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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763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蔡永昌施俊堯王梅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1763號

上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德仁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4 月26日執行羈押並自95年7 月26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第一次延長羈押時間至96年9 月25日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審理後,於96年8 月30日宣判,判決「甲○○殺人,處有期徒刑拾貳年。扣案U型機車大鎖壹支沒收。」尚未確定,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9 月2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施俊堯

                   法 官 王梅英

書記官 顧哲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763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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