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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張連財楊照男林明俊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2樓(選任辯護人 蔡宏修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法 官 楊照男

                法 官 林明俊

書記官 蕭進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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