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95號
-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195號
- 原 告
- 亞律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 定 代理人
- 甲○○
- 訴 訟 代理人
- 蔡順雄律師
- 曹詩羽律師
- 簡嘉宏律師
- 被 告
- 飛行網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 告
- 丙○○
- 乙○○
上列當事人等因本院民國94年度矚上訴字第5 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訴請被告等應就附表編號44號、46號、48號、54至63號所示音樂著作物之侵害著作財產權行為,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部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