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1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附民上字第31號

過失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曾德水范清銘杜惠錦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5年度附民上字第31號

上訴人
甲○○
即原告
被上訴人
丙○○
即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致死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2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

㈠原判決撤銷。

㈡被上訴人應與方欽雄連帶賠償上訴人新台幣(下同)540萬零3千5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上陳述略稱:被上訴人即被告丙○○,係聯成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成公司)之負責人;被上訴人即被告乙○○,係宏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陞公司)之負責人,被告丙○○將聯成公司之煉鋼廠廠房屋頂烤漆板覆蓋工程,發包予宏陞公司,被告乙○○再將上揭工程轉包予第一審共同被告方欽雄,被告二人均未確實告知下手承包商應注意施工安全,案外人方欽雄亦未注意現場施工安全,致原告之子吳佳炫於民國93年9月19日上午11時40分許,在聯成公司廠房屋頂覆蓋彩色鋼板作業時,不慎踏穿採光板,墜落地面死亡。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嫌,業經本院審理中。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4條等規定,請求被告等連帶賠償原告如聲明第1項所示,並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丙○○、乙○○被訴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范清銘

                   法 官 杜惠錦

書記官 楊秋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附民上字第31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致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