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78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78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95年度聲字第789號,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犯妨害兵役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罪,經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本院於民國95年6月9日裁定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因被告所犯上開3罪均係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被告自不得對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其不得提起抗告而提起,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