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更(六)字第20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更(六)字第20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4月20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案經上訴,由最高法院於民國96年9月20日執行羈押,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7年4月19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4月20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1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