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恐嚇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恐嚇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5 月18日犯恐嚇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651號(偵查案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919 號),判處有期徒刑拾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46 條第3項、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第2 條,現行法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