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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215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林堭儀郭豫珍莊謙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121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偽造文書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 月  九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莊謙崇

書記官 陳思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215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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