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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
    許國宏楊貴志許增男

  • 當事人
    永輝實業有限公司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62號原   告 永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上易字第584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國宏 法 官 楊貴志 法 官 許增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鄒賢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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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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