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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2010號

違反保險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楊炳禎李春地朱光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20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德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險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茲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甲○○之指定辯護人部分應更正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德仁」。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甲○○之指定辯護人部分,有如上之顯然錯誤,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法 官 李春地

法 官 朱光仁

書記官 王宜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2010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保險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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