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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52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蔡長溪陳春秋陳祐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2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恐嚇罪,所處有期徒刑4 月;又因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5月;又因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理由

甲○○因恐嚇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 (下同)94年4月22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又因贓物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4年4月14日判處有期徒刑5月;又因偽造文書罪,經本院於94年10 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5月;均已確定 (詳如附表所示),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長溪

                   法 官 陳春秋

                   法 官 陳祐治

書記官 蔡慧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527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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