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27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2709號上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現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書益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89號,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049號,聲請併案案號:同署95年偵字14598、14599、14655、14723、16584、184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丁○○共同以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叁年伍月。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基隆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紀閔欽」、「林國慶」、「陳清霖」、「林和盛」、「O○○」印章各壹枚及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之印文,均沒收。 事 實 一、丁○○明知自己授信異常,欲藉無償還能力之他人向銀行貸款用以詐取財物,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行使偽造公、私文書、特種文書之概括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之犯意,先後為後述行為,並恃後述詐欺所得維生,以之為常業: ㈠民國92年3、4月間丁○○得知陳子威向幸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購買(名義人為陳子威之妻余貞儀)尚未辦理過戶之基隆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基隆市○○ 區○○段3243建號、建物門牌為碇內街320號之房屋欲出 賣後,為獲取陳子威允諾給予介紹買主者30%之房屋貸款及詐得信用貸款,竟基於行使偽造公、私文書、特種文書之概括犯意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並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方永辰」之成年男子及酉○○(未據檢察官起訴)共同基於犯意之聯絡,明知酉○○無任何償債能力,竟以承諾將與酉○○朋分上開分得之房屋貸款及詐得之信用貸款,並保證將支付所有貸款之方式,誘使酉○○做為人頭,由酉○○於92年4月8日就上開房屋及土地與不知情之余貞儀簽訂買賣契約後,旋由「方永辰」於不詳之時間、地點分別偽造如附表一編號⒈所示不實之公、私文書及特種文書,並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成年人員偽刻「紳暘電器工程有限公司」、該公司代表人「紀閔欽」之印章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基隆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蓋印其上,復將偽造完成之上開公、私及特種文書交予丁○○,再由丁○○轉交予酉○○,酉○○遂於92年4月28日攜上開偽造之文件前往位於台北市○○街 之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一區個人金融中心(下稱富邦銀行),並持上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如附表一編號⒈所示偽造之公、私文書及特種文書等件向富邦銀行提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房屋貸款之申請而行使,以此方式實施詐術,致富邦銀行審核貸款專人陷於錯誤,誤認酉○○有正常職業、收入及償債能力,惟審核該屋因曾遭颱風淹水,僅核貸657, 281元,酉○○乃於92年4月30日 重新提出房貸650,000元之申請,復於92年5月13日至富邦銀行完成房貸之對保手續後,富邦銀行即於93年5月29日 將650,000元撥入酉○○富邦銀行內湖分行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並於依約扣除房貸開辦費5,000元後,由陳子 威取得上開貸款645,000元,惟陳子威嗣並未依約給付丁 ○○上開房屋貸款30%之款項。酉○○復於92年4月30日 ,持上開附表一編號⒈所示偽造之公、私文書及特種文書等件向富邦銀行提出100,00 0元個人信用貸款之申請而行使,致富邦銀行審核貸款專員陷於錯誤,誤認酉○○有正常職業、收入及償債能力,於92年5月6日完成對保手續後,即將100,000元撥入酉○○富邦銀行內湖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丁○○及酉○○隨即於92年5月6日至同年 月8日間以轉帳或領現之方式將該100, 000元分8次提領一空,嗣除信用貸款部分曾於92年6月12日償還本息4,997元外,其餘款項均未償還,足以生損害於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出具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正確性及富邦銀行、紳暘電器工程有限公司之權益。 ㈡丁○○及酉○○(未據檢察官起訴)深感前揭詐得款項不足,明知二人均無清償分期價款之能力,亦無繳納分期價款之真意,丁○○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同一常業詐欺犯意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利益,並與酉○○共同基於犯意之聯絡,於92年5月初某日,以向基隆市○○路 億松中古車行購買車牌號碼T7-4150號自用小客車為由, 至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心分行(下稱復華銀行)以酉○○之名義申請貸款200,000元,並將前開自用小客 車設定動產抵押予復華銀行,且由酉○○擔任動產擔保交易債務人之方式,取信復華銀行,致復華銀行誤認酉○○有資力清償貸款,因而陷於錯誤,如數核撥貸款(復華銀行嗣將該債權及動產抵押權移轉於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雙方並約定酉○○自92年6月13日至95年5月13日每月分期給付價金、每期付款7,42 0元、標的物停放地點為基隆市中山區○○○路3巷5號附近,且在價金未付清之前,酉○○僅得依約占有使用該車,不得任意遷移、出賣、出質或其他處分行為。詎酉○○取得上開車輛後,原欲將該車典當後,與丁○○朋分款項,惟嗣因丁○○有使用該車輛之需要,即擅將該車交由丁○○使用,而遷出上開約定存放地點,丁○○嗣僅於92年7月7日及同年8月10日償還2期貸款(各為7, 420元,共1,4840元),其餘貸款迄今均未償還,致復華銀行追索無著,而受有損害。 ㈢丁○○為圖賺取代辦信用貸款之手續費,自92年4月間起 ,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同一常業詐欺犯意及行使偽造公、私文書及特種文書之概括犯意,並與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欣穎」之成年女子、「方永辰」及如附表一編號⒉至⒐所示之陳順福等8人(均未據檢察官起訴)共同 基於犯意之聯絡,由「陳欣穎」先於報紙上刊登代辦銀行信用貸款之廣告後,將前來請求代辦貸款之陳福順、龐圳龍轉介予丁○○或由丁○○自身向友人表示可代辦申請貸款,適陳文清、彭秀梅、徐金來、沈忠雄、任祖根、詹雯君,因無法循正常管道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乃向丁○○請求代辦貸款,丁○○、「方永辰」明知陳順福等8人, 均因欠缺信用證明文件等原因,無法循正常管道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竟先由「方永辰」於不詳之時間、地點分別偽造如附表一編號⒉至⒐所示不實之公、私文書及特種文書,並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成年人員偽刻「華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利通理貨有限公司」、「生產力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堅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及各該公司當時代表人「林國慶」、「陳清霖」、「林和盛」、「O○○」之印章及如先前已偽刻之「紳暘電器工程有限公司」、該公司代表人「紀閔欽」之印章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基隆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蓋印其上,復將偽造完成之上開公、私及特種文書交予丁○○後,推由丁○○協同如附表一編號⒉至⒐所示陳順福等8人於如附表一 編號⒉至⒐所示之時間持如附表一編號⒉至⒐所示之文書至位於台北市○○街之富邦銀行申請個人信用貸款(申請貸款之日期、金額及貸款時所行使之偽造文書,均詳見附表一)而行使,以此方式實施詐術,致富邦銀行審核貸款專員謝佳穎陷於錯誤,誤認如附表一編號⒉至⒐所示陳順福等8人均有正常職業、收入及償債能力,而如數核准撥 發申貸款項,足以生損害於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出具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正確性、富邦銀行、紳暘電器工程有限公司、華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利通理貨有限公司、生產力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堅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及各該公司當時代表人紀閔欽、林國慶、陳清霖、林和盛、O○○之權益,嗣丁○○及「方永辰」於陳順福等人取得貸款後即從上開核撥貸款中收取30%之金額(240,000元)以作為手續費,而陳順福等8人均未依約償還貸款。 ㈣丁○○與吳明憲、張家浚、葉時竹(後三人業經原審另行審結)等人與不詳姓名年籍綽號「麥可」等人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組成常業詐欺集團,由被告負責收集人頭帳戶,再交予集團成員以下列洗錢方式詐欺,以掩飾或隱匿自己常業詐欺所得之財物: ⒈自92年12月間起,在基隆等地,陸續向丁鳳君等人以郵局存摺1本(包括金融卡)5,000元至10,000元不等之代價或銀行存摺1本(包括金融卡)2,500元至4,000元不 等之代價,收購存摺、金融卡後,將上開人頭帳戶交付吳明憲,由詐欺集團成員內年籍不詳之人自大陸撥打詐騙電話,佯稱各種原因需立即匯錢解決,使宇○○等人陷於錯誤,遂至銀行或郵局等金融機構之提款機前,分別匯款至上述人頭帳戶內如附表二所示之情形,其中T○○因依指示匯款時操作失敗而未遂,嗣後宇○○等人始知受騙。 ⒉承前之洗錢概括犯意,於92年11月間,向黃建智收購其在郵局(帳號0000000)、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等金融機構開戶後,自92年11月間起,在基隆或台北縣瑞芳鎮等地,陸續以郵局存摺1本(包括金融卡)5,000元之代價或銀行存摺1本(包括金融卡)2,500元之代價,販賣予被告牟利,再由不詳年籍之人自大陸撥打詐騙電話,佯稱各種原因需立即匯錢解決,使吳秀己、王守、吳乙鳳、洪宗興、江碧玉等人陷於錯誤,遂至銀行或郵局等金融機構之提款機前,分別匯款99,984元、73,510元、99,876元、28,726 元、99,915元、14,256元、91,287元不等之款項 至黃建智上開人頭帳戶內,該集團之人再以跨行提款或轉帳方式,將匯款提領,嗣吳秀己等人始知受騙。 ⒊承前之洗錢概括犯意,於92年11、12月間,在基隆市長庚醫院附近,以1,000 元之代價,向林智勇收購其所有之萬泰銀行基隆分行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金融卡、密碼,再交由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撥打行動電話予游美惠、辰○○,佯稱為彼等之友人,央求匯款借用,致游、林二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存入林智勇上開帳戶內,金額分別為98,000元、20,000元,旋遭提領一空,游美惠、辰○○於匯款後,再向友人查問,始知受騙。 ⒋承前之洗錢概括犯意,於92年12月間,在基隆市○○路附近,以1000元之代價,向林徐秀雲購買其向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基隆分行所申設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 後,交由集團內年籍不詳之女子佯以施碧津之名義,分別於92年12月17日、18日,以急需用錢為由,向X○○借款50000元、75000元不等之款項,並謊稱X○○如有需用錢可立即歸還,使X○○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林徐秀雲上開帳戶。 ⒌承前之洗錢概括犯意,於93年5月11日在基隆市○○路 、93年6月初在基隆市某處,分別以1,500元之代價,向闕和榮及莊進華購買渠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闕和榮帳號000000000000000、莊進華帳號000000000000000)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將帳戶轉交予所屬之詐騙集團後,該集團成員隨即撥打電話,以信用卡遭盜刷須核對資料為由,向林秀春、許應均、王淑貞詐騙,致林、許、王3人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23,021元、53,080元、600元至前開帳戶,詐騙集團成員隨即將款項提領一空。 ⒍承前之洗錢概括犯意,先由被告於93年初某日,在基隆市○○街附近,以3,000元左右之價格,向江慧貞購買 基隆南榮路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嗣後以4,000元左右之價格,轉售予詐欺集團成員,該集團成 員即於93年2月8日撥打詐騙電話,向古文在佯稱處理轉帳錯誤,要求其操作提款機(實為轉帳),致古文在陷於錯誤,而轉帳10,000元至前開帳戶,詐騙集團成員得款後立即將款項提領一空。 二、案經酉○○之母午○○○訴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本院併案審理。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及原審審理時坦承不諱。並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有:證人即共犯酉○○、證人即富邦銀行職員謝佳穎、陳威良、證人即出賣人即陳子威、余貞儀於偵查中之證述、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93年9月29日(九 三)金徵(業)字第16688號函、被告與酉○○於92年6月17日書立之協議書、基隆市○○區○○段0000-000 0號地土地登記謄本、基隆市○○區○○段3243建號(建物門牌為碇內街320號)建物登記謄本、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買賣所有 權移轉契約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偽造之如附表一編號⒈所示之文書、富邦銀行指數型信用貸款申請書、富邦銀行貸款契約書、指數型信袋增補契約書、富邦銀行轉帳收入及支出傳票、酉○○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客戶存提紀錄單、富邦銀行不動產鑑估報告、富邦銀行房屋貸款契約書、7年期固定利率房貸增補契約書、房貸撥款傳票暨酉○○ 領現傳票各1份、富邦銀行借款申請書及調查表2份;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有:證人即辦理系爭車輛買賣之陳聰偉於偵查中之證述、被告與酉○○於92年6月17日書立之協議書、 最新車籍查詢表、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酉○○汽車貸款繳款紀錄各1份在卷可稽;犯 罪事實一、㈢部分有:證人即共犯詹雯君、龐圳龍、陳福順、任祖根於偵查中之證述;偽造之如附表一編號⒉至⒐所示之文書;共犯陳福順、陳文清、彭秀梅、徐金來、沈忠雄、龐圳龍、任祖根、詹雯君之富邦銀行貸款契約書各1份;共 犯陳文清、彭秀梅、徐金來、沈忠雄、任祖根之稅務電子閘門系統財產所得線上查調結果資料各1份及紳暘電器工程有 限公司、華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利通理貨有限公司、生產力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堅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各1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基隆市分局95年1月18日北區國稅基市二字第0951001780號函及該函所附之酉○○、陳文清、彭秀梅、徐金來、沈忠雄、龐圳龍真實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0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共7份; 犯罪事實㈣⒈部分,有如附表二所示丁鳳君等人之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紀錄;犯罪事實㈣⒉部分,有黃建智、吳秀己、王守、吳乙鳳、洪宗興、江碧玉郵局、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等帳戶資料及交易紀錄;犯罪事實㈣⒊部分,有林智勇、游美惠、辰○○之萬泰銀行帳戶及交易紀錄;犯罪事實㈣⒋部分,有林徐秀雲、X○○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及交易紀錄;犯罪事實㈣⒌部分有闕和榮、莊進華、林秀春、許應均、王淑貞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及交易紀錄;犯罪事實㈣⒍部分,有江慧貞、古文在之郵局帳戶及交易紀錄在卷可稽,被告前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㈠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85年臺上字第510 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明知自身授信異常,竟自92年3月至7月間長期藉無償還能力之人向銀行貸款用以詐取財物,且被告於原審審理時自承:因伊本身有眼疾,且有3個小孩要撫養,為補貼家用,方以前開辦貸款之方式 詐財等語明確,且當庭表示不爭執常業詐欺犯罪事實(見原審卷第241頁),並與本院審理時供承:我因為眼睛受 傷,有小孩要扶養,兼職賺取金錢等語(見本院卷第58頁反面),足認被告係以同一犯罪行為恃以維生之意思,反覆為之,具有同一不變犯意及客觀上相當時間之連續性,雖被告辯稱於上開期間曾任職於鎮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並無常業詐欺云云(見原審卷第132頁),縱認被告確曾 於該公司就職之情屬實,仍不影響其藉由前揭所詐得之財物而恃以營生,並以之為常業之認定。聲請併案意旨(即事實欄㈣所示之各項事實)所指被告收購他人之帳戶存摺、金融卡後,嗣佯稱各種原因使他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該人頭帳戶等情,衡以一般經驗,此僅為詐欺諸多手法之一,其常業詐欺犯罪之本質與起訴部分並無二致,且聲請併辦部分,業經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對於檢察官提出之證據亦無異議(見原審卷第60、61頁,本院卷第42、43、57、58頁),且查與本件起訴部分犯罪時間接近,顯然基於同一常業詐欺犯意為之,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究。又,被告供稱僅係負責收購帳戶交付詐欺集團使用做人頭帳戶,至於他們提領金額我不知道(見原審卷第60、61頁,本院卷第42、43、57、58頁),固可認被告明知詐欺集團使用該帳戶存摺金融卡作為掩飾或隱匿自己常業詐欺所得之財物之用,但對於詐欺集團實際運用收購之帳戶作業情形,並無證據足認被告已經知悉,是被告固以反覆詐欺行為為賴以營生之職業,然依卷附證據,尚不能認定被告係以隱匿自己重大犯罪所得為賴以營生之職業,依罪疑惟輕之理,應僅能認定其交付其收購之帳戶存摺、金融卡之連續犯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之隱匿自己重大犯罪(即常業詐欺罪)所得之洗錢罪,併案意旨認被告係犯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3項之常業洗錢罪,尚有未洽。聲請併案(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偵字第14655號)部分,其中周若豪、張明德、張建成、張耀謙、陳 素滿、楊文祥、楊朝強、潘慧儒、鍾新枝、葉國賢、呂裕民、邱言正、黃志成部分,依卷附證據並無被害人資料,是被告縱收購渠等帳戶,但尚難證明已經以之從事詐欺而著手,不能認定此部份犯罪。又按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刑法第10條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各 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係證明公司全年度支付員工薪資及代為扣繳綜合所得稅之情形,要屬私文書之性質(最高法院91年 度臺上字第4229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在職證明書係關於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710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附表一所示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係承辦稅務之公務員於職務上所製作之文書,乃公文書之性質;又附表一所示之員工在職(服務)證明書,屬刑法第212條所列之特種文書;附表一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 扣繳憑單、薪資明細表(薪資津貼獎金明細袋),屬私文書之性質。另按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罪,係以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為犯罪主體,屬因特定之債務人關係始成立之罪,惟若第三人有與債務人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之情形,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以共犯論,是 被告就事實欄一、㈡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犯行部分,雖非動產擔保交易債務人,惟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 定,仍係共同正犯。 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應將行為時之法律與裁判時之法律比較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新舊刑法關於刑之規定,雖同採從輕主義,惟比較時仍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連續犯、牽連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而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用不同之新舊法(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29年上字第964號判例意旨、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被告等行為後,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已 於95年05月17日修正刪除,而92年2月6日修正之洗錢防制法(下略稱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亦於95年5月30日修正公 布,關於所謂「重大犯罪」範圍,刪除同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刑法第340條之規定。考其修正意旨,係為配合刑法第340條業經刪除,故刪除原第5款之規定,同法第9條第1項之罪條文雖未經修正,惟其構成要件之同法第2條第1款、第3條第1項第5款既已修正,則亦實質變更。從而,違反 現行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者,應併罰之,不能再論以常業犯,亦不論洗錢防制法之罪,否則即屬割裂適用不同新舊法之違法,核先敘明。依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其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依前開說明,應併罰之;惟按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罪,其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第2條第1款、第3條第1項第5款、而與所犯連續隱匿 自己重大犯罪所得之洗錢罪間以牽連犯關係,從一重依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論處之。本院經整體觀察比 較新、舊法結果,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較有利於被告等之行為時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論罪。從而,被告等行為後,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共犯、第55條牽連犯、第56條連 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定於95年7月1日施行,惟依上開比較新舊法結果,應適用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洗錢防制法論罪,則關於共犯、牽連犯、連續犯之規定,亦應一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28條、31條第1項、第 55 條、第56條之規定,不能割裂新舊法適用,應予指明 。又,被告行為後,於95年6月14日公布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 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本件被告所犯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 業詐欺罪之罰金部分,依上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其罰金提高三十倍,惟依刑法施行法修正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規定,則提高為2倍至10倍,是經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施行法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規定。 ㈢核被告丁○○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 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之隱匿自己重大犯罪(即常業詐欺罪)所得之洗錢罪。公訴人雖未就事實欄一、㈡被告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及事實欄一、㈣之常業詐欺犯行提起公訴,惟此部分分別與已起訴之常業詐欺罪犯行具有方法、目的之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實質上一罪關係,業如前述,本院自得一併審理判決。就附表二編號1 之被害人T○○部分,因被害人依指示匯款時操作失敗而未遂,不另論詐欺罪之未遂。就事實欄一、㈠㈢所示偽造如附表所示之公、私文書及特種文書後,復持該等文書向銀行申請貸款而行使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並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並偽造公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並偽造特種文書罪(起訴書漏列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條文);就事實欄一、㈡)所示以將自用小客車設 定動產抵押予銀行後,復將標的物遷移,致銀行追索無著部分,係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遷移罪。被告與酉○○、「方永辰」就上揭事實欄一、㈠所示詐欺及行使偽造公、私文書及特種文書犯行部分,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陳欣穎」、「方永辰」3人與陳福 順、龐圳龍分別就上揭事實欄一、㈢如附表一編號⒉⒎所示詐欺及行使偽造公、私文書及特種文書犯行部分,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方永辰」2人與陳文清、彭秀梅、徐金來、沈忠雄、任祖根、詹雯 君分別就上揭事實欄一、㈢如附表一編號⒊⒋⒌⒍⒏⒐所示詐欺及行使偽造公、私文書及特種文書犯行部分,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與酉○○間,就上揭事實欄一、㈡所示詐欺及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犯行部分,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另就上揭事實欄一、㈣與吳明憲、張家浚、葉時竹及不詳姓名年籍綽號「麥可」等人間,對於常業詐欺及隱匿自己重大犯罪(即常業詐欺罪)所得之洗錢罪間,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成年人員偽刻上揭「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基隆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紳暘電器工程有限公司」、「華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利通理貨有限公司」、「生產力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堅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及各該公司當時代表人「紀閔欽」、「林國慶」、「陳清霖」、「林和盛」、「O○○」印章各1枚,為間接正犯。被告偽 造上開印章之行為,各為其偽造如附表一所示特種文書、公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其偽造如附表一所示印文之行為又為偽造如附表一所示特種文書、公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公、私文書及特種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公、私文書及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隱匿自己重大犯罪(即常業詐欺罪)所得之洗錢罪之行為,均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係連續犯,應分別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惟被告於審判中就所犯隱匿重大犯罪所得之洗錢罪部分,均自白不諱,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9條 第5項之規定,就其所犯洗錢罪部分減輕其刑,並依法先 加後減之。被告同時行使偽造之特種文書、偽造之私文書及偽造之公文書,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另被告所犯行使偽造公文書、常業詐欺、違反上開動產擔保交易法、洗錢防制法等4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 從一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 ㈣至被告雖辯稱:其於87年(答辯狀誤繕為89年)間因犯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3年5月19日以93 年度上更(一)字第181號判處有期徒 刑3年,並經最高法院於93年8月12日駁回上訴確定,故本案犯行應為該案既判力效力所及云云,然查,該該案件之犯行與本案犯行相隔數年之久,且犯罪手法相異,所犯罪名亦不相同,自難認有何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之關係,而為既判力所及,併此說明。 三、原審予被告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事實欄㈣之各項犯行,與本件起訴部分間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原審誤以係被告另行起意為之,而未併予審酌;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40條 已經修正刪除,暨同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55條、第 56條之規定亦有變更,原審未及審酌,均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係智識成熟之成年人,不思以正當方法賺取金錢,竟圖不勞而獲,為本案犯行,且偽造公、私文書及特種文書,又收購他人帳戶以掩飾或隱匿自己常業詐欺所得之財物,危害社會治安、影響金融秩序,所生危害非輕,犯後於警、偵及本院始初行準備程序時雖均矢口否認犯罪,惟嗣已坦承全部犯行,及被告之智識程度、品行、犯罪之方法、詐得財物多寡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叁年伍月。至公訴人雖就被告上開犯行求處有期徒刑3年,惟被告所犯非僅起訴事 實部分,尚包括聲請併案部分,本院衡量被告上開犯罪所得,且被害對象甚眾,情節重大,及其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情,認量處上開刑責始符儆懲之效,附此敘明。 四、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基隆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紳暘電器工程有限公司、華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利通理貨有限公司、生產力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堅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及各該公司當時代表人紀閔欽、林國慶、陳清霖、林和盛、O○○之印章各1 枚(均無證據證明已滅失);偽造之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之紳暘電器工程有限公司、華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利通理貨有限公司、生產力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堅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紀閔欽、林國慶、陳清霖、林和盛、O○○、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基隆市分局之全功能櫃台專用章之各印文,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 定沒收之。至偽造之如附表一所示之公、私文書及特種文書,業已因行使而成為富邦銀行之存查歸檔文件,既非被告所有,自不得宣告沒收。被告犯罪所得金錢,經被告供稱係供扶養其子之用,並無證據認尚有存餘,亦不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92年2月6日修正之洗錢 防制法第9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修正前)、第31條第1項(修正前)、第216條、第210條、第 211條、第212條、第340條(修正前)、第55條(修正前)、第 56條(修正前)、第219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富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張正亞 法 官 陳榮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劉麗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 (處分標的物之處罰)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元以下之罰金。 92年2月6日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 犯第2條第1款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40條(修正前) 以犯第339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5萬元以下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貸款人│貨款日期│貸得金額│持以行使之│備註 │ │ │ │ │ │偽造文書 │(應沒收之 │ │ │ │ │ │ │印文) │ ├──┼───┼────┼────┼─────┼─────┤ │1 │酉○○│92.4.28 │650,000 │(一)偽造之│(一)在職證│ │ │ │92.4.30 │元 (房屋│其任職於紳│明書上偽造│ │ │ │ │貸款) │暘電器工程│之「紳暘電│ │ │ │ │ │有限公司,│器工程有限│ │ │ │ │ │公司代表人│公司」、「│ │ │ │ │ │為紀閔欽之│紀閔欽」印│ │ │ │ │ │在職證明書│文各1枚。 │ │ │ │ │ │1張。 │(二)薪資津│ │ │ │92.4.30 │100,000 │(二)偽造之│貼獎金明細│ │ │ │ │元 (信用│紳暘電器工│袋上「紳暘│ │ │ │ │貸款) │程有限公司│電器工程有│ │ │ │ │ │92年2月至4│限公司」、│ │ │ │ │ │月之薪資津│「紀閔欽」│ │ │ │ │ │貼獎金明細│印文各3枚 │ │ │ │ │ │袋共3紙。 │。 │ │ │ │ │ │(三)偽造之│(三)財政部│ │ │ │ │ │財政部臺灣│臺灣北區國│ │ │ │ │ │北區國稅局│稅局90年度│ │ │ │ │ │90年度綜合│綜合所得稅│ │ │ │ │ │所得各類所│各類所得資│ │ │ │ │ │得資料清單│料清單上偽│ │ │ │ │ │1張。 │造之「財政│ │ │ │ │ │ │部臺灣省北│ │ │ │ │ │ │區國稅局基│ │ │ │ │ │ │隆市分局之│ │ │ │ │ │ │全功能櫃台│ │ │ │ │ │ │專用章」1 │ │ │ │ │ │ │枚。 │ ├──┼───┼────┼────┼─────┼─────┤ │2 │陳福順│92.4.18 │50,000元│(一)偽造其│文書上均無│ │ │ │ │ │任職於紳暘│偽造之印文│ │ │ │ │ │電器工程有│。 │ │ │ │ │ │限公司,公│ │ │ │ │ │ │司代表人為│ │ │ │ │ │ │紀閔欽之服│ │ │ │ │ │ │務證明1張 │ │ │ │ │ │ │。 │ │ │ │ │ │ │(二)偽造之│ │ │ │ │ │ │紳暘電器工│ │ │ │ │ │ │程有限公司│ │ │ │ │ │ │92年1月至3│ │ │ │ │ │ │月之薪資明│ │ │ │ │ │ │細表共3張 │ │ │ │ │ │ │。 │ │ │ │ │ │ │(三)偽造之│ │ │ │ │ │ │紳暘電器工│ │ │ │ │ │ │程有限公司│ │ │ │ │ │ │扣繳暨免扣│ │ │ │ │ │ │繳憑單 (91│ │ │ │ │ │ │年度)1張。│ │ ├──┼───┼────┼────┼─────┼─────┤ │3 │陳文清│92.4.20 │100,000 │(一)偽造其│(一)在職證│ │ │ │ │元 │任職於華立│明書上偽造│ │ │ │ │ │鋼鐵股份有│之「華立鋼│ │ │ │ │ │限公司,公│鐵股份有限│ │ │ │ │ │司代表人為│公司」、「│ │ │ │ │ │林國慶之在│林國慶」印│ │ │ │ │ │職證明書1 │文各1枚。 │ │ │ │ │ │張。 │(二)薪資明│ │ │ │ │ │(二)偽造之│細表上偽造│ │ │ │ │ │華立鋼鐵股│之「華立鋼│ │ │ │ │ │份有限公司│鐵股份有限│ │ │ │ │ │92年2月至4│公司」、「│ │ │ │ │ │月薪資明細│林國慶」印│ │ │ │ │ │表共3張。 │文各3枚。 │ │ │ │ │ │(三)偽造之│(三)財政部│ │ │ │ │ │華立鋼鐵工│臺灣北區國│ │ │ │ │ │程有限公司│稅局90年度│ │ │ │ │ │扣繳暨免扣│綜合所得稅│ │ │ │ │ │繳憑單 (91│各類所得資│ │ │ │ │ │年度)1 張 │料清單上偽│ │ │ │ │ │。 │造之「財政│ │ │ │ │ │(四)偽造之│部臺灣省北│ │ │ │ │ │財政部台灣│區國稅局基│ │ │ │ │ │省北區國稅│隆市分局之│ │ │ │ │ │局90年度綜│全功能櫃台│ │ │ │ │ │合所得資料│專用章」1 │ │ │ │ │ │清單1張。 │枚。 │ ├──┼───┼────┼────┼─────┼─────┤ │4 │彭秀梅│92.5.13 │50,000元│(一)偽造其│(一)在職證│ │ │ │ │ │任職於華立│明書上偽造│ │ │ │ │ │鋼鐵股份有│之「華立鋼│ │ │ │ │ │限公司,公│鐵股份有限│ │ │ │ │ │司代表人為│公司」、「│ │ │ │ │ │林國慶之在│林國慶」印│ │ │ │ │ │職證明書1 │文各1枚。 │ │ │ │ │ │張。 │(二)薪資明│ │ │ │ │ │(二)偽造之│細表上偽造│ │ │ │ │ │華立鋼鐵股│之「華立鋼│ │ │ │ │ │份有限公司│鐵股份有限│ │ │ │ │ │92年2月至4│公司」、「│ │ │ │ │ │月薪資明細│林國慶」印│ │ │ │ │ │表共3張。 │文各3枚。 │ │ │ │ │ │(三)偽造之│(三)財政部│ │ │ │ │ │紳暘電器工│臺灣北區國│ │ │ │ │ │程有限公司│稅局90年度│ │ │ │ │ │扣繳暨免扣│綜合所得稅│ │ │ │ │ │繳憑單 (91│各類所得資│ │ │ │ │ │年度)1張。│料清單上偽│ │ │ │ │ │(四)偽造之│造之「財政│ │ │ │ │ │財政部台灣│部臺灣省北│ │ │ │ │ │省北區國稅│區國稅局基│ │ │ │ │ │局90年度綜│隆市分局之│ │ │ │ │ │合所得資料│全功能櫃台│ │ │ │ │ │清單1張。 │專用章」1 │ │ │ │ │ │ │枚。 │ │ │ │ │ │ │ │ ├──┼───┼────┼────┼─────┼─────┤ │5 │徐金來│92.5.19 │200,000 │(一)偽造其│(一)在職證│ │ │ │ │元 │任職於利通│明書上偽造│ │ │ │ │ │理貨有限公│之「利通理│ │ │ │ │ │司,公司代│貨股份有限│ │ │ │ │ │表人為陳清│公司」、「│ │ │ │ │ │霖之在職證│陳清霖」印│ │ │ │ │ │明書1張。 │文各1枚。 │ │ │ │ │ │(二)偽造之│(二)薪資明│ │ │ │ │ │利通理貨有│細表上偽造│ │ │ │ │ │限公司91年│之「利通理│ │ │ │ │ │12月至年 │貨股份有限│ │ │ │ │ │92年5月薪 │公司」、「│ │ │ │ │ │資明細表共│陳清霖」印│ │ │ │ │ │6張。 │文各6枚。 │ │ │ │ │ │(三)偽造之│(三)財政部│ │ │ │ │ │利通理貨有│臺灣北區國│ │ │ │ │ │限公司扣繳│稅局90年度│ │ │ │ │ │暨免扣繳憑│綜合所得稅│ │ │ │ │ │單 (91年度│各類所得資│ │ │ │ │ │)1張。 │料清單上偽│ │ │ │ │ │(四)偽造之│造之「財政│ │ │ │ │ │財政部台灣│部臺灣省北│ │ │ │ │ │省北區國稅│區國稅局基│ │ │ │ │ │局90年度綜│隆市分局之│ │ │ │ │ │合所得資料│全功能櫃台│ │ │ │ │ │清單1張。 │專用章」1 │ │ │ │ │ │ │枚。 │ │ │ │ │ │ │ │ ├──┼───┼────┼────┼─────┼─────┤ │6 │沈忠雄│92.5.29 │100,000 │(一)偽造其│(一)在職證│ │ │ │ │元 │任職於生產│明書上偽造│ │ │ │ │ │力營造廠股│之「生產力│ │ │ │ │ │份有限公司│營造廠股份│ │ │ │ │ │,公司代表│有限公司」│ │ │ │ │ │人為林和盛│、「林和盛│ │ │ │ │ │之在職證明│」印文各1 │ │ │ │ │ │書1張。 │枚。 │ │ │ │ │ │(二)偽造之│(二)薪資明│ │ │ │ │ │生產力營造│細表上偽造│ │ │ │ │ │廠股份有限│之「生產力│ │ │ │ │ │公司91年12│營造廠股份│ │ │ │ │ │月至年92年│有限公司」│ │ │ │ │ │5月薪資明 │、「林和盛│ │ │ │ │ │細表共6張 │」印文各6 │ │ │ │ │ │。 │枚。 │ │ │ │ │ │(三)偽造之│(三)財政部│ │ │ │ │ │生產力營造│臺灣北區國│ │ │ │ │ │廠股份有限│稅局90年度│ │ │ │ │ │公司扣繳暨│綜合所得稅│ │ │ │ │ │免扣繳憑單│各類所得資│ │ │ │ │ │(91年度)1 │料清單上偽│ │ │ │ │ │張。 │造之「財政│ │ │ │ │ │(四)偽造之│部臺灣省北│ │ │ │ │ │財政部台灣│區國稅局基│ │ │ │ │ │省北區國稅│隆市分局之│ │ │ │ │ │局90年度綜│全功能櫃台│ │ │ │ │ │合所得資料│專用章」1 │ │ │ │ │ │清單1張。 │枚。 │ ├──┼───┼────┼────┼─────┼─────┤ │7 │龐圳龍│92.5.30 │100,000 │(一)偽造其│(一)在職證│ │ │ │ │元 │任職於堅強│明書上偽造│ │ │ │ │ │防水工程有│之「堅強防│ │ │ │ │ │限公司,公│水工程有限│ │ │ │ │ │司代表人為│公司」、「│ │ │ │ │ │O○○之在│O○○」印│ │ │ │ │ │職證明書1 │文各1枚。 │ │ │ │ │ │張。 │(二)薪資明│ │ │ │ │ │(二)偽造之│細表上偽造│ │ │ │ │ │堅強防水工│之「堅強防│ │ │ │ │ │程有限公司│水工程」、│ │ │ │ │ │91 年12月 │「O○○」│ │ │ │ │ │至年92年5 │印文各6枚 │ │ │ │ │ │月薪資明細│。 │ │ │ │ │ │表共6張。 │(三)財政部│ │ │ │ │ │(三)偽造之│臺灣北區國│ │ │ │ │ │財政部台灣│稅局90年度│ │ │ │ │ │省北區國稅│綜合所得稅│ │ │ │ │ │局90年度綜│各類所得資│ │ │ │ │ │合所得資料│料清單上偽│ │ │ │ │ │清單1張。 │造之「財政│ │ │ │ │ │ │部臺灣省北│ │ │ │ │ │ │區國稅局基│ │ │ │ │ │ │隆市分局之│ │ │ │ │ │ │全功能櫃台│ │ │ │ │ │ │專用章」1 │ │ │ │ │ │ │枚。 │ ├──┼───┼────┼────┼─────┼─────┤ │8 │任祖根│92.6.11 │100,000 │(一)偽造其│(一)在職證│ │ │ │ │元 │任職於生產│明書上偽造│ │ │ │ │ │力營造廠股│之「生產力│ │ │ │ │ │份有限公司│營造廠股份│ │ │ │ │ │,公司代表│有限公司」│ │ │ │ │ │人為林和盛│、「林和盛│ │ │ │ │ │之在職證明│」印文各1 │ │ │ │ │ │書1張。 │枚。 │ │ │ │ │ │(二)偽造之│(二)薪資明│ │ │ │ │ │生產力營造│細表上偽造│ │ │ │ │ │廠股份有限│之「生產力│ │ │ │ │ │公司91年12│營造廠股份│ │ │ │ │ │月至年92年│有限公司」│ │ │ │ │ │5月薪資明 │、「林和盛│ │ │ │ │ │細表共6張 │」印文各6 │ │ │ │ │ │。 │枚。 │ │ │ │ │ │(三)偽造之│(三)財政部│ │ │ │ │ │生產力營造│臺灣北區國│ │ │ │ │ │廠股份有限│稅局90年度│ │ │ │ │ │公司扣繳暨│綜合所得稅│ │ │ │ │ │免扣繳憑單│各類所得資│ │ │ │ │ │(91年度)1 │料清單上偽│ │ │ │ │ │張。 │造之「財政│ │ │ │ │ │(四)偽造之│部臺灣省北│ │ │ │ │ │財政部台灣│區國稅局基│ │ │ │ │ │省北區國稅│隆市分局之│ │ │ │ │ │局90年度綜│全功能櫃台│ │ │ │ │ │合所得資料│專用章」1 │ │ │ │ │ │清單1張。 │枚。 │ ├──┼───┼────┼────┼─────┼─────┤ │9 │詹雯君│92.7.8 │100,000 │(一)偽造其│(一)在職證│ │ │ │ │元 │任職於紳暘│明書上偽造│ │ │ │ │ │電器工程有│之「紳暘電│ │ │ │ │ │限公司,公│器工程有限│ │ │ │ │ │司代表人為│公司」、「│ │ │ │ │ │紀閔欽之在│紀閔欽」印│ │ │ │ │ │職證明書1 │文各1枚。 │ │ │ │ │ │張。 │(二)薪資明│ │ │ │ │ │(二)偽造之│細表上偽造│ │ │ │ │ │紳暘電器工│之「紳暘電│ │ │ │ │ │程有限公司│器工程有限│ │ │ │ │ │91年1月至 │公司」、「│ │ │ │ │ │年92年6月 │紀閔欽」印│ │ │ │ │ │共6張。 │文各6枚。 │ │ │ │ │ │(三)偽造之│ │ │ │ │ │ │生產力營造│ │ │ │ │ │ │廠股份有限│ │ │ │ │ │ │公司扣繳暨│ │ │ │ │ │ │免扣繳憑單│ │ │ │ │ │ │(91年度)1 │ │ │ │ │ │ │張。 │ │ └──┴───┴────┴────┴─────┴─────┘ 附表二 ┌──┬───┬────┬──────┬───┬─────┐ │編號│人頭戶│時 間│人頭帳戶銀行│被害人│詐欺方法及│ │ │姓名 │ │及帳號 │ │金額(新台 │ │ │ │ │ │ │幣) │ ├──┼───┼────┼──────┼───┼─────┤ │ 1 │丁鳳君│93.2.15 │郵局00000000│T○○│謊稱帳號遭│ │ │ │ │63631 │ │偽卡集團盜│ │ │ │ │ │ │用,未遂 │ ├──┼───┼────┼──────┼───┼─────┤ │ 2 │同上 │93.3.3 │華南銀行2002│宇○○│同上,23999│ │ │ │ │00000000 │ │ │ ├──┼───┼────┼──────┼───┼─────┤ │ 3 │王水池│93.1.1 │上海商業銀行│陳莉菁│謊稱朋友借│ │ │ │ │000000000000│ │錢,68000 │ │ │ │ │69 │ │ │ ├──┼───┼────┼──────┼───┼─────┤ │ 4 │同上 │93.3.1 │華南銀行2012│丑○○│謊稱健保局│ │ │ │ │00000000 │ │退費,19978│ │ │ │ │ │ │9 │ ├──┼───┼────┼──────┼───┼─────┤ │ 5 │王坤來│93.2.17 │郵局00000000│林玉珠│謊稱刑事局│ │ │ │ │0000000 │ │破獲偽卡集│ │ │ │ │ │ │團,54068 │ ├──┼───┼────┼──────┼───┼─────┤ │ 6 │同上 │93.3.10 │中國信託8223│辛○○│謊稱金融卡│ │ │ │ │00000000000 │ │遭偽造,900│ │ │ │ │ │ │000 │ ├──┼───┼────┼──────┼───┼─────┤ │ 7 │王建忠│93.3.27 │華南銀行2012│B○○│謊稱金融卡│ │ │ │ │00000000 │ │遭側錄,519│ │ │ │ │ │ │58 │ ├──┼───┼────┼──────┼───┼─────┤ │ 8 │同上 │93.3.28 │台灣中小企銀│熊家蓉│謊稱北市刑│ │ │ │ │000000000000│ │大破獲偽卡│ │ │ │ │01 │ │集團,99999│ ├──┼───┼────┼──────┼───┼─────┤ │ 9 │同上 │93.3.28 │中國信託3815│黃菊梅│謊稱信用卡│ │ │ │ │00000000 │ │遭偽造變更│ │ │ │ │ │ │密碼,19999│ │ │ │ │ │ │8 │ ├──┼───┼────┼──────┼───┼─────┤ │ 10 │同上 │93.4.3 │合作金庫0060│黃勤文│謊稱刑事局│ │ │ │ │000000000000│ │破獲偽卡集│ │ │ │ │ │ │團,200000 │ ├──┼───┼────┼──────┼───┼─────┤ │ 11 │王素雲│93.3.5 │上海商業銀行│b○○│謊稱金融卡│ │ │ │ │000000000000│ │遭複製,485│ │ │ │ │88373 │ │87 │ ├──┼───┼────┼──────┼───┼─────┤ │ 12 │同上 │93.2.24 │華南銀行0082│A○○│謊稱健保局│ │ │ │ │00000000000 │ │退費,99987│ ├──┼───┼────┼──────┼───┼─────┤ │ 13 │同上 │93.3.16 │第一銀行0072│P○○│謊稱刑事破│ │ │ │ │0000000000 │ │獲偽卡,286│ │ │ │ │ │ │064 │ ├──┼───┼────┼──────┼───┼─────┤ │ 14 │同上 │93.6.6 │台灣中小企銀│Q○○│謊稱信用卡│ │ │ │ │000000000000│ │遭偽造變更│ │ │ │ │45 │ │密碼,98976│ ├──┼───┼────┼──────┼───┼─────┤ │ 15 │伍國瑋│93.3.6 │華南銀行2002│S○○│謊稱電話退│ │ │ │ │00000000 │ │稅,145768 │ ├──┼───┼────┼──────┼───┼─────┤ │ 16 │同上 │93.3.10 │合作金庫0060│吳幸宜│謊稱健保局│ │ │ │ │000000000000│ │退費,12396│ │ │ │ │ │ │8 │ ├──┼───┼────┼──────┼───┼─────┤ │ 17 │同上 │93.3.10 │合作金庫0060│陳碧琴│謊稱健保局│ │ │ │ │000000000000│ │退費,13286│ ├──┼───┼────┼──────┼───┼─────┤ │ 18 │同上 │93.4.21 │萬泰銀行0285│張怡婷│謊稱健保局│ │ │ │ │00000000 │ │退費,19968│ │ │ │ │ │ │4 │ ├──┼───┼────┼──────┼───┼─────┤ │ 19 │朱天賜│93.1.2 │台灣中小企銀│王文和│夾報信用貸│ │ │ │ │00000000000 │ │款廣告,995│ │ │ │ │ │ │00 │ ├──┼───┼────┼──────┼───┼─────┤ │ 20 │同上 │93.1.16 │同上 │劉昭足│同上,36000│ ├──┼───┼────┼──────┼───┼─────┤ │ 21 │同上 │93.2.28 │華泰商業銀行│李月意│中華電信公│ │ │ │ │000000000000│ │司退還訂金│ │ │ │ │818 │ │,138743 │ ├──┼───┼────┼──────┼───┼─────┤ │ 22 │江明傑│93.2 │郵局00000000│丙○○│謊稱信用貸│ │ │ │ │119160 │ │款,先繳部 │ │ │ │ │ │ │分款項,386│ │ │ │ │ │ │160 │ ├──┼───┼────┼──────┼───┼─────┤ │ 23 │同上 │93.2.14 │同上 │d○○│同上,14590│ │ │ │ │ │ │0 │ ├──┼───┼────┼──────┼───┼─────┤ │ 24 │同上 │93.2.26 │同上 │H○○│同上,73440│ ├──┼───┼────┼──────┼───┼─────┤ │ 25 │同上 │93.3.2 │同上 │e○○│夾報信用貸│ │ │ │ │ │ │款廣告,131│ │ │ │ │ │ │400 │ ├──┼───┼────┼──────┼───┼─────┤ │ 26 │同上 │93.3.6 │華南銀行2002│林昭暉│謊稱健保局│ │ │ │ │00000000 │ │退費,48683│ ├──┼───┼────┼──────┼───┼─────┤ │ 27 │余明達│93.2.11 │上海商業銀行│壬○○│謊稱健保局│ │ │ │ │000000000000│ │退費,18888│ │ │ │ │754 │ │ │ ├──┼───┼────┼──────┼───┼─────┤ │ 28 │同上 │93.2.13 │台灣中小企銀│胡美玲│謊稱北市刑│ │ │ │ │00000000000 │ │大破獲偽卡│ │ │ │ │ │ │集團,19499│ │ │ │ │ │ │7 │ ├──┼───┼────┼──────┼───┼─────┤ │ 29 │同上 │93.2.15 │同上 │吳致馨│謊稱信用卡│ │ │ │ │ │ │遭盜刷變更│ │ │ │ │ │ │密碼,72910│ ├──┼───┼────┼──────┼───┼─────┤ │ 30 │同上 │93.2.18 │同上 │郭淑真│謊稱市刑大│ │ │ │ │ │ │破獲偽卡集│ │ │ │ │ │ │團,439995 │ ├──┼───┼────┼──────┼───┼─────┤ │ 31 │同上 │93.2.20 │同上 │林陳碧│謊稱金融卡│ │ │ │ │ │雲 │資料外漏核│ │ │ │ │ │ │對密碼,278│ │ │ │ │ │ │997 │ ├──┼───┼────┼──────┼───┼─────┤ │ 32 │同上 │93.3.11 │富邦銀行0282│呂漢倫│夾報信用貸│ │ │ │ │00000000 │ │款廣告,324│ │ │ │ │ │ │09 │ ├──┼───┼────┼──────┼───┼─────┤ │ 33 │吳建文│93.2.12 │華南銀行2002│E○○│謊稱健保局│ │ │ │ │00000000 │ │退費,31887│ ├──┼───┼────┼──────┼───┼─────┤ │ 34 │吳梅齡│93.3.5 │郵局00000000│羅瑞瑩│謊稱健保局│ │ │ │ │918300 │ │退費,39866│ │ │ │ │ │ │0 │ ├──┼───┼────┼──────┼───┼─────┤ │ 35 │李少騏│93.3.18 │上海商業銀行│N○○│謊稱健保局│ │ │ │ │000000000000│ │退費,20415│ │ │ │ │63 │ │ │ ├──┼───┼────┼──────┼───┼─────┤ │ 36 │李文勝│93.2.24 │華南銀行2002│J○○│謊稱信用卡│ │ │ │ │00000000 │ │遭偽造變更│ │ │ │ │ │ │密碼,19999│ │ │ │ │ │ │8 │ ├──┼───┼────┼──────┼───┼─────┤ │ 37 │李宗軒│93.3.10 │華南銀行0081│辛○○│謊稱金融卡│ │ │ │ │00000000000 │ │遭偽造,900│ │ │ │ │ │ │000 │ ├──┼───┼────┼──────┼───┼─────┤ │ 38 │李明川│93.3.22 │中國商業銀行│林隆盛│謊稱信用卡│ │ │ │ │000000000000│ │遭偽造變更│ │ │ │ │0000000 │ │密碼,36399│ │ │ │ │ │ │6 │ ├──┼───┼────┼──────┼───┼─────┤ │ 39 │同上 │93.3.28 │臺灣銀行0500│張淑華│同上,19999│ │ │ │ │000000000000│ │8 │ │ │ │ │450 │ │ │ ├──┼───┼────┼──────┼───┼─────┤ │ 40 │同上 │93.3.31 │中國信託0381│郭忠義│謊稱北市刑│ │ │ │ │000000000 │ │大破獲偽卡│ │ │ │ │ │ │集團,26999│ │ │ │ │ │ │9 │ ├──┼───┼────┼──────┼───┼─────┤ │ 41 │李量和│93.2.24 │陽信銀行1080│陳瓊馨│謊稱信用卡│ │ │ │ │000000000000│ │遭偽造變更│ │ │ │ │454 │ │密碼,29999│ │ │ │ │ │ │7 │ ├──┼───┼────┼──────┼───┼─────┤ │ 42 │同上 │93.2.26 │華南銀行2012│天○○│謊稱刑事局│ │ │ │ │00000000 │ │破獲偽卡集│ │ │ │ │ │ │團,249998 │ ├──┼───┼────┼──────┼───┼─────┤ │ 43 │杜裕仁│93.4.9 │遠東銀行0523│吳國忠│謊稱信用卡│ │ │ │ │0000000000 │ │遭偽造變更│ │ │ │ │ │ │密碼,33696│ │ │ │ │ │ │5 │ ├──┼───┼────┼──────┼───┼─────┤ │ 44 │沈高銘│92.12.25│中國商業銀行│申○○│謊稱國稅局│ │ │ │ │00000000000 │ │退稅,12711│ ├──┼───┼────┼──────┼───┼─────┤ │ 45 │同上 │92.12.29│第一銀行2415│寅○○│同上,1078 │ │ │ │ │0000000 │ │ │ ├──┼───┼────┼──────┼───┼─────┤ │ 46 │同上 │92.12.29│同上 │蘇景和│同上,99865│ ├──┼───┼────┼──────┼───┼─────┤ │ 47 │同上 │92.12.29│同上 │D○○│同上,89596│ ├──┼───┼────┼──────┼───┼─────┤ │ 48 │沈進益│93.3.15 │郵局00000000│戌○○│謊稱中獎拿│ │ │ │ │156111 │ │獎金,15058│ │ │ │ │ │ │0 │ ├──┼───┼────┼──────┼───┼─────┤ │ 49 │邢飛 │93.2.20 │華南銀行2012│G○○│謊稱金融卡│ │ │ │ │00000000 │ │遭偽造,295│ │ │ │ │ │ │148 │ ├──┼───┼────┼──────┼───┼─────┤ │ 50 │林俊榮│93.4.4 │台灣中小企銀│邱榮順│謊稱信用卡│ │ │ │ │00000000000 │ │遭盜刷變更│ │ │ │ │ │ │密碼,24402│ │ │ │ │ │ │2 │ ├──┼───┼────┼──────┼───┼─────┤ │ 51 │同上 │93.4.4 │郵局00000000│廖逸誠│謊稱中獎拿│ │ │ │ │229301 │ │獎金,28600│ │ │ │ │ │ │0 │ ├──┼───┼────┼──────┼───┼─────┤ │ 52 │同上 │93.4.22 │同上 │莊淑鈴│同上,52200│ │ │ │ │ │ │0 │ ├──┼───┼────┼──────┼───┼─────┤ │ 53 │林秋香│93.3.10 │新竹商銀0525│辛○○│謊稱金融卡│ │ │ │ │0000000000 │ │遭偽造,900│ │ │ │ │ │ │000 │ ├──┼───┼────┼──────┼───┼─────┤ │ 54 │林國瑞│93.1.2 │上海商業銀行│巳○○│謊稱朋友借│ │ │ │ │000000000000│ │錢,68000 │ │ │ │ │32 │ │ │ ├──┼───┼────┼──────┼───┼─────┤ │ 55 │同上 │93.2.4 │華南銀行2002│玄○○│同上,20000│ │ │ │ │00000000 │ │ │ ├──┼───┼────┼──────┼───┼─────┤ │ 56 │武國勝│93.2.7 │華南銀行2012│L○○│謊稱刑事局│ │ │ │ │00000000 │ │破獲偽卡集│ │ │ │ │ │ │團,299270 │ ├──┼───┼────┼──────┼───┼─────┤ │ 57 │同上 │93.2.10 │上海商業銀行│I○○│同上,16999│ │ │ │ │000000000000│ │ │ │ │ │ │14 │ │ │ ├──┼───┼────┼──────┼───┼─────┤ │ 58 │同上 │93.2.26 │郵局00000000│曾伯祿│謊稱貸款, │ │ │ │ │119160 │ │先繳部分費│ │ │ │ │ │ │用,0000000│ ├──┼───┼────┼──────┼───┼─────┤ │ 59 │同上 │93.2.27 │台灣中小企銀│官春華│謊稱中獎拿│ │ │ │ │00000000000 │ │獎金,66058│ │ │ │ │ │ │0 │ ├──┼───┼────┼──────┼───┼─────┤ │ 60 │邵明德│93.2.19 │華南銀行2012│陳家詮│謊稱郵局掛│ │ │ │ │00000000 │ │號退費,999│ │ │ │ │ │ │86 │ ├──┼───┼────┼──────┼───┼─────┤ │ 61 │胡孝忠│93.2.15 │台灣中小企銀│徐秀娘│謊稱北市刑│ │ │ │ │00000000000 │ │大破獲偽卡│ │ │ │ │ │ │集團,19999│ │ │ │ │ │ │8 │ ├──┼───┼────┼──────┼───┼─────┤ │ 62 │同上 │93.3.6 │華南銀行2002│張俊升│謊稱信用密│ │ │ │ │00000000 │ │碼變更,218│ │ │ │ │ │ │98 │ ├──┼───┼────┼──────┼───┼─────┤ │ 63 │胡福山│92.12.29│郵局00000000│陳春煌│夾報信用貸│ │ │ │ │8643 │ │款廣告,660│ │ │ │ │ │ │628 │ ├──┼───┼────┼──────┼───┼─────┤ │ 64 │同上 │93.1.8 │華南銀行2012│亥○○│謊稱朋友借│ │ │ │ │00000000 │ │錢,27000 │ ├──┼───┼────┼──────┼───┼─────┤ │ 65 │同上 │93.1.8 │同上 │F○○│同上,15000│ ├──┼───┼────┼──────┼───┼─────┤ │ 66 │同上 │93.2.25 │誠泰商業銀行│廖信奇│謊稱信託貸│ │ │ │ │000000000000│ │款,72000 │ ├──┼───┼────┼──────┼───┼─────┤ │ 67 │高淑惠│93.5.5 │郵局00000000│K○○│謊稱健保局│ │ │ │ │000000000 │ │退費,14140│ │ │ │ │ │ │8 │ ├──┼───┼────┼──────┼───┼─────┤ │ 68 │張美忠│92.12.17│郵局00000000│張憲一│謊稱健保局│ │ │ │ │423146 │ │退費,99845│ ├──┼───┼────┼──────┼───┼─────┤ │ 69 │同上 │92.12.18│同上 │張湘婷│同上,19971│ │ │ │ │ │ │2 │ ├──┼───┼────┼──────┼───┼─────┤ │ 70 │同上 │92.12.23│誠泰商業銀行│子○○│謊稱朋友借│ │ │ │ │000000000000│ │錢,50000 │ ├──┼───┼────┼──────┼───┼─────┤ │ 71 │同上 │92.12.23│同上 │甲○○│同上,15000│ ├──┼───┼────┼──────┼───┼─────┤ │ 72 │同上 │93.1.3 │遠東銀行8050│黃奎棟│謊稱介紹女│ │ │ │ │000000000000│ │朋友方式先│ │ │ │ │9 │ │行借錢,189│ │ │ │ │ │ │82 │ ├──┼───┼────┼──────┼───┼─────┤ │ 73 │同上 │93.3.26 │國泰世華銀行│徐惠琴│謊稱國稅局│ │ │ │ │000000000000│ │退稅,9129 │ ├──┼───┼────┼──────┼───┼─────┤ │ 74 │同上 │93.5.30 │誠泰商業銀行│Y○○│謊稱朋友借│ │ │ │ │000000000000│ │錢,30000 │ ├──┼───┼────┼──────┼───┼─────┤ │ 75 │張微萍│93.3.30 │台灣中小企銀│黃進乾│謊稱金融卡│ │ │ │ │00000000000 │ │遭偽造變更│ │ │ │ │ │ │密碼,90014│ │ │ │ │ │ │4 │ ├──┼───┼────┼──────┼───┼─────┤ │ 76 │連林星│93.3.29 │合作金庫0060│R○○│謊稱健保局│ │ │ │ │000000000000│ │退費,31411│ ├──┼───┼────┼──────┼───┼─────┤ │ 77 │陳文祥│93.4.11 │上海商業銀行│蔡世逢│謊稱刑事局│ │ │ │ │000000000000│ │破獲偽卡集│ │ │ │ │45381 │ │團,22780 │ ├──┼───┼────┼──────┼───┼─────┤ │ 78 │陳明欽│93.2.17 │華南銀行2012│癸○○│謊稱掛號退│ │ │ │ │00000000 │ │費,21136 │ ├──┼───┼────┼──────┼───┼─────┤ │ 79 │同上 │93.2.17 │同上 │李春峨│謊稱健保局│ │ │ │ │ │ │退費,20000│ │ │ │ │ │ │0 │ ├──┼───┼────┼──────┼───┼─────┤ │ 80 │同上 │93.2.18 │台灣中小企銀│蔡雪黛│謊稱金融卡│ │ │ │ │00000000000 │ │遭偽造變更│ │ │ │ │ │ │密碼,31571│ ├──┼───┼────┼──────┼───┼─────┤ │ 81 │同上 │93.2.21 │中國商業銀行│朱小綿│謊稱刑事局│ │ │ │ │ │ │破獲偽卡集│ │ │ │ │ │ │團,98998 │ ├──┼───┼────┼──────┼───┼─────┤ │ 82 │同上 │93.5.26 │郵局00000000│己○○│謊稱信用卡│ │ │ │ │24569 │ │掛失,9998 │ ├──┼───┼────┼──────┼───┼─────┤ │ 83 │同上 │93.5.26 │同上 │庚○○│謊稱信用卡│ │ │ │ │ │ │遭偽造變更│ │ │ │ │ │ │密碼,10000│ ├──┼───┼────┼──────┼───┼─────┤ │ 84 │陳奎戎│93.2.28 │郵局00000000│戊○○│謊稱信託貸│ │ │ │ │000000000 │ │款,96000 │ ├──┼───┼────┼──────┼───┼─────┤ │ 85 │同上 │93.3.25 │同上 │吳佳鴻│同上,15603│ │ │ │ │ │ │0 │ ├──┼───┼────┼──────┼───┼─────┤ │ 86 │陳添榮│93.2.17 │郵局00000000│吳怡淑│謊稱朋友借│ │ │ │ │075689 │ │錢,90000 │ ├──┼───┼────┼──────┼───┼─────┤ │ 87 │陳慶勝│93.2.13 │郵局00000000│洪麗容│謊稱信用卡│ │ │ │ │262785 │ │遭偽造變更│ │ │ │ │ │ │密碼,99999│ ├──┼───┼────┼──────┼───┼─────┤ │ 88 │陳錦瑩│93.3.2 │郵局00000000│陳明輝│謊稱北市刑│ │ │ │ │029215 │ │大破獲盜領│ │ │ │ │ │ │案,79999 │ ├──┼───┼────┼──────┼───┼─────┤ │ 89 │同上 │93.3.5 │中國商業銀行│辛○○│謊稱刑事局│ │ │ │ │00000000000 │ │破獲偽卡集│ │ │ │ │ │ │團,900000 │ ├──┼───┼────┼──────┼───┼─────┤ │ 90 │陳麗芳│93.1.14 │中國商業銀行│黃○○│謊稱朋友借│ │ │ │ │00000000000 │ │錢,58000 │ ├──┼───┼────┼──────┼───┼─────┤ │ 91 │同上 │93.2.5 │台灣中小企銀│金詩縈│同上,20000│ │ │ │ │00000000000 │ │ │ ├──┼───┼────┼──────┼───┼─────┤ │ 92 │同上 │93.2.4 │安泰商業銀行│賴淑蘭│同上,50000│ │ │ │ │000000000000│ │ │ │ │ │ │80700 │ │ │ ├──┼───┼────┼──────┼───┼─────┤ │ 93 │章嘉傑│93.2.21 │郵局00000000│杜永清│謊稱刑事局│ │ │ │ │671174 │ │破獲偽卡集│ │ │ │ │ │ │團,99999 │ ├──┼───┼────┼──────┼───┼─────┤ │ 94 │同上 │同上 │同上 │郭曉菁│同上,99999│ ├──┼───┼────┼──────┼───┼─────┤ │ 95 │曾德順│93.2.12 │華南銀行0082│宙○○│謊稱健保局│ │ │ │ │00000000000 │ │退費,14187│ │ │ │ │ │ │3 │ ├──┼───┼────┼──────┼───┼─────┤ │ 96 │同上 │93.5.12 │同上 │未○○│同上,31998│ ├──┼───┼────┼──────┼───┼─────┤ │ 97 │游德龍│93.2.10 │華南銀行2002│許春香│謊稱健保局│ │ │ │ │00000000 │ │退費,19999│ │ │ │ │ │ │8 │ ├──┼───┼────┼──────┼───┼─────┤ │ 98 │同上 │93.3.7 │台灣中小企銀│蕭長安│謊稱北市刑│ │ │ │ │00000000000 │ │大破獲偽卡│ │ │ │ │ │ │集團,26583│ │ │ │ │ │ │8 │ ├──┼───┼────┼──────┼───┼─────┤ │ 99 │黃恆財│93.2.7 │華南銀行2002│Z○○│謊稱刑事局│ │ │ │ │00000000 │ │破獲偽卡集│ │ │ │ │ │ │團,5555 │ ├──┼───┼────┼──────┼───┼─────┤ │100 │同上 │93.2.10 │郵局00000000│M○○│夾報信用貸│ │ │ │ │197568 │ │款廣告,193│ │ │ │ │ │ │120 │ ├──┼───┼────┼──────┼───┼─────┤ │101 │同上 │93.2.26 │誠泰商業銀行│陳天錫│謊稱健保局│ │ │ │ │000000000000│ │退費,99982│ │ │ │ │0000000 │ │ │ ├──┼───┼────┼──────┼───┼─────┤ │102 │同上 │93.3.1 │上海商業銀行│C○○│刊登色情小│ │ │ │ │000000000000│ │廣告,15506│ │ │ │ │44 │ │2 │ ├──┼───┼────┼──────┼───┼─────┤ │103 │黃健 │93.2.8 │郵局00000000│陳青主│謊稱北市刑│ │ │ │ │0216 │ │大破獲偽卡│ │ │ │ │ │ │集團,11599│ │ │ │ │ │ │8 │ ├──┼───┼────┼──────┼───┼─────┤ │104 │葉茂坤│93.2.26 │第一銀行1915│黃勝松│謊稱提款卡│ │ │ │ │0000000 │ │遭盜刷變更│ │ │ │ │ │ │密碼,19999│ │ │ │ │ │ │8 │ ├──┼───┼────┼──────┼───┼─────┤ │105 │廖子昀│93.2.14 │華南銀行2002│V○○│謊稱是財政│ │ │ │ │00000000 │ │部金融中心│ │ │ │ │ │ │,要求變更 │ │ │ │ │ │ │密碼,36296│ ├──┼───┼────┼──────┼───┼─────┤ │106 │劉文魁│92.12.29│郵局00000000│花江淑│謊稱身分證│ │ │ │ │553997 │芬 │遭盜用,要 │ │ │ │ │ │ │求被害人持│ │ │ │ │ │ │提款卡至提│ │ │ │ │ │ │款機查詢, │ │ │ │ │ │ │171451 │ ├──┼───┼────┼──────┼───┼─────┤ │107 │同上 │93.1.2 │第一銀行2426│姜賜容│謊稱北市刑│ │ │ │ │0000000 │ │大破獲偽卡│ │ │ │ │ │ │集團,44112│ ├──┼───┼────┼──────┼───┼─────┤ │108 │蔡明宗│93.2.19 │上海商業銀行│U○○│謊稱刑事局│ │ │ │ │000000000000│ │破獲偽卡集│ │ │ │ │381 │ │團,24283 │ ├──┼───┼────┼──────┼───┼─────┤ │109 │同上 │93.2.24 │同上 │f○○│謊稱帳戶資│ │ │ │ │ │ │料外洩,279│ │ │ │ │ │ │84 │ ├──┼───┼────┼──────┼───┼─────┤ │110 │同上 │93.2.26 │同上 │李淑妹│謊稱信用卡│ │ │ │ │ │ │資料外洩變│ │ │ │ │ │ │更密碼,676│ │ │ │ │ │ │099 │ ├──┼───┼────┼──────┼───┼─────┤ │111 │鄭人豪│92.12.17│中國商業銀行│蕭家凱│謊稱上網購│ │ │ │ │000000000000│ │物,975429 │ │ │ │ │16 │ │ │ ├──┼───┼────┼──────┼───┼─────┤ │112 │同上 │93.2.22 │郵局00000000│張麗卿│謊稱提款卡│ │ │ │ │9288 │ │遭側錄變更│ │ │ │ │ │ │密碼,14224│ │ │ │ │ │ │6 │ ├──┼───┼────┼──────┼───┼─────┤ │113 │同上 │93.2.24 │同上 │宋文政│謊稱刑事局│ │ │ │ │ │ │破獲偽卡集│ │ │ │ │ │ │團,37488 │ ├──┼───┼────┼──────┼───┼─────┤ │114 │鄭建中│93.2.9 │上海商業銀行│卯○○│謊稱健保局│ │ │ │ │000000000000│ │退稅,15999│ │ │ │ │33 │ │ │ ├──┼───┼────┼──────┼───┼─────┤ │115 │鄭景文│93.2.9 │台灣中小企銀│劉淑津│謊稱信用卡│ │ │ │ │00000000000 │ │遭偽造變更│ │ │ │ │ │ │密碼,43199│ │ │ │ │ │ │5 │ ├──┼───┼────┼──────┼───┼─────┤ │116 │同上 │93.2.17 │富邦銀行0082│陳慶達│謊稱金融卡│ │ │ │ │0000000000 │ │遭盜領變更│ │ │ │ │ │ │密碼,91032│ ├──┼───┼────┼──────┼───┼─────┤ │117 │同上 │93.2.19 │同上 │柯孝德│同上,19999│ ├──┼───┼────┼──────┼───┼─────┤ │118 │同上 │93.3.16 │遠東銀行0280│陳昶銘│謊稱信用卡│ │ │ │ │0000000000 │ │遭偽造變更│ │ │ │ │ │ │密碼,60537│ ├──┼───┼────┼──────┼───┼─────┤ │119 │賴施健│93.5.30 │郵局00000000│W○○│謊稱刑事破│ │ │ │ │000000000 │ │獲偽卡集團│ │ │ │ │ │ │,114997 │ ├──┼───┼────┼──────┼───┼─────┤ │120 │同上 │93.5.30 │同上 │c○○│謊稱信用卡│ │ │ │ │ │ │遭偽造變更│ │ │ │ │ │ │密碼,82099│ ├──┼───┼────┼──────┼───┼─────┤ │121 │謝文成│93.3.7 │華南銀行2002│a○○│謊稱信用卡│ │ │ │ │00000000 │ │遭偽造變更│ │ │ │ │ │ │密碼,19383│ │ │ │ │ │ │2 │ ├──┼───┼────┼──────┼───┼─────┤ │122 │謝國雄│93.2.29 │郵局00000000│董雙喜│謊稱刑事局│ │ │ │ │000000000 │ │破獲偽卡集│ │ │ │ │ │ │團,199964 │ ├──┼───┼────┼──────┼───┼─────┤ │123 │同上 │93.2.29 │同上 │乙○○│同上,11891│ │ │ │ │ │ │8 │ ├──┼───┼────┼──────┼───┼─────┤ │124 │簡秀美│93.3.19 │郵局00000000│地○○│同上,4999 │ │ │ │ │000000000 │ │ │ ├──┼───┼────┼──────┼───┼─────┤ │125 │闕志良│93.3.10 │華南銀行0082│辛○○│謊稱金融卡│ │ │ │ │00000000000 │ │遭偽造,900│ │ │ │ │ │ │000 │ ├──┼───┼────┼──────┼───┼─────┤ │126 │譚雲怡│93.3.10 │萬泰銀行8090│林靖淳│謊稱信用卡│ │ │ │ │00000000000 │ │遭側錄變更│ │ │ │ │ │ │密碼,65814│ │ │ │ │ │ │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