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302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3028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 選任辯護人
- 李韶生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3月25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詐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行為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12月2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3月2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3月25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