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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附民上字第9號

背信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楊貴雄王麗莉王梅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5年度重附民上字第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亞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
即原告
凱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上二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庭壽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背信案件附帶民訴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12月2 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等各新台幣(下同)六百五十萬元,及自民國91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被上訴人應在聯合報頭版登載道歉啟事。

㈣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㈤前第㈡項聲明(誤繕為第㈠項)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如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乙、被上訴人方面:聲明求為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背信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93年度易字第372號),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95年度上易字第304號),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王梅英

書記官 李信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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