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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257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陳貽男孫惠琳高明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257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戴銀生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5年7月12日執行羈押,至95年10月1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0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高明哲

書記官 李垂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2571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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