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25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5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