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1822號

殺人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蘇隆惠陳玉雲林秀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1822號

上訴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文聞律師
選任辯護人
鄭懷君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拾月貳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有傷害致死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95年5月23日執行羈押,嗣經95年8月23日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5年10月2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0月23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隆惠

                   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林秀鳳

書記官 耿鳳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1822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