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465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4651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被告
- 甲○○
- 被告
- 樓
- 被告
- 前列二人共同
- 指定辯護人
- 胡鳳嬌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強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51號,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919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判決上訴人即被告乙○○、被告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各處有期徒刑拾月,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乙○○上訴意旨以其服用藥物及酒類,不之發生何事而否認犯罪,檢察官上訴意旨認被告等應成立強盜罪云云,各自指摘原判決不當。惟原判決已就被告所辯,於理由內詳加論述〈見原判決理由一之〈二〉〉,而被告等所加於被害人之強暴脅迫,尚未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原判決論處被告等恐嚇取財未遂罪,並無不當。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並於被告乙○○聲請再訊問被害人陳育志,經傳喚未到,因事實已明,無再訊問必要,併此敘明。
三、被告等均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仲瑩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