發支票 │共 犯│ 證 據 │ │號│ │(訂貨時│ │付款行 │ │ │ │ │ │間或送貨│ │發票人 │ │ │ │ │ │時間) │ │發票日期 │ │ │ │ │ │ │ │金額 │ │ │ │ │ │ │ │票號 │ │ │ ├─┼────┼────┼────────┼─────┼───┼────────┤ │1 │鴻達棉被│84.12 │床罩五套 │支票一張 │甲○○│1.蔡守仁警訊筆錄│ │ │寢飾有限│ │共二萬五千元 │(內容不詳│丙○○│ (內政部警政署│ │ │公司 │ │ │) │ │ 偵卷P310-311)│ │ │(經理蔡│ │ │ │ │2.贓物認領保管單│ │ │守仁) │ │ │ │ │ (同右卷P312)│ ├─┼────┼────┼────────┼─────┼───┼────────┤ │2 │周靜萍 │86.6.15 │白晶柱二座(29.4│1. │甲○○│1.周靜萍警訊筆錄│ │ │(石璣屋│(86.6. │KG、9.4KG)、白晶│彰化銀行 │丙○○│ (內政部警政署│ │ │天然水晶│16送貨)│柱(556G、698G、│光復分行 │ │ 偵卷P226-228)│ │ │店) │ │959G、1502G四具 │得風企業社│ │2.估價單多紙(同│ │ │ │ │)、1.782KG白晶 │陳炳樟 │ │ 右卷P229-232)│ │ │ │ │柱及燈座一具、 │86.6.30 │ │3.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1.676KG白晶柱及 │$109700元 │ │ 乙紙(同右卷P │ │ │ │ │燈座一具、投射燈│ │ │ 240) │ │ │ │ │具四支。 │2. │ │4.周靜萍偵訊筆錄│ ├─┤ ├────┼────────┤彰化銀行 │ │ (桃檢87偵4330│ │3 │ │86.6.16 │黃水晶4.675KG含 │光復分行 │ │ 卷P105) │ │ │ │(86.6. │燈座一具、綠幽靈│得風企業社│ │5.周靜萍原審法院│ │ │ │19送貨)│2.9KG含燈座一座 │陳炳樟 │ │ 訊問筆錄(原審│ │ │ │ │、紫水晶854G一個│86.7.5 │ │ 卷87.9.16.筆錄│ │ │ │ │、黃水晶、綠幽靈│$84200元 │ │ ) │ │ │ │ │水精鍊各二條。 │ │ │ │ ├─┤ ├────┼────────┤3. │ │ │ │4 │ │86.6.20 │綠幽靈原礦柱一具│彰化銀行 │ │ │ │ │ │(86.6. │、黃水晶9.3KG含 │光復分行 │ │ │ │ │ │24送貨)│木座、黃水晶附燈│得風企業社│ │ │ │ │ │ │座、白晶6.38KG含│陳炳樟 │ │ │ │ │ │ │座、綠幽靈一組、│86.6.30 │ │ │ │ │ │ │黃水晶23KG含座、│$250000元 │ │ │ │ │ │ │白水晶雙尖5.1K含│ │ │ │ │ │ │ │座 │ │ │ │ ├─┤ ├────┼────────┤ ├───┤ │ │5 │ │86.6.25 │白水晶250G、150G│ │甲○○│ │ │ │ │ │、粉晶球400G、黑│ │丙○○│ │ │ │ │ │耀眼附座、發財樹│ │丁○○│ │ │ │ │ │、黃晶豬、黃水晶│ │ │ │ │ │ │ │22KG、6.1KG、粉 │ │ │ │ │ │ │ │晶球4.21KG、4KG │ │ │ │ │ │ │ │、1.5KG、1.5KG │ │ │ │ ├─┼────┼────┼────────┼─────┼───┼────────┤ │6 │彭文雄 │86.06.23│大圓球磁器一個、│彰化商銀 │甲○○│1.彭文雄警訊筆錄│ │ │(釉鴻企│(86.6. │天球荷葉磁器一個│光復分行 │丙○○│ (內政部警政署│ │ │業社) │24送貨) │、冬瓜磁器十個、│得風企業社│ │ 偵卷P323-324)│ │ │ │ │菜頭磁器二個、 │陳炳樟 │ │2.支票影本二紙 │ │ │ │ │ │86.06.30 │ │ (同卷P327) │ │ │ │ │ │$57000元 │ │3.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MA0000000 │ │ (同右卷P325-3│ ├─┤ ├────┼────────┼─────┤ │ 26) │ │7 │ │86.06.26│直瓶荷葉磁器一個│彰化商銀 │ │4.彭文雄原審法院│ │ │ │ │、蓮花盤一個、菜│光復分行 │ │ 訊問筆錄(原審│ │ │ │ │頭磁器三十個、菜│得風企業社│ │ 卷91.3.1.訊問 │ │ │ │ │盤磁器一個、大肚│陳炳樟 │ │ 筆錄) │ │ │ │ │荷葉磁器一個、蓮│86.06.30 │ │ │ │ │ │ │花盤一個、茶洗一│$56300元 │ │ │ │ │ │ │個、五腳本座一個│MA0000000 │ │ │ │ │ │ │、吉祥磁器一個 │ │ │ │ └─┴────┴────┴────────┴─────┴───┴────────┘ 附表四:冠記公司(被害人為湘滕國際有限公司)之詐欺一覽表┌─┬────┬────┬────────┬─────┬────┬────────┐ │編│ 被害人 │犯罪時間│ 財物損失 │簽發支票 │共 犯│ 證 據 │ │號│ │(訂貨時│ │付款行 │ │ │ │ │ │間或送貨│ │發票人 │ │ │ │ │ │時間) │ │發票日期 │ │ │ │ │ │ │ │金額 │ │ │ │ │ │ │ │票號 │ │ │ ├─┼────┼────┼────────┼─────┼────┼────────┤ │ │湘滕國際│86.9.26 │路卡檸檬二瓶、路│1. │1.丙○○│1.蔡永逢警詢筆錄│ │1 │有限公司│ │卡咖啡二瓶、路卡│台北銀行 │2.甲○○│ (內政部警政署│ │ │(業務代│ │牛奶糖三瓶、路卡│木柵分行 │3.丁○○│ 偵卷P347-349)│ │ │表蔡永逢│ │水密桃二瓶、梁山│陳三群 │4.自稱「│2.出貨單影本(同│ │ │) │ │白酒二瓶、費利發│86.10.26 │ 陳三群│ 右卷P351-356)│ │ │ │ │啤酒一箱、法國大│$58000元 │ 」之男│3.估價單影本(同│ │ │ │ │峽谷一瓶、希瑪竇│MH0000000 │ 子 │ 右卷P357) │ │ │ │ │(金)四瓶、希瑪│2. │ │4.支票影本四紙(│ │ │ │ │竇(白)四瓶、馬│土地銀行 │ │ 同右卷P358-359│ │ │ │ │蹄鐵(白)三瓶、│古亭分行 │ │ ) │ │ │ │ │REYROLAN二四瓶、│陳三群 │ │5.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路卡青蘋果三瓶、│86.10.21 │ │ 多紙(同右卷P3│ │ │ │ │男人島白色威士忌│$75875元 │ │ 60、363、364)│ │ │ │ │三瓶、香格里拉12│BI0000000 │ │6.蔡永逢偵訊筆錄│ │ │ │ │瓶、黃金公爵一瓶│3. │ │ (桃檢87偵4330│ │ │ │ │、金倍力禮盒一盒│土地銀行 │ │ 卷P108) │ │ │ │ │、馬蹄鐵一盒、MA│古亭分行 │ │7.蔡永逢於原審法│ │ │ │ │RAVILLE法國白蘭 │陳三群 │ │ 院訊問筆錄(原│ │ │ │ │地六盒、龍老爹古│86.11.30 │ │ 審卷㈠87.6.19.│ │ │ │ │堡12瓶、龍老爹全│$89385元 │ │ 筆錄) │ │ │ │ │麥12瓶、伯爵紅葡│BI0000000 │ │ │ │ │ │ │萄酒二四瓶、SACR│4. │ │ │ │ │ │ │ED HILL紅酒二四 │土地銀行 │ │ │ │ │ │ │瓶、狼的傳說十八│古亭分行 │ │ │ │ │ │ │年二瓶、狼的傳說│陳三群 │ │ │ │ │ │ │十一年二瓶、狼的│86.11.26 │ │ │ │ │ │ │傳說二五年二瓶、│$120353元 │ │ │ │ │ │ │狼的傳說三十年二│BI0000000 │ │ │ │ │ │ │瓶。 │5. │ │ │ │ │ ├────┼────────┤土地銀行 │ │ │ │ │ │86.10.9 │希瑪竇(金)四瓶│古亭分行 │ │ │ │ │ │ │、希瑪竇(白)四│陳三群 │ │ │ │ │ │ │瓶、木盒十一盒、│$244950元 │ │ │ │ │ │ │SACRED紅酒六瓶、│6. │ │ │ │ │ │ │男人島白色威士忌│土地銀行 │ │ │ │ │ │ │一打、龍老爹全麥│古亭分行 │ │ │ │ │ │ │一打、馬蹄鐵(金│陳三群 │ │ │ │ │ │ │)一打、馬蹄鐵(│$89740元 │ │ │ │ │ │ │白)十瓶、伯爵紅│ │ │ │ │ │ │ │葡萄酒一打、西班│ │ │ │ │ │ │ │牙葡萄酒LIRIA十 │ │ │ │ │ │ │ │一瓶、西班牙葡萄│ │ │ │ │ │ │ │酒二四瓶、法國白│ │ │ │ │ │ │ │蘭地一打、希瑪竇│ │ │ │ │ │ │ │(白)一打、希瑪│ │ │ │ │ │ │ │竇(金)一打、二│ │ │ │ │ │ │ │一年禮盒六盒、二│ │ │ │ │ │ │ │五年禮盒六盒、三│ │ │ │ │ │ │ │十年禮盒十二盒。│ │ │ │ │ │ ├────┼────────┤ │ │ │ │ │ │86.10.14│黃金公爵百年紀念│ │ │ │ │ │ │ │酒三瓶、馬蹄鐵(│ │ │ │ │ │ │ │白)十一瓶、狼的│ │ │ │ │ │ │ │傳說十八年二瓶、│ │ │ │ │ │ │ │狼的傳說三十年二│ │ │ │ │ │ │ │瓶。 │ │ │ │ │ │ ├────┼────────┤ │ │ │ │ │ │86.10.16│費利發啤酒九十箱│ │ │ │ │ │ │ │、MARAVILLE法國 │ │ │ │ │ │ │ │白蘭地三十盒。 │ │ │ │ │ │ ├────┼────────┤ │ │ │ │ │ │86.10.17│黃金公爵EXTRA三 │ │ │ │ │ │ │ │五年二瓶、路卡檸│ │ │ │ │ │ │ │檬二瓶、香格里拉│ │ │ │ │ │ │ │健康紅酒六十瓶、│ │ │ │ │ │ │ │狼的傳說十八年二│ │ │ │ │ │ │ │十瓶、狼的傳說三│ │ │ │ │ │ │ │十年三十瓶、狼的│ │ │ │ │ │ │ │傳說三十年禮盒三│ │ │ │ │ │ │ │十盒。 │ │ │ │ │ │ ├────┼────────┤ │ │ │ │ │ │86.10.21│35二十五條、小│ │ │ │ │ │ │ │豆夫五十條、卡蒂│ │ │ │ │ │ │ │亞五十條、淡長壽│ │ │ │ │ │ │ │一百條。 │ │ │ │ └─┴────┴────┴────────┴─────┴────┴────────┘ 附表五:合嵐企業有限公司詐欺一覽表 ┌─┬────┬────┬────────┬─────┬───┬────────┐ │編│ 被害人 │犯罪時間│ 財物損失 │簽發支票 │共 犯│ 證 據 │ │號│ │(訂貨時│ │付款行 │ │ │ │ │ │間或送貨│ │發票人 │ │ │ │ │ │時間) │ │發票日期 │ │ │ │ │ │ │ │金額 │ │ │ │ │ │ │ │票號 │ │ │ ├─┼────┼────┼────────┼─────┼───┼────────┤ │ │呂勝男 │86.11.8 │木工裝潢費 │1. │甲○○│1.呂勝男警訊筆錄│ │1 │ │ - │(計334300元) │台灣省合庫│丙○○│ (內政部警政署│ │ │ │86.11.18│ │慈文支庫 │丁○○│ 偵卷P184-185)│ │ │ │ │裝潢音響架 │王慧雅 │ │2.估價單(同右卷│ │ │ │ │(計32800元) │87.1.5 │ │ P188-189) │ │ │ │ │ │$100000元 │ │3.支票影本暨退票│ │ │ │ │ │QE0000000 │ │ 理由單影本(同│ │ │ │ │ │2. │ │ 右卷P186) │ │ │ │ │ │台灣省合庫│ │4.呂勝男於原審法│ │ │ │ │ │慈文支庫 │ │ 院訊問筆錄(原│ │ │ │ │ │王慧雅 │ │ 審卷91.3.1.訊 │ │ │ │ │ │87.1.5 │ │ 問筆錄) │ │ │ │ │ │$232800元 │ │ │ │ │ │ │ │QE0000000 │ │ │ │ │ │ │ │3. │ │ │ │ │ │ │ │台灣省合庫│ │ │ │ │ │ │ │慈文支庫 │ │ │ │ │ │ │ │王慧雅 │ │ │ │ │ │ │ │86.11.18 │ │ │ │ │ │ │ │4. │ │ │ │ │ │ │ │台灣省合庫│ │ │ │ │ │ │ │慈文支庫 │ │ │ │ │ │ │ │王慧雅 │ │ │ │ │ │ │ │86.11.20 │ │ │ │ │ │ │ │5. │ │ │ │ │ │ │ │台灣省合庫│ │ │ │ │ │ │ │慈文支庫 │ │ │ │ │ │ │ │王慧雅 │ │ │ │ │ │ │ │86.11.22 │ │ │ │ │ │ │ │ │ │ │ │ │ │ │ │(以上3-5合│ │ │ │ │ │ │ │計34300元 │ │ │ │ │ │ │ │有兌現,其│ │ │ │ │ │ │ │餘未兌現)│ │ │ ├─┼────┼────┼────────┼─────┼───┼────────┤ │ │林富義 │86.11.25│家庭劇院音響組合│1. │甲○○│1.林富義警訊筆錄│ │2 │(超音頻│ - │四組、點唱家伴唱│台灣省合庫│丙○○│ (內政部警政署│ │ │音響通訊│86.12.31│機六台、行動電話│慈文支庫 │丁○○│ 偵卷P135-142)│ │ │企業社)│ │二十餘台、支票機│王慧雅 │ │2.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傳真機、CD隨身│87.1.5 │ │ 三紙(同右卷P │ │ │ │ │聽三台、呼叫器三│$232800元 │ │ 138,140,142) │ │ │ │ │十個、先鋒床頭音│QE0000000 │ │3.林富義偵訊筆錄│ │ │ │ │響一組、東元電視│2. │ │(桃檢87偵1002 │ │ │ │ │一台、東元冰箱二│台灣省合庫│ │ 卷P146-147) │ │ │ │ │台、點唱家三台、│慈文支庫 │ │4.估價單影本、送│ │ │ │ │JVC電視三台、先 │王慧雅 │ │ 貨單影本多紙 │ │ │ │ │鋒碟影機三台、奇│87.1.10 │ │ (同右卷P152-1│ │ │ │ │辰字幕機三台、點│$238800元 │ │ 67) │ │ │ │ │唱家光碟機六台、│QE0000000 │ │5.支票暨退票理由│ │ │ │ │先鋒電視一台、國│3. │ │ 單影本(同右卷P│ │ │ │ │際卡座三台、先鋒│台灣省合庫│ │ 171-174) │ │ │ │ │CD單片一片、三菱│慈文支庫 │ │6.林富義於原審法│ │ │ │ │電視二台、三菱錄│王慧雅 │ │ 院訊問筆錄(原│ │ │ │ │放影機二台、嘉友│87.1.5 │ │ 審卷91.3.1.訊 │ │ │ │ │無線麥克鋒二台、│$327100元 │ │ 問筆錄) │ │ │ │ │SANYO SFX-33三台│QE0000000 │ │ │ │ │ │ │、吊旗十個、 │4. │ │ │ │ │ │ │(值180餘萬元) │新竹企銀 │ │ │ │ │ │ │ │龍岡分行 │ │ │ │ │ │ │ │王慧雅 │ │ │ │ │ │ │ │87.1.1 │ │ │ │ │ │ │ │$205000元 │ │ │ │ │ │ │ │CN0000000 │ │ │ ├─┼────┼────┼────────┼─────┼───┼────────┤ │ │維佳利實│86.11.20│洋酒: │1. │甲○○│1.尹黃美珠警詢;│ │3 │業股份有│( 86.11.│皇家三十年 3瓶、│新竹企銀 │丙○○│ (內政部警政署│ │ │限公司 │21.送貨)│喬治十五年 12瓶 │龍岡分行 │丁○○│ 偵卷P53-55、P6│ │ │(尹黃美│ │、酒癡 36 瓶、約│王慧雅 │ │ 6-69) │ │ │珠) │ │翰梅爾 36 瓶、公│87.1.5 │ │2.支票影本八紙(│ │ │ │ │爵 3瓶、新公爵 3│$144,000元│ │ 同右卷P62-63)│ │ │ │ │瓶、鑫門 3瓶、豪│CN0000000 │ │3.估價單影本一紙│ │ │ │ │酒水晶 2瓶、博多│2. │ │ (同右卷P64) │ │ │ │ │華 6瓶、黑寶XO 4│新竹企銀 │ │4.貨品清單一紙(│ │ │ │ │瓶、金豪XO 2瓶、│南崁分行 │ │ 同右卷P65) │ │ │ │ │豪酒XO 3瓶、梅酒│王慧雅 │ │5.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10瓶、麥克十八 │87.1.4 │ │ 二紙(同右卷P │ │ │ │ │ 3瓶 │$41,760元 │ │ 60,61) │ │ │ ├────┼────────┤AA0000000 │ │6.偵訊筆錄尹黃美│ │ │ │86.11.24│龍馬三瓶、翠冷翠│3. │ │ 珠(桃檢87偵10│ │ │ │ │二瓶。 │新竹企銀 │ │ 02卷P144-145)│ │ │ ├────┼────────┤南崁分行 │ │7.估價單影本多紙│ │ │ │86.11.28│約翰梅爾二四0瓶│王慧雅 │ │ (同右卷P175-1│ │ │ │ │公爵二四0瓶 │87.1.24 │ │ 93) │ │ │ │ │皇家三十年一瓶 │$150,000元│ │8.貨品清單(同右│ │ │ │ │維納斯XO禮盒六盒│AA0000000 │ │ 卷P200-202) │ │ │ │ │ │4. │ │9.尹黃美珠原審法│ │ │ │ │ │台灣省合庫│ │ 院訊問筆錄(原│ │ │ ├────┼────────┤慈文支庫 │ │ 審卷87.6.19.筆│ │ │ │86.11.29│皇家三十年六瓶 │王慧雅 │ │ 錄) │ │ │ ├────┼────────┤87.1.11 │ │ │ │ │ │ │五.12瓶、黑寶XO │$42,480元 │ │ │ │ │ │86.12.4 │酒癡12瓶、公爵十│QE0000000 │ │ │ │ │ │ │ 2瓶、金豪XO 3瓶│5. │ │ │ │ │ │ │、約翰梅爾十二年│新竹企銀 │ │ │ │ │ │ │11瓶。 │龍岡分行 │ │ │ │ │ ├────┼────────┤王慧雅 │ │ │ │ │ │86.12.11│酒癡24瓶、公爵十│87.1.17 │ │ │ │ │ │ │五年96瓶 │$217,120元│ │ │ │ │ ├────┼────────┤CN0000000 │ │ │ │ │ │86.12.15│酒癡60瓶、皇家三│6. │ │ │ │ │ │ │十年12瓶、公爵十│新竹企銀 │ │ │ │ │ │ │五年96瓶 │南崁分行 │ │ │ │ │ │ │維納斯XO禮盒 6盒│王慧雅 │ │ │ │ │ │ │。 │87.1.20 │ │ │ │ │ │ │ │$172,200元│ │ │ │ │ ├────┼────────┤AA0000000 │ │ │ │ │ │86.12.16│喬治十五年120瓶 │7. │ │ │ │ │ │ │酒癡120瓶 │台灣省合庫│ │ │ │ │ │ │公爵十五年24瓶 │慈文支庫 │ │ │ │ │ ├────┼────────┤王慧雅 │ │ │ │ │ │86.12.17│約翰梅爾12瓶、公│87.1.25 │ │ │ │ │ │ │爵十五年12瓶、伯│$167,240元│ │ │ │ │ │ │多華 6瓶、金豪XO│QE0000000 │ │ │ │ │ │ │ 6瓶、豪酒XO12瓶│8. │ │ │ │ │ │ │、梅酒12瓶、獅頭│台灣省合庫│ │ │ │ │ │ │ 1瓶。 │慈文支庫 │ │ │ │ │ ├────┼────────┤王慧雅 │ │ │ │ │ │86.12.20│喬治十五年240瓶 │87.1.22 │ │ │ │ │ │ │公爵十五年252瓶 │$147,960元│ │ │ │ │ │ │ │QE0000000 │ │ │ │ │ ├────┼────────┤(1-8未兌 │ │ │ │ │ │86.12.22│皇家三十年 6瓶、│現) │ │ │ │ │ │ │喬治十五年12瓶、│9. │ │ │ │ │ │ │約翰梅爾240瓶、 │台灣省合庫│ │ │ │ │ │ │、公爵十五年252 │慈文支庫 │ │ │ │ │ │ │瓶 、金豪XO12瓶│王慧雅 │ │ │ │ │ │ │、豪酒XO12瓶、梅│86.11.21 │ │ │ │ │ │ │酒60瓶、維納斯禮│$58,160元 │ │ │ │ │ │ │盒 1盒、拿破崙白│QE0000000 │ │ │ │ │ │ │蘭地 8瓶。 │10. │ │ │ │ │ ├────┼────────┤新竹企銀 │ │ │ │ │ │87.1.2 │皇家三十年12瓶 │南崁分行 │ │ │ │ │ │ │酒癡120瓶 、約翰│王慧雅 │ │ │ │ │ │ │梅爾60瓶、公爵十│86.11.21 │ │ │ │ │ │ │五年36瓶、維納斯│$7350元 │ │ │ │ │ │ │XO禮盒 6盒。 │AA0000000 │ │ │ │ │ │ │ │(9,10二張│ │ │ │ │ │ │ │有兌現) │ │ │ ├─┼────┼────┼────────┼─────┼───┼────────┤ │ │聯運股份│86.11.24│伯朗咖啡十六箱、│台灣省合庫│甲○○│1.陳柏宏警訊筆錄│ │4 │有限公司│ │奧利多十六箱。 │慈文支庫 │丙○○│ (內政部警政署│ │ │(主任陳│ │(共值34200元) │王慧雅 │丁○○│ 偵卷P296-298)│ │ │柏宏) │ │ │87.1.12 │ │2.支票影本乙紙 │ │ │ │ │ │$17,100元 │ │ (同右卷P299)│ │ │ │ │ │QE0000000 │ │3.銷貨單寄單證明│ │ │ │ │ │ │ │ 影本二紙(同右│ │ │ │ │ │ │ │ 卷P300-301) │ │ │ ├────┼────────┤ │ │4.贓物認領保管單│ │ │ │86.12.2 │伯朗咖啡十六箱、│ │ │ (同右卷P305)│ │ │ │ │奧利多十六箱。 │ │ │5.陳柏宏偵訊筆錄│ │ │ │ │(共值34200元) │ │ │ (桃檢87偵4330│ │ │ │ │ │ │ │ 卷P107) │ ├─┼────┼────┼────────┼─────┼───┼────────┤ │ │緯勳電子│86.11.26│音響WS-101、100W│新竹企銀 │甲○○│1.林明憲警訊筆錄│ │5 │企業股份│(86.11.│超重低音二台、FG│南崁分行 │丙○○│ (內政部警政署│ │ │有限公司│28送貨) │-100前置落地型喇│王慧雅 │丁○○│ 偵卷P77-87) │ │ │(課長林│ │叭二台、SONY雙卡│87.1.5 │ │2.名片影本二紙(│ │ │明憲) │ │錄音座二台、無線│$82600元 │ │ 同右卷86-87) │ │ │ │ │MIC TR9002二台、│ │ │3.林明憲偵訊筆錄│ │ │ │ │中置喇叭二組。 │ │ │ (桃檢87偵1002│ │ │ │ │(值82600元) │ │ │ 卷146-148) │ │ │ ├────┼────────┼─────┤ │4.出貨單(同右卷│ │ │ │86.12.6 │KR-V990D KENWOOD│新竹企銀 │ │ P30-31) │ │ │ │(86.12.│AC-3 擴大機一台 │南崁分行 │ │5.支票(同右卷P3│ │ │ │8送貨) │、無線MIC TR9002│王慧雅 │ │ 2) │ │ │ │ │二台、FH101前置 │$104500元 │ │6.訂貨單(同右卷│ │ │ │ │懸掛型喇叭二台、│ │ │ P33) │ │ │ │ │D3VPIONEER三用影│ │ │7.林明憲原審法院│ │ │ │ │碟機二台、625R力│ │ │ 訊問筆錄(原審│ │ │ │ │巨字幕機二台、KD│ │ │ 87.6.19.訊問筆│ │ │ │ │-55卡拉OK迴音器 │ │ │ 錄) │ │ │ │ │二台。 │ │ │ │ │ │ │ │(值104500元) │ │ │ │ │ │ ├────┼────────┼─────┤ │ │ │ │ │86.12.22│FH-101前置懸掛型│新竹企銀 │ │ │ │ │ │(86.12.│喇叭一組、CB-100│南崁分行 │ │ │ │ │ │24送貨)│中置喇叭一組、WS│王慧雅 │ │ │ │ │ │ │-150 150W超重低 │87.1.10 │ │ │ │ │ │ │音一台、KV-F25D │$172500元 │ │ │ │ │ │ │SONY25吋電視機一│AA0000000 │ │ │ │ │ │ │台、CT-2981歌林2│ │ │ │ │ │ │ │9吋電視機一台、D│ │ │ │ │ │ │ │5VPIOEER三用影碟│ │ │ │ │ │ │ │機二台、HSE-520 │ │ │ │ │ │ │ │三菱錄放影機三台│ │ │ │ │ │ │ │、W-518-R TEAC雙│ │ │ │ │ │ │ │卡錄放音座二台、│ │ │ │ │ │ │ │PB-323卡拉OK迴音│ │ │ │ │ │ │ │器一台、625R巨字│ │ │ │ │ │ │ │幕機一台、MIC無 │ │ │ │ │ │ │ │線MIC TR9002一台│ │ │ │ │ │ │ │、FG-100前置落地│ │ │ │ │ │ │ │型喇叭一台。 │ │ │ │ │ │ │ │(值172500元) │ │ │ │ ├─┼────┼────┼────────┼─────┼───┼────────┤ │ │米奇國際│86.11.26│月份杯十二套、拿│1. │甲○○│1.李秀蘭警訊筆錄│ │6 │有限公司│(86.12.8│破崙鐘六個、天鵝│新竹企銀 │丙○○│ (內政部警政署│ │ │(經理李│送貨) │鐘六個、茶壺鐘六│南崁分行 │丁○○│ 偵卷P128-133)│ │ │秀蘭) │ │個。 │王慧雅 │ │2.出貨單(同右卷│ │ │ │ │(值52800元) │87.1.8 │ │ P134) │ │ │ │ │ │$52,800元 │ │3.李秀蘭偵訊筆錄│ │ │ │ │ │2. │ │ (桃檢87偵1002│ │ │ │ │ │台灣省合庫│ │ 卷P145,146,148│ │ │ │ │ │慈文支庫 │ │ ) │ │ │ │ │ │王慧雅 │ │4.估價單(同右卷│ │ │ │ │ │87.1.10 │ │ P194) │ │ │ │ │ │$57,600元 │ │5.李秀蘭原審法院│ │ │ ├────┼────────┤ │ │ 訊問筆錄(原審│ │ │ │86.12.31│月份杯十二套、拿│ │ │ 87.11.27訊問筆│ │ │ │ │破崙鐘二十四個。│ │ │ 錄) │ │ │ │ │(值57600元) │ │ │ │ ├─┼────┼────┼────────┼─────┼───┼────────┤ │ │美孚電器│86.11.3 │YAMAHA(RX-V392 │新竹企銀 │甲○○│1.楊月嬌警訊筆錄│ │7 │有限公司│(86.12.│)音響一組(含五│龍岡分行 │丙○○│ (內政部警政署│ │ │(門市店│6送貨) │支喇叭),當場付│王慧雅 │丁○○│ 偵卷P48-49) │ │ │長楊月嬌│ │一千元訂金,餘款│87.1.2 │ │2.訂貨單、支票及│ │ │) │ │開上述支票 │$26,900元 │ │ 退票理由單影本│ │ │ │ │ │CN0000000 │ │ (同右卷P50-51│ │ │ │ │ │ │ │ ) │ ├─┼────┼────┼────────┼─────┼───┼────────┤ │ │永福電器│86.11.30│山水牌AH-5音響組│新竹企銀 │甲○○│1.王嗣源警訊筆錄│ │8 │股份有限│(86.12.4│合一組、擴大機一│南崁分行 │丙○○│ (內政部警政署│ │ │公司 │送貨) │台、耳機二支、穩│王慧雅 │丁○○│ 偵卷P206-207)│ │ │(主任王│ │壓器一個 │87.1.4 │ │2.估價單、支票影│ │ │嗣源) │ │(值91500元,只 │$90500元 │ │ 本及退票理由單│ │ │ │ │給1000元訂金) │AA0000000 │ │ (同右卷P209) │ │ │ │ │ │ │ │3.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 │ │ (同右卷P210) │ ├─┼────┼────┼────────┼─────┼───┼────────┤ │ │景誠音響│86.12中 │電腦點歌音響組合│1. │甲○○│1.羅周文警訊筆錄│ │9 │有限公司│旬 │十套 │新竹企銀 │丙○○│ (內政部警政署│ │ │(羅周文│(86.12.│ │南崁分行 │丁○○│ 偵卷P100-101)│ │ │) │26送貨)│ │王慧雅 │ │2.簽貨單二紙(同│ │ │ │ │ │87.1.6 │ │ 右卷P104、106 │ │ │ │ │ │$579000元 │ │ ) │ │ │ │ │ │AA0000000 │ │3.支票影本二紙(│ │ │ │ │ │2. │ │ P105、107) │ │ │ │ │ │新竹企銀 │ │4.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南崁分行 │ │ 四紙(同右卷P10│ │ │ │ │ │王慧雅 │ │ 8-112、桃檢87 │ │ │ │ │ │87.2.28 │ │ 偵1732卷P44) │ │ │ │ │ │$768000元 │ │5.羅周文警訊筆錄│ │ │ │ │ │AA0000000 │ │ (桃檢87偵1732│ │ │ ├────┼────────┤ │ │ 卷P63) │ │ │ │86.12.26│普騰29吋電視、三│ │ │6.羅周文偵訊筆錄│ │ │ │(86.12.│菱錄放影機、歌霸│ │ │ (桃檢87偵4330│ │ │ │27送貨)│電腦光碟機、嘉強│ │ │ 卷P108) │ │ │ │ │無線麥克風各一台│ │ │7.羅周文原審訊問│ │ │ │ │。 │ │ │筆錄(原審91.3. │ │ │ │ │ │ │ │1.訊問筆錄) │ │ │ │ │ │ │ │ │ ├─┼────┼────┼────────┼─────┼───┼────────┤ │ │濠陽電器│86.11.30│愛華NSXS94音響兩│1. │甲○○│1.黃意婷警訊筆錄│ │10│公司 │(86.12.│台、TEV326麥克風│新竹企銀 │丙○○│ (內政部警政署│ │ │(業務主│3送貨) │二支。 │龍岡分行 │丁○○│ 偵卷P252-253、│ │ │任黃意婷│ │ │王慧雅 │ │ 255) │ │ │) │ │ │87.1.3 │ │2.證人周顯俞證述│ │ │ │ │ │$35000元 │ │ (同右卷P182) │ │ │ │ │ │CN0000000 │ │3.支票影本二紙(│ │ │ │ │ │2. │ │ 同右卷P254) │ │ │ │ │ │台灣省合庫│ │4.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慈文支庫 │ │ 乙紙(同右卷P │ │ │ │ │ │王慧雅 │ │ 256) │ │ │ │ │ │87.1.1 │ │5.告訴狀(北檢87│ │ │ │ │ │$52500元 │ │ 偵575卷P1-3、5│ │ │ │ │ │QE0000000 │ │ 、13、16 │ │ │ ├────┼────────┤ │ │6.黃意婷偵訊筆錄│ │ │ │86.12.28│愛華NSXS94音響三│ │ │ (桃檢87偵4330│ │ │ │ │台、TEV326麥克風│ │ │ 卷P107) │ │ │ │ │三支。 │ │ │7.黃意婷原審訊問│ │ │ │ │ │ │ │ 筆錄(原審87. │ │ │ │ │ │ │ │ 11.13.訊問筆錄│ │ │ │ │ │ │ │ ) │ ├─┼────┼────┼────────┼─────┼───┼────────┤ │ │彬泰股份│86.12.4 │泰山牌花生仁湯 │新竹企銀 │甲○○│1.黎靖華警訊筆錄│ │11│有限公司│ │(值5280元) │龍岡分行 │丙○○│ (內政部警政署│ │ │(組長黎├────┼────────┤王慧雅 │丁○○│ 偵卷P197-199、│ │ │靖華) │86.12.10│純水花生仁湯、純│87.1.3 │ │ 204) │ │ │ │ │八寶粥 │$30990元 │ │2.支票及退票理由│ │ │ │ │(值19860元) │CN0000000 │ │ 單影本(同右卷│ │ │ ├────┼────────┤ │ │ P202) │ │ │ │86.12.17│八寶粥、花生仁湯│ │ │3.對帳請款單、贓│ │ │ │ │、純水 │ │ │ 物認領保管單二│ │ │ │ │(值19860元) │ │ │ 紙(同右P201, │ │ │ ├────┼────────┤ │ │ 203,205) │ │ │ │86.12.27│八寶粥、仙草蜜、│ │ │4.黎靖華偵訊筆錄│ │ │ │ │花生仁湯 │ │ │ (桃檢87偵4330│ │ │ │ │(值30980元) │ │ │ 卷P108) │ │ │ │ │ │ │ │ │ ├─┼────┼────┼────────┼─────┼───┼────────┤ │ │日懋家具│86.12.6 │黑色牛皮沙發一套│新竹企銀 │甲○○│1.李恕華警訊筆錄│ │12│裝潢股份│(86.12.│、桌子五張、椅子│南崁分行 │丙○○│ (內政部警政署│ │ │有公司 │11.送貨)│二張、米色椅子三│王慧雅 │丁○○│ 偵卷P265) │ │ │(業務員│ │張、藍色二張。 │87.1.30 │ │2.贓物認領保管單│ │ │李恕華)│ │ │$108850元 │ │ (同右卷P271) │ │ │ │ │ │AA0000000 │ │3.偵訊筆錄(桃檢│ │ │ │ │ │ │ │ 87偵4330卷P109│ │ │ │ │ │ │ │ ) │ ├─┼────┼────┼────────┼─────┼───┼────────┤ │ │比上貿易│86.12.8 │酋長十八威士忌24│1. │甲○○│1.黃信望警訊筆錄│ │13│股份有限│(86.12.│瓶、酒中寶醇酒24│新竹企銀 │丙○○│ (內政部警政署│ │ │公司 │9.送貨) │瓶。 │南崁分行 │丁○○│ 偵卷P187-188)│ │ │(負責人│ │ │王慧雅 │ │2.支票影本三紙(│ │ │蔡哲明、│ │ │87.1.9 │ │ 同右卷P189、銷│ │ │股東黃信│ │ │$17040元 │ │ 貨單(同右卷P1│ │ │望) │ │ │AA0000000 │ │ 90) │ │ │ │ │ │2. │ │3.黃信望偵訊筆錄│ │ │ ├────┼────────┤台灣省合庫│ │ (桃檢87偵4330│ │ │ │86.12.10│皇家亞瑟一九九六│慈文支庫 │ │ 卷P106背面) │ │ │ │(隔日送│紅葡萄酒12瓶、普│王慧雅 │ │ │ │ │ │貨) │拉一九九二年紅葡│87.1.11 │ │ │ │ │ │ │萄酒12瓶、南法12│$11520元 │ │ │ │ │ │ │瓶、迪瓦蕾12瓶、│QE0000000 │ │ │ │ │ │ │葡萄酒架一架、開│3. │ │ │ │ │ │ │瓶器十支。 │新竹企銀 │ │ │ │ │ ├────┼────────┤龍岡分行 │ │ │ │ │ │86.12.18│酋長十八威士忌36│王慧雅 │ │ │ │ │ │(隔日送│瓶、收藏家二十金│87.1.1 │ │ │ │ │ │貨) │牌威士忌12瓶、比│$18120元 │ │ │ │ │ │ │佛利XO 3瓶 │CN0000000 │ │ │ ├─┼────┼────┼────────┼─────┼───┼────────┤ │ │賈明好 │86.12.10│黑色套裝三套、灰│新竹企銀 │甲○○│1.賈明好警訊筆錄│ │14│(玉嬋娟│ │色西裝一套、褲子│南崁分行 │丙○○│ (內政部警政署│ │ │服飾企業│ │三件、襯衫五件、│王慧雅 │丁○○│ 偵卷P88-89) │ │ │社) │ │LOUIS西裝三套、 │87.1.3 │ │2.支票影本暨退票│ │ │ │ │褲子三件、襯衫四│$175040元 │ │ 理由單影本(同│ │ │ │ │件、套裝八套、長│AA0000000 │ │ 右卷P90) │ │ │ │ │外套洋裝一套、襯│ │ │3.訂單明細、尺寸│ │ │ │ │衫二件。 │ │ │ 紀錄表(同右卷│ │ │ │ │(共值147940元)│ │ │ P91-96) │ │ │ ├────┼────────┤ │ │4.證人乙○○、楊│ │ │ │86.12.22│西裝四套、襯衫六│ │ │ 佩津、楊媚英警│ │ │ │ │件、西裝褲二件、│ │ │ 訊筆錄(同右卷│ │ │ │ │背心二件 │ │ │ P380、389、397│ │ │ │ │(共值37100元) │ │ │ ) │ │ │ │ │ │ │ │5.梁麗英原審筆錄│ │ │ │ │ │ │ │ (原審卷87.7.3│ │ │ │ │ │ │ │ 筆錄) │ ├─┼────┼────┼────────┼─────┼───┼────────┤ │ │台號企業│86.12.10│西打二十二箱、舒│無 │甲○○│1.王文山警訊筆錄│ │15│有限公司│(隔日送│跑十六箱、立頓奶│ │丙○○│ (內政部警政署│ │ │(王文山│貨) │茶十箱、羅莎阿薩│ │丁○○│ 偵卷P143-144)│ │ │) │ │姆奶茶十箱、阿薩│ │ │2.送貨單、請款單│ │ │ │ │姆蘋果奶茶十箱、│ │ │ (同右卷P148)│ │ │ │ │蘋果汁五箱。 │ │ │3.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共值21150元) │ │ │ (同右卷P148) │ │ │ │ │ │ │ │4.王文山偵訊筆錄│ │ │ │ │ │ │ │ (桃檢87偵4330│ │ │ │ │ │ │ │ 卷P103背面) │ │ │ │ │ │ │ │5.王文山原審訊問│ │ │ │ │ │ │ │ 筆錄(原審91.3│ │ │ │ │ │ │ │ .1.訊問筆錄) │ ├─┼────┼────┼────────┼─────┼───┼────────┤ │ │哈里森山│86.12.10│杜貝爾紅酒五箱 │1. │甲○○│1.余田俊警訊筆錄│ │16│賀洋行股│ (86.12│、勞倫斯紅酒十五│新竹企銀 │丙○○│ (內政部警政署│ │ │份有限公│13送貨)│箱、哈里森威士忌│南崁分行 │丁○○│ 偵卷P173-174)│ │ │司 │ │五箱、特優玫瑰紅│王慧雅 │ │2.支票影本乙紙(│ │ │(業務主│ │酒十箱。 │87.2.13 │ │ 同右卷P177) │ │ │任余田俊├────┼────────┤$87900元 │ │3.訂貨明細(同右│ │ │) │86.12.23│卡門九五紅酒十五│AA0000000 │ │ 卷P178) │ │ │ │ │箱、九怪白酒五箱│2. │ │4.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新竹企銀 │ │ 二紙(同右卷P │ │ │ ├────┼────────┤南崁分行 │ │ 179,181) │ │ │ │86.12.27│九六紅酒五十箱 │王慧雅 │ │5.余田俊偵訊筆錄│ │ │ ├────┼────────┤87.2.26 │ │ (桃檢87偵4330│ │ │ │86.12.30│拉尼洛波爾多紅酒│$60600元 │ │ 卷P104) │ │ │ │ │五十箱 │AA0000000 │ │ │ │ │ ├────┼────────┤ │ │ │ │ │ │86.12.31│皮埃紅酒三十五箱│ │ │ │ │ │ │ │、拉尼洛古堡紅酒│ │ │ │ │ │ │ │十箱、傑發利紅酒│ │ │ │ │ │ │ │五十五箱 │ │ │ │ ├─┼────┼────┼────────┼─────┼───┼────────┤ │ │凌潔企業│86.12.16│垃圾袋小聯1200捲│無 │甲○○│1.蔡永慶警訊筆錄│ │17│有限公司│(86.12.│、大聯1000捲、中│ │丙○○│ (內政部警政署│ │ │(蔡永慶│19送貨)│聯800捲 │ │丁○○│ 偵卷P257-258)│ │ │) │ │ │ │ │2.出貨單、贓物認│ │ │ │ │ │ │ │ 領保管單二紙(│ │ │ │ │ │ │ │ 同右卷P260-264│ │ │ │ │ │ │ │ ) │ │ │ │ │ │ │ │3.偵訊筆錄(桃檢│ │ │ │ │ │ │ │ 87偵4330卷P110│ │ │ │ │ │ │ │ ) │ ├─┼────┼────┼────────┼─────┼───┼────────┤ │ │錦鳳實業│86.12.10│山得利酒(角瓶、│五張支票 │甲○○│1.吳文生警訊筆錄│ │18│股份有限│ 至 │響、大角瓶、XO、│(內容不詳│丙○○│ (內政部警政署│ │ │公司 │86.12.31│皇冠、老牌等) │) │丁○○│ 偵卷P283) │ │ │(主任吳│ │(只付現金10080 │ │ │2.贓物認領保管單│ │ │文生) │ │元,其餘499840元 │ │ │ (同右卷P389)│ │ │ │ │未付) │ │ │3.吳文生偵訊筆錄│ │ │ │ │ │ │ │ (桃檢87偵1002│ │ │ │ │ │ │ │ 卷P55 、桃檢87│ │ │ │ │ │ │ │ 偵4330卷P104)│ │ │ │ │ │ │ │4.吳文生原審訊問│ │ │ │ │ │ │ │ 筆錄(原審卷91│ │ │ │ │ │ │ │ .3.1訊問筆錄)│ ├─┼────┼────┼────────┼─────┼───┼────────┤ │ │緯鳳實業│86.12.11│大關紙盒清酒120 │新竹企銀 │甲○○│1.楊明昌警訊筆錄│ │19│有限公司│ │盒 │南崁分行 │丙○○│ (內政部警政署│ │ │(業務員│ │ │王慧雅 │丁○○│ 偵卷P160-161)│ │ │楊明昌)│ │ │87.1.26 │ │2.送貨簽單(同右│ │ │(業務員│ │ │$55200元 │ │ 卷P162) │ │ │郭明德)│ │ │AA0000000 │ │3.支票影本(同右│ │ │ │ │ │ │ │ 卷 P163) │ │ │ ├────┼────────┼─────┼───┤4.郭明德警訊筆錄│ │ │ │86.12.27│大關紙盒清酒120 │新竹企銀 │甲○○│ (同右卷P247-2│ │ │ │ │盒 │南崁分行 │丙○○│ 48) │ │ │ │ │ │王慧雅 │丁○○│5.送貨簽單(同右│ │ │ │ │ │87.1.3 │ │ 卷P249) │ │ │ │ │ │$52800元 │ │6.支票影本(同右│ │ │ │ │ │AA0000000 │ │ 卷P250) │ │ │ │ │ │ │ │7.郭明德偵訊筆錄│ │ │ │ │ │ │ │ (桃檢87偵4330│ │ │ │ │ │ │ │ 卷P106) │ ├─┼────┼────┼────────┼─────┼───┼────────┤ │ │開發電腦│86.12.12│ACER POWER PENTT│新竹企銀 │甲○○│1.黃淑美警訊筆錄│ │20│有限公司│(86.12.│UM 17吋四台、EXT│南崁分行 │丙○○│ (內政部警政署│ │ │(業務員│20送貨)│ENSA 390C/150MMX│王慧雅 │丁○○│ 偵卷P272-273)│ │ │黃淑美)│ │一台 │87.1.4 │ │2.黃淑美偵訊筆錄│ │ │ │ │ │$250000元 │ │ (桃檢87偵4330│ │ │ │ │ │AA0000000 │ │ 卷P110) │ ├─┼────┼────┼────────┼─────┼───┼────────┤ │ │凰雅有限│86.11.27│皮包十個、皮衣三│1. │甲○○│1.王麗梅警訊筆錄│ │21│公司 │(86.11. │件、皮長褲三件、│台灣省合庫│丙○○│ (內政部警政署│ │ │(業務代│28送貨) │皮短褲三件、皮帶│慈文支庫 │丁○○│ 偵卷P113-114)│ │ │表王麗梅│ │二十件。 │王慧雅 │ │2.支票影本三紙(│ │ │) │ │(共值90300元) │87.1.5 │ │ 同右卷P115-6)│ │ │ │ │ │$90300元 │ │3.估價單(同右卷│ │ │ │ │ │QE0000000 │ │ P117-122) │ │ │ │ │ │2. │ │4.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新竹企銀 │ │ 二紙(同右卷P12│ │ │ │ │ │南崁分行 │ │ 5、127) │ │ │ │ │ │王慧雅 │ │5.王麗梅偵訊筆錄│ │ │ │ │ │87.1.13 │ │ (桃檢87偵1002│ │ │ │ │ │$615780元 │ │ 卷P44-45、87偵│ │ │ ├────┼────────┤AA0000000 │ │ 4330卷P103背面│ │ │ │86.12.13│皮衣五件、皮背心│3. │ │ ) │ │ │ │ │四件、皮裙一件、│台灣省合庫│ │6.支票(同右卷P4│ │ │ │ │皮包六十件。 │慈文支庫 │ │ 6-47) │ │ │ │ │(共值71萬8千780│王慧雅 │ │7.估價單(同右卷│ │ │ │ │元) │87.1.10 │ │ P48-53) │ │ │ │ │皮包六十件。 │$103000元 │ │8.王麗梅原審訊問│ │ │ │ │(共值71萬8千780│QE0000000 │ │ 筆錄(原審卷87│ │ │ │ │元) │ │ │ .6.19筆錄) │ ├─┼────┼────┼────────┼─────┼───┼────────┤ │ │登慶實業│86.12.10│美髮精120瓶、赤 │台灣省合庫│甲○○│1.林敏榮警訊筆錄│ │22│有限公司│(86.12.│松針沐浴乳54瓶、│慈文支庫 │丙○○│ (內政部警政署│ │ │(業務經│15.送貨)│薰衣草沐浴乳54瓶│王慧雅 │丁○○│ 偵卷P241-242)│ │ │理林敏榮│ │、迷迭香沐浴乳54│87.1.1 │ │2.支票影本(同右│ │ │) │ │瓶、杜松沐浴乳54│$58800元 │ │ 卷P244) │ │ │ │ │瓶、赤松針泡浴精│QE0000000 │ │3.出貨單、名片各│ │ │ │ │12瓶、茂草泡浴精│ │ │ 乙紙(同右卷P2│ │ │ │ │12瓶、杜松泡浴精│ │ │ 45) │ │ │ │ │12瓶、牙膏120條 │ │ │4.林敏榮偵訊筆錄│ │ │ │ │(共值58800元) │ │ │ (桃檢87偵4330│ │ │ │ │ │ │ │ 卷P105背面) │ │ │ │ │ │ │ │ │ ├─┼────┼────┼────────┼─────┼───┼────────┤ │ │郭元益食│86.12.19│佳宴禮餅三十盒、│無 │甲○○│1.陳雅妮警訊筆錄│ │23│品有限公│(86.12.│芝麻碎旦三十盒、│ │丙○○│ (內政部警政署│ │ │司 │31送貨)│小雅禮盒三十盒、│ │丁○○│ 偵卷P70-75) │ │ │(桃園門│ │(值34320元,僅付│ │ │2.訂購單、贓物認│ │ │市部店長│ │2000訂金) │ │ │ 領保管單(同右│ │ │陳雅妮)│ │蛋黃酥二十盒、秋│ │ │ 卷P74,76) │ │ │ │ │禮盒十盒 │ │ │3.陳雅妮偵訊筆錄│ │ │ │ │(值8544元) │ │ │ (桃檢87偵4330│ │ │ │ │ │ │ │ 卷P106背面 │ │ │ │ │ │ │ │4.陳雅妮原審訊問│ │ │ │ │ │ │ │ 筆錄(原審卷87│ │ │ │ │ │ │ │ .11.27筆錄) │ ├─┼────┼────┼────────┼─────┼───┼────────┤ │ │游儒聰 │86.12.19│SONY CD 音響一套│新竹企銀 │甲○○│1.游儒聰警訊筆錄│ │24│(信揚汽│ │、USA前分離式喇 │南崁分行 │丙○○│ (內政部警政署│ │ │車電機行│ │叭一套、後JBL喇 │王慧雅 │丁○○│ 偵卷P290-291)│ │ │) │ │叭69一套、重低音│87.1.5 │ │2.支票影本(同右│ │ │ │ │喇叭一個、重低音│$87100元 │ │ 卷P294) │ │ │ │ │箱一只、後擴大器│AA0000000 │ │3.估價單明細表(│ │ │ │ │JVC一台、後重低 │ │ │ 同右卷P295) │ │ │ │ │音擴大機一台、歌│ │ │4.游儒聰偵訊筆錄│ │ │ │ │樂分音器一只、AV│ │ │ (桃檢87偵4330│ │ │ │ │線TAPAM三條、USA│ │ │ 卷P109) │ │ │ │ │電源頭一個 │ │ │5.游儒聰原審訊問│ │ │ │ │(共值87100元) │ │ │ 筆錄(原審卷91│ │ │ │ │ │ │ │ .3.1訊問筆錄)│ ├─┼────┼────┼────────┼─────┼───┼────────┤ │ │百莎蓮國│86.12.20│女性內衣24件 │1. │甲○○│1.吳瑞卿警訊筆錄│ │25│際股份有│ │ │新竹企銀 │丙○○│ (內政部警政署│ │ │限公司 │ │ │南崁分行 │丁○○│ 偵卷P165-166、│ │ │(高雄分│ │ │王慧雅 │ │ 171) │ │ │公司總裁│ │ │87.1.5 │ │2.支票影本二紙(│ │ │吳瑞卿)│ │ │$60000元 │ │ 同右卷P168) │ │ │ │ │ │AA0000000 │ │3.訂購單影本二紙│ │ │ │ │ │2. │ │ (同右卷P169、│ │ │ │ │ │新竹企銀 │ │ 170) │ │ │ │ │ │南崁分行 │ │4.贓物認領保管單│ │ │ ├────┼────────┤王慧雅 │ │ (同右卷P172)│ │ │ │86.12.22│女性內衣384件 │87.1.5 │ │5.吳瑞卿偵訊筆錄│ │ │ │(86.12.2│ │$813120元 │ │ (桃檢87偵4330│ │ │ │7送貨) │ │AA0000000 │ │ 卷P104背面) │ ├─┼────┼────┼────────┼─────┼───┼────────┤ │ │密達妮國│86.12.25│洗髮精96瓶、沐浴│新竹企銀 │甲○○│1.張振偉警訊筆錄│ │26│際股份有│ │精96瓶、護髮素48│南崁分行 │丙○○│ (內政部警政署│ │ │限公司 │ │瓶、DNA珍露48瓶 │王慧雅 │丁○○│ 偵卷P149-150)│ │ │(股東張│ │、美白乳液48瓶、│87.1.26 │ │2.送貨單(同右卷│ │ │振偉) │ │洗顏料油性24瓶、│$169920元 │ │ P151-153) │ │ │ │ │洗顏料乾姓24瓶。│AA0000000 │ │3.支票(同右卷P1│ │ │ │ │(共值120240元)│ │ │ 54) │ │ │ ├────┼────────┤ │ │4.贓物認領保管單│ │ │ │86.12.30│洗髮精12瓶、沐浴│ │ │ 二紙(同右卷P15│ │ │ │ │精12瓶、護髮素12│ │ │ 7,159) │ │ │ │ │瓶、DNA珍露12瓶 │ │ │5.偵訊筆錄(桃檢│ │ │ │ │、EXE滋養油12瓶 │ │ │ 87偵4330卷P106│ │ │ │ │、美白乳液12瓶、│ │ │ ) │ │ │ │ │洗顏料油性12瓶、│ │ │6.張振偉原審訊問│ │ │ │ │洗顏料乾性12瓶。│ │ │ 筆錄(原審卷91│ │ │ │ │(共值49680元) │ │ │ .3.1訊問筆錄)│ │ │ ├────┼────────┤ │ │ │ │ │ │87.1.1-2│高級蠶絲被二十套│ │ │ │ │ │ │ │(共值82000元) │ │ │ │ ├─┼────┼────┼────────┼─────┼───┼────────┤ │ │和奕行 │86.12.29│七星三百條、大衛│1. │甲○○│1.翁宏毅警訊筆錄│ │27│(組長 │ │四十條、白長壽十│新竹企銀 │丙○○│ (內政部警政署│ │ │翁宏毅)│ │條、CTV二十條、 │南崁分行 │丁○○│ 偵卷P211-212)│ │ │ │ │峰九條 │王慧雅 │ │2.估價單影影二紙│ │ │ │ │(共值14470元) │87.1.1 │ │ (同右卷P216)│ │ │ │ │ │$144070元 │ │3.支票影本二紙 │ │ │ │ │ │AA0000000 │ │ (同右卷P215)│ │ │ │ │ │2. │ │4.贓物認領保管單│ │ │ ├────┼────────┤新竹企銀 │ │ (同右卷P217)│ │ │ │86.12.31│七星六十條、大衛│南崁分行 │ │5.偵訊筆錄(桃檢│ │ │ │ │五十條、白長壽二│王慧雅 │ │ 87偵4330卷P107│ │ │ │ │十條、CTV五十條 │87.12.31 │ │ 背面) │ │ │ │ │、峰五十條 │$98220元 │ │ │ │ │ │ │(共值98220元) │AA0000000 │ │ │ ├─┼────┼────┼────────┼─────┼───┼────────┤ │ │舒益企業│86.12.13│五號尼龍拉鏈六十│新竹企銀 │甲○○│1.施正楷警訊筆錄│ │28│股份有限│(86.12.│六萬碼(其中三十│南崁分行 │丙○○│ (內政部警政署│ │ │公司 │30送貨)│三萬碼尚未送貨)│87.1.6 │丁○○│ 偵卷P275-276)│ │ │(施正楷│ │ │$0000000元│ │2.訂購單、出貨傳│ │ │) │ │拉鍊長片頭十一萬│AA0000000 │ │ 票、送貨單(同│ │ │ │ │打 │ │ │ 右卷P277-279)│ │ │ │ │ │ │ │3.支票影本(同右│ │ │ │ │ │ │ │ 卷P280) │ │ │ │ │ │ │ │4.施正楷於原審訊│ │ │ │ │ │ │ │ 問筆錄(原審卷│ │ │ │ │ │ │ │ 91.3.1. 訊問筆│ │ │ │ │ │ │ │ 錄) │ ├─┼────┼────┼────────┼─────┼───┼────────┤ │ │博士鴨畜│86.12.26│大禮盒五十八盒、│新竹企銀 │甲○○│1.林政德警訊筆錄│ │29│產品實業│(86.12.│鴨賞二包、鵝醬火│南崁分行 │丙○○│ (內政部警政署│ │ │有限公司│29送貨)│腿二塊 │王慧雅 │丁○○│ 偵卷P319-320)│ │ │(經理林│ │(共值69220元) │87.1.1 │ │2.出貨單(同右卷│ │ │政德) │ │ │$69220元 │ │ P322) │ │ │ │ │ │AA0000000 │ │3.支票影本(同右│ │ │ │ │ │ │ │ 卷P322) │ │ │ │ │ │ │ │4.林政德偵訊筆錄│ │ │ │ │ │ │ │ (桃檢87偵4330│ │ │ │ │ │ │ │ 卷P105、106) │ │ │ │ │ │ │ │5.林政德原審訊問│ │ │ │ │ │ │ │ 筆錄(原審卷91│ │ │ │ │ │ │ │ .3.1. 訊問筆錄│ │ │ │ │ │ │ │ ) │ ├─┼────┼────┼────────┼─────┼───┼────────┤ │ │正統通訊│86.12.31│LTTIHOA312電話機│新竹企銀 │甲○○│1.葉建忠警訊筆錄│ │30│股份有限│ │十五台、接線盒十│南崁分行 │丙○○│ (內政部警政署│ │ │公司 │ │五支、變壓器110V│王慧雅 │丁○○│ 偵卷P306-307)│ │ │(葉建忠│ │五只 │87.12.31 │ │2.出貨單影本(同│ │ │) │ │(共值48221元) │$48221元 │ │ 右卷P309) │ │ │ │ │ │AA0000000 │ │3.支票暨退票理由│ │ │ │ │ │ │ │ 單影本(P309) │ ├─┼────┼────┼────────┼─────┼───┼────────┤ │ │林泰群 │87.1.2 │男勞力士金錶錶號│新竹企銀 │甲○○│1.林泰群警訊筆錄│ │31│(紅太陽│ │18038、18238二支│南崁分行 │丙○○│ (內政部警政署│ │ │鐘錶行)│ │、女勞力士白錶錶│王慧雅 │丁○○│ 偵卷P365-367)│ │ │ │ │號69179一支、女 │87.1.3 │ │2.支票暨退票理由│ │ │ │ │勞力士金錶錶號69│$800000元 │ │ 單、贓物認領單│ │ │ │ │178一支 │AA0000000 │ │ (同右卷P368-37│ │ │ │ │(共值99萬元) │ │ │ 4、桃檢87偵173│ │ │ │ │ │ │ │ 2卷P12) │ ├─┼────┼────┼────────┼─────┼───┼────────┤ │ │咸安企業│86.12.5 │酒類(包括喜樂19│1. │甲○○│1.告訴狀(桃檢87│ │32│有限公司│ │95紅酒6瓶、S克里│新竹企銀 │丙○○│ 偵1949卷P1-2、│ │ │(楊美英│ │斯汀1985紅酒6瓶 │南崁分行 │丁○○│ 15) │ │ │) │ │、S八角紅酒(八年│王慧雅 │ │2.送貨單(同右卷│ │ │ │ │)6瓶、S本利紅酒(│87.1.2 │ │ P19-21) │ │ │ │ │六年)6瓶、可利毆│$31244元 │ │3.支票(同右卷P4│ │ │ │ │1990紅酒6瓶。 │AA0000000 │ │ ) │ │ │ ├────┼────────┤2. │ │4.陳必成原審訊問│ │ │ │86.12.26│S本利紅酒(六年 │新竹企銀 │ │ 筆錄(原審卷87│ │ │ │ │)6瓶、S班尼斯八│南崁分行 │ │ .11.13.筆錄) │ │ │ │ │角紅酒(八年)30│王慧雅 │ │ │ │ │ │ │瓶、S克里斯汀198│87.1.5 │ │ │ │ │ │ │5紅酒6瓶、可利歐│$17199元 │ │ │ │ │ │ │1990紅酒30瓶、起│AA0000000 │ │ │ │ │ │ │華任15陳年威士忌│ │ │ │ │ │ │ │60瓶、格菱星鑽 2│ │ │ │ │ │ │ │盒、美心白蘭地XO│ │ │ │ │ │ │ │3 瓶、美心白蘭地│ │ │ │ │ │ │ │(特級)3瓶 │ │ │ │ ├─┼────┼────┼────────┼─────┼───┼────────┤ │ │好禮股份│86.12.30│威士忌雙瓶手提禮│無 │甲○○│1.侯淵宗警訊筆錄│ │33│有限公司│ │盒3000個(尚未交 │ │丙○○│ 檢87偵4330卷P7│ │ │(侯淵宗│ │付)、雙瓶葡萄酒 │ │丁○○│ 0-71) │ │ │) │ │木盒2000個(其中│ │ │2.送貨單(同右卷│ │ │ │ │1500個未交付)、│ │ │ P76) │ │ │ │ │單瓶葡萄酒木盒30│ │ │3.合約書(同右卷│ │ │ │ │00個 │ │ │ P77) │ │ │ │ │ │ │ │4.侯淵宗偵訊筆錄│ │ │ │ │ │ │ │ (同右卷P105)│ └─┴────┴────┴────────┴─────┴───┴────────┘ 附表六: ┌────────────────────────────────────┐ │偽造身分證:「陳炳樟」、「王慧雅」、「秦淑茜」身分證各壹枚。 │ │偽造印章:「陳炳樟」印章壹枚、「王慧雅」方型印章壹枚、「王慧雅」圓型印章│ │ 壹枚、「張素燕」印章壹枚、「劉燕」印章壹枚、「林淑貞」印章壹枚│ │ 、「林正昌」印章壹枚、「陳三群」印章貳枚。 │ │偽造署名:⑴彰化商銀光復分行之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上、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上│ │ 「陳炳樟」之簽名各壹枚。 │ │ ⑵合庫慈文支庫活儲存款印鑑卡上「王慧雅」之簽名壹枚;開戶申請書│ │ 上「王慧雅」之簽名貳枚;授權書上「王慧雅」之簽名壹枚。 │ │ ⑶合庫慈文支庫支票存款印鑑卡上「王慧雅」之簽名貳枚。 │ │ ⑷新竹企銀南崁分行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上「王慧雅」簽名壹枚。 │ │ ⑸新竹企銀龍岡分行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上「王慧雅」簽名壹枚。 │ │偽造印文:⑴彰化商銀光復分行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上「陳炳樟」之印文壹枚、支│ │ 票存款往來約定書上「陳炳樟」之印文貳枚。 │ │ ⑵合嵐企業有限公司章程上「王慧雅」之印文貳枚、「張素燕」印文壹│ │ 枚、「劉燕」印文壹枚、「林淑貞」印文壹枚、「林正昌」印文壹枚│ │ 。 │ │ ⑶合庫慈文支庫活儲存款印鑑卡上「王慧雅」之印文貳枚;開戶申請書│ │ 上「王慧雅」之印文二枚;授權書上「王慧雅」之印文貳枚。 │ │ ⑷合庫慈文支庫支票存款印鑑卡「王慧雅」之印文叁枚。 │ │ ⑸新竹企銀南崁分行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上「王慧雅」印文壹枚;印鑑│ │ 卡上「王慧雅」之印文貳枚。 │ │ ⑹新竹企銀龍岡分行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上「王慧雅」之印文肆枚;該│ │ 銀行留存之王慧雅身分證影本上「王慧雅」之印文壹枚。 │ │偽造有價證券:⑴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支票共叁紙。 │ │ ⑵附表三編號三所示之支票共貳紙。 │ │ ⑶附表四所示之支票共陸紙。 │ │ ⑷附表五所示之支票全部。 │ └────────────────────────────────────┘ 附表七: ┌────────────────────────────────────┐ │偽造身分證:「王慧雅」身分證壹枚。 │ │偽造印章:「陳炳樟」印章壹枚、「王慧雅」方型印章壹枚、「王慧雅」圓型印章│ │ 壹枚、「張素燕」印章壹枚、「劉燕」印章壹枚、「林淑貞」印章壹枚│ │ 、「林正昌」印章壹枚、「陳三群」印章貳枚。 │ │偽造署名:⑴合庫慈文支庫活儲存款印鑑卡上「王慧雅」之簽名壹枚;開戶申請書│ │ 上「王慧雅」之簽名貳枚;授權書上「王慧雅」之簽名壹枚。 │ │ ⑵合庫慈文支庫支票存款印鑑卡上「王慧雅」之簽名貳枚。 │ │ ⑶新竹企銀南崁分行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上「王慧雅」簽名壹枚。 │ │ ⑷新竹企銀龍岡分行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上「王慧雅」簽名壹枚。 │ │偽造印文:⑴合嵐企業有限公司章程上「王慧雅」之印文貳枚、「張素燕」印文壹│ │ 枚、「劉燕」印文壹枚、「林淑貞」印文壹枚、「林正昌」印文壹枚│ │ 。 │ │ ⑵合庫慈文支庫活儲存款印鑑卡上「王慧雅」之印文貳枚;開戶申請書│ │ 上「王慧雅」之印文二枚;授權書上「王慧雅」之印文貳枚。 │ │ ⑶合庫慈文支庫支票存款印鑑卡「王慧雅」之印文叁枚。 │ │ ⑷新竹企銀南崁分行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上「王慧雅」印文壹枚;印鑑│ │ 卡上「王慧雅」之印文貳枚。 │ │ ⑸新竹企銀龍岡分行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上「王慧雅」之印文肆枚;該│ │ 銀行留存之王慧雅身分證影本上「王慧雅」之印文壹枚。 │ │偽造有價證券:⑴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支票共叁紙。 │ │ ⑵附表三編號三所示之支票共貳紙。 │ │ ⑶附表四所示之支票共陸紙。 │ │ ⑷附表五所示之支票全部。 │ └────────────────────────────────────┘ 附表八: ┌────────────────────────────────────┐ │偽造印章:「陳炳樟」印章壹枚、「王慧雅」圓型印章壹枚、「陳三群」印章貳玫│ │。 │ │偽造有價證券:⑴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支票共叁紙。 │ │ ⑵附表四所示之支票共陸紙。 │ │ ⑶附表五所示之支票全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