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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452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蔡永昌陳榮和張正亞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452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4528號,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6年1月18日收受本院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同年3月7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其上訴權已喪失,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陳榮和

                   法 官 張正亞

書記官 鄭信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4528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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