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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16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張連財林明俊楊照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16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邱正明律師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5月3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1月11 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5月30 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自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95 年5月12日止借提執行拘役50日應予扣除)。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5月3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法 官 林明俊

                  法 官 楊照男

書記官 陳秋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163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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