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6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5年度附民字第167號
- 原告
- 葛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劉錦樹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嘉龍律師
- 被告
- 丁○○
- 被告
- 甲○○○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己○○○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戊○○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三八五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業經台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