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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67號

違反著作權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宋祺蔡明宏陳憲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5年度附民字第167號

原告
葛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錦樹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嘉龍律師
被告
丁○○
被告
甲○○○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己○○○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三八五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業經台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宋 祺

                   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陳憲裕

書記官 劉育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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