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76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1763號
- 上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德仁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4 月26日執行羈押並自95年7 月26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第一次延長羈押時間至96年9 月25日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審理後,於96年8 月30日宣判,判決「甲○○殺人,處有期徒刑拾貳年。扣案U型機車大鎖壹支沒收。」尚未確定,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9 月2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