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4號聲 請 人 中山檳榔行負責人 2樓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丙○○ 上聲請人因被告丙○○殺人案件(本院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五八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保管扣押之六六二六─GX號自小貨車壹輛應發還中山檳榔行(負責人乙○○)。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因其員工即被告丙○○殺人案件,前經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扣押六六二六─GX號自小貨車乙輛,茲查被告丙○○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上訴本院後撤回上訴確定,而該扣押物即六六二六─GX號自小貨車並未經判決諭知沒收,應即發還聲請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春 秋法 官 江 振 義法 官 林 俊 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 月 女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