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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79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蘇隆惠林秀鳳林瑞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79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即被告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蘇隆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林瑞斌

           書記官 顧哲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793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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