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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8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貽男許宗和周盈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8號

上訴人
即原告丁○○○○○律師事務所
兼代表人
丙○○
上訴人
即原告
美商黑保保、 卡其他、史賓賽與吞那MAF公司(Higberger Ka代 表 人 乙○○K. Hun被上訴人即 被 告 373 93自

      374  93自更

      375至377 9

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第二審附帶民訴判決(95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之上訴,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本院民國(下同)95年7月4日第二審附帶民訴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但觀諸其等所提出之「補正狀」、「刑事上訴及抗告(10)狀」及「96年6月25日及刑事上訴及抗告(11)狀」所列被告373至377,係經本院判決後追加提起上訴之被告,並非在本院原判決範圍之列。是上訴人即原告此部分之上訴,於法即有不合。依照前開說明,並遵照最高法院96年7月2日台刑高字第0960000161號函意旨,本院爰裁定駁回此部分之上訴。

三、至本件其他上訴部分,待由最高法院依法處理。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周盈文

書記官 余姿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8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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