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丁○○
- 選任辯護人
- 許巍騰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李怡卿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孫冬生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 指定辯護人
- 廖穎凱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劉貹岩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丁○○、乙○○、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陸年伍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丁○○、乙○○、丙○○、甲○○等人,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執行羈押,嗣經六次延長羈押,至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上列上訴人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起,均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