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79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79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即被告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蘇隆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