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398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3982號
- 上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原名史文昌、史明昌)
- 選任辯護人
- 陳榮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所為判決(95年度上訴字第3982號),有誤載情事,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本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撤銷改判之理由(二)最末句「量處被告有期徒刑2年5月」之記載,應更正為「量處被告有期徒刑2年2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本於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
二、本判決原本及正本判決主文第二項為「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附表一、三所示偽造「史紹宏」之署名共貳拾壹枚均沒收。」,是關於理由欄五、撤銷改判之理由(二)最末句「量處被告有期徒刑2年5月」之記載係誤載,應更正為「量處被告有期徒刑2年2月」。爰依職權應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