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9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993號上 訴 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12號,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3563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商業負責人,共同連續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構成犯罪要件之事實: 甲○○(原名莊文雄)對於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對於自稱「黃啟發」之成年男子借用其名義擔任負責人之公司,明知係供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與其他公司行號以幫助逃漏營業稅,仍基於與自稱「黃啟發」之成年男子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之犯意聯絡與概括犯意,由甲○○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起擔任設在臺北市松山區○○○路○段一八○號五樓之五「忍者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忍者龜公司)之名義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由該自稱「黃啟發」之成年男子擔任實際負責人,該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隨後即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起至九十二年八月止,明知並無銷貨之事實,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開立性質上屬於商業會計法所指會計憑證中原始憑證之不實統一發票共二三○紙,金額共新臺幣(下同)九千三百零九萬七千二百九十二元,並將其中二○九紙、金額共八千八百八十萬零六百五十六元之發票交付與欣漢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漢公司)等四十三家公司行號,作為進項憑證,由欣漢公司等四十三家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營業稅時,持上開統一發票用以申報扣抵進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附表所示之四十三家公司行號逃漏營業稅額共計四百四十四萬零三十八元,均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稅捐稽徵業務之管理與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嗣因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發覺忍者龜公司擅自歇業,申報進項金額龐大而查知上情。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 ㈠被告於原審及本院訊問時坦承任虛設之忍者龜公司負責人,該公司並無實際營業等情。 ㈡證人即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職員陳幸瑜、黃敏容等亦證述被告確係虛設之忍者龜公司負責人,該公司並無實際營業等情。 ㈢並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營利事業暨扣繳單位資料查詢報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報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查核清單、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忍者龜股份有限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九十四年十月七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九四○二五六六六二號函、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九五○二○七○五三號函、欣漢國際開發公司等公司使用忍者龜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扣抵情形表等可資佐證。 三、被告辯解要旨: 被告甲○○於本院稱與黃啟發並不認識,印章是交給楊志勝去辦理公司登記,我並沒有開立統一發票幫助他逃漏稅捐,我本身只是被害人並沒有犯罪故意,我本身有精神障礙,曾發生車禍,腦部受傷大手術,必要時請求鑑定精神狀況等語。 四、本院判斷: ㈠證據能力部分: ⒈查本件被告甲○○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並無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亦非違反法定障礙事由經過期間不得訊問或告知義務之規定而為,且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時,亦同意其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程序終結前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二、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之規定,應認其有證據能力。 ⒉本件被告甲○○對於證人陳幸瑜、黃敏容於審判外之陳述,及卷附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營利事業暨扣繳單位資料查詢報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報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查核清單、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忍者龜股份有限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九十四年十月七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九四○二五六六六二號函、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九五○二○七○五三號函、欣漢國際開發公司等公司使用忍者龜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扣抵情形表,均無表示異議,本院審查各該書證均為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二項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㈡查被告於原審已坦承是黃啟發拿其身分證去辦理公司登記,並未言及另有楊志勝其人,於原審及本院均坦承以十萬元為酬勞擔任公司之人頭負責人,忍者龜公司並沒有實際營業等語,顯見被告知情擔任虛設並無實際營業事實之公司負責人,且獲得相當之不法利益。按公司係以營利事業為目的之私法人,公司負責人執行公司業務並對外代表公司,並為商業會計法第四條所定之商業負責人,對於公司成立後,因會計事項發生所製作之統一發票與對外會計憑證,須蓋章以示負責;依稅捐稽徵法營業稅法等規定並負有領用開立統一發票及對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稅務申報結算、繳納等法定義務。被告既知情擔任忍者龜公司之人頭負責人,對於公司負責人之法律上責任,斷無不知之理,本案忍者龜公司並無實際之營業,其容任黃啟發等使用其公司負責人章領用開立統一發票,且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經稅捐稽徵機關勾稽,確流向欣漢等四十三家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以申報營業稅,被告對於忍者龜公司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犯行,衡情彰彰甚明。本件事證已經明確,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並未提出診斷書證明有精神疾病,對於訊問之事實、調查證據,均能清楚之陳述,被告另聲請作精神鑑定,核無必要,附此敘明。 五、論罪科刑適用之法律: ㈠按商業會計法所稱商業負責人,依公司法第八條、商業登記法第九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商業會計法第四條定有明文,被告乃忍者龜公司依公司法為公司變更登記時所載之負責人,自屬商業會計法第四條所指之商業負責人。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幫助逃漏稅捐罪。 ㈢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黃啟發」之成年男子基於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相互謀議,而推由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下手實施,皆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先後多次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近、觸犯構成犯罪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目的在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所犯上開二罪,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以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 六、撤銷原審判決之理由: 原審對被告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係對於逃漏稅捐之教唆或幫助行為者,特設刑罰明文,係排除刑法第三十條所定幫助犯之從屬性之適用,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犯罪,自不得適用「從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規定(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台上字第四六九七號、八十二年台上字第二○三二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八十七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五十一號討論意見),乃原判決認定被告係幫助「黃啟發」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之罪,而適用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並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容有未當。又欣漢公司、傑尼詩公司雖屬虛設行號而非營業稅課徵之標的,惟忍者龜公司所開立交與欣漢公司、傑尼詩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乃幫助欣漢公司、傑尼詩公司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行為,其所為仍係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規範之行為,原審遽認此部分屬事後幫助行為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亦有未洽。檢察官上訴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原判決既有可議而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七、量刑審酌之理由: 爰審酌被告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嗣後否認犯行,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八、適用法條: ㈠程序法方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 ㈡實體法方面: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本案經檢察官吳慧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吳啟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江采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 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 │編號│公司名稱 │發票張數│發票日期 │發票總金額│逃漏稅額│ ├──┼──────────────┼────┼──────┼─────┼────┤ │1 │鑫揚服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9│92.1-92.2 │ 0000000│ 250455│ ├──┼──────────────┼────┼──────┼─────┼────┤ │2 │貴陽國際有限公司 │ 2│91.11-91.12 │ 982500│ 49125│ ├──┼──────────────┼────┼──────┼─────┼────┤ │3 │福大股份有限公司 │ 3│92.3-92.4 │ 810000│ 40500│ ├──┼──────────────┼────┼──────┼─────┼────┤ │4 │立佶企業有限公司 │ 5│92.5 │ 0000000│ 100000│ ├──┼──────────────┼────┼──────┼─────┼────┤ │5 │千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8│92.5-92.6 │ 0000000│ 152077│ ├──┼──────────────┼────┼──────┼─────┼────┤ │6 │樺錫國際有限公司 │ 5│92.1 │ 0000000│ 229096│ ├──┼──────────────┼────┼──────┼─────┼────┤ │7 │信紡企業有限公司 │ 1│91.12 │ 880000│ 44000│ ├──┼──────────────┼────┼──────┼─────┼────┤ │8 │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 1│92.3 │ 293210│ 14661│ ├──┼──────────────┼────┼──────┼─────┼────┤ │9 │墨齊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2│92.5-92.6 │ 549855│ 27493│ ├──┼──────────────┼────┼──────┼─────┼────┤ │10 │暄陽實業有限公司 │ 22│92.1-92.4 │ 0000000│ 320000│ ├──┼──────────────┼────┼──────┼─────┼────┤ │11 │帆隆股份有限公司 │ 3│91.11-91.12 │ 0000000│ 60018│ ├──┼──────────────┼────┼──────┼─────┼────┤ │12 │茗嘉股份有限公司 │ 4│91.12 │ 0000000│ 55030│ ├──┼──────────────┼────┼──────┼─────┼────┤ │13 │嘉德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6│92.5 │ 0000000│ 250000│ ├──┼──────────────┼────┼──────┼─────┼────┤ │14 │匯佳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1│92.3-92.6 │ 0000000│ 488095│ ├──┼──────────────┼────┼──────┼─────┼────┤ │15 │尼登企業有限公司 │ 1│91.11 │ 500000│ 25000│ ├──┼──────────────┼────┼──────┼─────┼────┤ │16 │宜鎂企業有限公司 │ 15│92.7-92.8 │ 0000000│ 325050│ ├──┼──────────────┼────┼──────┼─────┼────┤ │17 │太陽服飾有限公司 │ 6│92.3 │ 0000000│ 124575│ ├──┼──────────────┼────┼──────┼─────┼────┤ │18 │貝蒂思國際服飾有限公司 │ 12│92.3 │ 0000000│ 250500│ ├──┼──────────────┼────┼──────┼─────┼────┤ │19 │妮諾服飾有限公司 │ 2│92.3 │ 506000│ 25300│ ├──┼──────────────┼────┼──────┼─────┼────┤ │20 │三部曲服飾有限公司 │ 1│92.3 │ 306000│ 15300│ ├──┼──────────────┼────┼──────┼─────┼────┤ │21 │秋季服飾有限公司 │ 3│92.3 │ 790000│ 39500│ ├──┼──────────────┼────┼──────┼─────┼────┤ │22 │霓裳服飾有限公司 │ 2│92.3 │ 700000│ 35000│ ├──┼──────────────┼────┼──────┼─────┼────┤ │23 │堤可服飾有限公司 │ 3│92.3 │ 814000│ 40700│ ├──┼──────────────┼────┼──────┼─────┼────┤ │24 │龍融有限公司 │ 1│91.12 │ 360000│ 18000│ ├──┼──────────────┼────┼──────┼─────┼────┤ │25 │百柏商行 │ 3│92.6-92.8 │ 119143│ 5957│ ├──┼──────────────┼────┼──────┼─────┼────┤ │26 │櫻桃服飾有限公司 │ 3│92.3 │ 858000│ 42900│ ├──┼──────────────┼────┼──────┼─────┼────┤ │27 │法羅密國際服飾有限公司 │ 3│92.3 │ 0000000│ 60250│ ├──┼──────────────┼────┼──────┼─────┼────┤ │28 │華展廣告有限公司 │ 4│92.3 │ 0000000│ 85000│ ├──┼──────────────┼────┼──────┼─────┼────┤ │29 │紅采有限公司 │ 2│91.11 │ 985000│ 49250│ ├──┼──────────────┼────┼──────┼─────┼────┤ │30 │諾奇服裝有限公司 │ 2│92.2 │ 641127│ 32056│ ├──┼──────────────┼────┼──────┼─────┼────┤ │31 │碧麗企業有限公司 │ 2│92.4 │ 620000│ 31000│ ├──┼──────────────┼────┼──────┼─────┼────┤ │32 │麗福企業有限公司 │ 2│92.3-92.4 │ 500000│ 25000│ ├──┼──────────────┼────┼──────┼─────┼────┤ │33 │上格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6│91.12 │ 0000000│ 100010│ ├──┼──────────────┼────┼──────┼─────┼────┤ │34 │舜裕實業有限公司 │ 9│91.11-92.1 │ 0000000│ 394509│ ├──┼──────────────┼────┼──────┼─────┼────┤ │35 │巨立國際企業社 │ 1│92.3 │ 85920│ 4296│ ├──┼──────────────┼────┼──────┼─────┼────┤ │36 │冠盈商行 │ 2│92.7-92.8 │ 45998│ 2300│ ├──┼──────────────┼────┼──────┼─────┼────┤ │37 │桃旺交通有限公司 │ 5│91.11-91.12 │ 947800│ 47390│ ├──┼──────────────┼────┼──────┼─────┼────┤ │38 │桃強有限公司 │ 5│91.11-91.12 │ 0000000│ 50000│ ├──┼──────────────┼────┼──────┼─────┼────┤ │39 │小鬍子服飾店 │ 1│92.4 │ 60000│ 3000│ ├──┼──────────────┼────┼──────┼─────┼────┤ │40 │流線行服飾店 │ 1│92.4 │ 100000│ 5000│ ├──┼──────────────┼────┼──────┼─────┼────┤ │41 │德隆成衣製服企業有限公司 │ 9│92.1-92.2 │ 0000000│ 201833│ ├──┼──────────────┼────┼──────┼─────┼────┤ │42 │欣漢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12│92.3-92.4 │ 0000000│ 95812│ ├──┼──────────────┼────┼──────┼─────┼────┤ │43 │傑尼詩有限公司 │ 9│91.11 │ 0000000│ 225000│ ├──┴──────────────┼────┼──────┼─────┼────┤ │ │ │ │ │ │ │合 計 │ 209│ │ 00000000│ 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