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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59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吳鴻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159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2號,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17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甲○○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就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依累犯規定,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諭知扣案之塑膠吸管壹支沒收;另就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亦依累犯規定,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復諭知扣案之塑膠吸管壹支沒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提起上訴,僅泛言不服原審判決,惟未附理由,亦不於審判期日到庭陳述理由,應認為無理由,而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啟彬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吳鴻章

書記官 魏淑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591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