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74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1744號
- 上訴人
- 甲○○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搶奪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二二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廿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九四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宏瑜係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卅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此有送達證書一件在卷可查,本案上訴期間自送達裁定之翌日即九十六年三月卅一日起算,計至同年四月九日,其上訴期間即已屆滿。乃上訴人竟遲至同年四月十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其上訴顯非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 九十六 年 四 月 卅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