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張連財楊照男林明俊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法 官 楊照男

                   法 官 林明俊

書記官 蕭進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