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52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2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恐嚇罪,所處有期徒刑4 月;又因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5月;又因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理由
甲○○因恐嚇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 (下同)94年4月22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又因贓物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4年4月14日判處有期徒刑5月;又因偽造文書罪,經本院於94年10 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5月;均已確定 (詳如附表所示),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