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27號

聲請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官有明周盈文陳世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827號

聲請人
錦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位於桃園縣觀音路工業七路產不動產之拍定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源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等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乙案,將系爭廠房內部分設備實施扣押後,既未命人看守、亦未命適當之人保管,迄今歷時數年,持續置放聲請人所標購之廠房內,嚴重影響聲請人之權益云云。

二、按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係不動產拍定人,並非扣押物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並無權利請求就系爭扣押物負保管之責,本件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至系爭扣押物,本院已另行裁定分別發還源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銘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俟裁定確定後,即可搬離現場,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官有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陳世宗

書記官 丁淑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