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62號原 告 永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上易字第584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國宏 法 官 楊貴志 法 官 許增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鄒賢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