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上訴字第1337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 長 溪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
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上訴字第1337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 長 溪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