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358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3580號
- 上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君穎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2月20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9月20日執行羈押,嗣延長羈押 至民國96年2月19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2月20日起,再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