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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2709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蔡永昌張正亞陳榮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2709號

上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案由所載「聲請併案案號:同署95年偵字14598、14599、14655、14723、16584、18411號」,應更正為「聲請併案案號:同署95年偵字第2883、2885、2896、2846、3634、2884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案由所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5年偵字第14598、14599、14655、14723、16584、18411號聲請併案審理案號,核係該署95年偵字第2883、2885、2896、2846、3634、2884號之誤寫,此有該署聲請併案審理函文六紙及相關卷宗存卷可按,依前揭說明,此種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法 官 張正亞

                  法 官 陳榮和

書記官 劉麗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2709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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