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95號
-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195號
- 原 告
- 亞律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 定 代理人
- 甲○○
- 訴 訟 代理人
- 蔡順雄律師
- 曹詩羽律師
- 簡嘉宏律師
- 被 告
- 飛行網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 告
- 丙○○
-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依智慧財產法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2 項規定,應自為裁判,原裁定誤為移送本院民事庭,有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