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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7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2 日
  • 法官
    蔡秀雄鄭水銓周煙平

  • 被告
    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1783號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850號,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6393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設於臺北縣永和市○○路49號「捷侑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捷侑公司)之負責人(民國92年3月25日變更登記為甲○○),為從事義務之人, 亦為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登記之商業負責人。明知捷侑公司為虛設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 自91年9月間某日起至92年3月25日止,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112紙,交易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4132萬5226元,交予「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誠瑄有限公司」、「宏通電信網路有限公司」、「奈米超晶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勁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圓堂企業有限公司」、「綠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金藏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森林電子有限公司」、「謙沅實業有限公司」、「良朋企業有限公司」、「嘉德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匯佳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晶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換日線企業有限公司」、「偉湟企業有限公司」、「順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鑼企業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供上開公司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以此不正當之方法,幫助該18家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計206萬6270元(詳如附表一所載)。 又明知捷侑公司並無實際進貨之事實,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自「坤儀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萬國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鼎帝實業有限公司」、「德法國際有限公司」、「聯合納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晶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箔客萊實業有限公司」、「宏通電信網路有限公司」、「綠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昭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迪鉅實業有限公司」、「硒望長生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傑尼詩有限公司」、「達美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億富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統嶺股份有限公司」、「凱航企業社」、「福成實業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取得虛偽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159紙,交易金額合計7917萬3485 元(詳如附表二所載),作為進項憑證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登載於業務上所作成之年度營業稅申報書,持以對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申報,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課稅之正確性, 因認被告涉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須依證據,而所謂證據,係指合法之積極證據就犯罪事實能為具體之證明者而言;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意旨參照),如無相當之證據, 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所謂「積極證據足以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係指據為刑事訴訟法上證明之全盤證據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在客觀上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此觀諸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自明。末按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業已修正為以當事人進行主義為主,職權進行主義為輔,檢察官立於原告之地位,其對於被告之犯罪事實,本負有積極舉證之義務,且刑事被告原無自證無罪之義務,其在訴訟上所為之辯解,只須達於對起訴事證提出合理質疑之程度為已足,檢察官如對於被告所為之辯解仍有爭執,即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61條之規定,自負積極舉證之責。 三、公訴人認被告乙○○涉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 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係以卷附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及所附公司資料、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表、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明細、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為其主要依據。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公訴人所指之犯行,辯稱:伊確實有跟資策會交易,伊是在91年底資策會的案件結束後跟丙○○(原名陳美鳳)表示要結束營業,丙○○叫伊不要結束公司,變更負責人後她要做,伊就把帳冊、沒有使用完的發票等資料交給丙○○,後來的事伊就沒有過問,變更負責人的情形伊也不清楚;在伊經營捷侑公司期間,伊都是委託偉誠會計事務所的丙○○申報稅務, 每2個月都會把沒有用完的發票交給丙○○,由丙○○辦理結算、繳營業稅的事情,伊並沒有虛開發票等語。 四、經查: ㈠被告自89年7月7日起即擔任捷侑公司之負責人, 嗣於92年3月25日變更負責人為甲○○,且被告於擔任捷侑公司負責人期間, 並未曾與如附表一編號2至18及如附表2編號1至18所示之公司行號交易,惟捷侑公司確有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開立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統一發票予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行號,及自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行號取得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統一發票,並申報扣抵捷侑公司各該年度之營業稅等情,業經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判中供承在卷,並有捷侑公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明細、銷項去路明細、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等件在卷可稽,自堪認定。 ㈡而被告擔任捷侑公司負責人期間,捷侑公司確有與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簽訂提供專業人力支援服務合約,合約期間自91年1月1日起至同年9月30日止,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並於91年2月至同年10月間, 按月給付91年1月至同年9月之人力支援費108,083元、108,083元、108,083元、108,083元、216,166元、216,166元、216,166元、108,083元、108,083元等節, 亦有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提出之捷侑公司交易資料一覽表、支票正反面影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出匯款備查簿、委託捷侑公司提供專業人力支援服務合約、人力支援服務委託書、支援服務人員進用資料表、外包經費預估規劃表、廠商資料調查表、臺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經濟部公司執照、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轉帳傳票、黏貼憑證用紙、人力支援服務費用計算表、工時月報表、傳票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支票存款對帳單、工時紀錄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辯稱捷侑公司與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間確有實際之交易,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發票並非虛偽開立一節,應為可採。 ㈢又證人即偉誠會計事務所會計人員丙○○於原審及本院審判中均具結證稱:我在90、91年間是偉誠會計事務所的會計人員,工作內容是幫忙公司行號處理帳務;我有幫捷侑公司申報營業稅及做年底結算申報,他們1、2個月會把發票拿來給我,然後我幫他們記帳、結算申報,當時捷侑公司的負責人是郭映雪;我有去幫捷侑公司領發票,領了之後交給被告,之後她1、2個月就會把整本發票拿來給我,後面沒有用的,我會幫她撕掉,因為以前報稅的時候都要附上發票,剩下空白的發票,稅務人員都會要求我們撕掉,是每2個月申報1次,申報的時候就會撕掉剩下的空白發票;捷侑公司後來有打算結束營業,但我們老闆林利通說這張牌轉讓給他,他來處理,大概是在91年中或是年底的時候,時間我不太確定;因為被告都是與我聯絡,我與老闆說她要結束營業,老闆叫我跟被告講公司由我們收購,因為結算還要2、3萬元的費用,如果轉讓她就不需要再付錢,當時她經濟有困難,所以就同意讓我們去辦移轉,她有把公司證照、大小章、統一發票購票證交給我們,因為當時好像是在年度交接的時候,所以她也有把上一年度手上還有的空白發票交給我們;我有幫森林、晶盛、偉湟公司作帳,萬國、森林、晶盛公司都是老闆自己的公司, 我不清楚捷侑公司是否真的有跟這3家公司交易,在捷侑變更負責人前,我就是照被告拿給我的發票去報帳,變更負責人後,就是老闆把發票開好拿來給我,我就照這樣去做;在被告擔任捷侑公司負責人期間,沒有看到捷侑公司跟森林、晶盛、偉湟公司有交易的發票,因為她之前的發票很少,是在變更負責人後才有那幾家公司;被告在結束營業前,公司營運狀況不是很好,因為發票都開得很少,她請我作帳時,也沒有交代我為了節稅要去拿其他的發票幫她申報,我印象中她時常繳稅繳不出來等語(見原審96年3月6日審判筆錄第3至7頁、本院96年6月28日審判筆錄), 核與被告供稱其在與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之合約期滿後,即有意結束營業,嗣因證人丙○○表示該公司欲承接其公司,始將相關之證照、資料交予證人丙○○,委由證人丙○○辦理捷侑公司負責人之變更登記事宜,其後即未參與捷侑公司之運作或再開立發票等語相符,且參酌捷侑公司與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簽訂之提供專業人力支援服務合約,該合約之有效期間為自91年1月1日起至同年9月30日止, 有委託捷侑公司提供專業人力支援服務合約書1份在卷可稽, 此亦與證人丙○○證稱及被告辯稱係在91年底結束營業之時間點相符,堪認被告辯稱其在與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之合約期滿即91年9月30日後,即因營運不善欲結束營業, 嗣因同意證人丙○○所提將捷侑公司轉由他人經營之方案,始委託證人丙○○辦理捷侑公司變更負責人之相關事宜,並將捷侑公司用餘之空白統一發票及相關證照交予證人丙○○,此後即未再參與捷侑公司之運作及開立統一發票,如附表一編號 2至18所示之發票均非其所開立,及如附表二編號 1至18所示之發票均非由其交予證人丙○○以申報捷侑公司之營業稅等節,尚非無據。 ㈣再者,由捷侑公司歷年開立發票之情形觀之,捷侑公司於91年9月前開立發票之情形均屬正常,自91年9月間起始有大額異常開立發票之情形,證人即捷侑公司之股東張惠良於偵查中亦具結證稱:我有同意登記為捷侑公司之股東,後來被告告訴我公司在91年底結束營業,我記得最早辦公室是在撫遠街,後來才搬到基隆路,被告當時是個人工作室,有真的營業接案件來做,是在做電腦的,但是營業狀況我不清楚等語(見偵查卷第21頁),輔以捷侑公司與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間確有實際之交易一節,亦如前述,益徵捷侑公司於91年10月前確有實際之營業,並非虛設公司無疑。 ㈤因之, 捷侑公司雖遲至92年3月25日始變更負責人為甲○○,惟被告既於91年9月30日 與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之合約期滿後,即委由證人丙○○辦理捷侑公司變更負責人之相關事宜,並將用餘之空白統一發票及相關證照交予證人丙○○,以證人丙○○當時係任職於偉誠會計事務所,被告並已有委託證人丙○○辦理相關報稅事宜多時之經驗,被告當可合理信賴證人丙○○於取得其所交付之空白統一發票及相關證照後,將忠於其委任處理事務,是證人丙○○或其所屬偉誠會計事務所之人員違背被告之託,利用此機會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並自他處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以申報扣抵營業稅之行為,自非被告所得預見,當難僅因被告於91年10月至92年3月25日間仍係捷侑公司之形式上負責人, 即令被告應就該段期間捷侑公司所虛偽開立之發票及取得之不實發票負責。 五、綜上所述, 被告既已於91年9月30日後即將捷侑公司之相關證照及用餘之空白統一發票交予證人丙○○以辦理捷侑公司負責人之變更事宜,此後即未參與捷侑公司之營運或開立發票、取得發票之事宜,且被告應可合理信賴證人丙○○或所屬之偉誠會計事務所人員將忠於其委託處理事務,而無將其所交付之證照或發票用於不法之虞,已如前述,則證人丙○○或所屬偉誠會計事務所人員違背被告之託所為之違法行為,自非被告所能預見或與之有犯意聯絡,當難令被告亦應共負其責,檢察官亦未提出其他足資證明被告犯罪之積極證據或證明方法,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開法條意旨,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六、原審因認被告罪證不足,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尚無違誤,公訴人上訴意旨認證人丙○○所證稱老闆「林利通」是否有其人云云,尚有疑義,認有再調查必要,惟本院認證人丙○○對於被告交付捷侑公司相關之證照、資料予證人丙○○,辦理公司過戶一節,已證述甚明,核與被告所供亦相符合,實無再予調查「林利通」有無其人之必要,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誠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刑事第4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秀雄 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周煙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蕭麗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附表一: ┌──┬───────────┬──────┬──┬─────┬─────┐ │編號│公司名稱 │開立發票時間│張數│發票金額 │逃漏稅額 │ │ │ │ │ │(元) │(元) │ ├──┼───────────┼──────┼──┼─────┼─────┤ │1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91/02-91/10 │ 2│ 205,872│ 10,294│ ├──┼───────────┼──────┼──┼─────┼─────┤ │2 │誠瑄有限公司 │91/11-91/12 │ 2│ 44,000│ 2,200│ ├──┼───────────┼──────┼──┼─────┼─────┤ │3 │宏通電信網路有限公司 │92/01 │ 7│ 3,500,000│ 175,000│ ├──┼───────────┼──────┼──┼─────┼─────┤ │4 │奈米超晶格科技股份有限│92/02 │ 6│ 4,715,610│ 235,781│ │ │公司 │ │ │ │ │ ├──┼───────────┼──────┼──┼─────┼─────┤ │5 │勁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11 │ 4│ 195,000│ 9,750│ ├──┼───────────┼──────┼──┼─────┼─────┤ │6 │圓堂企業有限公司 │92/01-92/02 │ 6│ 48,275│ 2,415│ ├──┼───────────┼──────┼──┼─────┼─────┤ │7 │綠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92/01-92/02 │ 4│ 243,040│ 12,152│ ├──┼───────────┼──────┼──┼─────┼─────┤ │8 │金藏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91/11-91/12 │ 5│ 247,000│ 12,350│ │ │司 │ │ │ │ │ ├──┼───────────┼──────┼──┼─────┼─────┤ │9 │森林電子有限公司 │91/10 │ 8│ 4,960,100│ 248,005│ ├──┼───────────┼──────┼──┼─────┼─────┤ │10 │謙沅實業有限公司 │91/11 │ 5│ 1,817,759│ 90,888 │ ├──┼───────────┼──────┼──┼─────┼─────┤ │11 │良朋企業有限公司 │91/10 │ 3│ 2,153,500│ 107,676│ ├──┼───────────┼──────┼──┼─────┼─────┤ │12 │嘉德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91/11-92/02 │ 4│ 171,357│ 8,568│ │ │限公司 │ │ │ │ │ ├──┼───────────┼──────┼──┼─────┼─────┤ │13 │匯佳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91/11-92/02 │ 7│ 329,466│ 16,474│ │ │限公司 │ │ │ │ │ ├──┼───────────┼──────┼──┼─────┼─────┤ │14 │晶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91/10-92/02 │ 20│12,192,557│ 609,629│ ├──┼───────────┼──────┼──┼─────┼─────┤ │15 │換日線企業有限公司 │91/11 │ 8│ 6,464,000│ 323,200│ ├──┼───────────┼──────┼──┼─────┼─────┤ │16 │偉湟企業有限公司 │92/01-92/02 │ 14│ 94,660│ 4,736│ ├──┼───────────┼──────┼──┼─────┼─────┤ │17 │順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02-92/02 │ 6│ 3,592,600│ 179,630│ ├──┼───────────┼──────┼──┼─────┼─────┤ │18 │天鑼企業有限公司 │91/11 │ 1│ 350,430│ 17,522│ ├──┼───────────┼──────┼──┼─────┼─────┤ │ │合計 │ │ 112│41,325,226│ 2,066,270│ └──┴───────────┴──────┴──┴─────┴─────┘ 附表二: ┌──┬───────────┬──────┬──┬─────┬─────┐ │編號│公司名稱 │開立發票時間│張數│發票金額 │逃漏稅額 │ │ │ │ │ │(元) │(元) │ ├──┼───────────┼──────┼──┼─────┼─────┤ │1 │坤儀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09-91/12 │ 24│14,101,500│ 705,075│ ├──┼───────────┼──────┼──┼─────┼─────┤ │2 │萬國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91/11-92/02 │ 21│18,198,162│ 909,908│ ├──┼───────────┼──────┼──┼─────┼─────┤ │3 │鼎帝實業有限公司 │91/11-91/12 │ 6│ 4,455,960│ 222,798│ ├──┼───────────┼──────┼──┼─────┼─────┤ │4 │德法國際有限公司 │91/11 │ 4│ 2,424,000│ 121,200│ ├──┼───────────┼──────┼──┼─────┼─────┤ │5 │聯合納米科技股份有限公│91/11-92/02 │ 19│ 1,941,852│ 97,092│ │ │司 │ │ │ │ │ ├──┼───────────┼──────┼──┼─────┼─────┤ │6 │晶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92/01-92/02 │ 19│17,623,360│ 881,168│ ├──┼───────────┼──────┼──┼─────┼─────┤ │7 │箔客萊實業有限公司 │92/03 │ 4│ 186,483│ 9,324│ ├──┼───────────┼──────┼──┼─────┼─────┤ │8 │宏通電信網路有限公司 │92/03 │ 6│ 5,432,500│ 271,625│ ├──┼───────────┼──────┼──┼─────┼─────┤ │9 │綠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92/01-92/03 │ 11│ 5,615,500│ 280,775│ ├──┼───────────┼──────┼──┼─────┼─────┤ │10 │昭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92/01 │ 6│ 5,700,000│ 285,000│ ├──┼───────────┼──────┼──┼─────┼─────┤ │11 │迪鉅實業有限公司 │92/02 │ 1│ 1,850,000│ 92,500│ ├──┼───────────┼──────┼──┼─────┼─────┤ │12 │硒望長生國際科技股份有│92/02-92/03 │ 9│ 606,758│ 30,337│ │ │限公司 │ │ │ │ │ ├──┼───────────┼──────┼──┼─────┼─────┤ │13 │傑尼詩有限公司 │91/11-91/12 │ 4│ 25,500│ 1,275│ ├──┼───────────┼──────┼──┼─────┼─────┤ │14 │達美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12 │ 4│ 383,380│ 19,169│ ├──┼───────────┼──────┼──┼─────┼─────┤ │15 │億富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92/05 │ 1│ 300,000│ 15,000│ │ │司 │ │ │ │ │ ├──┼───────────┼──────┼──┼─────┼─────┤ │16 │統嶺股份有限公司 │91/12 │ 3│ 254,220│ 12,711│ ├──┼───────────┼──────┼──┼─────┼─────┤ │17 │凱航企業社 │91/12-92/03 │ 8│ 63,810│ 3,190│ ├──┼───────────┼──────┼──┼─────┼─────┤ │18 │福成實業有限公司 │91/12-92/03 │ 9│ 10,500│ 525│ ├──┼───────────┼──────┼──┼─────┼─────┤ │ │合計 │ │ 159│79,173,485│ 3,958,6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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