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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358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陳志洋蔡聰明沈宜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3580號

上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君穎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2月20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9月20日執行羈押,嗣延長羈押 至民國96年2月19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2月20日起,再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沈宜生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3580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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