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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63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尤豐彥黃金富魏新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163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另案於臺灣台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1639號,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7163號、原審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75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判決於民國96年7月12日囑託臺灣台北監獄臺北分監長官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可查,提起上訴,依法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即同年月23日(22日為星期日)提起上訴,茲竟遲至同年月24日始向該分監提出上訴狀,有該分監蓋有收狀戳之被告上訴狀附卷足憑,因向監所提出上訴狀無在途期間,顯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其上訴權顯已喪失,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尤豐彥

    法 官 黃金富

   法 官 魏新國

書記官 陳玉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639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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