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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36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蘇隆惠林瑞斌林秀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6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理由

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隆惠

                   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林秀鳳

書記官 耿鳳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360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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