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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16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曾德水杜惠錦廖紋妤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16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戌○○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19號,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1575號,併辦案號:同署94年度偵字第1588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戌○○前曾在美容美髮店工作,知悉店內之置物櫃多未上鎖或設置安全措施,因缺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常業竊盜之犯意,至附表所示之美容美髮店,佯稱應徵擔任美髮人員,趁店內人員不注意之際,徒手於附表所示時、地,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犯罪之時間、地點、被害人及竊盜所得之財物,詳如附表所示)。得手後,即將竊得之現金花用殆盡,而竊得之行動電話則販售與不知情之劉澄華(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所經營之「施樂事達電信聯盟獅子座中正店」通訊行,所得價金亦供己花用,恃此維生。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戌○○就附表所示之竊盜犯行,除坦承編號4、5、17、20、23、26、27、28、29、30、32、34、37、38、41、43、44、45係其所為外,餘均否認,辯稱係警員拿桃園縣美容美髮公會之名冊讓其隨意挑出幾家,實則其並未竊取云云。

二、經查:

㈠.被告雖僅坦承附表編號4、5、17、20、23、26、27、28、29、30、32、34、37、38、41、43、44、45係其所為,惟查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各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失竊財物等情,業據被害人劉安茹、丑○○、彭曉彤、賴淑滿、洪雅玲、鍾雅玲、劉建鋒、壬○○、徐秋惠、辰○○、甲○○、廖欣慧、丙○○、丁○○、己○○、未○○、寅○○、乙○、李嬴繡、癸○○、申○○、黃文輝、酉○○、庚○○、戊○○、卯○○、胡敏貞、楊小梅、午○○、何雪櫻、吳孟謙、蕭志豪、天○○、巳○○、李詩雨、吳𤦬岑、子○○、亥○○、辛○○、陳怡安、劉香如、林國雄、林慧婷、宇○○、地○○、周姿惠、黃美珠於警詢陳述明確,並經證人劉澄華於警詢證述在卷,復有贓物領據1紙及被告出售竊得之行動電話時所簽署之買賣切結書4紙附卷可稽。而證人即承辦警員陳學良(更名為陳學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同事有帶被告出去查證,事後亦有去訪查被害人。是被告帶員警去作案現場確認,公會名冊是被害人提供,並非其等拿公會名冊讓被告指認等語,核與被害人於警詢指認被告有藉應徵之機行竊等情相符。因桃園縣之美容美髮店有上百家,被告如未至附表之地點行竊,何以可帶承辦員警至現場查證,而附表之美容美髮店適均有被竊之情事。又被告於警詢、偵查、原審均坦承有為附表之犯行,於原審並就各件竊盜情節詳述(見原審94年11月3日簡式審判筆錄),所供亦與被害人所述情節大致相符,其於原審之自白應堪採信。被告於本院始翻異前詞,稱僅行竊18件云云,應係避重就輕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㈡.被告竊盜時間,檢察官認:附表編號3係93年10月間某日、附表編號2係在93年12月初、附表編號5係在93年12月2日12時許及同日12時30分許、附表編號11係在94年1月初、附表編號12係在94年1月初某日17時許、附表編號14係在94年1月份某日16時許、附表編號16係在94年1月底、附表編號18、19係在94年2月間、附表編號20係在94年3月份某日12時許、附表編號21係在94年3月初某日10時30分許、附表編號23係在94年4月份某日9時許、附表編號30係在94年4月中旬某日15時30分許、附表編號32係在94年5月份某日9時許、附表編號33係在94年5月6日9時至11時許、編號36係在94年5月下旬、附表編號38係在94年4月12日11時許、附表編號40 係在94年5月底、附表編號41係在94年5月底(見檢察官於94 年10月21日原審準備程序所述及卷附之補充理由書)。惟被告已供明附表編號3係於93年12月1日上午、附表編號2係在93年12月6日上午、附表編號5係在93年12月2日11時許、附表編號11係在94年1月2日上午某時、附表編號12係在94年1 月4日、附表編號14係在94年1月8日、附表編號16係在94年1月下旬約21、22日左右上午、附表編號18、19係在94年2 月上旬某日上午、附表編號20係在94年3月3日、附表編號21 係在94年3月6日上午、附表編號23係在94年4月2日上午、附表編號30係在94年4月15日下午、附表編號32係在94年5月1日上午、附表編號33係在94年5月6日10時許、附表編號36 係在94年5月23日上午、附表編號38係在94年5月中旬某日、附表編號40係在94年5月25日上午、附表編號41係在94年5月26日上午等語(見原審94年11月3日簡式審判筆錄)。另參以:⑴就附表編號3犯行,被害人丑○○於警詢雖稱係在93年10 月間云云,惟被告已明確供稱:該次係在93年12月1日上午,93年10月間其尚在服役,其係在93年11月3日退伍等語(見原審94年11月3日簡式審判筆錄第4頁),查被告確係於93年11月3日退伍,有個人兵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是被害人丑○○上開證述遭竊時間應係記憶錯誤;⑵就附表編號5犯行,被害人洪雅玲、鍾雅玲於警詢固分別證稱係在93年12月2日12時許及同日12時30分許遭竊,惟被告已明確供稱:當天被害人之財物都放在髮廊休息室沙發上,約於11時許竊取,其是假藉要上廁所時拿的等語(見原審94年11月3日簡式審判筆錄第2、3頁),被告就該次竊盜過程清楚具體描述,顯有清晰之記憶,衡情洪雅玲、鍾雅玲之財物既放置同一地點,而遭被告以假藉上廁所之藉口竊取,應非分次竊取,是被害人洪雅玲、鍾雅玲所述遭竊時間係概稱,並非精確;⑶就附表編號38犯行,被害人陳怡安於警詢證稱係於94年4月12日11時許遭竊,惟被告於原審供稱:該次是在94年5月中旬行竊,是在附表編號39 竊盜犯行之前,因為2者都在桃園縣桃園市○○街等語(見原審94年11月3日簡式審判筆錄第2頁),查陳怡安所述遭竊時間(即94年4月12日11時許),與附表編號27之被害人楊小梅於警詢所述該次遭竊時間相同,而附表編號38之地點在桃園縣桃園市○○街,附表編號27之地點係在臺北縣三峽鎮○○路,衡情被告不可能同時在2處行竊,另被害人陳怡安於第二次警詢已表明無法確定遭竊時間,則參酌被告行竊之地緣關係(即與附表編號39之竊盜犯行均在桃園縣桃園市○○街),是證人陳怡安上開證述時間應係記憶錯誤;⑷就附表編號24、25犯行,被害人戊○○、卯○○於警詢雖分別稱係在94年4月9日8時30分許及同日9時許遭竊,惟被告於原審已供明係同時竊取,財物分屬店員及客人所有等語(見原審94年11月11日簡式審判筆錄第2頁),被告所述被害人之身分相符,足見被告對該次犯行清晰記憶,是應以被告所述時間為正確;⑸就附表編號3、11、12、14、16、17、18、19、20、21、23、29、30、32、33、36、40、41等竊盜犯行,被害人彭曉彤、廖欣慧、丙○○、己○○、寅○○、乙○、李嬴繡、癸○○、申○○、黃文輝、庚○○、何雪櫻、吳孟謙、天○○、巳○○、子○○、林國雄、林慧婷於警詢所述遭竊時間僅係籠統概約之時間。綜上所述,附表各竊盜犯行之時間,應以被告所述為可採。

㈢.就被告竊得之現金部分,檢察官認被告就附表編號13犯行竊得之現金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附表編號16犯行竊得之現金為2,000元、附表編號31犯行竊得之現金為1, 000元、附表編號40犯行竊得之現金為700元、附表編號43犯行竊得之現金為8,000元,惟被告於原審已供明就附表編號13 犯行竊得之現金為13, 000元、附表編號16犯行竊得之現金為2,500元、附表編號31犯行竊得之現金為1,500元、附表編號40犯行竊得之現金為800元、附表編號43犯行竊得之現金為9,000元(見原審94年10月21日簡式審判筆錄)。且附表編號13、16、31、40、43之竊盜犯行,被害人丁○○、寅○○、蕭志豪、林國雄、地○○於警詢所述遭竊現金金額僅係概約之金額,是上述各竊盜犯行之被告竊得之現金金額,自應以被告所供為可採。另就附表編號34被告竊得之財物,被害人李詩雨於警詢稱遭竊皮包1只、信用卡4張(富邦、竹企2張、台北商銀)、黃金項鍊1條(約值5,00 0元)及現金70000元,惟被告否認該次有竊得黃金項鍊,且供稱現金部分係竊得40,000元等語(見原審94年11月3日簡式審判筆錄第4頁、94年11月11日簡式審判筆錄第2頁)。參酌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最高1次得手40,000元等語(見94年度偵字第11575號偵查卷第96頁),自難逕認被告就該次竊盜已供承有竊得黃金項鍊1條及現金70,000元,是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證據法則,本次竊得之財物,自應採認被告所供即認被告係竊得皮包1只、信用卡4張(富邦、竹企2張、台北商銀)及現金40,000元。

㈣.綜上事證明確,被告空言否認,要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行堪以認定。

三、按刑法上所謂之「常業犯」,係以同一犯罪行為之意思反覆為之,且賴以為生存即足成立,祇須有賴某種犯罪為生活,而有事實上之表現為已足,不以犯罪時間之長短為標準,亦不專賴該犯罪為唯一生活依憑為必要,縱令尚有其他職業,仍無礙常業犯之成立。查被告自承因缺錢花用始一再行竊,並以竊盜所得為收入來源(見聲羈卷第6-7頁、原審卷第34頁、第64頁),且其於附表所示時間內行竊次數多達40餘次,時間亦長達數月之久,顯係恃竊盜維生而以之為常業甚明。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2條之常業竊盜罪。

四、原審審酌被告因缺錢花用,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財物,所犯竊盜部分之次數多達40餘次,各該被害人所受損害不貲,惟犯罪後尚知坦認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2年。並審酌被告自93年11月間即開始犯案,期間長達數月之久,顯見其欠缺正確之工作觀念,恃竊盜為生甚明,且被告佯稱應徵擔任美髮人員,並於初上班之時,被害人對其並無警惕心,即趁機行竊,所犯竊盜次數高達40餘次,對社會治安及個人財產之危害甚鉅,非強制其從事勞動工作,無法端正其謀生觀念,為使其日後能重返社會,適應社會生活,爰併宣告被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其認事、用法、量刑均稱妥適,被告空言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麗鈴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2條(常業竊盜)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廖紋妤

書記官 王增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幣別均為新臺幣)
編  時  間  地        點  被害人  竊     得    財     物
1   93年11  桃園縣中壢市  劉安茹  現金5,000元
    月10日  元化路2段50
    9時許   號(戀歌髮廊
2   93年12  桃園縣桃園市  丑○○  現金300元
    月1日   寶山街186號
    上午某  (KK精剪派髮
    時      廊)
3   93年12  桃園縣中壢市  彭曉彤  現金500元
    月6日   中豐路173號
    上午某  (賀之賞髮廊
    時      )
4   93年12  桃園縣楊梅鎮  賴淑滿  手機(廠牌:三星,型號
    月初某  環東路472號           :E608)
    日12時  (丰采時尚髮
    許      藝)
5   93年12  桃園縣楊梅鎮  洪雅玲  皮包1 只、身分證、提款
    月2日   大成路200號           卡(郵局)、現金5,000
    11時許  (髮概念髮藝          元
            館)
                          鍾雅玲  黃色皮夾1 只、身分證、
                                  健保卡、現金1,000元
6   93年12  桃園縣桃園市  劉建鋒  現金3,000元
    月中旬  民生路79號(
    某日上  米路時尚美髮
    午某時  院)
7   93年12  桃園縣平鎮市  壬○○  現金6,000元
    月18日  和平路152 號
    15時許  (蘇菲婭髮廊
8   93年12  桃園縣楊梅鎮  徐秋惠  皮包1只、身分證、駕照
    月24日  大模路119號           、行照、信用卡(竹企)
    9 時許  (秋天魔髮屋          、金融卡2張(華南、新
            )                    竹商銀)、現金15,000元
9   93年12  桃園縣桃園市  辰○○  現金1,200元
    月25日  民安路133 號
    11時許  (李羅髮廊)
10  93年12  桃園縣桃園市  甲○○  現金1,300元
    月30日  廈門街59號(
            契合整體造型
11  94年1   桃園縣八德市  廖欣慧  現金4,000元
    月2日   建國路143 號
    上午某  (陽光髮藝)
12  94年1   桃園縣桃園市  丙○○  皮包1 只、現金13,000元
    月4日   中埔二街127
    上午某  號(經典造型
    時      店)
13  94年1   桃園縣桃園市  丁○○  皮包1 只、身分證、健保
    月5 日  寶山街230 號          卡、駕照、電影儲值卡、
    9 時30  (維堤髮藝)          信用卡2 張(竹企、富邦
    分許                          )、金融卡2 張(竹企、
                                  臺企)、現金13,000元
14  94年1   桃園縣桃園市  己○○  現金10,000元
    月8日   永樂街93號(
    16時許  時尚髮型名店
15  94年1   桃園縣桃園市  未○○  女用皮夾1 只、行照、駕
    月18日  大同路124 號          照、信用卡2 張(中國信
    9 時許  (美悅沙龍)          託、台新)、現金5,000
16  94年1   桃園縣桃園市  寅○○  現金2,500元
    月下旬  宏昌一街20號
    某日(  (蔓柔髮廊)
    21日或
    22日)
    上午
17  94年1   桃園縣桃園市  乙  ○  現金21,000元
    月底某  國際路2 段2
    日      號1 樓
18  94年2   桃園縣桃園市  李嬴繡  現金3,000元
    月上旬  敬三街201 號
    某日上  (名典髮廊)
19  94年2   桃園縣桃園市  癸○○  現金20,000元
    月上旬  泰昌六街47號
    某日上  (髮知音髮廊
    午      )
20  94年3   桃園縣中壢市  申○○  現金5,000元
    月3日   莊敬路811 巷
    12時許  3 號(水漾之
            髮)
21  94年3   桃園縣中壢市  黃文輝  現金2,400元
    月6日   九和五街16號
    10時30  (Art 髮型)
    分許
22  94年3   桃園縣桃園市  酉○○  行照、駕照、身分證、信
    月10日  國聖一街37號          用卡11張(中國信託、台
    9 時許  (巧欣髮藝)          新、富邦2 張、荷蘭、國
                                  泰2 張、誠泰、新竹商銀
                                  、新光、匯通)、金融卡
                                  4 張(新竹商銀2 張、台
                                  新、台北商銀)、現金
                                  20,000元
23  94年4   桃園縣中壢市  庚○○  身分證、健保卡、金融卡
    月2日   立德街57號(          、現金17,000元
    9 時許  千代髮廊)
24  94年4   桃園縣平鎮市  戊○○  白色錢包1 只、現金
    月9 日  中豐路山頂段          4,000元
    8時至9  324 號(珈麗
    時間    髮藝館)
25  94年4   桃園縣平鎮市  卯○○  深藍色皮夾1 只、身分證
    月9 日  中豐路山頂段          、汽、機車駕照各1 張、
    8 時至9 324 號(珈麗          健保IC卡、金融卡(竹企
    時間    髮藝館)              )、現金800元
26  94年4   桃園縣楊梅鎮  胡敏貞  現金6,000元
    月11日  環東路468 號
    10時許  (自由風髮藝
27  94年4   臺北縣三峽鎮  楊小梅  現金5,000元
    月12日  文化路266之3
    11時許  號(法欣美髮
            院)
28  94年4   桃園縣桃園市  午○○  LV牌長型皮夾子1 只、健
    月14日  中山路685 巷          保卡、駕照、信用卡、金
    14時許  72號(魅曲美          融卡、支票1張、現金
            髮院)                30,000元
29  94年4   桃園縣中壢市  何雪櫻  手機1 支(廠牌:NEWGEN
    月15日  莊敬路811 巷          )
    中午12  11號(雅登髮
    時許    廊)
30  94年4   桃園縣大溪鎮  吳孟謙  手機1 支(廠牌:
    月15日  仁和路2段399          INNOSTREAM)
    15時30  號(吾髮吾天
    分許    髮廊)
31  94年4   桃園縣龜山鄉  蕭志豪  現金1,500元
    月25日  中興路1 段23
    16時許  號(伊凡美髮
            院)
32  94年5   桃園縣八德市  天○○  皮包1只、存簿2本(寶華
    月1日   介壽路1段980          、富邦)、手機1 支(廠
    9 時許  號(M.F.I.美          牌:MOTOROLA,型號:V6
            髮院)                0I,序號:000000000000
                                  000)、現金20,000元
33  94年5   桃園縣桃園市  巳○○  證件、現金5,000元
    月6 日  南平路254巷2
    10時許  號(巧憶髮廊
34  94年5   桃園縣桃園市  李詩雨  皮包1只、信用卡4張(富
    月7 日  桃鶯路442 號          邦、竹企2 張、台北商銀
    11時30  (TOP.ONE 美          )、現金40,000元
    分許    髮院)
35  94年5   桃園縣平鎮市  吳  岑  藍色皮包1只、駕照2張、
    月13日  中豐路南勢二          身分證、信用卡6 張(安
    10時20  段301 號(設          泰、富邦、中國信託2 張
    分許    髮會館)              、台新2 張)、竹企存簿
                                  及印章、現金8,000元
36  94年5   桃園縣中壢市  子○○  現金1,000元
    月23日  福州二街194
    上午某  號(髮舍美髮
    時      院)
37  94年5   桃園縣中壢市  亥○○  證件、信用卡、現金
    月19日  成章二街503           10,000元
    11時許  號(剪時尚髮
            廊)
                          辛○○  手機1支(廠牌:PANTECH
                                  ,型號:G500,序號:00
                                  0000000000000)
38  94年5   桃園縣桃園市  陳怡安  現金4,000元
    月中旬  寶山街338 號
    某日   (5顏6色美髮
            院)
39  94年5   桃園縣桃園市  劉香如  女用皮包1 只、身分證、
    月21日  寶山街312號3          金融卡、信用卡、美容執
    13時許  樓(FASHiN美          照、演員證、存摺、印鑑
            髮院)                、現金800元
40  94年5   桃園縣蘆竹鄉  林國雄  背包1 個、身分證、行照
    月25日  忠孝西路187           、存摺、現金800元
    上午某  號(Here美髮
    時      院)
41  94年5   臺北縣鶯歌鎮  林慧婷  手機1支(廠牌:BENQ)
    月26日  光明街100 號
    上午某  (金佳莉髮廊
    時      )
42  94年5   桃園縣桃園市  宇○○  白色皮包1 只、現金
    月31日  吉昌街208 號          15,500元
    12時許  (森活髮藝造
            型館)
43  94年6   桃園縣桃園市  地○○  行照、駕照、信用卡3 張
    月8 日  中平路17號(          (國泰、匯豐、台新)、
    12時許  典藏造型)            金融卡3 張(誠泰、竹企
                                  、郵局)、存簿1 本(郵
                                  局)、美容美髮執照、面
                                  額13萬元過期支票1 張、
                                  現金9,000元
44  94年6   桃園縣桃園市  周姿惠  手機1支(廠牌:NEC,型
    月14日  建國路37號(          號:630)
    12時許  米亞髮廊)
45  94年6   桃園縣中壢市  黃美珠  證件、信用卡、現金
    月14日  永興街31號2           4,500元
    18時許  樓(驛髮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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