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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更(六)字第209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志洋謝靜慧吳啟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更(六)字第20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4月20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案經上訴,由最高法院於民國96年9月20日執行羈押,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7年4月19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4月20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1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吳啟民

書記官 江采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更(六)字第209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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