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2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827號
- 聲請人
- 錦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位於桃園縣觀音路工業七路產不動產之拍定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源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等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乙案,將系爭廠房內部分設備實施扣押後,既未命人看守、亦未命適當之人保管,迄今歷時數年,持續置放聲請人所標購之廠房內,嚴重影響聲請人之權益云云。
二、按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係不動產拍定人,並非扣押物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並無權利請求就系爭扣押物負保管之責,本件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至系爭扣押物,本院已另行裁定分別發還源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銘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俟裁定確定後,即可搬離現場,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官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