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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78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許國宏楊貴志林銓正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78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95年度聲字第789號,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犯妨害兵役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罪,經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本院於民國95年6月9日裁定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因被告所犯上開3罪均係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被告自不得對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其不得提起抗告而提起,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國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法 官 楊貴志

    法 官 林銓正

書記官 陳玲憶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789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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