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8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1841號

妨害兵役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蔡長溪謝靜恒陳春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1841號

上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兵役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 359號,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 594號、96年度偵緝字第9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甲○○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已成年,曾服役並退伍,當知後備軍人退伍後會被召集,其退伍後未居住於戶籍地,且與其父互不相聯絡,有意圖避免召集之故意云云。惟查:被告為工作而未居住於戶籍地,且其父也未居住於戶籍地,致召集令無法送達,並非主觀上有避免召集之不法意圖,原審因而認被告不成立妨害兵役罪,已於理由六敘述甚詳,於茲不贅。公訴人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國鳴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長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陳春秋

書記官 李家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1841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兵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